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丟失怎麼辦6
① 會計憑證遺失如何處理
財務會計憑證丟失處理:財務記賬憑證丟了,如果是手工記賬的單位,可以手工做一張同樣的憑證;如果是財務軟體記賬,直接進財務軟體再列印一張就可以了,這些都很容易處理,最主要的是原始憑證。
出入庫單相對簡單,可以直接復印存根聯。銀行業務可以直接去銀行補打相應的回單。如果是發票丟失,就需要去相關單位,找到存根聯進行復印,並寫清說明作為憑證附件。
會計憑證的保管是指會計憑證記賬後的整理、裝訂、歸檔和存查工作。會計憑證作為記賬的依據,是重要的會計檔案和經濟資料。本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可能因為各種需要查閱會計憑證,特別是發生貪污、盜竊、違法亂紀行為時,會計憑證還是依法處理的有效證據。
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進行賬簿登記,如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
② 如果會計憑證丟了怎麼辦
原始憑證丟失如:發票,應到出票單位財務部門復印其存根聯,並加蓋出票單位財務印章;銀行回單,可以到銀行會計部門復印其底聯,並加蓋銀行結算帳
③ 會計做帳把原始憑證弄丟了,怎麼辦
會計做帳把原始憑證弄丟了,怎麼辦: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2、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3、自製原始憑證丟失可至相關部門再列印一份。
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
原始憑證不僅能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還可以明確經濟責任,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文件。工作令號、購銷合同、購料申請單等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各種單證不能作為原始憑證並據以記賬。
④ 我的一本記帳憑證丟了怎麼辦
你的憑證都沒有鎖起來的嗎?如果是因為沒上鎖而丟了,責任也完全在你身上啊.
⑤ 記賬憑證丟失一本,怎麼辦怎麼解決
賬簿及記賬憑證的遺失,通俗的說也可稱為丟失,是由於疏忽或不可抗力而失去或失掉賬簿及記賬憑證。從法律角度上應當認定是一種非主觀故意的丟失行為,可以稱為「善意的丟失」。如賬簿及記賬憑證因被盜、失竊、洪災、地震、海嘯、火災等造成的遺失。《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的行為,稅務機關有權處罰。對未按照規定設置賬簿的行為,比較好理解。對未按照規定保管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又包括哪些呢?《征管法》同時規定,納稅人對賬簿及記賬憑證的保管責任包括按照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以及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可見遺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並不是一種「未按照規定保管」的行為,《征管法》沒有明確規定遺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應當處罰。按照法治的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因而在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前提下,不能對遺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但同為遺失,發票和稅務登記證件的遺失,就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丟失發票和發票存根聯屬於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可給予處罰。《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但也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綜上所述如果你應該盡自己最大的努力找回丟失的記賬憑證,實在找不到了最好寫個書面的說明材料並且公司負責人簽字以備稅務部門以後稽查啥的~~~只要不是主觀上故意丟失,並及時做好相關說明公證,是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⑥ 會計憑證丟失
恩
是的。記賬公司給做的帳。會計賬本可以重新列印,但是記賬憑證丟失也代表粘貼在後面的原始憑證全部丟失呀?這個沒辦法在補辦的呀。所以棘手。快遞公司已經確認此件丟失了。
⑦ 根據國家規定丟失會計憑證如何處理
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1、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會計人員有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4、有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憑證的保管主要有下列要求: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註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根據財政部制定的規定: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可以復制。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註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註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
5、每年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在年度終了時可暫由單位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後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6、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