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多少會追加刑事責任
㈠ 從法律角度上來說會計貪污多少錢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的起點是5000元人民幣。
㈡ 因會計違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幾年不能做會計
會計法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本題中,該會計人員若不是因為以上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則可以從事會計,若是以上原因被追究刑事責任呢,終身不得從事會計行業。
㈢ 追究會計的刑事責任
主要是貪污犯罪。即領導貪污公款,會計卻攬下來說是自己貪污。
㈣ 會計會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如果犯罪,涉及貪污、挪用,數額較大的,當然要追究刑事責任。
㈤ 做會計有犯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嗎,怎樣會追究刑事責任呢
會記犯法的多了,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要看危害程度,
㈥ 追究注冊會計師刑事責任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注冊會計師在什麼具體行為下要承擔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困違約、過失或欺詐給被審計單位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注冊會計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將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包括對會計師事務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撤銷等,以及對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暫停執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宣布為市場禁入者等。民事責任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民事責任又包括對委託人的責任和對第土者的責任。刑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犯有刑律禁止的行為(如欺詐).將會受到刑事追究(如判處一定期限的徒刑)。
㈦ 違反會計法規定最高刑事責任有期徒刑判幾年
《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違反會計法規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等。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會計多少會追加刑事責任擴展閱讀
《會計法》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㈧ 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均把遵守會計職業道德作為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前提條件。所以,財政部門可以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可以在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進行記載,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其次,如果會計職業組織會員違反了會計職業道德要求,會計職業組織可以根據行業自律性監管的有關規定,對其會員採取公開譴責,直至取消其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此外,根據《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有責任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開展會計職業道德教育,檢查和考核本單位會計人員會計職業道德遵守情況,對違反會計職業道德行為,可以按照單位內部有關制度進行直至除名的處理。
這句話不對。
㈨ 會計中哪些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虛假破產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