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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會計

發布時間: 2021-05-17 02:46:04

① 合夥企業的會計帳務怎麼處理

補充一下,新會計科目「 應交稅金」更改為「應交稅費」
故更改為: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 -應交個人所得稅
繳納的時候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此外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僱傭員工的工資部分(注意是員工的工資),超過個人所得稅扣除標准還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借:生產成本 (或管理費用 或 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同時計算需要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貸:應交稅費——代扣個人所得稅
另外,站長團上有產品團購,便宜有保證

② 有限合夥怎麼做會計處理

1、企業創立時假設甲、乙二人准備合辦一個工藝品店,合夥契約中規定各人的出資份額等於合夥人各自出資的凈資產金額,合夥人投入時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貸:資本——甲——乙2、經營生產過程中購進資產、發生成本費用和產生收入:(1)借:固定資產貸:現金(2)借:低值易耗品貸:現金(3)借:材料貸:現金應付賬款(4)借:製造費用管理費用貸:現金(5)借:生產成本——A產品——B產品貸:材料(6)借:現金應收賬款貸:銷售收入3、損益分配合夥企業損益分配主要有三種:按資本額比例分配損益,按工資報酬先分配,余額按約定比例分配;按工資報酬和資本報酬分配,余額再按約定比例分配。(1)結轉銷售收入:借:銷售收入貸:本年利潤(2)結轉成本費用借:本年利潤貸:銷售成本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財務費用所得稅(3)借:所得稅貸:應交所得稅(4)借:本年利潤貸:合夥人資本——甲——乙4、原合夥人退夥與新合夥人入伙合夥企業會計主體的變化,表現為合夥人的變動。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合夥人的退出。二是新合夥人的加入。對退夥、入伙的事項應作出必要的記錄。合夥人的退出,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合夥人而言;而兩人合夥,有一人退出,則屬於合夥企業的解體。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一般採用兩種方式:一是「對外售讓其股權」,二是將股權讓於其他合夥人。借:合夥人資本——甲貸:合夥人資本——乙股權售讓的價格以及價款的收付方式等,完全是退夥人的私事;但是無論售價多少,對合夥企業資本總額不能有所影響。因此賬上只要求作股權變動的分錄。如果甲合夥人將股權售讓給乙合夥人,賬本上也僅作股權變動的會計分錄。借:合夥人資本——甲貸:合夥人資本——乙若甲合夥人將股權70%售讓給乙合夥人,將30%股權售讓給丙合夥人,則會計分錄如下:借:資本——甲貸:資本——乙——丙無論原合夥人的退夥,還是新合夥人的加入,必須得到原合夥人的贊同。

③ 合夥企業有哪些會計特徵

1.合夥企業合夥方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

2.合夥企業與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相比,資產、負債、收人和費用的會計核算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是所有者權益的會計核算。由於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個人投人資本或撤出資本除規定要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外末加其他約束,對企業利潤分配也未作規定和限制,因而所有者權益不像公司那樣進行分類。應增加以下科目核算,合夥人資本(或投資),合夥人往來,損益匯總.

3.我國合夥企業為非納稅主體,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合夥企業無需進行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核算。

4.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合夥人從合夥企業獲得的利息、工資、獎金等都屬於利潤分配的內容,都不應計入有關費用賬戶,而應通過「損益匯總」賬戶核算。合夥企業向合夥人分配利息、工資、獎金、利潤等,應借記「損益匯總」科目,貸記「合夥人往來」科目。合夥企業的虧損也由合夥人共同承擔,其會計處理為借記「合夥人往來」科目,貸記「損益匯總」科目。

5.合夥人取用合夥企業的產品或商品自用,不能算作企業的銷售,而應算作企業存貨的減少。合夥企業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所有,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用產品只是減少了企業的財產,增加了合夥企業與合夥人個人之間的往來,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根據收入准則,不能作為收人處理,根據配比原則,也不能結轉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因此合夥人從企業取用的產品或商品應繳納增值稅。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用產品或商品的會計處理,應借記「合夥人往來」科目,貸記「庫存商品或產成品」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按售價核算)」科目。

④ 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什麼會計制度

有限合夥企業仍是合夥企業,適用合夥企業的相關稅率,不適用公司的稅率,所以應當執行合夥企業的會計制度。

⑤ 有限合夥公司怎麼做賬務處理

按照相關財務報表編制基礎處理就行。

⑥ 合夥企業執行哪個會計制度

有限制合夥企業應執行《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制訂合夥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為規范合夥企業會計工作,合夥企業除應嚴格遵守《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外,在尚未頒布合夥企業會計規范之前,在相關業務方面,可以參照現行行業會計制度處理其日常業務核算工作。但由於合夥企業的性質及其組織形式的特點,造成了合夥企業會計也有不同於其他組織形式企業的自身的特點。凡是《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進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適用有關《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有關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一般規定。

⑦ 合夥企業會計的合夥企業會計的特點

現代企業的組織形式通常有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合夥企業較之獨資企業有許多相同之處,如:投資者都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都不具備法人資格,投資者和管理者都合而為一等。但由於獨資企業只有一個業主,而合夥企業有多位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因合夥企業比獨資企業更具有會計主體的獨立性,在會計核算上所有者權益的處理比獨資企業更加復雜,損益分配也是獨資企業會計中所沒有的內容,除此之外兩者基本相同。合夥企業較之公司制企業,由於它們在法人資格、投資者責任、投資者與管理者關系、權益設置及轉讓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在會計理論和實務方法上也有很多不同之處,這里主要通過合夥企業會計與公司會計的比較,來分析合夥企業會計的特點。
(一)從會計假設上來看,合夥企業會計中的會計主體和持續經營假設不同於公司制企業
1.合夥企業不是法人。企業責任與合夥人個人責任緊密相連,合夥人的行為與合夥企業關系密切,合夥人與合夥企業的財產界限不甚明確,決定了其不是完全獨立的會計主體。但由於《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的工商登記注冊,清償債務的順序,合夥人的出資,財產份額的轉讓,入伙與退夥,解散與清算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這就使合夥企業在民事權利、民事責任、企業財產等方面都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因而合夥企業也具備了相對的會計主體的獨立性。這一特點表現在會計上,一方面會計嚴格劃分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和合夥人投入合夥企業的資產,另一方面會計仍然要反映合夥人與合夥企業的密切聯系。如:合夥人可以從合夥企業提款,但要通過提用賬戶核算和控制;合夥人薪金不計入合夥企業費用;在合夥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負債時,合夥人要以個人財產投入企業以償還合夥企業債務;合夥人與合夥企業間的借貸款,在日常經濟中作為合夥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企業解散清算時作為合夥權益的組成部分。
2.合夥企業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是在合夥協議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合夥企業協議中若規定了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那麼就確定了合夥企業不會永遠經營下去。另外,新合夥人的加入或原合夥人的退出都有可能導致合夥企業解散,因此持續經營的會計假設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修正的方法是:第一,在合夥企業解體之前的正常經營過程中視其為持續經營,在能夠確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情況下,在會計處理方法上要考慮經營期限,如商譽等無形資產的攤銷期的選用,應在受益期、法律有效期、經營期限中適當選用。若受益期和法律有效期都沒有規定的,且經營期超過l0年的,按不短於10年的期限攤銷。第二,在因合夥人變動而使合夥企業發生中斷和繼起時,要根據會計政策的變化對合夥企業會計方法進行調整,較普遍的是調整合夥人的損益分配方法。
(二)從會計賬戶設置上來看,合夥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相比最大的區別表現在對所有者權益的核算方式不同
1.合夥人投資時設置「合夥人資本」賬戶。該賬戶相當於公司會計中的「實收資本」賬戶,所不同的是「合夥人資本」賬戶除了記載各合夥人的原始投資額,追加投資額,以及減少的投資額外,還應記錄由「損益匯總」賬戶分配結轉的各合夥人應分享的合夥企業收益額,或應分擔的合夥企業損失額。合夥企業一般不設置「資本公積」賬戶,由投入資本引起的各種增值可直接計入「合夥人資本」賬戶。合夥企業也不需要設置「盈餘公積」賬戶,合夥企業實現的利潤應通過提款或追加投資方式全部分給合夥人。由於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個人投入資本或撤出資本除規定要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外未加其他約束,因此合夥企業應通過協議規定減資條件和提用資產的限額,以防止合夥人任意減少投資或任意提用合夥企業資產,保證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
2.為反映合夥企業的收益形成及分配,應設置「損益匯總」賬戶。該賬戶相當於公司會計中的「本年利潤」和「利潤分配」賬戶。所不同的是「損益匯總」賬戶除記載本期自有關賬戶轉入的收入支出的數額,以及損益分配的數額外,期末余額應結轉至「合夥人資本」賬戶。合夥企業在損益分配的方法和比例方面,與公司制企業不同的是,損益分配的比例不要求與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保持一致。另外,合夥企業要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求得長遠發展,在損益分配時首先必須建立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兩金」都屬於合夥人的權益,然後收益的剩餘部分在合夥人之間分配。分配的依據要考慮勞務因素、資本因素、合夥人承擔風險的能力,或者它們的綜合。
3.合夥人提用合夥企業資產時,設置「合夥人提用」賬戶。由於合夥企業是以收益分配的形式給予合夥人報酬,所以合夥協議通常允許合夥人按月或按周從預計可分得的收益中提取適當金額,也可視為合夥人的薪金。另外,合夥人還可能提用合夥企業的實物或其他資產,或留用收回的合夥企業賬款等。對這些業務應通過「合夥人提用」賬戶進行專門核算。期末該賬戶的借方余額應轉入相應的「合夥人資本」明細賬戶,作為資本的減少。合夥人提用合夥企業資產雖然會使合夥企業權益減少,但並非該合夥企業的費用,因為不是為取得營業收入而這樣做的。該賬戶可使我們了解各合夥人在一定期間的提款記錄,然後與協議上約定的提款數相比較,以便為超額提款建立會計控制。
4.合夥人需要資金時,可能從合夥企業暫時提取一筆款項,或者將外界客戶支付給合夥企業的款項暫時留用,並且合夥人願意按照借款方式辦理。這種業務應通過「應收合夥人借款」賬戶,而不是記人合夥人提款賬戶。相應地,合夥企業需要資金時,合夥人可能貸款給合夥企業,此時不能認為是合夥人資本增加,而是記入「應付合夥人貸款」賬戶。合夥企業與合夥人之間的借貸款,在日常經營中作為合夥企業的資產和負債。但由於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無限責任,在企業清算時,這類借貸款要並人「合夥人資本」賬戶,作為合夥人權益的組成部分。由此可見,合夥人權益中無論是資本投放、經營積累,還是合夥人提款或企業經營損益,最終都歸為每一個合夥人開設的「合夥人資本」賬戶。
(三)從會計方法上來看。合夥企業會計在出資份額、損益分配、合夥人變動、解散清算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於公司會計的特殊之處
1.由於合夥企業是以契約為基礎的,因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所佔有的資本份額可能與其出資的公允價值並不相符。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除可以用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投資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即有的合夥人能提供某種特殊勞務,這種特殊勞務具有較高的價值含量,能產生特殊的經濟效益,因而允許其作為對合夥企業的投資方式。對於這種情況會計上應視其勞務的性質,作為企業的開辦費、紅利、商譽來處理,或採用人力資源會計理論確認其人力資本。另外,合夥人從合夥企業所獲得的收益分配比例也可能與其所持的資本份額不一致。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可以直接按協議規定的固定比例分配;也可以先分配工資報酬、資本報酬等,再按固定比例分配剩餘收益。上述這些會計處理方法是合夥企業會計特)有的,在公司會計中是不存在的。
2.所有者的變動不會影響公司會計,而在合夥企業會計中卻需要用較為復雜的專門方法來處理。以入伙處理為例,新合夥人可以以兩種方法入伙,一是向現有的一位或多位合夥人認購其全部或部分合夥權益入伙,二是新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投資入伙。在第一種情況下,新舊合夥人之間協商的伙權轉讓價格及其價款的支付方式純屬個人之間的交易,與合夥企業無關。所以在會計處理上只需將受讓資本部分做過戶記錄即可。對於第二種情況,合夥企業的資產和資本總額均會增加。由於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同,所以新合夥人投入同樣的資產入伙,其獲得的權益大小可能會有所有同。可能由於原合夥人苦心經營而獲得了良好的盈利能力,就會要求新合夥人支付比所獲得的伙權更高的代價。或者,也可能新合夥人有較高的聲望或有給企業帶來更高盈利的能力,原合夥人就會願意給予新合夥人高於其投資價值的伙權。對新合夥人所獲得的資本額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在會計上有兩種處理方法,即紅利法和商譽法。前者大於後者,則紅利或商譽給予新合夥人,並按規定的損益分配比例減少原合夥人的資本。反之,則給予原合夥人,並按規定比例增加原合夥人的資本。對於退夥的會計處理方法與入伙的處理相類似。
3.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是合夥企業的特殊會計實務,是公司會計所沒有的。其清算的會計處理程序應按以下步驟進行:第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析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清單。第二,收回債權,將各項非現金資產轉換為現金。第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支付清算費用。第四,將上述二、三步驟中產生的清算損益,按合夥契約中規定的損益分配方法分配記入各合夥人的資本賬戶。第五,清償企業債務。如果資不抵債,合夥人要以個人財產進行清償。如果某個合夥人無力清償其應負擔的份額,其他合夥人要負連帶清償責任。會計處理上應相應調整各合夥人的資本賬戶。第六,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即剩餘現金按合夥人資本賬戶的余額進行分配。
(四)從會計報表上來看,合夥企業在編制目的、報表種類、編制時間、列示方法等方面也與其他組織形式企業有所有同
為了反映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合夥企業除了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外,為詳細反映各合夥人出資、提款、所得合夥利潤以及分擔損失情況,還應編制「合夥人資本表」,說明合夥人權益及合夥人權益總額的增減變動情況,它是為合夥人資本科目每年的變動作完整說明而編制的一項基本報表,也是連接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橋梁。
合夥企業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均為年報,一般不用編制月份報表。合夥企業與其他企業會計報表列示方法基本相同,只是由於合夥人資本核算的特殊性,使得在這一方面的列示上有所不同。如在「資產負債表」上資本劃分為發展基金、風險基金和各合夥人資本項目,應收合夥人借款和應付合夥人貸款項目,應分別在長期資產和長期負債中單獨列示,以強調其特殊性或重要性。又如在現金流量表上,由於合夥人資本變動對合夥企業的現金流量會產生影響,因此在籌資活動現金流人項目中應包含合夥人以現金形式增加的投資,在籌資活動現金流出項目中應包含合夥人以現金形式減少的資本和提用賬戶中記錄的合夥人提用現金。

⑧ 有限合夥(創投企業)會計處理

1、投入到A\B企業的投資沒有關系與普通企業做法一樣,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即可,
2、至於投資到C自然人,首先要清楚是投資還是借款,如果是投資最終一定要投到企業里去(自然人基本無經營資格),那麼合夥企業、C自然人、新的企業有時什麼關系,搞清楚這些問題之後才能進行賬務處理的。
3、合夥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項目基本與其他公司的做法是一致的,所有者權益差異較大,所以就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不一樣(沒有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其他報表格式與公司一致
4、費用項目還是按照正常公司進行,銀行手續費可以列支於"財務費用-金融機構手續費"

⑨ 有限合夥企業適用什麼財務報送類別

有限制合夥企業應執行《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制訂合夥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為規范合夥企業會計工作,合夥企業除應嚴格遵守《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外,在尚未頒布合夥企業會計規范之前,在相關業務方面,可以參照現行行業會計制度處理其日常業務核算工作。但由於合夥企業的性質及其組織形式的特點,造成了合夥企業會計也有不同於其他組織形式企業的自身的特點。
凡是《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進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適用有關《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有關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一般規定。

⑩ 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應執行什麼會計制度

1、合夥企業應執行《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制訂合夥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為規范合夥企業會計工作,合夥企業除應嚴格遵守《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外,在尚未頒布合夥企業會計規范之前,在相關業務方面,可以參照現行行業會計制度處理其日常業務核算工作。但由於合夥企業的性質及其組織形式的特點,造成了合夥企業會計也有不同於其他組織形式企業的自身的特點。
凡是《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進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適用有關《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有關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一般規定。

2、獨資企業應當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是為了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根據財政部的財會〔2011〕17號文件,該制度從2013年1月1日廢止。實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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