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怎麼會計處理
《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明確,企業經法院宣告破產的,應當按照法院或債權人會議要求的時點(包括破產宣告日、債權人會議確定的編報日、破產終結申請日等,以下簡稱破產報表日)編制清算財務報表,並由破產管理人簽章。
《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包括總則、編制基礎和計量屬性、確認和計量、清算財務報表的列報、附則等幾部分。
四大表的作用:
1、清算資產負債表是看報表日企業有多少資產(按清算價值計算),多少負債,資產和負債的差額計入清算凈值,可正可負;
2、清算損益表看清算期間的各項收益和費用;
3、清算現金流量表用直接法編制,看清算期間貨幣資金余額變動情況,包括處置資產收到的現金、清償債務支付的現金、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所得稅支出的現金等;
4、債務清償表看清算期間債務清償情況,一共有多少債務,按多少比例清償,已償還多少,還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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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閉固定資產賬戶不用處理了。會計的基本假定之一就是「持續經營」,都不經營了,還要處理做什麼。公司倒閉要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剩餘資產進行處理(變賣、分配等),同時要對納稅也進行清理,可以清算時一並納稅,開不開票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了。
清算會計報表就是按公司實際情況編制的,與前面經營期間沒有關聯。
❸ 企業進入破產清算以後,清算組的會計處理程序是什麼
企業監管組主要負責處理以下事務; 1. 清點、保管企業財產; 2. 核查企業一、破產清算程序的條件和進入 破產清算程序是整個破產制度的一部分, 破產
❹ 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科目設置及賬務處理方法有哪些
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及賬務處理
一、科目設置
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的會計檔案等財務資料後,應當在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後,增設以下會計科目。破產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級科目中設置明細科目。增設的會計科目分為債務類、累計清算凈損益類和清算損益類。
(一)債務類科目設置。
應付破產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類破產費用。
應付共益債務: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類共益債務。
(二)累計清算凈損益類科目設置。
累計清算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編制破產財務報表日結轉的當期清算凈損益科目余額。破產企業財產與債務的差額,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損益類科目設置。
財產處置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處置破產財產產生的、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後的凈損益。
債務清償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清償債務產生的凈損益。
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按照破產清算凈值調整財產賬面價值,以及按照清償價值調整債務賬面價值產生的凈損益。
其他收益:本科目核算除財產處置、債務清償以外,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其他收益。
破產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項破產費用,主要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本科目應按發生的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
共益債務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共益債務相關的各項費用。根據破產法,共益債務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變賣和分配破產財產而負擔的債務,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其他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除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費用之外的其他費用。
所得稅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企業所得稅費用。
當期清算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結轉的上述各類清算損益科目余額。
破產管理人可根據破產企業的具體情況,增設、減少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二、賬務處理
(一)破產宣告日余額結轉。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管理人根據破產企業移交的科目余額表,將部分會計科目的相關余額轉入以下新賬戶,並編制新的科目余額表。
應付破產費用:將「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屬於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費用的余額,轉入本科目。
應付共益債務:將「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屬於破產法所規定的共益債務的余額,轉入本科目。
累計清算凈損益:將「商譽」、「長期待攤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收益」、「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其他綜合收益」、「未分配利潤」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
(二)破產宣告日余額調整。
破產管理人應當對破產企業擁有的各類財產(包括原賬面價值為零的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已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等)登記造冊,估計其破產清算凈值,按照其破產清算凈值對各財產科目余額進行調整,並相應調整「累計清算凈損益」科目。
破產管理人應當對破產企業的各類債務進行核查,估計其清償價值,按照其清償價值對各債務科目余額進行調整,並相應調整「累計清算凈損益」科目。
(三)處置破產財產。
破產企業收回應收票據、應收款項類債權、應收款項類投資,按照收回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收款項類債權或應收款項類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出售各類投資,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關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出售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實物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應當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及其他稅費,貸記「應交稅費」,按上述各科目發生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
破產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當繳納的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上述各科目發生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國家給予一定補償的,按照收到的補償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破產企業處置破產財產發生的各類評估、變價、拍賣等費用,按照發生的金額,借記「破產費用」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破產費用」等科目。
(四)清償債務。
破產企業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相關已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破產費用」、「應付共益債務」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費用」科目。
破產企業按照經批準的職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按照相關已確認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支付所欠稅款,按照相關已確認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清償破產債權,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破產企業以非貨幣性財產清償債務的,按照經確認的清償金額,借記相關債務科目,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債權人依法行使抵銷權的,按照確認的抵銷金額,借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相關財產科目。
(五)其他賬務處理。
在破產清算期間通過清查、盤點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賬財產,應當按照取得日的破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財產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在破產清算期間通過債權人申報發現的未入賬債務,應當按照申報確認日的清償價值,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相關債務科目。
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應當對所有財產項目按其於破產報表日的破產清算凈值重新計量,借記或貸記相關財產科目,貸記或借記「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應當對所有債務項目按其於破產報表日的清償價值重新計量,借記或貸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或借記「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作為買入方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財產破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財產科目,按照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應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項,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共益債務」或「預付款項」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額,借記「其他費用」或貸記「其他收益」科目;企業作為賣出方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按照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轉讓的財產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照應繳納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或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破產企業發生破產法第四章相關事實,破產管理人依法追回相關破產財產的,按照追回的財產破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財產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破產企業收到的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如有已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考慮可以抵扣的金額後,應當據此提存應交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破產企業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應當將「財產處置凈損益」、「債務清償凈損益」、「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其他收益」、「破產費用」、「共益費用」、「其他費用」、「所得稅費用」科目結轉至「當期清算凈損益」科目。同時將「當期清算損益」科目余額轉入「累計清算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結束日,剩餘破產債權不再清償的,按照其賬面價值,借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❺ 企業破產清算會計處理實務操作應釐清幾個問題
1、詐騙罪和破產欺詐罪。詐騙罪是一個「口袋罪」,《刑法》已經把詐騙罪在一定程度上分解為普通的詐騙罪和特殊的詐騙罪。根據這一立法理念,破產欺詐罪不再適宜裝入普通的詐騙罪。破產欺詐罪在犯罪目的和侵犯的客體等方面都有別於普通的詐騙罪。
2、職務侵佔罪和破產詐騙罪。主要區別:(1)主體不同。前者是自然人,後者包括單位本身。(2)犯罪客體不同。前者是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後者是債權人的債權。(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非法佔有企業財產,後者是逃避債務。
3、妨害清算罪與破產欺詐罪。妨害清算罪與破產欺詐罪的主要區別:(1)犯罪時間不同。清算程序的啟動要在破產宣告以後開始,所以清算組織介入是在公司被宣告破產後開始。而破產欺詐罪的期限是破產宣告前的法定期限和破產程序期間,所以,二者的期限跨度不一樣,是包容關系。(2)主體不同。妨害清算罪的主體是清算人,而破產欺詐罪是一般主體。二者是包容關系。當然,清算人可能一個行為觸犯這兩個罪名,可按照想像競合犯處理。
❻ 有關會計處理企業破產清算怎麼做
關於印發《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6]23號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為進一步規范企業破產清算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我部制訂了《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附件: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財政部2016年12月20日
附件: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pdf
❼ 母公司對子公司破產清算的會計處理問題
如果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實體,則母公司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負有限責任,這樣你所說的「對子公司員工的責任,比如說員工安置、經濟補償金等等」就不由母公司負責,這些已子公司破產清算的剩餘財產為限承擔上述責任。具體安公司法和破產法的規定進行。 如果母公司出資額未足額到位,則母公司應將出資額補齊。 如果子公司為非獨立法人,則母公司負無限責任,承擔你所說的那些責任。不過話又說回來了,如果不是獨立法人就不存在破產為題,而是撤銷,這樣母公司亦負無限責任。 母公司不能自行決定子公司的破產,但母公司作為大股東可以提出對子公司的清算(中止經營),這與子公司經營狀況無關,但要依公司法和企業章程、按法定程序進行。 子公司在資不抵債時,子公司、子公司的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子公司的破產。
❽ 破產清算財務 處理大概是怎麼做的呢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清算的會計處理,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供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的相關財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及其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法院宣告破產處於破產清算期間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破產企業)。
第二章 編制基礎和計量屬性
第三條 破產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以非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四條 破產企業按照法院或債權人會議要求的時點劃分會計期間,並編制破產財務報表。
第五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財產應當以破產清算凈值計量。
破產清算凈值是指,在破產清算的特定環境下和法定時限內,最可能的變現價值扣除相關的處置稅費後的凈額。
第六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債務應當以清償價值計量。
清償價值是指,不考慮企業的實際清償能力和折現因素,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企業應當清償的金額;經債權人申報並經法院確認的債務,其清償價值應為法院確認的金額。
第三章 確認和計量
第七條 破產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後,按照破產宣告日的破產清算凈值和清償價值對財產和債務進行初始確認,相關差額直接計入累計清算凈損益。
第八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財產應當按照破產清算凈值進行後續計量,債務按照清償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破產企業應當對財產和債務的賬面價值按照破產財務報表報告期末(以下簡稱「破產報表日)的破產清算凈值或清償價值進行調整,差額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九條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財產處置的,破產企業應當終止確認相關被處置財產,並將處置所得金額與被處置財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扣除直接相關的處置費用後的差額,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債務清償的,應當先按照償付金額,終止確認該債務項目部分賬面價值。剩餘賬面價值在企業的償付義務完全解除時,應當終止確認並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十條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各項費用、取得各項收益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十一條 計入當期清算損益的所得稅費用,應當僅包括基於本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繳納所得稅額。
第十二條 破產企業因盤盈、追回、購入等方式在破產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破產清算凈值進行初始計量,初始確認的賬面價值與取得該財產的成本(如有)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十三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新承擔的債務,應當按照承擔時的清償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並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四章 破產財務報表的列報
第十四條 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編制破產財務報表,向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等報表使用者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的財務狀況、現金流量變動、清算損益和破產債權償付狀況。
第十五條 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包括破產財務狀況表、清算損益表、破產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應當以破產宣告日為破產報表日編制破產財務狀況表及相關附註。
在法院或債權人會議所要求的時點,破產企業應當根據該時點確定破產報表日,編制破產財務狀況表、清算損益表、破產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在向法院申請裁定破產終結前,破產企業應當編制清算損益表、破產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第十六條 破產財務狀況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報表日財產的破產清算凈值、債務清償價值和累計清算凈損益。
財產項目和債務項目的差額在破產財務狀況表中作為累計清算凈損益列示。
第十七條 清算損益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收益、費用。清算損益表中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處置財產、清償債務、調整財產債務賬面價值、支付破產費用、支付共益債務、支付所得稅等。
第十八條 破產現金流量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貨幣資金余額的變動情況。破產現金流量表採用直接法編制,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處置財產、清償債務、支付破產費用、支付共益債務、支付所得稅等。
第十九條 債務清償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債務清償情況。債務清償表應當根據破產法規定的債務清償順序,按照各項債務的明細單獨列示。債務清償表中列示的各項債務至少應當反映其原賬面價值、確認金額、清償比例、實際需清償比例、本期及累計清償金額、尚未清償比例等信息。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條 破產企業應當在破產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破產財產明細信息,包括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和期末余額。
(二)未確認債權的明細,包括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和期末余額。
(三)期末貨幣資金余額中已經提存用於向特定債權人分配或向國家繳納稅款的金額。
(四)財產處置損益的明細信息,包括財產性質、處置收入、處置費用及處置凈收益。
(五)破產費用的明細信息,包括費用性質、金額等。
(六)共益費用的明細信息,包括費用性質、金額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在本規定施行日之後被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XX月XX日起施行。《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