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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怎麼判刑

發布時間: 2021-08-13 02:50:13

㈠ 犯了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怎麼判刑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何認定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會計管理秩序和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會計資料是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重要記錄,對於有效實施國家經濟管理活動或者對於查證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具有重要作用。

我國會計法明確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述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1)、「隱匿」,是指個人或者單位在有關機關監督檢查其會計工作,調查了解有關犯罪證據,要求其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時,有意轉移、隱藏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2)、「銷毀」,是指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損毀的行為。

(3)、「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證明,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4)、「會計賬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系的賬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地記錄、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情況的簿籍,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5)、「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根據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會計核算資料編制的、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報告文書。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即所有依《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不能因為列在「妨礙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一節,就理解為限於公司、企業人員。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犯罪。客觀方面要達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侵害的客體是會計憑證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市場經濟管理秩序。

此外,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有關人員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也可以構成本罪。

(2)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怎麼判刑擴展閱讀

1、定性依據:

《會計法》第23條: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刑法》第162條第2款: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而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2、處罰: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3)、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㈢ 情節嚴重,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處罰為

答案:C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㈣ 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等構成犯罪的刑法上的處罰如何

根據《刑法修正案(一)》
一、 第一百六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㈤ 何為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是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一條增加規定的新罪名。1997年刑法對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直接做假賬,嚴重破壞會計秩序的行為作為單獨的犯罪作了規定,但對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違法行為則沒有單獨規定為犯罪。當時主要是考慮到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本身很少體現為犯罪目的,一般情況下實施這種行為是為了掩蓋犯罪事實、毀滅犯罪證據,或者是以此作為進行某種犯罪的手段,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偷稅罪就是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偷稅目的。其他如騙取出口退稅罪、貸款詐騙罪、侵佔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為了掩蓋罪行,逃避法律追究,通常都會隱匿、銷毀相關的會計資料,因此未對此種行為單獨作為犯罪加以規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會計工作在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國家強化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等方面的特殊作用也顯得越來越重要。而在近年來的實踐中,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頻頻發生,有些單位為了小團體的利益弄虛作假,有的甚至直接從事某些經濟犯罪活動,但當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時,不但不積極予以配合,而且將有關的會計資料轉移、隱藏起來,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更有甚者,直接將會計資料予以銷毀,嚴重影響執法活動。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嚴厲打擊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的違法行為,刑法修正案第一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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