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益活動會計科目
㈠ 企業公益金怎樣做會計分錄
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強制性要求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之所以取消這一制度,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的考量:1.法定公益金制度混淆了職工報酬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別。
原《公司法》設計的強制性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屬於計劃經濟的產物,事實上是用公益金制度替代應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職能,由公司及其所有者來承擔應由政府財政支出履行的社會義務。在目前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況下,公司對職工的責任主要體現在工資性的薪酬當中,職工的社會保障責任應該由政府承擔,特別是企業職工住房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後,公司已經沒有必要為職工籌集住房資金和其他福利性資金,法定公益金制度失去了原來的用途,實踐中出現了大筆公益金長期掛帳閑置、無法使用的問題。因此,法律沒有必要、也不應該繼續設定法定公益金制度來解決職工的集體福利。2.法定公益金制度導致其形成的資產權屬不清。
按照原《公司法》的法定公益金制度的設計安排,法定公益金是從公司實現的稅後利潤中計提,而從會計原理上來講稅後利潤卻屬於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權益是不能隨意沖減的,否則與《公司法》要求的資本維持原則相矛盾。但是,公司將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購買職工住房等集體福利時,如果將產權過戶到職工名下,則意味著公司已經不再擁有這部分資產,如果不沖減,就虛增了公司資產;如果不將購買的職工住房過戶到職工名下,那麼該資產依舊是所有者權益,依法應用於對公司債權人的清償,最終導致職工的福利性資產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從而導致法定公益金制度難以達到預期的目標。3.法定公益金制度會導致公司高管人員的道德風險。
按照原《公司法》確定的公益金制度,在決定公益金的使用過程中,包含著權利的因素。在該權力的行使方面,高管人員具有更多的權力優勢和話語權,普通職工的決定權和使用權十分有限,因此,與普通職工相比,高管人員有更多的機會將公益金用於解決自身的福利。
取消法定公益金制度,對於公司財務運作的直接影響是有效解決公益金長期掛帳閑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可供股東分配利潤,特別是對股東有現金股利偏好的上市公司而言,無疑是特大的利好。
㈡ 慈善機構的會計分錄
慈善機構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分錄涉及到的會計科目如下:
一、資產類
1 1001 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3 1009 其他貨幣資金
4 1101 短期投資
5 1102 短期投資跌價准備
6 1111 應收票據
7 1121 應收賬款
8 1122 其他應收款
9 1131 壞賬准備
10 1141 預付賬款
11 1201 存貨
12 1202 存貨跌價准備
13 1301 待攤費用
14 1401 長期股權投資
15 1402 長期債權投資
16 1421 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17 1501 固定資產
18 1502 累計折舊
19 1505 在建工程
20 1506 文物文化資產
21 1509 固定資產清理
22 1601 無形資產
23 1701 受託代理資產
二、負債類
24 2101 短期借款
25 2201 應付票據
26 2202 應付賬款
27 2203 預收賬款
28 2204 應付工資
29 2206 應交稅金
30 2209 其他應付款
31 2301 預提費用
32 2401 預計負債
33 2501 長期借款
34 2502 長期應付款
35 2601 受託代理負債
三、凈資產類
36 3101 非限定性凈資產
37 3102 限定性凈資產
四、收入費用類
38 4101 捐贈收入
39 4201 會費收入
40 4301 提供服務收入
41 4401 政府補助收入
42 4501 商品銷售收入
43 4601 投資收益
44 4901 其他收入
45 5101 業務活動成本
46 5201 管理費用
47 5301 籌資費用
48 5401 其他費用
㈢ 公益性捐贈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公司的公益性捐贈做賬為借;貸。
1、借:營業外支出
。
2、貸:銀行存款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施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3、明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條件。
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採取在比例內扣除的辦法(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對外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
3、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為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實施條例對公益性捐贈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㈣ 老師,請問企業對外捐贈要用什麼會計科目做分錄呢
老師,請問企業對外捐贈要用什麼會計科目做分錄呢?----「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科目。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㈤ 公益活費用放哪個會計科目
公益活動發生的費用,可以視為捐贈行為,應當列入「營業外支出」會計科目。
供參考。
㈥ 企業公益事業支出屬於那個會計科目
營業外支出
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債務重組損失、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准備、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㈦ 企業捐贈的公益金怎做會計分錄
企業捐贈的公益金的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支出是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損失,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盤虧損失、非常損失、罰款支出等。
營業外支出的稅法規定:
1、各種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納的罰款、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
3、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4、損贈支出又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2)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所稱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組織。
(3)納稅人通過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向老年活動場所的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損贈,納稅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盈利性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5、財產損失。
6、國家稅法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均不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項目。即企業計提的八項准備金,除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計提不超過年末按《企業會計制度》計提基數0.5%的壞賬准備可在稅前扣除,其他不得在稅前扣除。
7、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的條件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稅前扣除,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8、出售職工住房的財產損失。企業出售職工住房的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因此,發生的出售職工住房的財產損失也不得稅前扣除。
9、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10、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如債權擔保等原因承擔連帶責任而履行的賠償,企業負責人的個人消費等,均屬無關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㈧ 公司是公益公司,每年要做的財務處理有哪些
會計處理
1.《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五章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失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和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對捐贈的資產,也是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該支出不分公益救濟性與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一律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稅法如何界定,會計處理都作為企業的支出在當年會計利潤中扣除。
2.對外捐贈引起企業的庫存商品等資產的流出事項(雖然稅法是作為視同銷售處理)並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中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企業不會因為捐贈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利潤。因此會計核算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
3.涉及捐出固定資產,應先通過「固定資清理」科目核算,對捐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發生的清理費用,相關稅費等進行歸集,然後將其餘額轉入「營業外支出」借方。
4.如果企業對捐出資產已計提減值准備,捐出資產會計核算時,必須同時結轉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
稅務處理
1.企業所得稅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根據新會計准則,利潤總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減變動損失)+投資收益(或減投資損失)+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如果企業捐贈前會計利潤為200萬元,捐贈60萬元(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捐贈後會計利潤為140萬元,可扣除額為16.8萬元,應納稅所得額(假設沒有調整項目)為123.2萬元。假如捐贈前會計利潤為80萬元,捐贈100萬元後,利潤變成虧損20萬元,這樣就不能滿足「大於零的數額」這個條件,捐贈額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按80萬元(假設沒有調整項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形成的20萬元賬面虧損,也不能用於彌補虧損。
(2)捐贈時,必須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者通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聯合審核確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確認予以公布,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布獲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13〕10號)公布了148家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而對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公布的名單,則需要在本地查詢。
(3)捐贈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要求,應取得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4)《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規定,對向汶川和玉樹災區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目前還沒有關於向雅安災區捐贈可以全額扣除的規定。
(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用於對外捐贈情形時,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如果捐贈的資產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2.增值稅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對八種不同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即實物捐贈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徵收增值稅。
(2)《財政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問題解答》(財會〔2003〕29號)規定,企業發生對外捐贈經濟事項,對捐贈的資產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即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捐贈資產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流轉稅及所得稅。
(3)財稅〔2008〕104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㈨ 企業對外捐贈要用什麼會計科目做分錄呢
需要根據捐贈的方式而確定,產品捐贈還是現金捐贈
庫存商品捐贈: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只要符合視同銷售條件,增值稅上不管企業賬務處理是按銷售處理還是直接按成本結轉,均要求按公允價值(你單位產品售價)計提銷項稅額,而不能按成本價計提銷項稅額。
以貨幣捐贈: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