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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的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5-16 23:14:33

Ⅰ 有人能解答一下企業年金公共賬戶部分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嗎

對於企業來說,公共賬戶部分與個人部分一樣已屬於年金項目的資產,不再屬於企業的資產了,應在劃出的那一刻完成賬務處理。之後公共賬戶部分可用於以後的繳費或獎勵,與賬務處理沒有關系。

Ⅱ 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發文標題: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發文文號:
發文部門: 財政部
發文時間: 2006-2-15
實施時間: 2007-1-1失效時間:
法規類型: 具體會計准則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
所屬區域: 全國

Ⅲ 企業年金的會計分錄怎麼

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的離職後福利,設定提存計劃。

Ⅳ 企業計提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怎麼做賬務處理

企業計提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的賬務處理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企業年金)
貸:其他應付款-企業年金
付款時
借:其他應付款-企業年金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Ⅳ 請問付給交通銀行企業年金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企業年金(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款--企業年金 (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企業年金(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企業年金(單位部分)

Ⅵ 進行企業年金會計核算時應注意的問題有哪

在會計實務中,對企業年金的會計處理比較混亂,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
許多企業在企業年金的會計處理上依然遵循收付實現制,把企業年金視為期間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等。如有些企業為職工購買幾億金額的團體年金險,在購買時一次性全額計入「管理費用」,從而將企業年金成本掩蓋在「管理費用」項目中,在會計報表中又未要求對這一事項進行披露,這顯然違背了權貴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造成財務報表信息失真。其理論根源在於對企業年金性質的認識還模糊不清,我國對企業年金性質的認識已從「社會福利觀」轉向「勞動報酬觀」,即企業年金是職工工作期間為企業服務所獲取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遞延工資」的代名詞。所以,企業的年金成本應在相關的權利義務發生當期進行確認和計量,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費用,應充分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
(二)企業年金的會計規范不健全
我國企業年金的會計核算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本身;二是企業年金基金。目前已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主要規范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在內的面向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會計核算。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的新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一企業年金基金》,主要規范了企業年金基金的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列報,第一次將企業年金基金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該准則針對的對象並不是作為企業年金委託人的企業,而是企業年金基金的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而將企業在繳費環節的核算,即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納入職工薪酬的范圍,在《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一職工薪酬》中加以規范。對作為繳費主體的企業本身缺乏企業年金會計的理論指導,導致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無章可循,因此,播進一步完善企業年金的會計規范。
(三)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形式不明確
企業年金計劃按給付方式不同,分為確定繳費制計劃和確定受益制計劃兩種。這兩種不同企業年金計劃在條款的具體內容和企業年金費用、年金資產與負債的會計處理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因此應明確規定企業應採用哪種形式,從而進一步規范在會計上的不同處理方法。
(四)各地方企業年金的列支渠道和提取比例不統一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規定企業年金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之後一些地方政府紛紛出台相關政策規定。
如上海等地區允許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一定比例(一般為5%)之內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也可以從福利費、自有資金或利潤中列支。
二、完善企業年金制度及會計核算的建議
(一)大力發展我國企業年金計劃,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企業舉辦企業年金計劃的主要動力之一。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僅在企業繳費環節有一些規定。如財政部規定,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而在個人供款、投資收益和個人領取企業年金環節都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在稅收政策上缺乏統一性和規范性不利於調動企業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也不利於調動個人向企業年金計劃供款的積極性。成為制約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制度「瓶頸」。
(二)確定繳費制計劃與確定受益制計劃需協調發展
確定繳費型計劃與確定受益型計劃各有優缺點,兩種計劃協調發展,有利於取長補短。從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現狀看,企業年金一律實施確定受益制計劃的條件還不成熟,如企業年金費用的構成模糊,同時還缺少素質優良的精算師隊伍,同國際慣例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採用確定繳費制計劃應成為我國目前企業年金計劃的主選方式。隨著企業年金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更多地考慮到企業年金的收益性,企業年金計劃應逐步轉向確定受益制計劃模式。
(三)加強企業年金會計理論研究,構建企業年金會計體系
我國的企業年金會計制度尚處於探索階段。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一企業年金基金》於2007年正式實施,目前缺乏對企業主體的年金會計規范,所以必須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借鑒國外有關企業年金會計的理論架構,加強對這一領域的研究,逐步構建企業年金會計體系,規范企業年金會計的核算。
(四)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壯大精算師、資產評估師隊伍
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入,未來的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將逐步過度到確定受益制計劃模式,而確定受益制計劃模式,會計處理復雜,需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要把企業未來的給付義務折算成當期的現值,這需要對雇員的死亡率、離職率、利息率、投資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來的薪金水平及企業年金計劃運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預測。只有具備了較強專業知識的精算師才能勝任。另外,期末對企業年金基金資產進行評估時,也需要資產評估師。但在現階段,我國企業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精算師人才缺乏,資產評估師數量不足,只有盡快改變現狀,才能滿足企業年金會計核算的需要。

Ⅶ 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對企業年金的會計處理比較混亂,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
許多企業在企業年金的會計處理上依然遵循收付實現制,把企業年金視為期間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等。如有些企業為職工購買幾億金額的團體年金險,在購買時一次性全額計入「管理費用」,從而將企業年金成本掩蓋在「管理費用」項目中,在會計報表中又未要求對這一事項進行披露,這顯然違背了權貴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造成財務報表信息失真。其理論根源在於對企業年金性質的認識還模糊不清,我國對企業年金性質的認識已從「社會福利觀」轉向「勞動報酬觀」,即企業年金是職工工作期間為企業服務所獲取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遞延工資」的代名詞。所以,企業的年金成本應在相關的權利義務發生當期進行確認和計量,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費用,應充分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
(二)企業年金的會計規范不健全
我國企業年金的會計核算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本身;二是企業年金基金。目前已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主要規范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在內的面向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會計核算。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的新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一企業年金基金》,主要規范了企業年金基金的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列報,第一次將企業年金基金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該准則針對的對象並不是作為企業年金委託人的企業,而是企業年金基金的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而將企業在繳費環節的核算,即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納入職工薪酬的范圍,在《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一職工薪酬》中加以規范。對作為繳費主體的企業本身缺乏企業年金會計的理論指導,導致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無章可循,因此,播進一步完善企業年金的會計規范。
(三)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形式不明確
企業年金計劃按給付方式不同,分為確定繳費制計劃和確定受益制計劃兩種。這兩種不同企業年金計劃在條款的具體內容和企業年金費用、年金資產與負債的會計處理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因此應明確規定企業應採用哪種形式,從而進一步規范在會計上的不同處理方法。
(四)各地方企業年金的列支渠道和提取比例不統一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規定企業年金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之後一些地方政府紛紛出台相關政策規定。
如上海等地區允許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一定比例(一般為5%)之內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也可以從福利費、自有資金或利潤中列支。
二、完善企業年金制度及會計核算的建議
(一)大力發展我國企業年金計劃,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企業舉辦企業年金計劃的主要動力之一。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僅在企業繳費環節有一些規定。如財政部規定,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而在個人供款、投資收益和個人領取企業年金環節都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在稅收政策上缺乏統一性和規范性不利於調動企業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也不利於調動個人向企業年金計劃供款的積極性。成為制約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制度「瓶頸」。
(二)確定繳費制計劃與確定受益制計劃需協調發展
確定繳費型計劃與確定受益型計劃各有優缺點,兩種計劃協調發展,有利於取長補短。從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現狀看,企業年金一律實施確定受益制計劃的條件還不成熟,如企業年金費用的構成模糊,同時還缺少素質優良的精算師隊伍,同國際慣例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採用確定繳費制計劃應成為我國目前企業年金計劃的主選方式。隨著企業年金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更多地考慮到企業年金的收益性,企業年金計劃應逐步轉向確定受益制計劃模式。
(三)加強企業年金會計理論研究,構建企業年金會計體系
我國的企業年金會計制度尚處於探索階段。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一企業年金基金》於2007年正式實施,目前缺乏對企業主體的年金會計規范,所以必須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借鑒國外有關企業年金會計的理論架構,加強對這一領域的研究,逐步構建企業年金會計體系,規范企業年金會計的核算。
(四)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壯大精算師、資產評估師隊伍
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入,未來的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將逐步過度到確定受益制計劃模式,而確定受益制計劃模式,會計處理復雜,需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要把企業未來的給付義務折算成當期的現值,這需要對雇員的死亡率、離職率、利息率、投資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來的薪金水平及企業年金計劃運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預測。只有具備了較強專業知識的精算師才能勝任。另外,期末對企業年金基金資產進行評估時,也需要資產評估師。但在現階段,我國企業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精算師人才缺乏,資產評估師數量不足,只有盡快改變現狀,才能滿足企業年金會計核算的需要。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Ⅷ 企業年金的會計含義

一、企業年金概念
企業年金制度是一種保障制度,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發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使職工在退休後的一定時期內能按年度領取一定數額養老金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根據這個制度,企業為職工舉辦的養老金計劃就是企業年金計劃,在某個特定計劃下形成的用於支付的養老金就是企業年金,它來源於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或者企業單方繳費。
企業年金計劃在具體實施形式上有待遇確定型(DB計劃,也稱規定受益型)和繳費確定型(DC計劃,也稱規定繳費型)兩種類型。在待遇確定型計劃中,退休待遇是確定的,根據退休前的工資水平和工作年限計算出退休待遇水平或按統一的金額平均發放,計劃參加者對退休養老金進行承諾,並承擔風險。
美國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的企業年金計劃大多是待遇確定型,但現在已呈削弱趨勢。在繳費確定型計劃中,企業和職工按工資的一定比例定期往個人賬戶中繳費,退休待遇取決於賬戶基金積累和投資收益狀況。目前,多數國家包括我國企業年金都屬於繳費確定型。它要求必須為每一個計劃參加者設立一個個人賬戶,對僱主和計劃參加者向該賬戶所繳納的分擔額以及這些分擔額的投資收益或損失作準確記錄。
二、企業年金會計的涵義及其會計主體
企業年金會計,是指全面、系統、連續地反映與監督基於企業年金計劃下形成的養老金的籌集、發放、運營及保值過程的會計。
首先,企業年金制度從微觀來看,主要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薪酬福利結構的一部分。因為企業年金計劃明確了企業對職工應承擔的養老金給付義務,這種義務一方面是職工在為本企業提供服務的期間得到的,另一方面要在職工退休時才發生實際支付。由此產生的會計問題是,如何將這種將來給付的現時義務合理地反映為企業的成本與費用。所以,在企業年金的籌集階段,企業年金會計的會計主體仍然是企業,它可以由一套會計制度進行全面的規范。
其次,企業繳費之後形成的企業年金,成為企業年金計劃為償還養老金債務而積累的儲備資金。這筆資金只能依賴企業年金合同的約定運營,形成自身資產、負債、收支、節余,構成一個獨立財務體系。從管理角度來看,每個企業年金都有不同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需要為每個企業年金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換言之,它已經擺脫了發起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或是專門從事企業年金資產管理的機構組織,單獨成為一個會計主體。對於這一狀態的企業年金的會計處理就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住房公積金會計、證券投資基金會計等一樣,成為一種基金會計。
基金理論是由美國學者瓦特於1947年提出來的。他認為,會計所關心的領域應該是一個能分離和控制各項特定經營活動和管理要素的主體。會計的基礎構成了一個活動領域,它包括一組代表對資金的未來服務的資產、負債抵消的一系列關於資產使用的其他限制。會計的核算對象既不是所有者也不是經營實體,而是一組代表對特定來源和特定用途的一定資本或收入的經濟活動領域。這個活動領域一般被稱為「基金」,所依據的會計基本等式為「資產=資產的限制」,它將資金管理作為主要會計目標,而將權益的計量置於第二位。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業年金會計包含了兩層含義:在企業繳費環節及之前的企業年金籌集環節即第一階段的會計處理屬於企業財務會計的范疇,遵循傳統會計基本理論,發起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是會計主體;在企業繳費後的企業年金的運營、保值、發放環節即第二階段的會計處理就屬於基金會計的范疇,這筆企業年金自身就是會計主體。
三、企業年金會計核算的具體內容
1.第一階段的企業年金會計
西方國家認為其本質是勞動力價值的一部分。企業年金是根據收入分配的基本原理來設置的,這種原理將企業年金視為職工在其工作期間的積累和達到某一特定的服務年限以後屬於他們的一種延期收入。換言之,企業年金是職工一生勞動報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而工資則是即期支付部分。職工退休後根據年金計劃領取的養老金,是以其在職時提供的服務為依據的,其根本性質是遞延工資。顯然,這是一種「勞動報酬觀」。
筆者認為,在不同計劃類型下企業年金應有不同性質。在待遇確定型下,企業年金都是遞延工資;在繳費確定型下,只有企業承擔的那部分企業年金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遞延工資,由個人承擔的那部分相當於這部分遞延工資的擔保。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年金計劃的制定實際上是企業、職工雙方博弈的結果。所以,在待遇確定型下,企業年金應如同即付工資一樣費用化;在繳費確定型下,企業承擔的部分應當費用化,個人承擔的部分不可以費用化。
(1)待遇確定型下的會計處理。確認當期的企業年金費用,包括當期服務費用和各種待攤項目,主要有當期服務費用、前期服務費用、利息費用和基金資產的實際報酬、精算損益以及養老金計劃的結算、削減和終止等。當期凈費用=當期服務費用+利息費用-資本收益(或:+損失)-當期應攤銷費用。對當期企業年金費用要作一個調整分錄,類似於應計、應付利息費用的處理,其中資本收益或損失等內容要以第二階段的核算為依據。由於要將未來的給付義務換算成當前的養老金費用和負債,會計核算工作相當復雜,需由精算師來完成。
(2)繳費確定型下的會計處理。企業各期所承擔的企業年金義務應在服務提供的當期確認為費用,企業各期應確認的補充養老金費用通常就是當期應計提數。當企業每期實際提存時,其現行義務就得到履行。對每期提存的企業年金,並不一定都需要由企業承擔,企業、個人承擔比例可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
理論上對其會計處理可以有以下三種做法:一是在稅前列支,計入各期的成本費用;二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作為利潤分配;三是按一定比例將企業年金在稅前列支,計入費用賬戶,超過規定比例的,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我國採用的是第三種方法。對企業年金進行計提時,對企業應承擔的部分,按照可以稅前列支的金額,借記成本或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企業年金」科目;超支部分,借記「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企業年金」科目。對個人應承擔的部分,通常用抵扣工資的方式計提,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企業年金」科目。在實際提存、計入個人賬戶時,按實際撥付的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企業年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企業各期應計提的數額與實際提存數額不等,則構成一項年金資產或者負債。

Ⅸ 與企業年金有關的會計科目有哪些

企業年金的會計處理應當遵循哪些會計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第二條的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年金基金,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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