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如何承擔審計責任和義務
1.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是什麼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又是什麼
CPA 應對其負責的審計業務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審計結果存在的較大偏差給信息使用者造成了損失, 那麼, CPA應就這一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情況應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會計信息提供者(也就是被審計單位)應首先承擔會計責任,對本單位所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而CPA作為會計信息的鑒證者應為自己的失職承擔按份補充責任。
2. 如果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有問題要擔責任嗎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涉及到三方當事人:會計師事務所、被審計單位、利益第三人。由於信息不對稱及專業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賴審計報告,並在各項經濟事務中以此作為判斷的依據。因此,會計師事務所的不實審計結論必然會使第三人在經濟事務中做出錯誤的判斷,從而給其造成經濟損失。第三人在蒙受經濟損失後應該有權利向不實財務信息的鑒證者——會計師事務所尋求經濟上的救濟。
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責任特徵
(一)民事責任性質認定
會計界和法律界對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應當對利害關系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觀點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冊會計師應當因何種法理為由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即利害關系人以何種請求權向注冊會計師主張權利。綜合學界的不同學說,如違約責任說、產品責任說、專家責任說、信息侵權責任說等,筆者認同專家責任一說。
英美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會計師、建築師、醫師、評估師等具有專門技能或知識的人員的侵權責任屬於一種新型的民事責任即專家責任。專家對於自己的專門領域的工作具備最低基準的能力保證,從利害關系人角度來說,注冊會計師負有不同於一般人的專門知識、技能,相應地也應當負有高度注意義務,如因注冊會計師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豎信息侵權責任的法理基礎歸根結底在於第三人信賴注冊會計師基於其專家身份、信息優勢和專業知識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實也是一種專家責任。知識經濟時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責任發展為一個獨立的法域,即專家責任。近些年來,將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民事責任定位為專家責任逐漸成為一種代表性的觀點。
對於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應當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何種民事責任,最高院司法解釋已經明確態度認定為是侵權責任。而且就相關條款可以推斷出是特殊侵權責任,但並未進一步界定特殊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責任承擔主體
審計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如何確定的問題,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而導致利害關系人(第三人)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會計師事務所還是注冊會計師,或者是兩者共同承擔。該問題的實質是注冊會計師是否應該直接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一元論」,即由會計師事務所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注冊會計師不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二元論」,即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筆者比較贊同一元論。《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表明我國社會審計是以會計師事務所為本位的,注冊會計師不能以個人名義執業,只有會計師事務所才是執業主體。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直接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有利於明確責任主體,解決糾紛,維護經濟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會計師事務所對利害關系人承擔審計侵權責任,並不等於注冊會計師不需要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如果注冊會計師違反法律法規、審計准則和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實審計而造成利害關系人損失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勞動合同和業務質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內部規章制度來追究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違法行為
即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不實審計報告「不實」在會計界和法律界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間的矛盾並不是不可調和。由於審計固有的風險,注冊會計師對於被審計的會計報表只承擔「合理的保證責任」,並不擔保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中沒有任何錯誤。對於遵循職業准則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審計事項中的錯弊,注冊會計師是沒有責任的,因為此時他們也是企業造假的受害者。這種語境下的真實,更確切的是指審計過程的真實性或者程序的真實。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眾認為,審計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即為不實。這里更強調內容的真實、結果的真實。會計師事務所法律責任的問題並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麼簡單。「不實審計報告」只是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除此還要考察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是否充分履行了職業謹慎義務。
(二)損害事實
即利害關系人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了損失,且損失數額能夠在數量上確定、損害事實能夠用相關合法合理的證據加以證明。
(三)因果關系
即利害關系人遭受損失與不實審計報告之間存在著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投資人或者債權人投資失利從而利益受損,常因信賴審計報告而把矛頭指向會計師事務所,歸咎於注冊會計師的執業不當。其實導致不實審計報告結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審計單位的責任,有的是注冊會計師自己的責任,有的很可能是雙方共同的責任。所以有必要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以利於解決會計師事務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與被鑒定單位等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順序及大小問題。
(四)主觀過錯
即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報告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第三人侵權責任採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仍然需要會計師事務所主觀存在過錯,只是對舉證責任進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務所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而已。
筆者贊同此觀點。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於合理信賴原則依此產生的利益關系法律應當保護。由於信息不對稱以及專業技能的限制,對於注冊會計師的執業過錯,受害人很難舉證。而且,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斷注冊會計師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既不能僅以會計師是否嚴格遵循程序為標准,也不能以財務報告是否虛假為標准,應以「獨立審計准則」和「職業謹慎」共同作為衡量會計師事務所有無過錯的標准。
三、會計師事務所責任承擔的具體內容
(一)責任承擔的類型
最高法司法解釋通過對故意和過失的區分,分別課以會計師事務所不同的責任類型。具體而言,對於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合謀,共同故意導致報告不實的場合,其與被審計單位構成共同侵權,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注冊會計師因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過失出具不實報告的,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即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院司法解釋第10條)。其理由是,因為會計師不實審計與原告的損失間往往是一種間接因果關系,會計師要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但承擔的不是直接責任,而是一種間接責任。體現在法律上,就是一種補充責任。這樣有利於分清主次責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責任人的責任。
有學者認為,只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認定與侵權,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首先,因為故意和過失畢竟主觀惡意程度不同,卻承擔相同的責任對會計師事務所來說過於苛刻。在過失的情形下,被審計單位明顯責任更大,應該首先追究其責任。否則很容易造成縱容被審計單位的負面影響,使其更有恃無恐,假賬泛濫,因為反正有人為其買單。
其次,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補充責任並不會對受害者的救濟造成影響,因為只是責任順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後未補足,且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再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債務人自身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的利益並未受到損害,會計師事務所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二)責任承擔的范圍
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並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其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應以其不實審計金額為限。其第10條第2款和第3款分別規定:「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一個或者多個利害關系人承擔的賠償貴任應以不實審計金額為限」。
(三)免責和減責情形
在過錯推定情況下,受害人過錯或者第三人過錯是可以減輕甚至免除侵權行為人責任的。
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其中前三種屬於因沒有過錯而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後兩種屬於因沒有因果關系而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這也正是遵循「獨立審計准則」和「職業謹慎」來共同作為衡量會計師事務所有無過錯的標準的具體體現。
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減輕責任的情形,即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這與《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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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主要內容
1.按照審計准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發表審計意見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2.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按照審計准則的規定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並通過簽署審計報告確認其責任。
3.財務報表審計不能減輕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治理層的責任。
4.管理層和治理層理應對編制財務報表承擔完全責任
(1)財務報表編制和財務報表審計是財務信息生成鏈條上的不同環節,兩者各司其職;
(2)法律法規要求管理層和治理層對編制財務報表承擔責任,有利於從源頭上保證財務信息質量;
(3)在某些方面,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和治理層之間可能存在信息不對稱,管理層和治理層作為內部人員,對企業的情況更為了解,更能作出適合企業特點的會計處理決策和判斷,因此,管理層和治理層理應對編制財務報表承擔完全責任;
(4)盡管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可能向管理層和治理層提出調整建議,甚至在不違反獨立性的前提下為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提供協助,但管理層仍然對編制財務報表承擔責任,並通過簽署財務報表確認這一責任。
5.注冊會計師不能減輕管理層和治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如果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通過審計沒有能夠發現,也不能因為財務報表已經注冊會計師審計這一事實而減輕管理層和治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4. 簡述被審計單位會計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詳細點)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具體而言,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是指應如實反映汪冊會計師的審計范田、審計依據、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表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例准則》的規定。
而公司所負的會計責任,是指上市公司管理當局有責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金的安全、完整,並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
分清會計責任和審例責任,關鍵在於明確: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②為切實履行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應具備足夠的專業勝任能力,遵守應有的職業道德,井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③注冊會計帥的審計意見應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者確定已審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但不應被認為是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及經營效率、效果做出的承諾。
5. 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出問題要承擔什麼責任
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出問題要承擔民事責任性質認定,責任承擔主體。對於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應當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何種民事責任,最高院司法解釋已經明確態度認定為是侵權責任。
而且就相關條款可以推斷出是特殊侵權責任,但並未進一步界定特殊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有待進一步完善。
審計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如何確定的問題,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而導致利害關系人(第三人)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會計師事務所還是注冊會計師,或者是兩者共同承擔。
如果注冊會計師違反法律法規、審計准則和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實審計而造成利害關系人損失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勞動合同和業務質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內部規章制度來追究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6.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是什麼
這樣答可以嗎?希望能夠幫助你!
如果被審計單位對顧客、職工、政府部門或其它方面沒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會蒙騙注師,使注師陷入他們設定的圈套。注師審計不同於政府審計,事務所有權拒絕被審單位的委託來減少審計風險和審計責任。第二,針對每一個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審計方案,在對審計的內容和被審計單位的特點進行深入的研究之後,對審計質量的估計有所依據,減少失察的可能性。第三,重視審計資料提供環節,如果忽略此環節,一旦發生經濟業務糾紛或訴訟事件,其責任難於界定,這是劃分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重要基礎工作。第四,簽訂合理有效審計業務約定書,這可以避免因合同內容不清楚,責任不明晰而可能引起的法律訴訟,從合同入手,防範審計風險。第五,取得管理當局聲明書,藉此明確管理理當局的會計責任,減少注師的審計任。
3.5營造一個有利於注師的執業環境
這也有助於進一步完善注師的審計責任。影響注現執行環境的因素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從客觀上來講,如市場行為規范程度,社會公眾對注射注師事業的認識深度。政府及行業協會監控、管理的力度等等,從主觀上來講,注師如可依照獨立審計准則和實務公告規范自身的執業行為,嚴格自律,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強化質量監控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4.結束語
注師的審計責任問題是審計行業中值得深究的問題。我國現價段有關注師審計的理主要要是借鑒和引進西方的觀點,如何結合我國實際,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實際的審計理體系,用於指導我國注師審計的實踐,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要深刻認識審責任的重要性,以促進我國注師審計事業的發展及發揮其在市場控制中的有效作用。
祝好運!
7.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有何區別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雖然有著不同的涵義,然而由於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致使兩者的界定比較困難。在實務中經常會由於職責不明確而引起爭議,究其原因主要是對某些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界限劃分不清所引起的。本文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進行具體的分析,提出現實中科學界定兩者的建議。
一、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混同的原因分析
造成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混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這里,筆者主要從審計和會計職業、客觀環境和人員素質等方面進行分析。
(一)審計和會計的職業因素
1、兩者在目標上存在關聯性
兩者都以會計信息作為其工作對象,所不同的是,會計強調收集和加工滿足使用者要求的會計信息,而審計則強調監督和評價被審單位所提供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總之,兩者的一個基本目標都是為使用者提供有價值的會計信息。正是由於會計與審計的關聯性,使得人們對於那些不能滿足使用者要求的會計信息,很難判斷是屬於審計責任還是會計責任。
2、兩者在業務上存在高度的依賴性 無論是會計還是審計,其業務的順利開展都要利用對方的某些資料。然而,人們也不得不面臨這樣一種窘境:對於利用對方資料所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到底是資料使用者的責任,還是資料提供者的責任?
3、理論與實際很難統一,獨立審計的目標難以實現 對於注冊會計師審計而言,獨立性是其核心所在,審計人員必須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保持獨立。然而,由於會計師事務所的收入來自被審單位,加之民間審計機構之間競爭激烈,於是審計人員面臨一種兩難境地:獨立性很難保證,其工作常常受到客戶的影響,結果一旦出了問題,審計機構和客戶就相互推諉,而作為受害方的會計信息使用者也很難區分二者的責任,不知該對誰提起訴訟。
8. 注冊會計師在什麼情形下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審計》得知,只要注冊會計師出具了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認定與客戶構成共同侵權,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注冊會計師在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的情況下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在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的情況下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在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 實報告的情況下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在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的情況下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在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的情況下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在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的情況下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 注冊會計師 對被審計的財務報告承擔什麼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涉及到三方當事人:會計師事務所、被審計單位、利益第三人。由於信息不對稱及專業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賴審計報告,並在各項經濟事務中以此作為判斷的依據。因此,會計師事務所的不實審計結論必然會使第三人在經濟事務中做出錯誤的判斷,從而給其造成經濟損失。第三人在蒙受經濟損失後應該有權利向不實財務信息的鑒證者——會計師事務所尋求經濟上的救濟。
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責任特徵
(一)民事責任性質認定
會計界和法律界對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應當對利害關系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觀點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冊會計師應當因何種法理為由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即利害關系人以何種請求權向注冊會計師主張權利。綜合學界的不同學說,如違約責任說、產品責任說、專家責任說、信息侵權責任說等,筆者認同專家責任一說。
英美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會計師、建築師、醫師、評估師等具有專門技能或知識的人員的侵權責任屬於一種新型的民事責任即專家責任。專家對於自己的專門領域的工作具備最低基準的能力保證,從利害關系人角度來說,注冊會計師負有不同於一般人的專門知識、技能,相應地也應當負有高度注意義務,如因注冊會計師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豎信息侵權責任的法理基礎歸根結底在於第三人信賴注冊會計師基於其專家身份、信息優勢和專業知識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實也是一種專家責任。知識經濟時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責任發展為一個獨立的法域,即專家責任。近些年來,將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民事責任定位為專家責任逐漸成為一種代表性的觀點。
對於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應當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何種民事責任,最高院司法解釋已經明確態度認定為是侵權責任。而且就相關條款可以推斷出是特殊侵權責任,但並未進一步界定特殊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責任承擔主體
審計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如何確定的問題,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而導致利害關系人(第三人)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會計師事務所還是注冊會計師,或者是兩者共同承擔。該問題的實質是注冊會計師是否應該直接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一元論」,即由會計師事務所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注冊會計師不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二元論」,即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筆者比較贊同一元論。《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表明我國社會審計是以會計師事務所為本位的,注冊會計師不能以個人名義執業,只有會計師事務所才是執業主體。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直接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有利於明確責任主體,解決糾紛,維護經濟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會計師事務所對利害關系人承擔審計侵權責任,並不等於注冊會計師不需要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如果注冊會計師違反法律法規、審計准則和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實審計而造成利害關系人損失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勞動合同和業務質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內部規章制度來追究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違法行為
即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不實審計報告「不實」在會計界和法律界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間的矛盾並不是不可調和。由於審計固有的風險,注冊會計師對於被審計的會計報表只承擔「合理的保證責任」,並不擔保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中沒有任何錯誤。對於遵循職業准則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審計事項中的錯弊,注冊會計師是沒有責任的,因為此時他們也是企業造假的受害者。這種語境下的真實,更確切的是指審計過程的真實性或者程序的真實。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眾認為,審計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即為不實。這里更強調內容的真實、結果的真實。會計師事務所法律責任的問題並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麼簡單。「不實審計報告」只是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除此還要考察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是否充分履行了職業謹慎義務。
(二)損害事實
即利害關系人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了損失,且損失數額能夠在數量上確定、損害事實能夠用相關合法合理的證據加以證明。
(三)因果關系
即利害關系人遭受損失與不實審計報告之間存在著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投資人或者債權人投資失利從而利益受損,常因信賴審計報告而把矛頭指向會計師事務所,歸咎於注冊會計師的執業不當。其實導致不實審計報告結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審計單位的責任,有的是注冊會計師自己的責任,有的很可能是雙方共同的責任。所以有必要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以利於解決會計師事務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與被鑒定單位等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順序及大小問題。
(四)主觀過錯
即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報告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第三人侵權責任採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仍然需要會計師事務所主觀存在過錯,只是對舉證責任進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務所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而已。
筆者贊同此觀點。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於合理信賴原則依此產生的利益關系法律應當保護。由於信息不對稱以及專業技能的限制,對於注冊會計師的執業過錯,受害人很難舉證。而且,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斷注冊會計師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既不能僅以會計師是否嚴格遵循程序為標准,也不能以財務報告是否虛假為標准,應以「獨立審計准則」和「職業謹慎」共同作為衡量會計師事務所有無過錯的標准。
三、會計師事務所責任承擔的具體內容
(一)責任承擔的類型
最高法司法解釋通過對故意和過失的區分,分別課以會計師事務所不同的責任類型。具體而言,對於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合謀,共同故意導致報告不實的場合,其與被審計單位構成共同侵權,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注冊會計師因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過失出具不實報告的,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即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院司法解釋第10條)。其理由是,因為會計師不實審計與原告的損失間往往是一種間接因果關系,會計師要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但承擔的不是直接責任,而是一種間接責任。體現在法律上,就是一種補充責任。這樣有利於分清主次責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責任人的責任。
有學者認為,只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認定與侵權,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首先,因為故意和過失畢竟主觀惡意程度不同,卻承擔相同的責任對會計師事務所來說過於苛刻。在過失的情形下,被審計單位明顯責任更大,應該首先追究其責任。否則很容易造成縱容被審計單位的負面影響,使其更有恃無恐,假賬泛濫,因為反正有人為其買單。
其次,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補充責任並不會對受害者的救濟造成影響,因為只是責任順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後未補足,且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再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債務人自身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的利益並未受到損害,會計師事務所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二)責任承擔的范圍
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並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其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應以其不實審計金額為限。其第10條第2款和第3款分別規定:「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一個或者多個利害關系人承擔的賠償貴任應以不實審計金額為限」。
(三)免責和減責情形
在過錯推定情況下,受害人過錯或者第三人過錯是可以減輕甚至免除侵權行為人責任的。
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其中前三種屬於因沒有過錯而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後兩種屬於因沒有因果關系而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這也正是遵循「獨立審計准則」和「職業謹慎」來共同作為衡量會計師事務所有無過錯的標準的具體體現。
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減輕責任的情形,即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這與《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