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離職沒招到人怎麼交接有會計主管
① 財務提出離職工作沒人交接可以走嗎
不可以沒有交接就走人。另外用人單位應該安排人員進行交接。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② 會計人員離職
如果就勞動法來看,你已經提出辭呈,也給一個月的時間了,找不找得到人來交接,是公司領導的事,沒人來接,你可以自己列一張交接清單,把交接事項寫好,看領導要找誰交辦,你也就算仁至義盡了。
一切按照規定來辦的時後,如果以後還是有問題,你提供協助,也只是個人意願,個人的職業道德而已,並不存在什麼法律上的問題。
在職期間如果有違法事項,不管人是否還在,都有責任的。
主管有責任要解決這類交接問題,不是你該想的,你的主管應該擔心的是,萬一找不到人你又離開了,工作誰來接?
你是個好人,會想到這些,但也請想想,誰在農歷年前換工作啊?這時真不好招人。
要是擔心沒人來交接就領不到工資,那就想多了,我覺得萬一到最後招不到人,主管還是要扛起來的,總不會叫一位離職員工去扛吧?
③ 我是財務部主管,現在要離職沒有人交接怎麼辦
跟老闆商量啊!是直接走還是交接給老闆?
出納的賬跟錢對不起來,是在職的時候就發現了?還是離職後的事?老闆什麼態度?
④ 會計交接怎麼進行
交接前准備工作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27條規定,應作好以下准備工作:
(1)已結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等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移交點收
(1)現金要根據會計帳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電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政權數量要與會計帳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會計帳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說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4)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相符,如有未達帳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帳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專人負責監交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交接後事宜
(1)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帳簿,不得擅自另立帳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一份,存檔一份。
⑤ 會計離職需要交接的資料有哪些
交接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報表附註、會計文件、會計工具、印章和其他資料(如戶口登記簿、土地登記簿、會議記錄簿、文書檔案等) 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的企業,還應移交會計軟體、數據磁碟及相關資料。
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5)會計離職沒招到人怎麼交接有會計主管擴展閱讀
責任
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1、出納接替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不正確。根據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出納與會計自行辦理會計交接手續不正確。根據規定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3、不正確。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交接工作完成後,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⑥ 財務負責人離職沒有交接賬務方面的材料,之後單位賬務出問題,我要擔責任嗎
你好
首先,先不要擔心,我曾一直擔任上市公司財務管理及集團財務管理,有著豐富的財管經驗
我們要遇見問題解決問題,見招拆招
其次,我們要看看是什麼問題,如果你能證明是之前財務負責人的問題的話,請看一下接下來的文字 :
要看錯誤的性質而定。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刑事責任:在職期間,所犯錯誤觸犯刑法有關規定;
2、民事責任:在職期間,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
3、勞動糾紛:離職1年以內,由於在職期間錯誤造成損失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
最後,有任何問題我們隨時溝通,也可以私信我,祝你好運!
⑦ 會計辭職,如果沒人接手,就不能走了嗎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和批準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⑧ 會計辭職沒人交接可以走嗎
不可以沒有交接就走人。另外用人單位應該安排人員進行交接。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⑨ 出納未招到人期間會計和財務主管頂崗,直到招到出納可以嗎
理論上是不可以的,一般的私人企業就沒有這么高的要求了,畢竟,不止一個會計,兩人分工明確,相互遏制就可以了。
⑩ 記賬公司會計離職,離職通知書上遞一個月,仍未招到人交接,自行離職後,沒申報產生的責任我需要負責嗎
會計離職通知書上遞一個月,仍未招到人交接,自行離職後,沒申報產生的責任需要負責嗎?
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辭職,30天後走人,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承擔責任。
顯然,未招聘到人,是單位責任。同樣的,離職後發生沒人申報也是公司可以預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