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騙稅案會計怎麼處罰
騙取出口退稅罪相關法律
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 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8.28 法釋{1998} 20號) 第一條以進行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使用虛假、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者採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一百九十條、第 一百九十一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勾結逃匯的,以逃匯罪的共犯處罰。 第五條 海關、銀行、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商業單據而出售外匯,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條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同時觸犯二個以上罪名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 的,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用於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資金予以 沒收,上繳國庫。 第八條 騙購、非法買賣不同幣種的外匯的,以案發時國家外匯 管理機關制定的統一折算率摺合後依照本解釋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五十二、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204條第1款)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❷ 企業涉嫌騙稅,擔任公司的會計承擔責任嗎
企業涉嫌騙稅,擔任公司的會計需不需要承擔責任:
1、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要看案情,是否直接參與
2、如達到刑事量刑標准可能會以從犯進行刑事處罰
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❸ 納稅人採取偽造出口退稅虛報出口騙取稅額達50萬,按什麼處罰
關於騙取出口退稅犯罪的認定應當注意兩方面的問題:一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認定;二是牽連犯的定罪處罰原則。
(一) 關於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認定
關於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認定,首先應注意鑒別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目前,騙取出口退稅犯罪越來越專業化,很多犯罪分子為了更隱蔽地騙稅和長期騙稅,專門成立了用於騙稅的公司。在廣東普寧、潮陽騙稅大案中就出現了這種現象:犯罪分子自己注冊多個虛假公司,這些虛假公司不進行任何生產活動,其主要業務就是騙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對於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應按自然人犯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但以從事犯罪活動為主業,仍應當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其次是注意新的司法解釋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構成本罪的特別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構成本罪的,以前僅限於這些企業自己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發布的《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並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 對納稅人繳納稅款後又騙取所繳納稅款的行為性質的討論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規定處罰。立法這樣規定可能是認為納稅人此時的犯罪目的不是為了騙取出口退稅款,而是為了彌補該納稅人因繳納稅款而造成的損失,是變相逃避納稅義務。
②這個規定可能導致兩個問題:(1)如果納稅人一次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就超過了自己所繳納的稅款,那麼納稅人這一個行為就構成兩個犯罪:偷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這顯然是違反犯罪構成的基本理論的。有學者認為實在是莫名其妙。(2)偷稅罪的犯罪構成就有兩種了:一種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犯罪構成,一種是本款的犯罪構成:採取假報出口、虛報出口的方法把繳納了的稅騙回來。這是對偷稅罪概念的否定。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和比例達到一定程度的行為。因此,偷稅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應繳未繳的稅款。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假報出口、虛報出口的方法又把稅款騙回來的行為完全符合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犯罪構成,不應從騙取出口退稅罪中分離出來。對這一問題的正確理解關鍵在於理解納稅人所騙出口退稅款的性質。納稅人一旦納稅,該稅款就已進入國庫,已經變成國家財產。納稅人將已經屬於國家的財產騙出來,其行為性質當然不同於偷稅。而且,納稅人採取的方法也不是塗改賬目、偽造憑證等方法,而是完全符合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犯罪構成的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刑法的表述表明立法機關在這一點上的認識並不明確。立法機關使用了「騙取所繳納的稅款」這樣的詞語,而事實上,這些稅款此時已不屬於納稅人所有,屬於國庫財產。納稅人騙到的退稅款也不是他以前所繳納的稅款,而是國庫收入。
當然,在立法沒有變更前,對這種行為的定罪處罰只能以本款規定為依據。但我們希望立法機關能盡快修改本款的規定,也希望有更多的專家,尤其是稅務部門的專家關注本款的修改。
(三) 關於牽連犯的定罪處罰
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是一個以騙取出口退稅罪為核心,牽涉到十幾種犯罪的罪群。這些犯罪有些具有刑法理論上的牽連關系,例如行為人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以之騙稅,同時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受賄後違法辦理出口退稅,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對於這些牽連犯應該如何定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但以「從一重處斷」(即按所涉及的罪名中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刑)為主流。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發布的《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也明確規定「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筆者認為這一規定存在不妥之處。
⑤但刑法分則對牽連犯的定罪處罰並沒有遵循這一原則,而是「百花齊放、異彩紛呈」。首先,對於絕大部分的牽連犯如何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其次,既規定有數行為數罪、數罪並罰(如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也規定有數行為一罪,數罪一罰,且明確規定按何罪處罰(如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條),還規定有「擇一重罪處罰」(如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則為牽連犯規定了單獨的較重的法定刑。
⑥對牽連犯實行「從一重罪處斷」還容易導致司法實踐中的「同罪異罰」或「異罪同罰」,損害法律的權威和統一。由於對具有牽連關系的數罪中何罪為「重罪」判斷的不一致,同樣的案件,有些法院定為此罪,有些法院則定為彼罪,還有的法院則採取數罪並罰,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時期的判決也不一致。
對牽連犯「從一重處斷」的定罪處罰原則在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中的缺陷更為明顯。由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騙取出口退稅必不可少的一環,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人一般都會同時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兩者相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於「處罰較重的罪」。多名騙取巨額出口退稅款的犯罪分子因此被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判刑,其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則不定罪。這樣定罪導致的結果是行為人本來是為了騙取出口退稅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而且也確實實施了騙稅行為,最後行為人卻沒有犯騙取出口退稅罪。顯然,這樣的定罪結果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這樣的判決結果不僅普通群眾聽著不合理,大概也是犯罪分子沒有想到的。
因此,從理論上說,真正罰當其罪的做法是對騙取出口退稅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或其他犯罪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和其他罪數罪並罰,而不是僅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罪名以一罪定罪處罰。從立法來看,刑法並未規定對騙取出口退稅罪及其牽連犯應實行「從一重處斷」,因此數罪並罰是合法的。
(四)職務犯罪的認定
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中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不僅包括刑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的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還包括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普通的濫用職權罪,第二款規定了徇私舞弊的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是濫用職權在稅收征管和出口退稅工作中的表現之一,這兩罪與濫用職權罪之間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如果行為人濫用職權的行為既有徇私舞弊的,也有未徇私舞弊的,或無法證實徇私舞弊的,可否數罪並罰?例如,有些地區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是為了私利,而是為了本地區的「發展」,為了「涵養稅源」,濫用職權,違法發售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個人沒有從中得到一點好處,但確實給國家稅收造成了重大損失;或者現有證據能夠證實非法退稅,但無法證實行為人徇私舞弊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對行為人以濫用職權罪和本罪數罪並罰。
還應當注意,濫用職權和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都是故意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因為過失導致巨額稅款被騙,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的,還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
在職務犯罪的認定中還應當注意區分職務犯罪與其他非職務犯罪共犯的區別。行為人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往往會在客觀上為他人實施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偷稅、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起到輔助作用。因此,必須注意劃清本罪與這些犯罪的界限,其關鍵在於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與這些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查明行為人主觀上與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相互勾結,那麼,其在客觀上所實施的非法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行為就屬於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等犯罪的組成部分,對其應當以各個犯罪的共犯定罪處罰,而不再按本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對於職務犯罪牽連犯的處罰也應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進行,道理如前。
❹ 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稅罪會怎麼處罰
關於騙取口退稅犯罪認定應注意兩面問題:騙取口退稅罪認定;二牽連犯定罪處罰原則
() 關於騙取口退稅罪認定
關於騙取口退稅罪認定首先應注意鑒別單位犯罪自犯罪目前騙取口退稅犯罪越越專業化犯罪更隱蔽騙稅期騙稅專門立用於騙稅公司廣東普寧、潮陽騙稅案現種現象:犯罪自注冊虛假公司些虛假公司進行任何產其主要業務騙稅按照《高民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律關問題解釋》第二條規定於種情況應認定單位犯罪應按自犯罪追究行刑事責任公司合立事犯罪主業仍應認定自犯罪
其注意新司解釋進口經營權公司、企業構本罪特別規定進口經營權公司、企業構本罪前僅限於些企業自騙取口退稅行高民院20029月發布《關於審理騙取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六條規定:進口經營權公司、企業明知意欲騙取家口退稅款仍違反家關進口經營規定允許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並自行報關騙取家口退稅款依照刑第二百零四條第款、第二百十條規定定罪處罰
(二) 納稅繳納稅款騙取所繳納稅款行性質討論
刑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繳納稅款採取前款規定欺騙騙取所繳納稅款依照本第二百零條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所繳納稅款部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即納稅繳納稅款採取假報口或其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稅款依照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所繳納稅款部依照騙取口退稅罪規定處罰立規定能認納稅犯罪目騙取口退稅款彌補該納稅繳納稅款造損失變相逃避納稅義務
②規定能導致兩問題:(1)納稅騙取口退稅行超自所繳納稅款納稅行構兩犯罪:偷稅罪騙取口退稅罪顯違反犯罪構基本理論者認實莫名其妙(2)偷稅罪犯罪構兩種:種刑第二百零條犯罪構種本款犯罪構:採取假報口、虛報口繳納稅騙偷稅罪概念否定根據刑第二百零條規定偷稅罪指納稅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賬簿列支或者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拒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手段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比例達定程度行偷稅罪犯罪象能應繳未繳稅款 納稅繳納稅款採取假報口、虛報口稅款騙行完全符合騙取口退稅罪犯罪構應騙取口退稅罪離問題確理解關鍵於理解納稅所騙口退稅款性質納稅旦納稅該稅款已進入庫已經變家財產納稅已經屬於家財產騙其行性質同於偷稅且納稅採取塗改賬目、偽造憑證等完全符合騙取口退稅罪犯罪構假報口或其欺騙手段刑表述表明立機關點認識並明確立機關使用騙取所繳納稅款詞語事實些稅款已屬於納稅所屬於庫財產納稅騙退稅款前所繳納稅款庫收入
立沒變更前種行定罪處罰能本款規定依據我希望立機關能盡快修改本款規定希望更專家尤其稅務部門專家關注本款修改
(三) 關於牽連犯定罪處罰
騙取口退稅犯罪騙取口退稅罪核牽涉十幾種犯罪罪群些犯罪些具刑理論牽連關系例行偽造家機關印章、虛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騙稅同構偽造家機關公文、印章罪、虛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口退稅罪;稅務機關工作員受賄違辦理口退稅同構受賄罪徇私舞弊口退稅罪於些牽連犯應該何定罪處罰司實踐各做重處斷(即按所涉及罪名處罰較重罪名定罪處刑)主流高民院20029月發布《關於審理騙取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實施騙取口退稅犯罪同構虛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犯罪依照刑處罰較重規定定罪處罰筆者認規定存妥處
⑤刑則牽連犯定罪處罰並沒遵循原則百花齊放、異彩紛呈首先於絕部牽連犯何處罰律沒明文規定;其既規定數行數罪、數罪並罰(第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數行罪數罪罰且明確規定按何罪處罰(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擇重罪處罰(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則牽連犯規定單獨較重定刑
⑥牽連犯實行重罪處斷容易導致司實踐同罪異罰或異罪同罰損害律權威統由於具牽連關系數罪何罪重罪判斷致同案件些院定罪些院則定彼罪院則採取數罪並罰甚至同院同期判決致
牽連犯重處斷定罪處罰原則騙取口退稅犯罪缺陷更明顯由於虛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口退稅必少環騙取口退稅行般都同觸犯虛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根據刑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騙取口退稅罪高定刑期徒刑兩者相較虛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於處罰較重罪名騙取巨額口退稅款犯罪虛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判刑其騙取口退稅行則定罪定罪導致結行本騙取口退稅才虛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確實實施騙稅行行卻沒犯騙取口退稅罪顯定罪結違反罪刑定原則判決結僅普通群眾聽著合理概犯罪沒想
理論說真罰其罪做騙取口退稅同構虛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或其犯罪騙取口退稅罪其罪數罪並罰僅依照刑處罰較重罪名罪定罪處罰立看刑並未規定騙取口退稅罪及其牽連犯應實行重處斷數罪並罰合
(四)職務犯罪認定
騙取口退稅犯罪涉及家機關工作員職務犯罪僅包括刑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口退稅罪違提供口退稅憑證罪包括刑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第三百九十七條第款規定普通濫用職權罪第二款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口退稅、違提供口退稅憑證濫用職權稅收征管口退稅工作表現兩罪與濫用職權罪間特別與普通關系行濫用職權行既徇私舞弊未徇私舞弊或證實徇私舞弊否數罪並罰例些區稅務機關工作員私利本區發展涵養稅源濫用職權違發售發票、辦理口退稅、抵扣稅款沒點處確實給家稅收造重損失;或者現證據能夠證實非退稅證實行徇私舞弊種情況應行濫用職權罪本罪數罪並罰
應注意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口退稅罪違提供口退稅憑證罪都故意犯罪家機關工作員失導致巨額稅款騙給家造巨損失能構玩忽職守罪
職務犯罪認定應注意區職務犯罪與其非職務犯罪共犯區別行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口退稅工作徇私舞弊行往往客觀實施詐騙、騙取家口退稅款、偷稅、非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起輔助作用必須注意劃清本罪與些犯罪界限其關鍵於查明行主觀否與些犯罪具共同犯罪故意查明行主觀與詐騙、騙取家口退稅款等犯罪具共同犯罪故意相互勾結其客觀所實施非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口退稅行屬於詐騙、騙取家口退稅等犯罪組部其應各犯罪共犯定罪處罰再按本罪處罰《高民院關於審理騙取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八條規定家工作員參與實施騙取口退稅犯罪依照刑第二百零四條第款規定重處罰
於職務犯罪牽連犯處罰應按照數罪並罰原則進行道理前
❺ 詐騙外貿退稅會計有什責任
騙取退稅即騙取出口退稅的簡稱,是指不法分子利用不真實的單據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騙稅行為不僅嚴重損害外貿出口企業的信譽,影響外貿出口的下沉秩序,而且嚴重破壞了出口退稅政策的貫徹執行。
為了防止、打擊騙稅行為,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法律規定。如對出口企業以「四自三不見」成交出口的產品(自逞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不見出口貨物、
不見供貨貨主、 不見外商),不予退稅。對從騙稅案件多發地區購進並在廣東九龍、汕頭海關及其所屬海關報出口的貨物,必須先了函調查核實無誤之後才能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對騙取退稅制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地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0000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外,
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處騙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 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騙取的出口退稅款數額不滿10000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以騙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企事業單位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騙取出口退稅款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外,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並處騙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本款罪的,
除處以罰金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較小、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以騙款5
倍以下的罰款。
❻ 朋友在的企業涉嫌騙稅,會計是兼職,朋友是出納,負責退稅的手續、聯系稅局,請問會被牽連嗎
直接經辦退稅手續,是直接責任人之一,一旦查獲,要承擔法律責任。
《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
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
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
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❼ 公司出口騙稅,會計主管和會計應承擔什麼責任
企業涉嫌騙稅,擔任公司的會計需不需要承擔責任:
1、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要看案情,是否直接參與
2、如達到刑事量刑標准可能會以從犯進行刑事處罰
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❽ 虛開增值稅發票會計不知情有什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8)出口騙稅案會計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刑法》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五十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5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