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企業會計准則中開辦費
❶ 小企業會計准則開辦費中網費和固話費怎樣記錄
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中。下面可以設置明細科目,比如辦公費。開業後在攤銷。
❷ 小企業人會計准則中的開辦費包括哪些
開辦費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❸ 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新辦企業,開辦費放長期待攤費中還是直接入管理費用
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新辦企業,開辦費直接入管理費用。
新准則下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新稅法下對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新會計准則一致,即企業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開辦費。因此,在「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再分離,二者協調一致了。以後在開辦費方面不存在會計與稅務的差異,當然更不存在納稅調整了。
❹ 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新辦企業開辦費問題
你好像在概念上有個誤解,通常施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單位都是小型微利企業,沒有會計組織機構,也不需要會計組織機構,自然就不具備做賬資質,通常只需要代賬公司做賬,所以你完全不用擔心做賬的問題,你只需要把籌建期間的所有單據整理齊全交給會計代賬公司處理就可以了。
❺ 現用小企業會計制度,13年改用小企業會計准則,目前開辦費在長期待攤費用中,那麼用新准則後入哪個科目
要修改,這是政策性變更。13年改用小企業會計准則,目前開辦費在長期待攤費用中,那麼用新准則後入「管理費用」科目中
❻ 小企業會計准則下,企業籌建期開辦費在現金流量表中如何反應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籌建期開辦費計入「管理費用」,因此,其屬於「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其中,人員工資填入「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發生稅費填入「支付的各項稅費」,其他費用填入「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本科目中如果包含在籌建期間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利息(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部分),應該作為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
❼ 2013新小企業會計准則下,如何進行開辦費處理
開辦費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開辦費的相關規定已經失效。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於2008年1月1日實施。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即可。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需要注意的是,籌建(開辦)期間,需要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以及需要計入在建工程的材料費用,不能做此分錄。
(7)小企業企業會計准則中開辦費擴展閱讀: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
(1)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
(2)由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
(3)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由此可見,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這一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
不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❽ 怎麼理解企業會計准則下的開辦費處理
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
【會計處理】
1、原《企業財務通則》第21條規定: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開辦費自投產營業之日起,按照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分期攤銷。(財法[1994]3號規定: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2、《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0】25號):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中,從有關「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及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其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同時還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稅務處理】
1、為了減少納稅調整工作,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對開辦費的處理和會計處理趨於一致,企業的開辦費可以不再按以前的規定進行分期攤銷扣除(原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最低攤銷年限為3年)。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3、由於企業在籌辦期,沒有經營收入,而產生虧損,納稅人對企業籌辦期間是否計算為虧損年度存在不少爭議。如果開辦期間達一年以上,計算為虧損年度,意味著虧損彌補期(5年)勢必減少,不利於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延長了納稅人虧損彌補期限,其實國稅函〔2010〕79號和國稅函[2009]98號對開辦費的處理是一致的。
4、《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中對開辦費的范圍進行的明確界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❾ 開辦費在小企業會計准則如何處理
可以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