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1. 新舊現金流量表會計准則差異比較有哪些
1.定義:
取消了「現金流量指企業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流人和流出的」定義。增加了現金流量表的定義,新准則規定,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人和流出的報表。
2.適用范圍:
新准則第三條規定,合並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明確與其他准則的分工,即,本准則只規范個別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原准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3.新准則第十三條規定,在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中單獨列示「購買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產生的現金凈額」項目;原准則沒有單獨列示這個項目。
4.簡化了金融企業現金流量項目的列報:
新准則第十一條規定,金融企業可以根據行業特點和現金流量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現金流量項目的類別。只是給出金融企業現金流量列報的原則規定,沒有列出具體項目。
5.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中增加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調整項目:
新准則體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企業合並、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易等方面採用了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計量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6.在第六章披露部分增加了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有關的下列信息,包轄;
(1)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構成及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相應金額。
(2)企業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團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額現金和現金等價物金額。原准則沒有這方面的披露規定。
2. 企業會計准則——現金流量表的編制
現金流量表應分別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報告企業的現金流量。
現金流量一般應分別按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總額反映。但代客戶收取或支付的現金以及周轉快、金額大、期限短的項目的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應以凈額列示。
金融企業下列項目應以凈額列示:
(1)短期貸款發放與收回的貸款本金;
(2)活期存款和存放同業款項的存取;
(3)同業存款和存放同業款項的存取;
(4)向其他金融企業拆借資金;
(5)委託存款與委託貸款;
(6)經營證券業務的企業,證券的買入與賣出。
企業外幣現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現金流量,應以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匯率或平均匯率折算。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應作為調節項目,在現金流量表中單獨列示。
有些特殊項目,如自然災害損失、保險索賠等,應根據其性質,分別歸並到前述現金流量類別中,並分別列示。
企業應採用直接法報告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即,通過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的主要類別反映來自企業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
採用直接法時,有關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可通過以下途徑之一取得:
(1)企業的會計記錄;
(2)根據以下項目對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以及其他項目進行調整:
①當期存貨及經營性應收和應付項目的變動;
②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其他非現金項目;
③其現金影響屬於投資或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其他項目。
企業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
對凈利潤進行調節的項目主要包括:
(1)資產損失准備;
(2)固定資產折舊;
(3)無形資產攤銷;
(4)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5)待攤費用;
(6)預提費用;
(7)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損益;
(8)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9)財務費用;
(10)投資損益;
(11)遞延稅款;
(12)存貨;
(13)經營性應收項目;
(14)經營性應付項目。
3.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的介紹
為了規范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4.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的第五章 籌資活動現金流量
第十四條 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
第十五條 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吸收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
(三)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四)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
(五)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
(六)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5.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的第四章 投資活動現金流量
第十二條 投資活動,是指企業長期資產的購建和不包括在現金等價物范圍的投資及其處置活動。
第十三條 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
(三)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
(四)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凈額;
(五)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
(七)投資支付的現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支付的現金凈額;
(九)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6.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的第六章 披露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至少應當單獨披露對凈利潤進行調節的下列項目:
(一)資產減值准備;
(二)固定資產折舊;
(三)無形資產攤銷;
(四)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五)待攤費用;
(六)預提費用;
(七)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損益;
(八)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九)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十)財務費用;
(十一)投資損益;
(十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十三)存貨;
(十四)經營性應收項目;
(十五)經營性應付項目。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以總額披露當期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的下列信息:
(一)取得或處置價格;
(二)取得或處置價格中以現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
(四)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按照主要類別分類的非現金資產和負債。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不涉及當期現金收支、但影響企業財務狀況或在未來可能影響企業現金流量的重大投資和籌資活動。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構成及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相應金額。
(二)企業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額現金和現金等價物金額。
7. 新會計准則的現金流量表怎麼填列
是的
是4月到6月的累計數。
上期金額是去年的同期數據。
8. 現金流量表以專門的會計准則給予規范
現金流量表有專門的會計准則予以規范。可詳見《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9.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報表。
現金,是指企業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
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
本准則提及現金時,除非同時提及現金等價物,均包括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第三條 合並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