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准則合營安排
1、現在會計准則對長期股權投資做了重大調整:即取消了在市場上沒有報價、沒有公允的投資。那隻剩下三種即對子公司的投資,一般投資比例都超過50%(不含50%)以上的投資,對子公司實施控制;二是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那就是合營企業,一般投資比例各佔50%,對被投資單位實行共同控制;第三投資比例在50%(不含50%)以下下到20%,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即聯營企業。
2、第一種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後兩者投資形式採用權益法核算。所謂權益法核算,就是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發生變化,包括盈利、虧算或宣告現金股利,投資方都要按照投資比例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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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會計繼續教育《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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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可以分類為什麼
合營安排分為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
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
合營企業,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4. 新准則下合營安排的分類包括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營安排具有下列特徵:
(一)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任何一個參與方都不能夠單獨控制該安排,對該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個參與方均能夠阻止其他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單獨控制該安排。
第三條 合營安排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合營安排參與方既包括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即合營方),也包括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
第四條 合營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二章 合營安排的認定和分類
第五條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並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後才能決策。
本准則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對某項安排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臵、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第六條 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
在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時,應當首先判斷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是否集體控制該安排,其次再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過這些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
第七條 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
第八條 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第九條 合營安排分為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
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
合營企業,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第十條 合營方應當根據其在合營安排中享有的權利和
承擔的義務確定合營安排的分類。對權利和義務進行評價時應當考慮該安排的結構、法律形式以及合同條款等因素。
第十一條 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
單獨主體,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認可的主體。
第十二條 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通常應當劃分為合營企業。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滿足下列任一條件並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
(一)合營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合營安排的合同條款約定,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表明,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合營方享有與合營安排相關的幾乎所有產出,並且該安排中負債的清償持續依賴於合營方的支持。
不能僅憑合營方對合營安排提供債務擔保即將其視為合營方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合營方承擔向合營安排支付認繳出資義務的,不視為合營方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
第十三條 相關事實和情況變化導致合營方在合營安排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發生變化的,合營方應當對合營安排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四條 對於為完成不同活動而設立多項合營安排的一個框架性協議,企業應當分別確定各項合營安排的分類。
第三章 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並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
(二)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
(三)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
(五)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
第十六條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出售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該資產等由共同經營出售給第三方之前,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於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第十七條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於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購入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按其承擔的份額確認該部分損失。
第十八條 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如果享有該共同經營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 合營企業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第十九條 合營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對合營企業的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條 對合營企業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應當根據其對該合營企業的影響程度進行會計處理:
(一)對該合營企業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對該合營企業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五章 銜接規定
第二十一條 首次採用本准則的企業應當根據本准則的
規定對其合營安排進行重新評估,確定其分類。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重新分類為共同經營的,合營方應當在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期初終止確認以前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合營企業凈投資的長期權益;同時根據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期初採用權益法核算時使用的相關信息,確認本企業在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所產生的各項資產(包括商譽)和負債,所確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存在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確認的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凈額與終止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合營企業凈投資的長期權益的賬面金額存在差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前者大於後者的,其差額應當首先抵減與該投資相關的商譽,仍有餘額的,再調增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
(二)前者小於後者的,其差額應當沖減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准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
5. 企業會計准則一共多少
2014年共修訂了五項會計准則,發布了兩項新准則及一個補充規定,內容包括財務報表列表、職工薪酬、長期股權投資、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公允價值計量、合營安排等。以下是具體解讀。
一、修訂的5項會計准則:
1、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新的財務報表列報准則共八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基本要求、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附註,以及銜接規定和附則。
新的財務報表列報准則將綜合收益相關內容補充納入准則正文,還對我國會計准則應用指南、解釋、講解中相應的規范性條款內容進行了整合。
新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與原准則對比,強調了財務報表列報對持續經營能力、終止經營的披露以及報表項目金額的重要性原則、並引入了綜合收益的概念。
所謂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其他會計准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益和損失。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他相關會計的規定分為下列兩類列報:
(1)以後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2)以後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2、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修訂後的職工薪酬會計准則引入了離職後福利和其他長期辭退福利,充實和明確了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的有關規定,修訂後的准則將適用於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涵蓋了除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以外的各類職工薪酬。
3、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原准則三十一條,修訂後的准則五十四條,企業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和合並程序都有較大變化。重新規定了母公司的合並范圍,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財務報表,該母公司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4、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此次2號准則主要修訂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企業會計准則講解》中的第四類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處理,有助於進一步規范有關會計處理,且按22號准則規定採用成本法計量,不會對實務產生過大的實質性影響。
5、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明確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與現行有關准則的披露要求不同,准則首先明確規定,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是有助於其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性質及相關的風險,以及這些權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整合並優化在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中權益的披露。統一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要求擁有重要少數股東權益的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需要披露主要財務信息,並優化有關披露的內容。
增加在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對於納入合並范圍的要求企業披露向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圖、類型、金額,包括幫助結構化主體獲得財務支持的情況及意圖等。對於未納入合並范圍的要求企業披露結構化主體的性質、目的、規模、活動及其融資方式、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從結構化主體中獲得的收益、收益類型等;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還應當披露支持的類型、數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
二、發布的2項新會計准則:
1、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2006年)
公允價值計量准則規范了公允價值定義,明確了公允價值計量的方法和級次,並對公允價值計量披露做出具體要求。
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有序交易,是指在計量日前一段時間內相關資產或負債具有慣常市場活動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屬於有序交易。企業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並首先使用第一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最後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
從具體內容來看,39號准則共分為13章53條,從相關資產或負債、有序交易和市場、市場參與者、公允價值初始計量、估值技術、公允價值層次、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消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披露等多個角度全方位的就公允價值准則進行了規定。
2、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
准則規范了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項目,並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
三、新發布的一項補充規定: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第13號)——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
雖然優先股、永續債等資本工具的法律形式和具體合同條款多種多樣,但經濟實質和適用的會計處理原則基本相同。此類工具會計處理的核心問題,是區分改造的相關金融工具的會計必發是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2006版《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細化和補充,可看作是准則中規定的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區分原則在具體業務跌運用指南。補充規定規范了在具體業務環境中運用現有金融工具准則跌基本原則的指南及具體賬務處理、列報和每股收益計算等相關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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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介紹
《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是為了規范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所制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7. 《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得施行時間是什
40號准則一合營安排
是2014年7月1日開始施行
8. 美國財務會計准則中關於合營安排的內容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了《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
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營安排具有下列特徵:
(一)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任何一個參與方都不能夠單獨控制該安排,對該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個參與方均能夠阻止其他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單獨控制該安排。
第三條 合營安排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合營安排參與方既包括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即合營方),也包括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
第四條 合營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二章 合營安排的認定和分類
第五條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並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後才能決策。
本准則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對某項安排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第六條 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
在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時,應當首先判斷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是否集體控制該安排,其次再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過這些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
第七條 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
第八條 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第九條 合營安排分為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
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
合營企業,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第十條 合營方應當根據其在合營安排中享有的權利和
承擔的義務確定合營安排的分類。對權利和義務進行評價時應當考慮該安排的結構、法律形式以及合同條款等因素。
第十一條 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
單獨主體,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認可的主體。
第十二條 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通常應當劃分為合營企業。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滿足下列任一條件並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
(一)合營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合營安排的合同條款約定,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表明,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合營方享有與合營安排相關的幾乎所有產出,並且該安排中負債的清償持續依賴於合營方的支持。
不能僅憑合營方對合營安排提供債務擔保即將其視為合營方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合營方承擔向合營安排支付認繳出資義務的,不視為合營方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
第十三條 相關事實和情況變化導致合營方在合營安排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發生變化的,合營方應當對合營安排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四條 對於為完成不同活動而設立多項合營安排的一個框架性協議,企業應當分別確定各項合營安排的分類。
第三章 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並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
(二)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
(三)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
(五)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
第十六條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出售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該資產等由共同經營出售給第三方之前,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於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第十七條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於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購入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按其承擔的份額確認該部分損失。
第十八條 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如果享有該共同經營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 合營企業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第十九條 合營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對合營企業的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條 對合營企業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應當根據其對該合營企業的影響程度進行會計處理:
(一)對該合營企業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對該合營企業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五章 銜接規定
第二十一條 首次採用本准則的企業應當根據本准則的規定對其合營安排進行重新評估,確定其分類。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重新分類為共同經營的,合營方應當在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期初終止確認以前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合營企業凈投資的長期權益;同時根據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期初採用權益法核算時使用的相關信息,確認本企業在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所產生的各項資產(包括商譽)和負債,所確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存在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確認的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凈額與終止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合營企業凈投資的長期權益的賬面金額存在差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前者大於後者的,其差額應當首先抵減與該投資相關的商譽,仍有餘額的,再調增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
(二)前者小於後者的,其差額應當沖減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准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9. 2014年修訂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有哪些
2014年共修訂了五項會計准則,發布了兩項新准則及一個補充規定,內容包括財務報表列表、職工薪酬、長期股權投資、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公允價值計量、合營安排等。以下是具體解讀。
一、修訂的5項會計准則:
1、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新的財務報表列報准則共八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基本要求、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附註,以及銜接規定和附則。
新的財務報表列報准則將綜合收益相關內容補充納入准則正文,還對我國會計准則應用指南、解釋、講解中相應的規范性條款內容進行了整合。
新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與原准則對比,強調了財務報表列報對持續經營能力、終止經營的披露以及報表項目金額的重要性原則、並引入了綜合收益的概念。
所謂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其他會計准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益和損失。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他相關會計的規定分為下列兩類列報:
(1)以後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2)以後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2、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修訂後的職工薪酬會計准則引入了離職後福利和其他長期辭退福利,充實和明確了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的有關規定,修訂後的准則將適用於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涵蓋了除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以外的各類職工薪酬。
3、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原准則三十一條,修訂後的准則五十四條,企業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和合並程序都有較大變化。重新規定了母公司的合並范圍,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財務報表,該母公司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4、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此次2號准則主要修訂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企業會計准則講解》中的第四類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處理,有助於進一步規范有關會計處理,且按22號准則規定採用成本法計量,不會對實務產生過大的實質性影響。
5、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明確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與現行有關准則的披露要求不同,准則首先明確規定,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是有助於其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性質及相關的風險,以及這些權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整合並優化在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中權益的披露。統一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要求擁有重要少數股東權益的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需要披露主要財務信息,並優化有關披露的內容。
增加在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對於納入合並范圍的要求企業披露向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圖、類型、金額,包括幫助結構化主體獲得財務支持的情況及意圖等。對於未納入合並范圍的要求企業披露結構化主體的性質、目的、規模、活動及其融資方式、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從結構化主體中獲得的收益、收益類型等;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還應當披露支持的類型、數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
二、發布的2項新會計准則:
1、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2006年)
公允價值計量准則規范了公允價值定義,明確了公允價值計量的方法和級次,並對公允價值計量披露做出具體要求。
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有序交易,是指在計量日前一段時間內相關資產或負債具有慣常市場活動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屬於有序交易。企業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並首先使用第一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最後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
從具體內容來看,39號准則共分為13章53條,從相關資產或負債、有序交易和市場、市場參與者、公允價值初始計量、估值技術、公允價值層次、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消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披露等多個角度全方位的就公允價值准則進行了規定。
2、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
准則規范了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項目,並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
三、新發布的一項補充規定: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第13號)——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
雖然優先股、永續債等資本工具的法律形式和具體合同條款多種多樣,但經濟實質和適用的會計處理原則基本相同。此類工具會計處理的核心問題,是區分改造的相關金融工具的會計必發是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2006版《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細化和補充,可看作是准則中規定的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區分原則在具體業務跌運用指南。補充規定規范了在具體業務環境中運用現有金融工具准則跌基本原則的指南及具體賬務處理、列報和每股收益計算等相關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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