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交接一個單位帳多少年的
㈠ 會計的記帳憑證一般報存多長時間
1、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保存15年,其中:涉及外來和對私改造的會計憑證永久保存。
2、會計帳簿類:
日記帳15年,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保存25年。
明細帳、總帳、輔助帳15年,涉及外來和對私改造的會計帳簿永久保存。
(1)會計交接一個單位帳多少年的擴展閱讀:
在制定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規定其傳遞時間時,應注意一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以合理的組織會計憑證的傳遞。
定傳遞路線。各單位應根據經濟業務的特點,結合內部機構和人員分工情況以及滿足經營管理和會計核算的需要,規定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並據此規定會計憑證的份數,使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能夠及時的辦理各種憑證手續,既符合內部牽制原則,又能加速業務處理過程,提高工作效率。
定傳遞時間。各單位要根據有關部門和人員辦理經濟業務的情況,恰當地規定憑證在各環節的停留時間和交接時間。
總之,會計憑證的傳遞既要能夠滿足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使傳遞程序合理有效,同時又要盡量節約傳遞時間,減少傳遞的工作量。
㈡ 會計交接有什麼規定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第三節 會計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注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范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並、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㈢ 會計已經離職四年還要對以前的賬目負責嗎
會計工作交接的移交內容
移交人員必須將其會計工作及所經管的會計檔案、資料及其物品等在規定期限內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具體移交事項一般包括:
1、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
2、各類會計印章、文件資料;
3、未使用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票證;
4、現金等其他實物資產;
5、會計軟體及密碼、數據存儲介質(含光碟、微閃盤、移動硬碟等非紙質存儲戒指,下同)及相關資料;
6、未了事項和疑難、特殊問題說明;
7、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項。
第十條
會計工作交接的程序要求
1、移交准備
①已受理的會計事項,還未填制記賬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賬簿的,應當登記完畢,並在各賬戶最後一筆余額上加改移交人名章;
③核對銀行存款賬戶余額和銀行對賬單余額,若不一致,需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並就未達賬項逐一說明情況;
④核對賬目,做到賬賬、賬證、賬實(指直接經管實物)相符;
⑤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⑥整理應當移交的各項資料;
⑦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具體事項(移交清冊應包括:企業名稱,工作交接原因,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姓名、職務,交接基準日,具體移交事項,需說明的問題,移交清冊及附件的頁數,交接完畢時間等)。
2、具體交接
准備工作完畢後,交接雙方應當在監交人的監督下,按移交清冊列明的具體事項,由移交人員逐項移交、接替人員逐項核收。具體交接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現金、有價證券應當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出現賬實不符的,由移交人員負責限期查清;
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完整無缺。若有短缺、不完整,必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上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③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的各會計賬簿的賬簿啟用及交接記錄規定欄次內簽名蓋章;
④檢查賬賬、賬證、賬實(指直接經管實物)是否相符;
⑤進行會計電算化核算的情況下,對會計數據應當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接替人員應當將書面會計資料與數據存儲介質內容進行檢查核對;
⑥會計機構負責人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財務收支及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3、簽訂移交清冊
第十一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字或蓋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第十二條
為保證交接的順利完成,避免影響正常的會計工作,移交人員未履行完交接工作前,不得離崗,公司人事部門也不為其辦理調離或離職手續。
第十三條
接替人員應在年度內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另立新賬,以保證會計記錄的連續完整。
會計交接注意事項:
第一。交接表要寫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
第二。發票要看仔細。發票本數與事實相符。企業帳要與銀行帳相符。現實和實務往來是否相符。保管帳與實務是否相符。要清點倉庫。固定資產也要盤點。
第三。有時間的話,單位往來帳要相核對。個人帳要核對。
㈣ 我接手一個單位的賬,以前會計的賬做得很亂,我怎樣糾正
首先應該謹慎交接,交接資料要齊全,所有資料要求交出人簽字確認(特別是科目余額表)。以便以後出現問題時劃定責任。
1,關於賬務差錯,不涉稅的差錯作個整說明即可進行調整,涉稅的內容最好先和稅務機關溝通後再作調整。
2,資產一定要進行盤點,固定資產盤點如果有盤虧或盤盈需要作盤虧盤盈賬務處理。折舊金額可以通過固定資產明細賬查到。如果以前折舊計算有錯誤,建議不要進行追溯調整(因為涉稅),在你接手後調整正確即可,以前差額不進行調整。
補充問題:
交接時要求交出人把所有賬本,憑證,報表,列印裝訂簽定後交接給你,你不需要他的財務軟體數據,你接手後在你的財務軟體中重新建賬,以其交給你的交接數據為初始數據。
㈤ 老會計只做了兩年是只需要交接兩年的帳嗎
這個你需要把你接受之前的賬和你自己做了兩年的賬都交接給其他人!之前會計沒有交接給你的賬,但是你手上有的賬目報表,也需要一起交接!
㈥ 關於會計交接帳
把交接的原始帳都要做登記。這表明你接的時候帳面數據是多少。如果還有相關公司的資料,那麼你就接到什麼就列出一個清單。其實交接就是把原來的東西交到你手裡多少,把你接到的東西列出清單來。就這樣。交接是為了分清責任人,如果以後查出來帳有錯就要看錯在那,日期是什麼時候,如果是前任會計時出的錯,那責任就在原來的人;如果是你借到後出的錯,責任就在你。交接主要也就是為了這個問題。
㈦ 會計之間的交接,還用交接以前年度的帳嗎
需要,收據列明幾本就可以了。發票也一樣,你的發票領購薄上都有明細的不是嗎。你就讓她看全不全,如果全,就直接寫前年度所有發票存根
㈧ 會計賬簿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多少年
會計賬簿類保管期限如下:
1)總賬 15年(包括日記賬)。
2)明細賬 15年 。
3)日記賬 15年(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為25年)。
4)固定資產卡片 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
5)輔助賬簿 15年。
(8)會計交接一個單位帳多少年的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序號檔案名稱保管期限備註:
一、會計憑證類
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和匯總憑證15年其中:涉及外事和"轉制"的會計憑證永久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3年
二、會計賬簿類
日記賬15年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25年
明細賬15年
總賬15年包括日記賬
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存5年
輔助賬簿15年
涉及外事和"轉制"的會計賬簿永久
三、會計報表類
包括各級主管部門的匯總會計報表
主要財務指標快報3年包括文字分析
月、季度會計報表15年包括文字分析
年度會計報表(決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他類
會計移交清冊15年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15年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25年
主要財務會計文件、合同、協議永久
㈨ 財務帳保存多少年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
會計檔案在很多民事案件中都作為重要證據,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但大部分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都低於20年。
為便於單位檔案的統一管理,並結合會計檔案的實際利用需求,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將保管期限為15年、25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30年。
(9)會計交接一個單位帳多少年的擴展閱讀: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