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毀隱匿會計賬簿怎麼找證據
1.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定性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L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定性依據:
《會計法》第2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處理處罰依據:《會計法》第44條''隱匿 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甚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刑法》第162條第2款"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而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7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2. 什麼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
隱匿會計憑證、賬薄就是指個人或者單位在有關機關監督檢查其會計工作,調查了解有關犯罪證據,要求其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時,有意轉移、隱藏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是指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私自予以毀滅、損毀的行為。
3. 單位負責人指使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賬簿的這種行為應該受到什麼
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刑拘並處2—20萬罰金,參考《刑法》第162條
4.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相關說明
一、本罪是依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而增加的罪名。納入刑法第162條,作為162條之一。
二、實施這種犯罪的行為人一般是為了掩蓋其違法犯罪行為,故意銷毀證據和線索。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所有依《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不能因為列在「妨礙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一節,就理解為限於公司、企業人員。本罪主觀上是故意犯罪。客觀方面要達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侵害的客體是會計憑證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市場經濟管理秩序。
5. 根據會計法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的行為,
對,《會計法》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6.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目,財務會計報告
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犯罪作為一個堵漏性的罪名,立法機關在刑法修正案中加以規定,本身就是為了防止某些單位和個人在違法經營後將有關財務資料隱匿或銷毀,導致國家機關無法對其查處。1997年頒布的刑法中沒有規定,但在實踐中卻出現了大量的此類行為,行為人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毀滅罪證、掩蓋違法犯罪行為,以達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為打擊此類危害社會的行為,全國人大通過制定《刑法修正案》將此類行為規定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將罪名確定為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定罪的關鍵就是如何界定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中「隱匿」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該罪的追訴: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拒不交出」則是明知會計資料的去向,是不向相關部門移交,不影響會計資料的保存和完整性;妨礙依法對會計資料的管理和使用。拒不交出的行為必須是以逃避依法查處為目的時才應受到追訴。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行為雖不影響會計資料的保存和完整性,但在妨害相關機關為依法進行查處活動而使用會計資料時,其社會危害性與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社會危害並無實質差別,因而將為逃避依法查處而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行為規定為應受追訴的犯罪行為,符合立法原意。 直接向法院說明,請求法院調取,如果「拒不交出」的化,則構成該罪。
7. 犯了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怎麼判刑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