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准則交年度所得稅
Ⅰ 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所得稅》的有:( )。
A正確,准則原文第十一條第二目
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滿足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C正確,准則原文第十八條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帳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帳面價值。
D正確,准則原文第二條
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負債的帳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當按照本准則規定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B錯誤,准則原文第十三條
企業對於能夠結轉以後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Ⅱ 我們公司是小企業會計制度准則,補繳上一年的企業所得稅,該怎麼做會計分錄
補繳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補提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Ⅲ 新會計准則下如何處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上的調增,不需要怎麼入賬,按道理說,應該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因為其實是差錯調整啊。。應該在2008年做所得稅清繳的時候這些調增調減的就應該確認好),貸:銀行存款,但是貌似你這個金額很小,那麼你直接在2008年借:所得稅,貸:銀行存款 好了。新准則下主要是對遞延所得稅有影響,你正常的納稅各方面,還是看所得稅法的要求,我看上去你這些都是永久性差異,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的問題的。
我沒有接觸過前半年用老制度,後半年用新准則的,你最好和你的會計事務所咨詢一下。而且如果你是小型企業,也不要上市,我覺得是沒有必要現在改用新准則啦。。你要改用新准則,你的會計系統還得重新找廠家來設置,因為一些科目都不是原來的名稱了。。。。。
Ⅳ 新會計准則——所得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所得稅包括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的各種境內和境外稅額。
第三條 本准則不涉及政府補助的確認和計量,但因政府補助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應當按照本准則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 計稅基礎
第四條 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當按照本准則規定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五條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第六條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第三章 暫時性差異
第七條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於暫時性差異。
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第八條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第九條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第四章 確認
第十條 企業應當將當期和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所得稅確認為負債,將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應支付的部分確認為資產。
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准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十一條 除下列交易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企業應當確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一)商譽的初始確認。
(二)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交易中產生的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
1.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並;
2.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確認。
第十二條 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除外:
(一)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
(二)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是,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交易中因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予確認:
(一)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並;
(二)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十四條 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一)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
(二)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五條 企業對於能夠結轉以後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五章 計量
第十六條 資產負債表日,對於當期和以前期間形成的當期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預期應交納(或返還)的所得稅金額計量。
第十七條 資產負債表日,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
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第十八條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預期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方式的所得稅影響,即在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當採用與收回資產或清償債務的預期方式相一致的稅率和計稅基礎。
第十九條 企業不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折現。
第二十條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第二十一條 企業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作為所得稅費用或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不包括下列情況產生的所得稅:
(一)企業合並。
(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
第二十二條 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六章 列報
第二十三條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條 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稅費用(收益)的主要組成部分。
(二)所得稅費用(收益)與會計利潤關系的說明。
(三)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虧損的金額(如果存在到期日,還應披露到期日)。
(四)對每一類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在列報期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依據。
(五)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與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金額。
Ⅳ 小企業會計准則下補交上年度所得稅如何做分錄
借:所得稅費。
用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我國對所得稅採取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的,年終再進行清繳的方式徵收。所謂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的納稅人以會計數據為基礎。
(5)企業會計准則交年度所得稅擴展閱讀:
會計分錄的種類:
1、根據會計分錄涉及賬戶的多少,可以分為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
2、簡單分錄是指只涉及兩個賬戶的會計分錄,即一借一貸的會計分錄。
3、復合分錄是指涉及兩個(不包括兩個)以上賬戶的會計分錄。
Ⅵ 實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一般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選哪一個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要求採用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 應付稅款法
應付稅款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均在當期確認所得稅費用。
採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時,需要設置兩個科目:「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間的差異均在當期確認所得稅費用。
採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時,需要設置兩個科目:「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企業從本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核算企業應交的所得稅。
二、納稅影響會計法
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企業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應交的所得稅和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金額的合計,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
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時,除了需要設置「所得稅費用」和「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外,還需要設置「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用於核算企業由於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稅的金額和以後各期轉回的金額,以及採用債務法時,反映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整的遞延稅款金額。
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本質出發,分析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原因及其對期末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四、正確選擇所得稅會計的核算方法
(一)小企業可選擇「應付稅款法」
在《小企業會計制度》中明確規定,小企業因業務簡單,核算成本較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不高,允許採用「應付稅款法」。
(二)大中型企業應選擇「納稅影響會計法」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必須使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具體屬於「利潤表債務法」。
(三)我國上市公司只能選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執行《企業會計准則2006》的企業(目前主要是上市公司和部分大型國有企業),必須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
Ⅶ 實行《會計准則》的小企業補交上年度所得稅如何做分錄
實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對以前事項的調整適用
未來適用法
調整,即不做追溯調整,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即可。
分錄:
借:
所得稅費用
貸:
應交稅費
-應交
企業所得稅
Ⅷ 會計所得稅准則與所得稅法有什麼區別
會計所得稅准則與所得稅法區別如下: (一)立法原則不同 《企業所得稅制度》是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所得稅法》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和法規而制定的。 《企業所得稅准則》是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所得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 《所得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公平稅負、發揮調控作用、參照國際慣例、理順分配關系、有利於徵收管理的立法原則,在稅制基本要素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學、規范、合理。比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低稅率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減征或免徵規定,對安置殘疾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以及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稅額抵免等都應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立法原則要求。 (二)制定的機關不同 《企業所得稅制度》和《企業所得稅准則》都是由財政部頒布,屬於第三層次規章,對企業會計核算具有指導和規范的作用。 《企業所得稅法》由全國人大頒布,屬於第一層次法律。即使是《所得稅實施條例》,也屬於第二層次行政法規,這遠遠高於其它稅法的層次,即便是與企業所得稅一樣的另一個主體稅增值稅的規定也只是屬於第三層次規章。 (三)制定的目的不同 《企業所得稅制度》是為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而制定的制度。 《企業所得稅准則》是為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通過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 會計政策的目的,在於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 《企業所得稅法》是在世界經濟向一體化方向發展和各國稅制改革呈現趨同的情況下而制定的,是順應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少優惠、嚴管理」的發展潮流,以增強我國所得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通過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及繳納,使企業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轉。同時,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最終達到社會的公平與效率。所以《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四個統一」: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並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准;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四)「國際化」背景不同 由於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會計准則的國際化過程中既要平衡立足於國情和與國際接軌,又要有利於我國企業的發展。所以我國不論是會計制度還是會計准則的建設都加快了與國際會計准則的趨同,具有「國際化」背景。 1992年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准則一基本准則》實現了我國會計模式由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會計模式的轉換。2000年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和舊16項《企業所得稅准則》的出台,表明與國際所得稅准則的「協調」。在該制度規定下,採取中國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在境內發行B股和到香港發行H股,按國際會計標准所需要進行的調整已經較少了。 2006年的1項基本准則、16項具體准則的修訂和22項新准則的頒布和實施,表明與國際會計准則「趨同」。在准則下,我國絕大部分會計政策和方法與國際會計准則的要求是一致的,總體上保持了兩者之間較高程度的趨同。同時適當考慮了中國的實際情況,保留了一些與國際准則之間的差異,比如公允價值的採納、企業合並的會計處理、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以及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維護我國稅收權益的需要,借鑒國際反避稅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稅收征管實踐,做出特別納稅調整條款的具體規定,確立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反避稅制度,這是我國首次較為全面的反避稅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