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
Ⅰ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第六章 商譽減值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商譽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
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應當是能夠從企業合並的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不應當大於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所確定的報告分部。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測試,對於因企業合並形成的商譽的賬面價值,應當自購買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難以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的,應當將其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組合。
在將商譽的賬面價值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時,應當按照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公允價值占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
組組合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公允價值難以可靠計量的,按照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占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因重組等原因改變了其報告結構,從而影響到已分攤商譽的一個或者若干個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構成的,應當按照與本條前款規定相似的分攤方法,將商譽重新分攤至受影響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
第二十五條 在對包含商譽的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時,如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先對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並與相關賬面價值相比較,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再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比較這些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包括所分攤的商譽的賬面價值部分)與其可收回金額,如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確認商譽的減值損失,按照本准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Ⅱ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第二章 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
因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第五條 存在下列跡象的,表明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
(一)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於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
(二)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
(三)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
(四)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
(五)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
(六)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於或者將低於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於(或者高於)預計金額等。
(七)其他表明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
Ⅲ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第四章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第十五條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准備。
第十六條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餘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第十七條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Ⅳ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第七章 披露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資產減值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當期確認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金額。
(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累計金額。
(三)提供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露每個報告分部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
第二十七條 發生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導致每項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原因和當期確認的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金額。
(一)發生重大減值損失的資產是單項資產的,應當披露該單項資產的性質。提供分部報告信息的,還應披露該項資產所屬的主要報告分部。
(二)發生重大減值損失的資產是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下同)的,應當披露:
1.資產組的基本情況。
2.資產組中所包括的各項資產於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
3.資產組的組成與前期相比發生變化的,應當披露變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當期資產組組成情況。
第二十八條 對於重大資產減值,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資產(或者資產組,下同)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
(一)可收回金額按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確定的,還應當披露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的估計基礎。
(二)可收回金額按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還應當披露估計其現值時所採用的折現率,以及該資產前期可收回金額也按照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情況下,前期所採用的折現率。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一)、(二)和第二十七條(二)第2項信息應當按照資產類別予以披露。資產類別應當以資產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性質或者功能是否相同或者相似為基礎確定。
第三十條 分攤到某資產組的商譽(或者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下同)的賬面價值占商譽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重大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攤到該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面價值。
(二)該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
1.可收回金額按照資產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確定的,還應當披露確定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的方法。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不是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應當披露:
(1)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時所採用的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2)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各關鍵假設相關的價值時,是否與企業歷史經驗或者外部信息來源相一致;如不一致,應當說明理由。
2.可收回金額按照資產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應當披露:
(1)企業管理層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2)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各關鍵假設相關的價值時,是否與企業歷史經驗或者外部信息來源相一致;如不一致,應當說明理由。
(3)估計現值時所採用的折現率。
第三十一條 商譽的全部或者部分賬面價值分攤到多個資產組、且分攤到每個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面價值占商譽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不重大的,企業應當在附註中說明這一情況以及分攤到上述資產組的商譽合計金額。
商譽賬面價值按照相同的關鍵假設分攤到上述多個資產組、且分攤的商譽合計金額占商譽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重大的,企業應當在附註中說明這一情況,並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攤到上述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面價值合計。
(二)採用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三)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各關鍵假設相關的價值時,是否與企業歷史經驗或者外部信息來源相一致;如不一致,應當說明理由。
Ⅳ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第三章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第六條 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
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處置費用包括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費、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等。
第七條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只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再估計另一項金額。
第八條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應當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減去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確定。
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資產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該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金額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通常應當根據資產的買方出價確定。
在不存在銷售協議和資產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當以可獲取的最佳信息為基礎,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該凈額可以參考同行業類似資產的最近交易價格或者結果進行估計。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仍然無法可靠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第九條 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後的金額加以確定。
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綜合考慮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使用壽命和折現率等因素。
第十條 預計的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預計產生的現金流入。
(二)為實現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現金流入所必需的預計現金流出(包括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發生的現金流出)。
該現金流出應當是可直接歸屬於或者可通過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配到資產中的現金流出。
(三)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處置資產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凈現金流量。該現金流量應當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交易時,企業預期可從資產的處置中獲取或者支付的、減去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十一條 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時,企業管理層應當在合理和有依據的基礎上對資產剩餘使用壽命內整個經濟狀況進行最佳估計。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應當以經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者預測數據,以及該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後年份穩定的或者遞減的增長率為基礎。企業管理層如能證明遞增的增長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遞增的增長率為基礎。
建立在預算或者預測基礎上的預計現金流量最多涵蓋5 年,企業管理層如能證明更長的期間是合理的,可以涵蓋更長的期間。
在對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後年份的現金流量進行預計時,所使用的增長率除了企業能夠證明更高的增長率是合理的之外,不應當超過企業經營的產品、市場、所處的行業或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長期平均增長率,或者該資產所處市場的長期平均增長率。
第十二條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應當以資產的當前狀況為基礎,不應當包括與將來可能會發生的、尚未作出承諾的重組事項或者與資產改良有關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也不應當包括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與所得稅收付有關的現金流量。
企業已經承諾重組的,在確定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預計的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數,應當反映重組所能節約的費用和由重組所帶來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組所導致的估計未來現金流出數。其中重組所能節約的費用和由重組所帶來的其他利益,通常應當根據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者預測數據進行估計;因重組所導致的
估計未來現金流出數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所確認的因重組所發生的預計負債金額進行估計。
第十三條 折現率是反映當前市場貨幣時間價值和資產特定風險的稅前利率。該折現率是企業在購置或者投資資產時所要求的必要報酬率。
在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時已經對資產特定風險的影響作了調整的,估計折現率不需要考慮這些特定風險。如果用於估計折現率的基礎是稅後的,應當將其調整為稅前的折現率。
第十四條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涉及外幣的,應當以該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結算貨幣為基礎,按照該貨幣適用的折現率計算資產的現值;然後將該外幣現值按照計算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當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Ⅵ 下列資產的減值處理通過《企業會計准則 第8號——資產減值》規范的有( )。
ACDE解析如下:
新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
本准則中的資產,除了特別規定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
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存貨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三)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六)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七)《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其餘資產的減值基本通過新會計准則第8號。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哈!
Ⅶ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出台的意義:規范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希望達到的效果:使會計信息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更加規范,使會計信息更加真實可信。
Ⅷ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 如何體現中國特色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關於資產減值的規定,對夯實企業資產、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體現了全面性和穩健性的原則,是與國際會計准則接軌的重要一步。本文是在理解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獨到的見解。關鍵詞:資產減值 可收回金額 資產減值損失 資產組 資產組組合 2006年2月我國財政部發布了新的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並於2007年1月1日開始在上市公司施行。本准則在借鑒了國際會計准則第36號(IAS36)的基礎上又考慮到了我國的具體情況,它的實施對治理上市公司的盈餘管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具有積極的作用。我對此准則的理解有以下幾個方面:一、資產減值的定義及范圍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企業所有的資產在發生減值時,原則上都應當對所發生的減值損失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因此,資產減值包括所有資產的減值。但是,由於有關資產特性不同,其減值會計處理也有所差別,因而所適用的具體准則也不盡相同。例如,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減值分別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和《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等資產的減值,分別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採用公允價值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由《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范的金融資產的減值,分別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這些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由相關具體准則規范。《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主要適用於企業的非流動資產,其具體包括:(1)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2)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3)固定資產;(4)生產性生物資產;(5)無形資產;(6)商譽;(7)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二、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若企業資產存在減值跡象,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然後將估計的資產可收回金額與其賬面價值相比較,以確定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以及是否需要計提資產減值准備並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在估計資產可收回金額時,原則上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如果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資產可收回金額的估計,應當根據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之間的較高者確定。因此,要估計資產的可回收金額,通常需要同時估計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和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有例外或者作特殊考慮:1、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只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再估計另一項金額。2、沒有確鑿證據或者理由表明,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顯著高於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的,可以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視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對於企業持有待售的資產往往屬於這種情況,即該資產在持有期間(處置之前)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可能很少,其最終取得的未來現金流量往往就是資產的處置凈收入,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以資產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作為其可收回金額是適宜的,因為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大會顯著高於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3、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如果無法可靠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三、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及相關處理(一)單項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企業在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後,如果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准備。這樣,企業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反映在其利潤表中,而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應當作為資產的備抵項目,反映於資產負債表中,從而夯實企業資產價值,避免利潤虛增,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餘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比如,固定資產計提了減值准備後,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將根據計提的減值准備相應抵減,因此,固定資產在未來計提折舊時,應當按照新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基礎計提每期折舊。考慮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商譽等資產發生減值後,一方面價值回升的可能性較小,通常屬於永久性減值;另一方面從會計信息穩健性要求考慮,為了避免確認資產重估增值和操縱利潤,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以前期間計提的減值准備,需要等到資產處置時才可轉出。(二)資產組的認定及資產組減值損失的處理根據規定,如果有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但是,在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情況下,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資產組。資產組應當由創造現金流入的相關資產組成。資產組(包括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如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確認相應的資產減值損失。資產減值損失金額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分攤:首先,抵減分攤至資產組中商譽的賬面價值;然後,根據資產組中除商譽之外的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佔比重,按比例抵減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以上資產賬面價值的抵減,應當作為各單項資產的資產減值損失處理,計入當期損益。抵減後的各資產賬面價值不得低於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如可確定)、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如可確定)和零。因此而導致的未能分攤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應當按照相關資產組中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佔比重進行分攤。(三)總部資產減值損失的處理總部資產的顯著特徵是難以脫離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獨立的現金流入,而且其賬面價值難以完全歸屬於某一資產組。因此,總部資產通常難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需要結合其他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資產組組合,是指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資產組組合,包括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攤的總部資產部分。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有跡象表明某項總部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計算確定該總部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然後將其與相應的賬面價值相比較,具以判斷是否需要確認減值損失。基於此,企業對某一資產組進行減值測試時,應當先認定所有與該資產組相關的總部資產,再根據相關總部資產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分別下列情況處理:1、對於相關總部資產能夠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部分,應當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至該資產組,再據以比較該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包括已分攤的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額,並按照有關資產組減值測試的順序和方法處理。2、對於相關總部資產中有部分資產難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應當按照下列步驟處理:首先,在不考慮相關總部資產的情況下,估計和比較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並按照有關資產組減值測試的順序和方法處理。其次,認定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的資產組組合,該資產組組合應當包括所測試的資產組與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其上的部分。最後,比較所認定的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包括已分攤的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額,並按照有關資產組減值測試的順序和方法處理。(四)商譽減值損失的處理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年終進行減值測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因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是母公司根據其在子公司所擁有的權益而確定的商譽,子公司中歸屬於少數股東的商譽並沒有在合並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因此,在對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時,其可收回金額的預計包括歸屬於少數股東的商譽價值部分,為了使合並財務報表減值測試建立在一致的基礎上,企業應當調整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將歸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包括在內,然後根據調整後的資產組賬面價值與收回金額進行比較,以確定資產組(包括商譽)是否發生了減值。資產組如發生減值的,應當首先抵減商譽的賬面價值。但由於計算的商譽減值損失包括了應由少數股東權益承當的部分,而少數股東權益擁有的商譽及其減值損失並不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反映,合並財務報表只反映歸屬於母公司商譽減值損失,因此,應當將商譽減值損失在可歸屬於母公司和少數股東之間進行分攤,以確認歸屬於母公司商譽減值損失。四、資產減值損失的披露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資產減值有關的下列信息:(一)當期確認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金額。(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累計金額。(三)提供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露每個報告分部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
Ⅸ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新舊差異產生的原因
任何一種資產都會有增值或貶值的產生:他們的增減來自於這個市場和時間的差導.萬物不可以
一塵
不變的.有新的產品就必然有舊的產品.只是一個有規律的循環演變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