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如何轉所
Ⅰ 有沒有人告訴我,注冊會計師轉所的流程是怎樣的
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會計師轉所工作,保證注冊會計師正常、合理流動,維護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財政部令第25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及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協)負責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事宜。
第三條注冊會計師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或離開原會計師事務所加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 應當辦理轉所手續。
注冊會計師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與分所(含分所與分所)之間調動時,其注冊會計師關系的變更,按本規定的相關要求辦理。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負責人,應當將其注冊會計師關系轉入分所。有特殊情況不能將注冊會計師關系轉入分所的,應當報分所所在地注協備案。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不得申請轉所:
(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期間,負責清算工作的該所股東(合夥人)代表。
(二)因執業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等部門檢查、調查,檢查或調查結論未下達之前。
(三)原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夥人),擬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夥人)時,尚未辦理完成股權轉讓(退夥)手續的。
(四)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五)地方注協規定不得轉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轉所,應當按照與轉出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約定,辦理財務、業務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認真填寫「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附表1,以下簡稱《轉所申請表》)。
注冊會計師為轉出所股東(合夥人)的,還應當辦理股權轉讓(退夥)手續。
第六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先將《轉所申請表》送轉出所,轉出所同意的,應當由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該所其他負責人(以下簡稱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並加蓋轉出所公章。轉出所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主任會計師授權該所其他負責人簽署轉所意見的,應將授權文件報所在地注協備案。
會計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及股權轉讓(退夥)手續的,注冊會計師可以向所在地注協提出書面投訴。地方注協接到注冊會計師投訴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
自地方注協調解之日起滿1個月,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仍未達成一致的,除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協可以直接為注冊會計師辦理轉出手續。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糾紛,由相關當事人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第七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將經轉出所同意的《轉所申請表》送轉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入所);具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轉所申請表》暫存在轉出地注協,待新所設立或確定轉入所後,再將《轉所申請表》送轉入所。
轉入所同意的,應當由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並加蓋轉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冊會計師,其轉出或者轉入,經會計師事務所授權,可由分所負責人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並加蓋分所公章。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授權文件報分所所在地注協備案。
第八條 在轉入所同意後的15個工作日內,注冊會計師應當持經轉出所和轉入所簽章同意的《轉所申請表》、注冊會計師證書,在所在地注協辦理轉所手續。
注冊會計師跨省級行政區域轉所時,應當在轉入所同意後的15個工作日內,在轉出地注協辦理轉出手續;並在轉出地注協同意後的15個工作日內,在轉入地注協辦理轉入手續。
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含合並、分立後新設)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自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完成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成轉入該所的手續。被吸收合並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應自合並協議正式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注冊會計師的轉所手續。
超過上述規定期限的,轉入所簽署的意見失效,注冊會計師應當經轉入所重新確認。
第九條地方注協應對轉所申請人提交的《轉所申請表》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對未按規定填寫《轉所申請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必要時,地方注協可要求注冊會計師提供《轉所申請表》中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
對於《轉所申請表》的相關內容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相關內容的,地方注協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本規定另有規定者除外),在《轉所申請表》、注冊會計師證書上蓋章並簽署意見。
第十條因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分立需批量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的,可以簡化相關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向地方注協申請,跨省級行政區域轉所的,應當先向轉出地注協申請,再向轉入地注協申請;
(二)會計師事務所提交「注冊會計師批量轉所、遷移匯總表」(附表2,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匯總表》)、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分立)相關協議或決議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證書;
(三)地方注協同意的,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及注冊會計師證書上簽署相關意見。
第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跨省遷移的,應當自遷入地財政部門下達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辦理注冊會計師的遷出、遷入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向遷出地注協申請,同時提交《注冊會計師匯總表》、遷入地財政部門批准遷入文件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證書;
(二)遷出地注協同意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上述材料提交遷入地注協;
(三)地方注協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及注冊會計師證書上簽署相關意見。
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將《轉所申請表》暫存轉出地注協,注冊會計師關系轉為該協會代管:
(一)擬成為新設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夥人)的。
(二)已辦理完轉出手續,尚無其他事務所同意轉入的。
(三)地方注協認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地方注協代管的注冊會計師,其注冊會計師關系保留1年。超過1年仍未轉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地方注協應撤銷其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注冊會計師離開會計師事務所,不再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在為注冊會計師辦理相關人事調動手續或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時,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地方注協書面報告並上交該注冊會計師證書。地方注協應當按相關規定注銷注冊,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轉所申請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地方注協認為必要時,可對《轉所申請表》所填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檢查,對於弄虛作假的,地方注協應予通報批評;符合撤銷、注銷注冊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提出轉所申請至轉出地注協辦理期間,尚未離開轉出所的,經轉出所同意可以執行業務並簽署報告。
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未辦理完畢時,不得在轉入所執行業務並簽署報告。
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地方注協在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時,應當同時在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中完成轉所操作。地方注協在批准注冊會計師轉所後的5個工作日內,在行業管理信息系統(cmis.cicpa.org.cn)中錄入注冊會計師轉所情況。
第十七條地方注協應將注冊會計師轉所信息在網站上進行公告。具有第六條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協應將涉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相關事由,在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轉所申請表》及其他附件應當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發的《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的暫行規定》(會協字[1995]101號)、《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注冊會計師轉所有關問題的答復》(會協字[1998]369號)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具有股東(合夥人)身份的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轉為非執業會員等有關事宜的批復》(會協[2006]68號)同時廢止。
Ⅱ 本人注冊會計師,我想轉所,但所里不同意,該怎麼辦
你應該不是合夥人吧,只是員工的話要看你們的合同情況了,如果涉及違約肯定要賠償。
Ⅲ 注冊會計師轉所大致流程是什麼
和換公司沒區別,就是要到注協辦一些手續,很簡單
Ⅳ 在哪可以找到會計師轉所信息
派出所和人事局。
Ⅳ 會計人員如何轉戰投行
1、投行現在不招本科應屆生,所以要麼去考研,要麼去會計事務所做幾年審計並成為注會,否則沒辦法進投行;
2、投行最重要的技能是法律和財務會計,嚴格來說,投行更喜歡學財會出身的,所以CPA要盡快考出來;
3、本科很難進入投行實習,但是進入事務所還是有希望的,多一點審計經驗還是很棒的;
4、目前國際板呼之欲出,所以英語,或者ACCA之類的東西未來會不會很有用,要看你個人的判斷了,國內投行面試大部分不很重視英語,但是中金、中信之流會非常重視,要求口語非常好;
5、西南財經大學在深圳的投行圈子裡面,很有人脈。深圳有許多非常市場化的好投行,比如國信、平安等等,你多跟校友接觸一下,對以後進入圈子有幫助;
6、想做投行,從研一就開始實習,一旦跟團隊混好了,畢業留下就沒什麼問題了。
7、本科一定要考出CPA,如果能再弄出來司法考試就錦上添花了。
投行,是投資銀行的簡稱。
投行業務
投資銀行是主要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Ⅵ 有沒有人告訴我,注冊會計師轉所的流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不得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也不允許注冊會計師以個人名義受理業務。注冊會計師因故離開原會計師事務所,加入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時,必須辦理轉所手續。
二、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轉所的注冊會計師,應由調入所開出商調函,徵得調出所同意後,到所在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協會)核准並辦理轉所手續,由省級協會在訂本式注冊會計師證書「變更登記」欄,註明「同意轉入XX會計師事務所」的字樣,並加蓋省級協會印章。
三、對於跨省轉所的注冊會計師,應按以下程序辦理轉所手續:
1.應由調入所開出商調函,徵得調出所同意後,先到調入所所在地省級協會申請辦理調入手續。
2.調入所所在地省級協會審查同意後,應開出同意調入的函,再到調出所所在地省級協會辦理注冊會計師轉出手續。
3.調出所所在地省級協會對注冊會計師的個人轉所申請、調出所對申請人的書面鑒定、調入所的申請報告等材料審查同意後,應在訂本式注冊會計師證書「變更登記」欄註明「同意調出」的字樣,加蓋省級協會印章。然後再到調入所所在地省級協會辦理調入手續,由調入所所在地省級協會在訂本式注冊會計師證書「變更登記」欄,註明「同意轉入XX會計師事務所」的字樣,加蓋省級協會印章。
四、注冊會計師轉所,應由個人先提出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審查同意後,應對該注冊會計師在該所任職期間,在執業質量、職業道德方面的表現作出書面鑒定,並由主任會計師簽字,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注冊會計師在聘用期內辭職,也應由本人向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寫出辭職申請,並說明理由。會計師事務所審查後,也應對該注冊會計師在該所任職期間,在執業質量、職業道德方面的表現作出書面鑒定,由主任會計師簽字,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同時書面報告所在地省級協會。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規定解聘注冊會計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並對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任職期間的表現作出書面鑒定,抄報所在地省級協會備案。
五、注冊會計師離開原會計師事務所加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接收的會計師事務所向所在地省級協會辦理轉所手續時應附送以下材料:(1)接收會計師事務所的申請報告;(2)該注冊會計師與接收所簽定的聘任合同書復印件;(3)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由各省級協會自製);(4)原會計師事務所對該注冊會計師的工作鑒定復印件;(5)該注冊會計師的訂本式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六、注冊會計師辭職,或會計師事務所將其解聘,可申請加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但應由接收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考核並向所在地省級協會提出申請,辦理轉所手續。如注冊會計師離開原所已滿六個月仍未加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應通知所在地省級協會,並將注冊會計師證書交省級協會暫存,待找到接收的會計師事務所並按規定辦理轉所手續時,方可取回注冊會計師證書。如注冊會計師離開原所已滿一年但仍未找到接收會計師事務所,或決定不再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應通知其所在地省級協會進行處理。如果本人自願,可申請轉為非執業會員。此類人員今後再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可按規定重新申請注冊。注冊會計師離開原所已滿一年未找到接收會計師事務所,本人也不申請轉為非執業會員的,將不再保留其會員資格。
七、注冊會計師在轉所或離所時應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妥善處理好善後事項。對於原會計師事務所不同意注冊會計師轉所或離所的,注冊會計師可書面向所在地省級協會進行申訴。
八、注冊會計師轉所後,原發的單頁式注冊會計師證書不再換發,執業時以訂本式注冊會計師證書為依據。
Ⅶ 注冊會計師轉所怎樣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操作
一、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不得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事務所執業,也不允許注冊會計師以個人名義受理業務。注冊會計師因故離開原事務所,加入(或擬加入)另一家事務所時,必須辦理轉所手續。
二、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應提交轉所申請表(一式六份,格式附後)、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身份證原件、人事檔案代理協議和經鑒證的勞動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是原事務所合夥人或股東的,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變更核准通知書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變更後合夥人或股東名單復印件)。
在辦理書面申請的同時,應登陸「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辦理網上申請手續(具體操作步驟附後)。
三、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原則上由本人親自辦理,但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辦。委託他人代辦,還必須同時出具委託函(格式附後),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四、具體轉所程序如下:個人填寫轉所表並進行網上轉出申請→轉出事務所書面審核蓋章並進行網上確認→轉出市注協書面審核蓋章→省注協網上轉出審批→個人進行網上轉入申請→轉入事務所書面審核蓋章並進行網上確認→轉入市注協書面審核蓋章→省注協終審書面蓋章並進行網上轉入審批(填寫注冊會計師證書相關欄目)→注冊會計師將省注協蓋章後的轉所表分別報送轉出、轉入市注協及事務所。
五、注冊會計師與事務所勞動合同到期、中止或辭職離開原事務所,暫未落實新事務所的(僅限於待業在家,不包括已到行業外工作的情況),也應填寫轉所表並進行網上轉出申請,可先由轉出事務所簽署意見並進行網上確認,並將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注冊會計師印章和轉所表上繳轉出事務所所在地(市)注協暫存(在此期間注冊會計師不得以注冊會計師名義從事業務),待找到接收的事務所後再到接收的事務所和有關注協辦理轉所手續並領取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如離開原事務所在家待業滿一年仍未加入新事務所,或決定不再加入事務所執業,省注協將撤銷其注冊。今後再加入事務所,可按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六、下列人員不得辦理轉所手續:
1、應提交的轉所材料不正確、不齊全;
2、注冊會計師被批准轉所後,自批准之日起不滿12個月的(注冊會計師在同一家事務所總分所之間的轉所不受此限制);
3、轉出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股東未完成在轉出事務所的工商變更手續前;
4、在轉出事務所業務工作和財務未交接完畢的;
5、所在事務所終止清算,未完成工商注銷手續前的合夥人或股東;
6、網上操作未完成的;
7、其他不適宜轉所情形的。
七、新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合夥人或股東身份的注冊會計師應在工商登記手續完畢之日起60日內辦理轉入新所手續,轉所表不需要轉出會計師事務所再蓋章,但須提供「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股東從業情況證明表」及相關材料。未辦理完轉入手續之前,不得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
八、注冊會計師省內轉所的標志以省注協簽署同意意見的日期為准,跨省轉所的標志以轉入省注協簽署同意轉入的日期為准。事務所不得聘用未辦理轉所手續的注冊會計師從事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
九、事務所不得在章程、協議和勞動合同規定以外向轉所的注冊會計師收取(或變相收取)轉所費用。
十、事務所在接到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後一個月內應該決定是否批准轉所,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注冊會計師轉所的,注冊會計師可書面向注協申訴,注協進行調查和協調,經協調事務所仍不同意而且確無正當理由,注協可以為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
十一、其他規定
1、事務所分所的注冊會計師轉入總所或總所的注冊會計師轉入分所,其人事關系、聘用合同、養老保險等可以放在總所。
2、事務所分所的注冊會計師轉入其他事務所或由其他事務所轉入事務所分所的,轉所表必須經分所和總所一同簽署意見。
3、每年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期間不辦理轉所手續。
十二、轉所表申請人、轉出(入)事務所、轉出(入)市注協、省注協各留存一份。
Ⅷ 會計證怎麼轉
要轉出的話,先到財政部門網站上下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注冊、變更、調轉登記表》,填好,帶上會計證,到轉出地財政部門辦理會計人員調出手續。我也轉過會計證,就是這樣辦的。
持《登記表》,再下載一張《某某市會計從業人員單位信息表》,加蓋工作單位的公章,帶好會計證,到轉入地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會計人員調入手續。
財政部門會在你會計證上,「變更記錄」里列印調出和調入記錄。然後,你就納入轉入地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管理,以後就在這里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和職稱考試報名。
Ⅸ 會計證如何調轉
之前你沒有從事會計工作 沒有在工作單位注冊 所以不涉及到調轉
第十四條 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因調任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且到其他地區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
應當到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從業檔案調轉手續,並於辦理調轉手續後的
三十日內到新工作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重新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之前你沒有從事會計工作 沒有在工作單位注冊 所以不涉及到調轉
Ⅹ 注冊會計師轉所
文件中無該項規定,但實際操作情況,請咨詢所屬注協。
【法規標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發布《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的通知
【類別】會計/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
【發文字型大小】會協[2008]105號
【批准日期】
【發布部門】中央其他機構/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業規定
【唯一標志】111896
【全文】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發布《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的通知
(會協[2008]105號)
為進一步規范注冊會計師轉所工作,保證注冊會計師正常、合理流動,維護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我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總結各地方注協在注冊會計師轉所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制定了《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
2:關於《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的說明
附件1
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會計師轉所工作,保證注冊會計師正常、合理流動,維護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財政部令第25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及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協)負責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事宜。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或離開原會計師事務所加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 應當辦理轉所手續。
注冊會計師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與分所(含分所與分所)之間調動時,其注冊會計師關系的變更,按本規定的相關要求辦理。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負責人,應當將其注冊會計師關系轉入分所。有特殊情況不能將注冊會計師關系轉入分所的,應當報分所所在地注協備案。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不得申請轉所:
(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期間,負責清算工作的該所股東(合夥人)代表。
(二)因執業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等部門檢查、調查,檢查或調查結論未下達之前。
(三)原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夥人),擬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夥人)時,尚未辦理完成股權轉讓(退夥)手續的。
(四)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五)地方注協規定不得轉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轉所,應當按照與轉出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約定,辦理財務、業務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認真填寫「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附表1,以下簡稱《轉所申請表》)。
注冊會計師為轉出所股東(合夥人)的,還應當辦理股權轉讓(退夥)手續。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先將《轉所申請表》送轉出所,轉出所同意的,應當由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該所其他負責人(以下簡稱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並加蓋轉出所公章。轉出所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主任會計師授權該所其他負責人簽署轉所意見的,應將授權文件報所在地注協備案。
會計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及股權轉讓(退夥)手續的,注冊會計師可以向所在地注協提出書面投訴。地方注協接到注冊會計師投訴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
自地方注協調解之日起滿1個月,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仍未達成一致的,除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協可以直接為注冊會計師辦理轉出手續。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糾紛,由相關當事人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經轉出所同意的《轉所申請表》送轉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入所);具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轉所申請表》暫存在轉出地注協,待新所設立或確定轉入所後,再將《轉所申請表》送轉入所。
轉入所同意的,應當由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並加蓋轉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冊會計師,其轉出或者轉入,經會計師事務所授權,可由分所負責人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並加蓋分所公章。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授權文件報分所所在地注協備案。
第八條 在轉入所同意後的15個工作日內,注冊會計師應當持經轉出所和轉入所簽章同意的《轉所申請表》、注冊會計師證書,在所在地注協辦理轉所手續。
注冊會計師跨省級行政區域轉所時,應當在轉入所同意後的15個工作日內,在轉出地注協辦理轉出手續;並在轉出地注協同意後的15個工作日內,在轉入地注協辦理轉入手續。
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含合並、分立後新設)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自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完成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成轉入該所的手續。被吸收合並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應自合並協議正式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注冊會計師的轉所手續。
超過上述規定期限的,轉入所簽署的意見失效,注冊會計師應當經轉入所重新確認。
第九條 地方注協應對轉所申請人提交的《轉所申請表》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對未按規定填寫《轉所申請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必要時,地方注協可要求注冊會計師提供《轉所申請表》中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
對於《轉所申請表》的相關內容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相關內容的,地方注協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本規定另有規定者除外),在《轉所申請表》、注冊會計師證書上蓋章並簽署意見。
第十條 因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分立需批量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的,可以簡化相關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向地方注協申請,跨省級行政區域轉所的,應當先向轉出地注協申請,再向轉入地注協申請;
(二)會計師事務所提交「注冊會計師批量轉所、遷移匯總表」(附表2,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匯總表》)、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分立)相關協議或決議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證書;
(三)地方注協同意的,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及注冊會計師證書上簽署相關意見。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跨省遷移的,應當自遷入地財政部門下達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辦理注冊會計師的遷出、遷入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向遷出地注協申請,同時提交《注冊會計師匯總表》、遷入地財政部門批准遷入文件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證書;
(二)遷出地注協同意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上述材料提交遷入地注協;
(三)地方注協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及注冊會計師證書上簽署相關意見。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將《轉所申請表》暫存轉出地注協,注冊會計師關系轉為該協會代管:
(一)擬成為新設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夥人)的。
(二)已辦理完轉出手續,尚無其他事務所同意轉入的。
(三)地方注協認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地方注協代管的注冊會計師,其注冊會計師關系保留1年。超過1年仍未轉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地方注協應撤銷其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注冊會計師離開會計師事務所,不再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在為注冊會計師辦理相關人事調動手續或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時,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地方注協書面報告並上交該注冊會計師證書。地方注協應當按相關規定注銷注冊,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轉所申請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地方注協認為必要時,可對《轉所申請表》所填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檢查,對於弄虛作假的,地方注協應予通報批評;符合撤銷、注銷注冊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提出轉所申請至轉出地注協辦理期間,尚未離開轉出所的,經轉出所同意可以執行業務並簽署報告。
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未辦理完畢時,不得在轉入所執行業務並簽署報告。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地方注協在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時,應當同時在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中完成轉所操作。地方注協在批准注冊會計師轉所後的5個工作日內,在行業管理信息系統(cmis.cicpa.org.cn)中錄入注冊會計師轉所情況。
第十七條 地方注協應將注冊會計師轉所信息在網站上進行公告。具有第六條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協應將涉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相關事由,在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轉所申請表》及其他附件應當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發的《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的暫行規定》(會協字〔1995〕101號)、《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注冊會計師轉所有關問題的答復》(會協字〔1998〕369號)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具有股東(合夥人)身份的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 轉為非執業會員等有關事宜的批復》(會協[2006]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