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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5-16 22:36:33

1. 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的基本信息

書名: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
ISBN:750493908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
出版社:中國金融出版社
定價:20
頁數:205
出版日期:2006-1-1
版次: 1
開本:小32開
包裝:平裝

2. 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 廢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我的理解是一切會計處理以新會計准則為准;
2、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也不例外,但是辦法中對專業業務的處理,可以借鑒使用。

3. 求貸款擔保公司的會計核算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規范擔保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按照規定程序,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擔保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其他類型的擔保機構,比照本辦法執行。

三、企業應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辦法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在不違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具體核算辦法。

四、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得隨意打亂重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五、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辦法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六、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當只填科目編號,不填列科目名稱。

七、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報告。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披露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需要編制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企業,還應當包括財務情況說明書。

八、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組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相關附表包括利潤分配表、資產減值准備明細表、擔保余額變動表、分部報告(不要求編制和提供分部報告的企業除外)等。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披露主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影響數、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和主要報表項目說明等內容。

九、企業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月度終了後6天內(節假日順延)對外提供;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半年度中期結束後60天內(相當於兩個連續的月度)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編報的會計報表應當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企業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字並蓋章。

十一、企業對其他單位投資如果具有實質控制權,應當編制合並會計報表。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合並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

十二、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本辦法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負責修訂。



4. 財會[2005]17號文件《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還有效嗎

1、我的理解是一切會計處理以新會計准則為准;
2、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也不例外,但是辦法中對專業業務的處理,可以借鑒使用。

5. 擔保公司的會計核算

你郵箱是什麼,我給你發過來,《擔保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PDF格式的,要是貼上來好多好亂啊,你也不好看~
我已經給你發了,收到了嗎.是PDF格式的,你能打開嗎?

6. 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的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第三章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四章 會計報表格式
第五章 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第六章 會計報表附註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99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
附錄2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
附錄3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00年6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7號)
附錄4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1996年6月17日 財會字[1996]19號)
附錄5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3月26日 財金[2001]77號)
附錄6 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能知(2003年8月12日國發[2003]18號)
附錄7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2000年5月11日 建住房[2000]108號)

7. 擔保企業自2010年度起執行新會計准則。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那新准則對擔保企業會計核算具體辦法

新准則下擔保企業的會計處理
1. 擔保合同生效時:
應將依據擔保合同規定向被擔保人收取的擔保費作為一項金融負債——「財務擔保合同」予以確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同時,根據企業對外簽訂擔保文件所記載金額計入或有負債(開出擔保保證)輔助賬中。
2. 擔保期間內 :
一方面,應分期攤銷並確認擔保費收入,按當期應確認的擔保費收入,借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貸記「擔保費收入」科目。另一方面,應根據保後監管確定的風險程度對未到期的財務擔保合同進行評估,按以下兩項金額中較高者進行後續計量:
(1)按《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後的余額。即按預計採取反擔保措施可收回的金額借記相關資產,按上述計量方式確定的金額貸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差額借記相關費用。
3.被擔保人的違約責任:
(1)被擔保人提前清償被擔保的主債務而解除擔保企業的擔保責任:
應將與該擔保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金額全部沖銷。按與該擔保合同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賬面余額借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按原計入相關資產和費用的金額貸記相關資產和費用,差額貸記「擔保費收入」科目。同時,在或有負債(開出擔保保證)輔助賬中注銷該擔保事項。
(2)被擔保人未發生違約,如期償還貸款:
應將與該擔保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金額全部沖銷,並在或有負債(開出擔保保證)輔助賬中注銷該擔保事項。
(3)被擔保人發生違約:
若違約發生在擔保企業實施代償之前,應通過對客戶信用狀況的跟蹤判斷,按照前述計量方式調整「財務擔保合同」金額。若被擔保人在此期間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則應將與該擔保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金額全部或部分沖銷。擔保企業履行代償義務時,應將與該擔保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金額全部沖銷。按與該擔保合同有關的財務擔保合同賬面余額借記「財務擔保合同」科目,按實際支付的代償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差額部分依次貸記相關資產和費用,並在或有負債(開出擔保保證)輔助賬中注銷該擔保事項。最終按照反擔保措施的履行情況,確定與該項擔保業務有關的損失。

8. 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及財務報表

主題:擔保企業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資產減值准備表、變動表和利潤他配表).xls,已發送

請到你的郵箱附件中下載

9. 關於擔保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1、再沒有專門針對擔保行業的會計法規
2、我覺得可以使用06年頒布的會計准則的新科目,比如應付職工薪酬、持有至到期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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