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准則9職工薪酬
多了去了 對職工薪酬做了較大調整 建議直接去看準則原文
❷ 多選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下列屬於企業職工范圍的是()
ABCDE
新准則所稱的「職工」比較寬泛,包括三類人員:
1.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
2.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
3.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
❸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介紹
為了規范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擴大了職工薪酬范圍外延,增加了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四個概念等。
❹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的職工薪酬自什麼時間起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國企業會計准則中關於職工薪酬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並保持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持續趨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我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我部於2006年2月25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准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同時廢止。
❺ 最新的會計准則-職工薪酬是什麼時間發布的
最新《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發布於2014年1月27日發布文件為:
《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財會[2014]8號全文如下: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國企業會計准則中關於職工薪酬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並保持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持續趨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我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我部於2006年2月25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准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同時廢止。
❻ 新會計准則下職工薪酬會計核算的變化
新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首次對職工薪酬的定義和內涵進行了系統的規范,隨之職工薪酬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處理的方法和信息披露都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進而導致執行新會計准則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都將產生影響。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是一個應用面很廣的准則,所有的企業都不可能不涉及職工薪酬方面的業務。
一、新准則對職工薪酬的定義和內涵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職工薪酬計劃是企業經營活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我國目前對這一重要的概念沒有一個整體的明晰的框架,對職工薪酬的理解比較狹隘,一般僅指工資和福利費,有關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規定也散見於各相關規定。新准則的制定旨在規范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此准則明確了職工薪酬的概念,即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主要包括構成工資總額組成部分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五險一金(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傳統意義上的薪酬;增加了如辭退福利、帶薪休假等職工薪酬形式,同時明確不包括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和企業年金,這是會計准則中首次如此明確定義了職工薪酬的內涵。
二、會計科目設置的變化
新准則明確了職工薪酬的概念,融合了所有與報酬相關的項目,據此可以設置「應付職工薪酬」一級科目,在其下根據薪酬類別如工資薪酬、福利費、各類社會保險費用、辭退補償、帶薪休假費用等,設置二級科目,如「應付工資」、「應付辭退補償」、「應付社會保險費」、「應付住房公積金」、「應付福利費」等,取消原先的「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等一級科目。
三、會計處理方法的變化
(一)統一了各類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原則
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會計分錄的借方按照領取薪酬的職工所提供服務的受益部門,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職工薪酬根據受益對象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辭退福利只計入當期費用),貸方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確認為負債。具體如下:應由生產產品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存貨成本;應由在建工程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成本;應由產品和在建工程負擔以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費用。而原制度則是除了工資津貼和福利費按受益對象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外,其他職工薪酬則全部計入當期費用。下面舉例具體說明。
1. 計入產品成本的職工薪酬支出
對於應由生產產品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存貨成本,以工業企業為例:
例1:結算本月應付工資如下:車間從事產品生產的直接生產工人工資30 000元,車間管理人員的工資5 000元。其賬務處理為:
借:生產成本30 000
製造費用 5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35 000
例2:按車間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車間工會經費3 000元,職工教育經費4 000元。提取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製造費用7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會經費3 000
――應付職工教育經費4 000
例3:按車間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車間人員的應付統籌退休金4 500元、應付醫療保險3 000元。
借:製造費用7 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應付養老保險費)4 500
――應付社會保險費(應付醫療保險)3 000
例4:計提車間人員的住房公積金4 000元。
借:製造費用4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2 000
――應付住房公積金(企業負擔部分)2 000
2. 計入資產價值的職工薪酬支出
對於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應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例5:購入需要安裝的設備一台,在安裝中發生應付安裝人員工資6 000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6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6 000
3. 計入費用的職工薪酬支出
對於應由產品和在建工程負擔以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費用。
例6:按辦公室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辦公室人員的醫療保險5 000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5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應付醫療保險) 5 000
例7:按辦公室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工會經費2 000元,職工教育經費1 500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3 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會經費2 000
――應付職工教育經費1 500
例8:按辦公室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辦公室人員應付統籌退休金3 500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3 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應付養老保險費)3 500
例9:按辦公室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辦公室人員的住房公積金3 000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3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1 500
――應付住房公積金(企業負擔部分)1 500
(二)職工福利費會計處理方法的變化
新准則對職工福利費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資總額14%的規定,企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可以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進行計算,確認為應付職工福利的負債,並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確認為當期費用。由於新准則要求按福利費實際發生額列支,與稅收規定不一致時,應作納稅調整,年末賬戶余額清算結零。
例10: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職工福利費如下:直接生產人員為3 000元,車間管理人員為500元,辦公室人員為600元,銷售人員為1
000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生產成本3 000
製造費用500
管理費用600
銷售費用 1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5 100
(三)辭退福利會計處理方法的變化
對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可能發生的補償,原制度要求在發生時據實列支,新准則要求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費用:
(1)企業已經制訂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2)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例11:計提滿足辭退條件的車間員工的辭退補償費用5萬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50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辭退補償50 000
當上述各項職工薪酬以銀行存款或現金實際支付時,沖回各預提負債。
四、信息披露的變化
新准則統一了關於職工薪酬的披露原則,首次明確規范了披露的范圍和內容,即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各類社會保險福利費、住房公積金、支付因解除勞動關系所給予的補償以及其他職工薪酬等項目的金額以及期末應付未付金額。同時規范了對於因接受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補償計劃建議的職工數量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應根據《或有事項》准則規定進行披露。
五、執行新會計准則第9號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分析
從上述內容看,由於新會計准則對職工薪酬的會計核算規定發生了變化,因此,執行新會計准則將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影響,具體分析如下:
(1)新會計准則取消了職工福利費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的要求,企業可以按實際發生額列支,與稅收規定不一致時,作納稅調整。這意味著將對企業財務狀況中的流動負債、存貨成本和經營成果中的期間費用等產生一定的影響。
(2)新准則第四條統一了各類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方法,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應付的辭退補償只計入當期費用外,根據受益對象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而原制度則是除了工資津貼和福利費按受益對象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外,其他職工薪酬如五險一金(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則全部計入當期費用。這意味著也將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尤其是對工業企業的存貨成本將會有較大的影響。
(3)對於提前解除勞動關系而可能發生的補償,原制度要求在發生時據實列支;新准則要求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應做預計負債處理,這也將影響企業的流動負債及各期損益。但應謹防企業通過解除勞動關系而可能發生的補償調控利潤。因此,對於辭退補償作為預計負債的使用應加以嚴格定義和限制,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企業很有可能將為可能發生的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而產生現金流出,否則不能作為預計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確鑿證據可定義為企業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已達成正式的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計劃或協議。
❼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信息包括( )。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二)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三)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四)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五)應當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六)其他職工薪酬。
第八條 因自願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補償標准等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3 號——或有事項》披露。
ABCD
❽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應該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信息
5.業績工資(提成/計件/研發項目獎金):業務銷售類崗位(B),根據合同規定按照比例計算;生產類崗位(C)根據工作任務書相關規定按照數量計算提取費用;技術類員工(D)的研發成果轉化相關所得收入,管理類(A)崗位無此工資。
6.福利性薪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7.其中崗位薪酬中的崗位津貼項和福利性薪酬中補充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項,將根據崗級確定發放范圍。生育保險只提供給北京市戶籍人員。
❾ 新會計准則中職工及職工薪酬的范圍有哪些
一、新會計准則下職工薪酬的變化
(一)首次提出了離職後福利的概念
新增的離職福利有:提存計劃——其中有養老保險和事業保險,提存計劃有一定上限,企業支付滿上限後就完成了提存計劃,完成了自己的義務,新的准則由過去的二級科目社會保險費轉向了離職後福利,對此內容進行核算,設定受益計劃是指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社會統籌外補充退休金等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後福利計劃,例如央企國企等對工作制退休的職工每月有額外的現金或事物補助。舊准則沒有提到對設定受益計劃的處理規定,而在新准則中規范了處理方法。增加離職後福利這一科目可能會對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制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的影響。
(二)對職工和職工薪酬有更全面的定義
企業獲得了職工的服務所以支付出的各種報酬在舊准則下就稱之為薪酬。新准則下,對職工薪酬的定義增加了企業和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後給予職工的報酬和補償。同時,新會計准則下,職工的范圍也擴大了包含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未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由企業正式任命卻向企業提供勞務的人員,即包含了全職員工、兼職員工和臨時員工,解決了多年來一直存在的「勞務派遣」的問題。同時,企業應按照新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支付職工直系親屬、受贍養人等相關人員的福利。
(三)提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概念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等的薪資。除了規定對職工發放福利,還明確規定了福利發放方式以及具體的會計核算。通過新舊會計准則的對比,舊准則在於鼓勵員工主動接受裁員並獲得一些補償,而新會計准則則是在員工辭退之後提供一定的補償和報酬。無論員工提供什麼服務,都應享受平等的權利。
(四)加入了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辭退福利等薪酬
新會計准則中加入了短期薪酬的概念(具體內容參照準則),相比舊准則,企業對辭退福利的核算涉及到折現率的計算,但由於確定折現率的變數有一定難度,所以過程較為繁瑣,而新准則的修訂簡化了辭退福利的核算。這幾項新規定,對職工的勞務、工資、保險等方面提供了保障,有利於維護企業員工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