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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試用期怎麼提離職

發布時間: 2021-08-16 16:36:33

Ⅰ 請問會計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應該怎麼公司有我的會計證等資料,在稅務及以後的會計上有沒有影響

沒有影響,事實大於形式,公司只是有你的資料 任何會計人員的資料到任何公司都會留的,不會產生影響 試用期辭職很簡單的,如手頭有工作 那就理出工作交接清單做完交接 提交一份辭職報告 就OK了

Ⅱ 內部會計,做會計的懂得,一個月試用期後我覺得不合適,提出辭職,工資該怎麼結,工作該做到什麼程度

竟然威脅你!什麼老闆啊,還是試用期,你有權力不幹呢!把自己做過的工作交接單丟給他就算了,不給工資告發他去,內部會計你了解東西也不少,誰怕誰呢!另一個理性的做法是:你來的時候應該知道4月的帳沒做清,而你也入職了,建議你除了做好你入職後的帳務外,把4月的帳也給他理清,然後再申請再談,如果談不妥或跟入職前說的不一樣,那也沒必要再做下去,這樣的老闆算了

Ⅲ 會計試用期離職該辦什麼手續

結賬,辦理會計交接手續,編寫會計移交清冊,把自己經手的東西寫清,以便與後任交接者分清責任。

財務人員試用期可以不交接離職嗎

當然不能了,不論是不是試用期,離職前如有必要都要做好交接工作。誰說試用期離職就不用交接的?這樣的工作態度和品行就比較差了。

Ⅳ 試用期為兩個月的什麼時候提辭職做財務的,如果到離職時間,但沒有人來交接,應該怎麼辦

您好,中國快律為您解答。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希望能幫助到您。

Ⅵ 會計在試用期內想要辭職,需要寫辭職報告嗎還需要交接工作嗎

需要交接工作的,

辭職信就是一份通知書,簡單寫寫就行了
辭職報告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因XXXX事,)經本人再三考慮,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特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希望你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選接任我的工作。
名字
時間

辭職報告
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公司對我的培養,長期以來對我的關心和照顧,使我得到了家庭般的溫暖。和大家在一起的日子裡,讓我學到了很多知識,學會了很多為人處事的原則。
現由於個人原因(家庭原因/身體原因等等)不能在公司繼續工作了,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特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希望你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選接任我的工作!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Ⅶ 我(會計)試用期內辭職,公司遲遲不放人,該怎麼辦呢

試用期直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企業扣押你工資是違法的。

員工辭職企業無權拒絕,並且企業得將工資結清給員工,如果企業扣押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會計試用期怎麼提離職擴展閱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Ⅷ 會計試用期辭職

認真看我下面的回答,這是正確辭職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提出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網路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Ⅸ 會計人員在試用期辭職需要注意什麼

是提前15天遞交辭呈

Ⅹ 會計試用期一個月辭職

交接就是把公司交給你負責的東西,轉交給你的下一任。剛一個月有什麼可交接的,直接走人,又不是主管會計。直接告訴他們,給有什麼可以交接的,把工位和領用的東西交接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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