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
『壹』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范圍
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的《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一)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准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准則。
第四條 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貳』 我有一企業,用企業會計准則 ,還是小企業會計准則
應該用企業會計准則。
營業收入超過3億,已不屬於小企業,按規定是必須使用企業會計准則的。
《企業會計准則》適用范圍:
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微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參照執行。
但有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是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是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小企業會計准則》於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該《准則》分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外幣業務、財務報表、附則10章90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予以廢止。
(2)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擴展閱讀:
《小企業會計准則》相關條款如下:
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小型企業標准:
各行業劃型標准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交通運輸業。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七)住宿業和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八)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註:(六)、(七)(八)3條,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註:(八)(九)(十)3條,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十一)郵政業。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註:(十)(十一)2條,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交通運輸業和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
(十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叄』 哪些企業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一、《小企業會計准則》的適用范圍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一致。
二、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其他規定
(一)符合標準的小企業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二)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小企業會計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准則的相關規定。
(四)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五)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六)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肆』 企業會計准則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哪些企業
《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伍』 哪些企業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 (一)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 本准則所稱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准備上市的公司和准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託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 (二)經營規模較小; 本准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所規定的小企業標准或微型企業標准。 (三)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應當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按照小企業准則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
『陸』 小企業會計准則的適用范圍
適用的。
准則摘編:
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柒』 小企業會計准則和會計准則適用於哪些企業
從適用范圍來講,企業會計准則要大於小企業會計准則,符合小企業會計准則條件的,也可以選用企業會計准則。所以,我們了解小企業會計准則的特點就可以選擇了!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小型企業。
各行業劃型標准如下:
(一)農、林、牧、漁業。
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
(二)工業。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
(三)建築業。
營業收入60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
(四)批發業。
從業人員2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
(五)零售業。
從業人員5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
(六)交通運輸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
(七)倉儲業。
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
(八)郵政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
(九)住宿業。
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
(十)餐飲業。
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
(十一)信息傳輸業。
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
(十二)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
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
(十四)物業管理。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以下。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
從業人員100人以下。
但有3類小企業不能用小企業會計准則:
(一)在市場上公開交易股票或債券的小企業。
(二)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捌』 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准則都適合哪些企業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
(一)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
本准則所稱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准備上市的公司和准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託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
(二)經營規模較小;
本准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所規定的小企業標准或微型企業標准。
(三)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應當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按照小企業准則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
『玖』 什麼樣的企業用小企業會計准則劃分標準是什麼謝謝
一是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二是沒有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三是不屬於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四是不屬於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五是已經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
同時符合前面所述的五個前提條件的小型企業,才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下列三類小企業可以使用小企業會計准則也可以使用企業會計准則:
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9)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擴展閱讀:
小企業會計准則:
1、簡化核算要求:在會計計量方面,要求小企業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在財務報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2、滿足稅收征管信息需求與有助於銀行提供信貸相結合:以稅務部門和銀行作為小企業外部財務報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於這兩者的信息需求確定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減少了職業判斷的內容,消除了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大部分差異。
3、和企業會計准則合理分工與有序銜接相結合:對於小企業非經常性發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一旦發生,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執行;規定了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應滿足的條件和基本銜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