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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離職怎麼解綁會計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1-08-14 10:53:21

① 會計怎樣辭職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有兩種形式: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辭職書(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只不過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基於上述規定,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後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3、注意:辭職通知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掛號信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
4、你可以考慮按第一種方式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② 我是做財務的,我要辭職,我應該怎麼

1、 首先要寫一份申請辭職報告,寫明辭職原因,辭職報告的落款要求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及遞交辭的具體日期。遞交本單位人事管理部門。

2、如果你真想走人,提前30天遞交辭職通知書給老闆,到時候老闆批與不批,同意與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後果老闆承擔,一切與你無關。

3、 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4、辭職公司前 ,員工為公司工作,付出了勞動,公司應該為員工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所欠工資應該補發。如不發放,屬於拖欠工資行為,是違法的行為,你可以舉報。

5、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6、辭職後,屬於你的東西通通可以帶走。屬於單位東西的通通留下。拒不交出的反映到勞動局,由勞動局責令交出。

③ 會計如何離職

你現在在試用期還是屬於公司的正式員工?如果是試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
如果是正式員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離職,到時間辦理離職手續就可以。
以上勞動法都有規定的,公司規定不用理會。

④ 會計人員離職

如果就勞動法來看,你已經提出辭呈,也給一個月的時間了,找不找得到人來交接,是公司領導的事,沒人來接,你可以自己列一張交接清單,把交接事項寫好,看領導要找誰交辦,你也就算仁至義盡了。
一切按照規定來辦的時後,如果以後還是有問題,你提供協助,也只是個人意願,個人的職業道德而已,並不存在什麼法律上的問題。
在職期間如果有違法事項,不管人是否還在,都有責任的。
主管有責任要解決這類交接問題,不是你該想的,你的主管應該擔心的是,萬一找不到人你又離開了,工作誰來接?
你是個好人,會想到這些,但也請想想,誰在農歷年前換工作啊?這時真不好招人。
要是擔心沒人來交接就領不到工資,那就想多了,我覺得萬一到最後招不到人,主管還是要扛起來的,總不會叫一位離職員工去扛吧?

⑤ 會計已經離職四年還要對以前的賬目負責嗎

會計工作交接的移交內容
移交人員必須將其會計工作及所經管的會計檔案、資料及其物品等在規定期限內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具體移交事項一般包括:
1、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
2、各類會計印章、文件資料;
3、未使用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票證;
4、現金等其他實物資產;
5、會計軟體及密碼、數據存儲介質(含光碟、微閃盤、移動硬碟等非紙質存儲戒指,下同)及相關資料;
6、未了事項和疑難、特殊問題說明;
7、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項。
第十條
會計工作交接的程序要求
1、移交准備
①已受理的會計事項,還未填制記賬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賬簿的,應當登記完畢,並在各賬戶最後一筆余額上加改移交人名章;
③核對銀行存款賬戶余額和銀行對賬單余額,若不一致,需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並就未達賬項逐一說明情況;
④核對賬目,做到賬賬、賬證、賬實(指直接經管實物)相符;
⑤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⑥整理應當移交的各項資料;
⑦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具體事項(移交清冊應包括:企業名稱,工作交接原因,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姓名、職務,交接基準日,具體移交事項,需說明的問題,移交清冊及附件的頁數,交接完畢時間等)。
2、具體交接
准備工作完畢後,交接雙方應當在監交人的監督下,按移交清冊列明的具體事項,由移交人員逐項移交、接替人員逐項核收。具體交接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現金、有價證券應當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出現賬實不符的,由移交人員負責限期查清;
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完整無缺。若有短缺、不完整,必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上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③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的各會計賬簿的賬簿啟用及交接記錄規定欄次內簽名蓋章;
④檢查賬賬、賬證、賬實(指直接經管實物)是否相符;
⑤進行會計電算化核算的情況下,對會計數據應當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接替人員應當將書面會計資料與數據存儲介質內容進行檢查核對;
⑥會計機構負責人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財務收支及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3、簽訂移交清冊
第十一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字或蓋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第十二條
為保證交接的順利完成,避免影響正常的會計工作,移交人員未履行完交接工作前,不得離崗,公司人事部門也不為其辦理調離或離職手續。
第十三條
接替人員應在年度內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另立新賬,以保證會計記錄的連續完整。
會計交接注意事項:
第一。交接表要寫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
第二。發票要看仔細。發票本數與事實相符。企業帳要與銀行帳相符。現實和實務往來是否相符。保管帳與實務是否相符。要清點倉庫。固定資產也要盤點。
第三。有時間的話,單位往來帳要相核對。個人帳要核對。

⑥ 會計已經離職四年還要對以前的賬目負責嗎

身為會計人員,基本道德操手要具備。
會計已經離職四年還要對以前的賬目負責。
1,會計法確實是有規定,可以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訴其責任。

2,由於你只是會計,財務部門一般設置有主管和經理。而且他們對你的工作有復核的責任,如果你真的過失導致企業損失,也是她們和你一起承擔。
3,從法律上講承擔責任也不是平均分攤。職位越高,承擔責任越大。就一般財務工作而言主要是財務主管負擔主要責任。
4,從法律角度說,賬出錯並不等於導致公司經濟利益損失,而且還可以要求客戶退款。一般情況對方公司不會賴賬,如果真的要賴,可以進行法律訴訟。一般訴訟期是2年的,按時間上說都可以。

⑦ 會計離職原因怎麼說

你可以說:1、原來的公司規模小,業務量也少,不利於我的業務發展;2、因為公司業務少,給的報酬少,因此想換一個環境。

⑧ 怎樣把在原公司掛職的會計證解除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般來說公司同意就可以解除的,可以去財政局進行深一部咨詢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再次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⑨ 已經離職了,單位不變更財務負責人,怎麼辦

作為財務人員,只需要把自己離職這個事實,光明正大的告訴稅務局就行了。

企業稅務登記的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更換財務負責人而不辦理變更手續,那是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是要受到行政處罰的。既然屬於違法行為,那稅務機關就有責任去糾正去處罰,作為財務人員,只需要把自己離職這個事實,光明正大的告訴稅務局就行了。

(9)已離職怎麼解綁會計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二十五條也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財務人一定要明白,財務工作本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會計人員在離職的時候必須要到稅局辦理好財務負責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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