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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30年後怎麼銷毀

發布時間: 2021-08-16 13:04:15

Ⅰ 會計憑證超過了30年,如果丟失了,現任的會計需要負責嗎

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是20年,超過20年的可以由上級主管部門監督銷毀,像你所說的已經超30年了,現任會計根本不需要負責任。

Ⅱ 會計憑證會計憑證的保管期滿後,要根據( )批准後方可銷毀 謝謝

您好!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按規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憑證,銷毀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l)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銷毀清冊,列明所銷毀的會計憑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的時間等等。
(2)由單位負責人在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3)銷毀時,應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督。
(4)監銷人員在會計憑證銷毀前,應當按照銷毀清冊所列的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憑證;銷毀後,應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因此,答案是D 謝謝閱讀!

企業記賬憑證多長時間銷毀

根據財政部令第79號文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發布,最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便於單位檔案的統一管理,並結合會計檔案的實際利用需求,新《管理辦法》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並將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為3年、5年、10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10年,將保管期限為15年、25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30年。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因此,目前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為30年,企業保存年限若是不到30年,不得擅自銷毀。
(1)永久保存: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2)保存30年: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及其他復雜性賬簿)、會計檔案移交清冊

(3)保存1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

(4)其他:固定資產卡片賬於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

會計憑證是記錄企業經濟業務發生、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並在會計憑證審核無誤後進行賬簿登記。

會計憑證按其編製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又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最初發生之時即行填制的原始書面證明。記賬憑證又稱記賬憑單,是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按照經濟業務的事項的內容加以歸類,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後所填制的會計憑證。記賬憑證是登入賬簿的直接依據。

Ⅳ 會計憑證銷毀的問題

會計憑證銷毀是指 憑證連同憑證所附的一些附件 比如發票之類的 一起全部銷毀嗎?
是的。但是會計檔案中如果保管年限要求不一致的,以時間最長的為准。
例如,銀行對賬單(原始憑證)要求保管年限為5年,會計憑證要求保管年限為15年,這張會計憑證及其附件就要15年後才能銷毀。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特殊規定外,銷毀程序:
1)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2)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3)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4)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有兩種情況,即使保管期滿,也不得銷毀:
1)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2)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Ⅳ 會計檔案的銷毀規定

(1)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共同提出銷毀意見,會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鑒定、嚴格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2)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非國有企業會計檔案要銷毀時,報本單位領導批准後銷毀;國有企業經企業領導審查,報請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後銷毀。
(3)會計檔案保管期滿,但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4)銷毀檔案前,應按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的項目逐一清查核對;各單位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部門和財會部門共同派員監銷;各級主管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務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才加監銷;會計檔案銷毀後經辦人在「銷毀清冊」上簽章,註明「已銷毀」字樣和銷毀日期,以示負責,同時將監銷情況寫出書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報本單位領導,一份歸入檔案備查。

Ⅵ 會計檔案怎麼銷毀

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條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一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Ⅶ 請問所有的帳本和憑證應經過幾年之後才可以銷毀.

根據1999年1月1日起執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精神,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是:

(l)原始憑證:15年。

(2)記賬憑證:15年。

(3)匯總憑證:15年。
原始憑證是15年,記賬憑證是15年,總賬(包括日記賬)15年,明細賬15年,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25年,輔助賬簿15年.月,季度財務報告3年,年度財務報告永久保存.(以上指企業單位)

Ⅷ 會計憑證 銷毀

憑證要求保存15年,如果涉及往來業務沒有清理的應該永久保存。
稅務局一般只是要求查往前3 年的,除非有特殊情況才會查三年以前的。

Ⅸ 企業內賬(包括會計憑證)需要保存多久才銷毀

帳薄、憑證30年,財務報告永久。銀行對帳單、調節表10年……

Ⅹ 會計憑證按規定保管期滿後,可由會計人員銷毀

我覺得是錯的,書上原話:保存期滿後也不得自行銷毀,要按規定手續報請批准後才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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