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會計制度
⑴ 個人獨資企業會計制度
1、主稅:增值稅。增值稅按銷售收入的17%、3%(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交納;
2、附加稅費
(1)城建稅按實際交納的增值稅交納。經營地址市區的稅率7%;在縣、鎮的稅率5%;在農村的稅率1%。;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1-2%繳納;
(4)提圍防護費銷售額在1億元以下的,按0.1‰徵收;
3、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4、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元/平方米)繳納,各地標准不一
5、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6、車船稅按不同車型元/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
7、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一般企業稅率25%,經稅務核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20%,經稅務核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15%;
個人獨資企業不交企業所得稅,按個體工商戶年經營所得扣除24000元費用後的余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行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8、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⑵ 合夥企業會計
合夥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的企業是一樣的,決定會計制度的因素主要是公司的規模。而合夥或者股份制,主要是分配方式和法律責任的不同。
賬戶設置要根據國家政策和公司具體的經營情況來設置,最好能買一個財務軟體,這樣既安全,也方便解決遇到的問題。
我將每個月超過收入部分的支出計入「合夥人資本」——什麼叫超過收入,合夥公司的銷售收入-成本-費用=合夥人的收益,如果不分配,可以不用會計處理,直接會反映在公司的資產項中。比如你們盈利10萬,你們一分錢不取出分掉,那麼這錢還是在你們公司銀行存款或者現金賬上。
⑶ 合夥企業會計採用什麼會計制度做賬
沒有專門針對合夥企業的會計制度。
目前只能選用《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
⑷ 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什麼會計制度
有限合夥企業仍是合夥企業,適用合夥企業的相關稅率,不適用公司的稅率,所以應當執行合夥企業的會計制度。
⑸ 合夥企業執行哪個會計制度
有限制合夥企業應執行《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制訂合夥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為規范合夥企業會計工作,合夥企業除應嚴格遵守《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外,在尚未頒布合夥企業會計規范之前,在相關業務方面,可以參照現行行業會計制度處理其日常業務核算工作。但由於合夥企業的性質及其組織形式的特點,造成了合夥企業會計也有不同於其他組織形式企業的自身的特點。凡是《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進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適用有關《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有關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一般規定。
⑹ 合夥企業執行哪些層次的企業會計制度
沒有專門針對合夥企業的會計制度,依然適用《企業會計制度》或者《小企業會計制度》
其實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的會計核算主要是在所有者權益方面存在差異,其他如資產、負債、損益的核算都是一樣的。
一個法人公司和其他人出資設立合夥企業,那麼這個法人的出資在法人公司的賬面通常應該體現為長期股權投資,因為就其出資額承擔了作為所有者的剩餘風險和報酬
有幫助請評價採納
謝謝!
⑺ 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都要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嗎
不是你所說的那樣。 現行政策規定:從2000年起,對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都改徵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稅率是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稅率,即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同時政策規定,對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可以採取查帳徵收和核定徵收兩種方式。 核定徵收主要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未設置帳簿、或不符合規定、或未按規定保存的;不能准確核算收入、費用的;以及預期拒不申報納稅的。
(具體的可查閱文件) 因此,無論是否建立財務制度、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要求,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交納的都不是企業所得稅。 如果你的企業實行核定徵收辦法,那麼對外的,或與外部有關的相關財務制度內容,可以不建立或不涉及這方面內容,但內部控制與監管所需要的相關內容,還是要根據實際需要,而設立的。 對於,徵收方式的選擇,個人看法:如果企業盈利水平較高(與稅務核定的行業應納稅所的率比較),則可選用核定徵收;否則,在內外部環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用查帳徵收方式為好,缺點是會計處理的要求較高。 僅供參考,實際操作要多咨詢當地的稅務主管機關。
⑻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適用什麼會計制度
不是你所說的那樣。
現行政策規定:從2000年起,對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都改徵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稅率是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稅率,即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同時政策規定,對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可以採取「查帳徵收」和「核定徵收」兩種方式。
核定徵收主要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未設置帳簿、或不符合規定、或未按規定保存的;不能准確核算收入、費用的;以及預期拒不申報納稅的。(具體的可查閱文件)
因此,無論是否建立財務制度、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要求,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交納的都不是企業所得稅。
如果你的企業實行「核定徵收」辦法,那麼對外的,或與外部有關的相關財務制度內容,可以不建立或不涉及這方面內容,但內部控制與監管所需要的相關內容,還是要根據實際需要,而設立的。
對於,徵收方式的選擇,個人看法:如果企業盈利水平較高(與稅務核定的行業應納稅所的率比較),則可選用「核定徵收」;否則,在內外部環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用「查帳徵收」方式為好,缺點是會計處理的要求較高。
僅供參考,實際操作要多咨詢當地的稅務主管機關。
⑼ 合夥企業選用什麼會計制度
符合小企業標准,不屬於除發行股票債券,不對外籌集資金等三個例外可選用小企業會計准則
否則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