企業會計的面對稅務稽查
⑴ 會計如何看待稅務稽查
稅務稽查對會計人員而言,禍兮福兮。會計人員普遍害怕稅務稽查,因為不可測,不知道會被找出什麼小九九,估計還真有見不得光的地方。真經過了稅務稽查之後,會計人員多了一層歷練,對稅收籌劃會拿捏得更准確。更為重要的是,老闆知道了稅務有時會動真格的,做會計不易,自然會對會計多一分理解與尊重。
會計怕稅務什麼?
會計到底怕稅務什麼呢?一怕處罰權,企業有貓膩,會計會心虛,總擔心被稅務盯上。二怕自由裁量權,遇到納稅爭議,擔心稅務的解釋對自己的不利;攤上了稅務處罰,害怕處罰的結果偏重。三怕日後的監督權,會計不能與稅務爭一日之短長,即便在某個爭議上爭贏了,日後還需在人家的地界混,總擔心被穿小鞋。
稅務稽查應對方式是什麼呢?
建議借鑒孔子對待父母責罰的態度:小杖受,大杖走。具體是,對於稅務指出的小問題,提出的小懲罰,不要爭辯,一概表現出虛心接受的態度就好,這么做無關原則,而是一種策論;對於稅務指出的重大問題,如果有爭議則不能一味遷就,要做有理有利有節的分辨,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⑵ 企業如何應對稅務稽查
不少企業害怕稅務機關上門查帳,雖然說身正不怕影斜,但稅法知識太多太雜,外行看不懂,內行記不住,特別企業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處理辦法存在著諸多差異,出現錯誤也就在所難免。所以每次檢查之後,總有一些財務主管或是會計人員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評,甚至被扣發獎金。 按道理說,稅務機關到企業檢查納稅情況屬於正常現象,其實也沒什麼好怕的,查出來不就補稅罰款嗎?吃一塹長一智,從中也可以學到不少知識。可不少企業就是擔心對稅務人員招待不周,怕檢查人員故意挑刺,即使是企業無意識的出錯,也要說是主觀故意,給定個偷稅、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什麼的。企業怎麼說也說不清,因為沒有人能證明他們的過錯並非故意。因此,每次稅務機關開展專項檢查,不少企業都是誠惶誠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檢查時間再長、工作再忙也要細心陪著。 正確應對稅務稽查,首先得對稅務稽查有個較為全面的了解,以便尋找或者採取措施積極應對。所謂稅務稽查,是指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代扣代繳義務及其他稅法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處理的全部活動。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是法律賦予各級稅務稽查局的神聖職責。納稅人有法律規定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同時對違法的稅務稽查也有拒絕的權利,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稅務稽查作為稅務機關單方面的一種執法行為,它會直接影響到納稅人,並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稅務稽查行為受到了相應的法律約束或控制。一方面,稅務稽查行為是基於稅務檢查權而發生。稅務檢查的范圍和內容,必須經稅法特別的列舉規定。稅務人員實施稅務稽查,其行為超過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即屬於違法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納稅人有權拒絕接受稽查。例如,稅務稽查人員實施稽查,要對納稅人的身體或者住宅進行檢查,其行為已超出稅法規定的職權范圍,納稅人有權予以拒絕。另一方面,實施稅務稽查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續,否則,同樣屬於違法的行政行為,如稅務稽查人員實施稅務稽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否則,被查對象有權拒絕接受檢查。查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未經批準的,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有權予以拒絕。 一般情況下,在實施稅務稽查之前,稅務機關會提前發出《稅務檢查通知書》並附《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通知給被查納稅人。那麼,企業就要充分利用納稅檢查之前的這一段時間,從年初開始對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一次較為全面的自查。如有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過來,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處罰和稅務負擔。
⑶ 納稅人應對稅務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對違反稅收征管法及細則規定的稅務稽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當然,應對稅務稽查有一些技巧,對這些具體細節問題,不便進行討論,有些屬於籌劃的內容,可請當地稅務專家籌劃解決。
一、要了解企業是否存在問題,問題有多嚴重。
心裡有底才能知道如何跟稅務稽查打交道。比如企業存在虛開專票或者接受虛開專票等嚴重的問題,我勸你還是辭職吧,不要為了一點收入而跟老闆一起承擔風險。哪怕是企業偷稅,我們一般也不會找個人的麻煩,而一旦涉及到專票,尤其是對方已經證實的情況下或者上級督辦的案件,我們是一定會查穿的,因此往往會與經偵聯合行動,而經偵一旦介入,會計的壓力和風險就完全不同了。
二、法律形式要合規。
稽查不同於自查,只要做出處理決定,必須要有一系列證據支撐,法律形式的合規可以規避很多風險,在以後檢查定性時也會比較有利。比如關聯交易還是盡可能找中介做個評估之類的。另外還有私企基本都會存在的私人費用進公司,不要在摘要里傻傻的寫上:李總家寬頻費、王總家物管費……
三、態度上要配合。
一般情況下稅務稽查不會與你有私人恩怨,你何必為了老闆的利益與他們對抗,再說你確信企業不存在一點涉稅問題嗎,萬一查出問題來你如何收場?前面說的那個牛哄哄的外資企業就是如此,他們是某跨國財團的全資在華子公司,審計報告都是普華永道做的,檢查時極不配合,這個資料不能提供、那個資料涉及商業秘密,把我們惹煩了,直接提取了他們的電子帳套,話說他們做賬確實比較規范,普華永道再一審計,賬面基本看不出問題,他們卻忽略了幾張發票,幾千萬的金額,財務經理傻眼了,態度一百八十度轉變,最後中華區財務總監親自出馬說好話,不好意思還是要彌補虧損後補稅400多萬。
四、陳述申辯時不卑不亢。
大家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面對稅務稽查不能以對抗的心態,但也無需唯唯諾諾、低三下四。該爭取的權利一定要爭取,有特殊原因也可以直接說明,在稅務稽查自由裁量范圍內的可以討價還價。在金額方面一般迴旋的空間不大,但是很多在定性方面是可以商榷的,比如是否定成偷稅至少可以相差50%的罰款。再比如歷史比較久遠的可能會涉及到滯納金比稅款本金還高,而對此征管法並無明確規定,而行政處罰法有處罰不超過本金的規定,相信你把這個提出來稅務稽查會遵照執行。
五、不要懷疑稅務稽查的專業能力。
我國稅務稽查體制已經向一級稽查轉變,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或許仍有很多業務水平不高的,但你要確信其中一定有很多高手。專業的稅務稽查跟管理員不可同日而語。這個查不出問題來,還可以派其他人來。我們局不到20個一線檢查人員,今年查補入庫金額預計(不包括自查)在一個億左右,這是真金白銀肯定不是能從企業忽悠來的。
六、謹慎使用復議和起訴。
檢查過後的處理是必須要經過審理的。審理部門會對證據鏈條、適用法條一一審核,一般不會出現大的問題。大案要案還要經過上級機關甚至總局合議、重審。稽查局現在面臨內部審計、外部審計的壓力也很大,因此在處理決定時都是慎之又慎,確保案件不出問題。除非企業有確鑿證據最好不要復議和起訴,盡量把問題解決在處理決定前。至於原因我想不用我多說吧。
七、人情關系。
說實話我們(稅務檢查必須至少兩人進行)的確經常碰到企業塞紅包、各種卡的事情,但都不能也不敢收,不是說我思想多高尚多純潔,一方面是真怕,另一方面是我們來查就肯定知道或多或少存在問題,所以如果你以後遇到檢查也大可不必來這一套,泡杯茶、遞支煙(當然,我不抽煙)以示尊重就好了。高層路線我不知道效果到底有多大,目前為止我還沒有得到過領導直接或者間接的授意去對某個案子放水。但是有一種情況我很確定,如果是被人舉報的,人情關系就可以不用考慮了,沒人敢去擔風險。當然了,如果你有一兩個稅務稽查的朋友也是不錯的,目前中國稅收法律環境下確實有很多讓人拿不準的事情,處理前問問他們檢查中一般採用什麼口徑執行可以規避很多風險,比如房地產的31號文中,規定未結算的出包工程發票不足的可以預提成本,我們執行時就要求必須是出包工程,物資購買之類的一律不認。
八、至於檢查的技術路線就不說了,每個地方、每個單位、每個人的技術路線都有差異。
九、涉稅中介。
這一點可能不止與稽查有關系,目前從總局層面都在清理涉稅中介,至於原因不需多說,我甚至聽說過個別管理員要求虧損企業必須做鑒證報告,有些規模小的企業為了省下幾千塊錢就象徵性的交個幾百塊錢的所得稅。實際上,沒有哪條規定是要求企業必須做所得稅鑒證報告的,當然企業為了規范管理、防範風險主動去做我們會很高興,但是我們沒有權利要求企業必須去做。說實話,很多鑒證報告就是調整那幾個常規費用,其實企業的會計完全可以做,有這些錢還不如給會計漲點工資。
⑷ 稅務稽查查出公司很多問題,對會計會有什麼處理
不用說了
你的工作肯定已經丟定了
稅務申報錯誤導致補繳稅費。老總肯定生氣的
怎麼說呢。作為會計在報銷和入賬的時候肯定要把票據核對清楚
不能隨便拿發票來代替的
⑸ 當接到稅務部門的稅務約談書時,企業財務應如何面對,以使稅企約談順利過關如果約談不過關,稅務稽查
確實要積極做好准備:
圍繞稅務部門的疑問,查清資料及相關數據,准備好原件備查。
對必要的資料要做好原件的復印,以便交付稅務部門。
凡是執行上級文件要求,以及稅務總局特殊文件的,要找齊相關文件,並做好解釋工作。
總之,圍繞問題,積極做好答疑和解釋工作就很好。
至於說權利:最主要是面對有失公正的處理時,有申訴權和申辯權,進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⑹ 如何應對稅務上公司檢查
不少企業害怕稅務機關上門查帳,雖然說身正不怕影斜,但稅法知識太多太雜,外行看不懂,內行記不住,特別企業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處理辦法存在著諸多差異,出現錯誤也就在所難免。所以每次檢查之後,總有一些財務主管或是會計人員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評,甚至被扣發獎金。
按道理說,稅務機關到企業檢查納稅情況屬於正常現象,其實也沒什麼好怕的,查出來不就補稅罰款嗎?吃一塹長一智,從中也可以學到不少知識。可不少企業就是擔心對稅務人員招待不周,怕檢查人員故意挑刺,即使是企業無意識的出錯,也要說是主觀故意,給定個偷稅、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什麼的。企業怎麼說也說不清,因為沒有人能證明他們的過錯並非故意。因此,每次稅務機關開展專項檢查,不少企業都是誠惶誠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檢查時間再長、工作再忙也要細心陪著。
誠然,企業是無法迴避稅務機關的正常檢查。那麼,企業該如何正確應對稅務機關的檢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處罰和稅務負擔?如何減少不必要的稅務上的麻煩,降低稅務成本和風險?
正確應對稅務稽查,首先得對稅務稽查有個較為全面的了解,以便尋找或者採取措施積極應對。所謂稅務稽查,是指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代扣代繳義務及其他稅法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處理的全部活動。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是法律賦予各級稅務稽查局的神聖職責。納稅人有法律規定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同時對違法的稅務稽查也有拒絕的權利,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稅務稽查作為稅務機關單方面的一種執法行為,它會直接影響到納稅人,並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稅務稽查行為受到了相應的法律約束或控制。一方面,稅務稽查行為是基於稅務檢查權而發生。稅務檢查的范圍和內容,必須經稅法特別的列舉規定。稅務人員實施稅務稽查,其行為超過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即屬於違法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納稅人有權拒絕接受稽查。例如,稅務稽查人員實施稽查,要對納稅人的身體或者住宅進行檢查,其行為已超出稅法規定的職權范圍,納稅人有權予以拒絕。另一方面,實施稅務稽查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續,否則,同樣屬於違法的行政行為,如稅務稽查人員實施稅務稽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否則,被查對象有權拒絕接受檢查。查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未經批準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有權予以拒絕。
一般情況下,在實施稅務稽查之前,稅務機關會提前發出《稅務檢查通知書》並附《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通知給被查納稅人。那麼,企業就要充分利用納稅檢查之前的這一段時間,從年初開始對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一次較為全面的自查。如有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過來,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處罰和稅務負擔。
⑺ 會計職場需知:企業如何應對稅務稽查
納稅人在納稅自查時,應自查稅務登記,發票領購、使用、保存情況,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情況,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涉稅情況。可自行依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自查,也可委託注冊稅務師代為檢查。對涉稅疑難問題,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咨詢。
通過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被稅務機關稽查後,被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甚至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還要自查作為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是否多繳納、提前繳納了稅款等。有利於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依法納稅。
⑻ 稅務稽查後,企業的賬務該怎麼處理
稅務稽查後的賬務調整,是指企業對稅務稽查中發現的有關錯誤賬務進行更正和調整.實踐中,眾多企業除了按照稅務稽查結論和處理決定書等稅務文書補交有關稅款之外,往往沒有對稅務稽查中被稅務機關稽查發現的有關錯誤賬務進行更正和調整.如果納稅人不進行賬務調整,則可能造成重復征稅問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鑒於此,企業在接受當地稅務稽查部門稽查後,如果被稅務稽查部門發現的錯誤賬務,依照稅收法律的規定,補交稅款後,必須要對稽查發現的錯誤賬務進行賬務調整,以規避今後稅務稽查機關又稽查發現後被重復補稅的風險.
一、稅務稽查後賬務調整的依據
在稅收稽查工作實踐中,納稅人普遍按照稅務人員的要求,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亦即將稅法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不僅如此,很多的稅務幹部都認為,納稅人在進行稅務稽查調賬時,應該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這種觀點正確嗎?分析如下:稅務稽查後,納稅人調賬時是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呢,還是按財務會計制度及公認的會計核算原則進行賬務處理呢?筆者認為稅務稽查後的賬務調整的依據是企業的會計准則及企業會計制度.因為稅務稽查後的賬務調整歸根到底,仍然是一種會計核算活動,屬於會計核算的范疇,會計主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依據的就是公認的會計核算原則和國家頒布施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所以,能夠作為稅務稽查調賬依據的只能是那些公認的會計核算原則和財務會計制度.盡管我國現行稅法所規定的"當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法不一致時,納稅人應當按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稅款",但在賬務處理上則仍以按現行的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二、稅務稽查後的賬務調整技巧
在稅務稽查實踐中,稅務稽查稽查機關稽查的賬務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對本年度的賬務進行稽查;另一種是對過去以往年度的賬務進行稽查.因此,稅務稽查後的賬務調整涉及到本年度的賬務調整和跨年度的賬務調整.如果稅務稽查機關稽查出的本年度的賬務有錯誤,則企業只要按照紅字更正法、補充調整法和綜合調整法進行處理,有關"紅字更正法、補充調整法和綜合調整法"的詳細內容,請參閱本章第三節第二部分"年度結賬前賬務自查,及時賬務調整規避納稅盲點"的內容.以下主要介紹稅務稽查後的賬務調整思路、跨年度賬務調整技巧和增值稅的賬務調整技巧.
(一)稅務稽查後的賬務調整總思路
筆者認為,稅務稽查後的賬務調整總思路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1、賬務處理正確,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而補稅的,不需要對原賬務處理進行調整.
例如:A企業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所得稅率25%,經稅務稽查後,查出業務招待費超限額10萬元、列支贊助支出5萬元,未作納稅調整,假設其他方面均無問題.企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等1000000
貸:銀行存款1000000
企業列支贊助支出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按會計准則的規定,企業這樣的處理是正確,但是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有限額規定,對贊助支出是不允許稅前列支的,那麼對於調整的部分,是不需要進行賬務調整的,企業在補繳稅款的時候,只需補繳的稅款進行賬務處理即可:
借:所得稅費用37500[(50000+100000)×25%]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37500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37500
貸:銀行存款37500
2、企業賬務處理錯誤造成的補繳稅款,必須按會計的記賬原則對原賬務處理進行調整.
例如:某企業將自產產品用於本企業的辦公樓修建,產品成本為20萬元,同類不含稅銷售價格為30萬元,企業的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200,000
貸:產成品200,000
像這種情況,增值稅法上要視同銷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視同銷售,企業正確的賬務處理應是:
借:在建工程251,000 貸:產成品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30萬×17%)
調賬: 借:在建工程51,0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51,000
3、對於一些不需要賬務調整,但是涉稅數據有變化的,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如:虧損數額的調整.
(二)稅務稽查後的跨年度的賬務調整技巧
1、涉及的會計科目和調賬方法如果稅務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錯誤賬務處理問題,那麼納稅人就必須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會計科目進行調整,應選擇"綜合調整法"進行調賬.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上年度財務決算已經編報,成本費用賬戶已經結平,沒有餘額,納稅人不可能再去調整原來的損益類科目,只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調賬.
2、"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本科目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可以通過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企業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以前年度利潤或增加以前年度虧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由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等科目;由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費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經上述調整後,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如為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借方余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本科目結轉後應無余額.
要特別提醒的是:對以前年度損益這個科目的使用,只適用於損益類科目,比如說,管理費用、主營業務成本,……對於跨年度的非損益類科目,如固定資產、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不變.
[案例分析1:某企業稅務稽查後跨年度的賬務調整分析]
(1)案情介紹
稅務機關2014年5月對某納稅人2013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13年將基建工程領用的原材料30000元計入管理費用(增值稅進項稅額已經轉出).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基建工程領用的原材料應記入"在建工程",該企業將其列入管理費用,等於虛增了成本,減少了當年利潤,應調增在建工程成本,調增上年利潤,補交企業所得稅,請問該企業應如何進行賬務調整?
(2)賬務調整分析調整上年利潤時:
借:在建工程3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30000 補交企業所得稅9900元(30000×25%)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7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7500
年末結轉本年利潤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25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2500
[案例分析2:稅務稽查某企業以前年度邊角料隱瞞銷售收入的賬務調整分析]
(1)案情介紹
2014年4月,某稅務機關在對2013年所得稅檢查中,發現某企業一項非正常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經查證為該企業出售下腳料的業務,共計936000元,稅務機關責令該企業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假設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滯納金和罰款等.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所得稅率25%,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請問該企業應如何進行賬務調整?
(2)賬務調整分析
2014年調整補繳的增值稅並結轉下腳料收入: 借:其他應付款936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80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136000〔936000÷(117%)×17%〕
因該企業下腳料沒有單獨核算,均已計入產品成本,因此不需要結轉成本.稅務機關要求該企業以後單獨核算下腳料的成本,並在出售時與收入同時結轉.假設該企業2013年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230萬元,適用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比例為15%,企業當年納稅調增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5萬元(230-1500×15%).2014年稽查以上下腳料,增加當年銷售收入80萬元,2013年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50080)×15%=237(萬元),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230萬元可全額扣除.則該企業2013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80-5=75(萬元).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廣告費會計與稅法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可以在以後年度無限期轉回.2013年企業已將5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行了遞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即: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2500(50000×25%)
貸:所得稅費用12500
則2014年應調整2013年廣告費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並計提補交的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25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87500(750000×25%)
2014年補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136000
應交所得稅187500
貸:銀行存款323500
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00000(800000-20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600000
(三)增值稅稽查後的賬務調整技巧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設立"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核算應補(退)的增值稅.凡檢查後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後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作和上述相反分錄.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後,應結轉出本賬戶的余額,並對該余額進行處理.具體調整技巧如下:
1、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其借方余額數,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如"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借方余額10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萬元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10萬元
2、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其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如"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貸方余額1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10萬元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0萬元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的貸款余額表示當月應繳納稅款10萬元.
3、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於或大於這個貸方余額,按其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如"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貸方余額1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余額為借方11萬元.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10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0萬元
先沖減留抵稅額10萬元.
4、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於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如"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貸方余額1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余額為借方8萬元.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10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8萬元
——未交增值稅2萬元
先沖抵留抵稅額8萬元,再補繳稅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