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是如何影響會計做賬
Ⅰ 會計稅法的重要性
肯定要懂些稅法 要合理避稅 但不是偷稅漏稅但是現實情況還是很多人偷稅漏稅 但是你得知道重要性
Ⅱ 財務會計與稅法的關系
財務會計是按權責發生制來記賬,反映的是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稅法是按照企業的經營性質,根據相關稅收法律關系,判定企業繳納何種稅款,繳納金額是多少,是調節企業級差收入,也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稅法與財務會計密不可分,是在對財務會計調整的基礎上計算而來,這就要求你熟悉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相關法律規定。
Ⅲ 稅法與會計法有沖突時該怎麼辦
會計法以公司利益第一、稅法以稅收利益第一,所以當有沖突時需以稅法為准(企業沒稅務大呀)
以下是常見沖突:
一、在收入確認方面的矛盾
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對收入的確認提出了明確的標准,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的會計原則。而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在做出原則規定的同時,還必須保證稅收的及時足額繳庫、堵塞稅收漏洞、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公平負擔原則,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兩者對收入確認的范圍、時間和標准等方面的矛盾。
(一)包裝物押金處理的矛盾
從理論上講,應退還給客戶的包裝物押金不屬於企業的銷售收入,不應當計人銷售額征稅。2181其他應付款科目和5101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的使用說明規定:收到包裝物押金時,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逾期未退還包裝物而沒收的押金,扣除應交增值稅後的差額,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但是稅法出於「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堵塞稅收漏洞」的目的,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計入當期銷售額征稅」。由於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退還取決於客戶,因此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當屬企業的「或有事項」。按稅法規定,即使退還給客戶的包裝物押金也要交納增值稅、消費稅等。那麼,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在會計上應當如何處理呢?
稅法的規定有其充分的理由與合理性,為了保證稅法的權威性,在此只能調整會計的處理方法,可將包裝物押金應交的增值稅,先記入「管理費用」科目,如果到期沒收押金,再沖消「管理費用」;由於消費稅是價內稅,因此應當以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不含增值稅的包裝物押金為計稅依據,將計算出的應交消費稅全部列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若到期沒收押金,也不需進行賬務調整。核算舉例如下:
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外銷酒精取得收入100000元,另向客戶收取增值稅17000元,包裝物押金2340元,合計款項119340元已收到,不含增值稅的包裝物押金為2000元[2340÷(1+17%)].
(1)取得銷售收入和包裝物押金時,做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193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其他應付款2340
(2)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消費稅: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5100(102000×5%)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5100
(3)計算包裝物押金的銷項稅額:
借:管理費用 34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4)如果退還包裝物押金,則做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 2340
貸:銀行存款 2340
(5)如果沒收上述押金,則應沖消已列入「管理費用」的包裝物押金應交的增值稅,做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 2340
貸:營業外收入 2000
管理費用 340
(二)在建工程試運營收入處理的矛盾
1603在建工程科目使用說明規定:在建工程試運營收入沖減工程成本,即將獲得的試車收入或按預計售價將能對外銷售的產品轉為庫存商品的,借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但稅法規定應將在建工程試運營收入並入收入總額徵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一般情況下,當財務會計制度與現行稅法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計稅范圍等發生矛盾時,企業會計必須服從稅法的規定,以現行稅收法規為准,加以調整、修正和補充。在此應按照稅法規定對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調整:獲得的試運營收入或按預計售價將能對外銷售的產品轉為庫存商品的,借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科目,按規定計算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床來應交的所得稅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遞延稅款」等科目,試運營收入減去應交稅款的差額,貸記「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三)對無法支付的款項處理的矛盾
2121應付賬款科目使用說明規定:企業將應付賬款劃轉出去,或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直接轉入資本公積,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但稅法規定「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人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①。應當按稅法規定調整會計處理的方法:將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借記「應付賬款」科目,按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貸記「遞延稅款」科目,以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扣除本來應交所得稅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范圍、時間的矛盾
(一)非正常損失的盤虧、毀損原材料處理的矛盾
1211原材料科目使用說明只規定了「盤虧或毀損的原材料,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由於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原材料盤虧或毀損計入當期的營業外支出。」但沒有提及其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如何進行賬務處理;而1911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使用說明規定: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庫存商品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在此雖然提到了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但與稅法規定有矛盾。稅法的規定是: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②。這說明正常損失的盤虧和毀損原材料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在賬務處理中有兩點需要糾正:第一,企業在清查盤點中發現原材料盤虧,在查明是否屬於正常損失等原因之前,不能將盤虧原材料的進項稅額全部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第二,在查明原因以後,企業盤虧或毀損的原材料中的非正常損失部分,除了應按其實際成本扣除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的余額列入營業外支出外,還應當按規定結轉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清查盤點中發現庫存材料盤虧,在查明是否屬於非正常損失等原因之前,可先按原材料的賬面價結轉: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原材料
(2)在查明原因後,按規定進行處理,屬於非正常損失的原材料價稅合計數列入營業外支出:
借:管理費用(正常損失)
營業外支出(非正常損失+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其他應收款、銀行存款、現金等(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的進項稅額)
(二)商業企業外購商品支付運費處理的矛盾
1201物資采購科目使用說明規定:商業企業外購商品支付的運費直接計人當期費用,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有關科目。但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交易所列運費金額依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准予扣除③。所以一般納稅人的商業企業外購商品支付的運費,如果按規定取得運輸發票的,應以實際支付的運費扣減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後的余額計入營業費用,會計分錄是:
借:營業費用(實際支付的運費-進項稅額)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現金等
(三)可抵扣進項稅額確認時間的矛盾
1201物資采購科目使用說明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分工業企業還是商業企業,外購物資支付價款或開出並承兌商業匯票時,一律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增值稅稅額,借記「物資采購」、「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等科目。但是稅法卻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不一定就可以核算進項稅額,還必須符合「工業入庫,商業付款」的條件④,否則,應當通過「待扣稅金」賬戶予以反映。因此,按稅法規定工業企業與商業企業物資采購的賬務處理方法是不同的。
1、款已付或者已開出並承兌商業匯票的,工業企業要區分物資是否已入庫,分別進行賬務處理:
(1)物資本入庫時,應當根據專用發票註明的物資采購成本和增值稅稅額做會計分錄:
借:物資采購(採用實際成本或進價進行核算的,則可記入「在途物資」科目)
待扣稅金
貸: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現金、應付票據)
(2)物資入庫後,做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待扣稅金
並對倉庫轉來的外購收料憑證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而商業企業只要付款,不論物資是否已到,均可將支付的增值稅稅額直接記入「進項稅額」科目,則根據專用發票註明的物資采購成本和增值稅稅額做會計分錄:
借:在途物資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2、外購物資已到並已辦理結算手續,但未付款或未開出商業匯票的,商業企業應通過「待扣稅金」科目核算,根據專用發票註明的物資采購成本和增值稅稅額做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採用進價核算的商品)
待扣稅金
貸:應付賬款
支付貨款或開出並承兌商業匯票後,再做會計分錄:
(1)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票據
(2)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待扣稅金
而工業企業則根據專用發票註明的物資采購成本和增值稅稅額,可直接記:
借:物資采購(採用實際成本或進價進行核算的,可記入「原材料」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三、資產納稅問題的矛盾
(一)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計價的矛盾
由於無形資產開發是否成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企業會計制度》對無形資產的計價規定要體現穩健原則。因此,對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取得的無形資產,僅將其「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卻規定:「自行開發並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依法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在無形資產開發費用中所佔比重很小,所以這一矛盾的實質是「技術開發費」全部費用化還是全部資本化的問題。我們既不能要求企業會計制度摒棄穩健原則,將開發費用全部資本化,也不能修改稅法規定,按穩健原則將開發費用全部費用化。因此,在實務中可按企業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在技術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如果無形資產開發成功,再按評估價進行納稅調整。
(二)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處理的矛盾
《企業會計制度》中對1211原材料、1501固定資產和1801無形資產科目的使用說明規定:內資企業接受捐贈的原材料、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要按照確定的實際成本或入賬價值與現行稅率計算未來應交所得稅,貸記「遞延稅款」科目。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⑤卻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有相當部分是資產,考慮到如對其征稅可能會影響企業生產,故企業可將接受的捐贈收入轉入企業資本公積金,不予計征所得稅。」企業接受捐贈的所有收入,不論是貨幣還是實物或無形資產,都應當是資產,所以這一規定有不明確之處。如果我們把這一規定中的「資產」理解為非貨幣資產,即內資企業接受捐贈的各種存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均不需計繳所得稅。因此,會計處理方法應當按照稅法的這一規定進行調整。
(三)企業開辦費攤銷期限的矛盾
原來的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把開辦費作為一種資產——遞延資產,並規定遞延資產不能全部計入當年的損益,而是要在以後年度分期攤銷。稅法的規定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大致相同⑥,攤銷期限都是五年。但是,遞延資產本質上是一種費用,本身沒有價值,不可轉讓。它一經發生就已經完全消費,是一項虛資產,一旦企業破產清算,其風險損失只能由企業的所有者和債權人來承擔。新的《企業會計制度》按照謹慎原則的要求,保證不多計資產,把開辦費等企業已經支出,但是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項費用,正名為「長期待攤費用」,同時規定將開辦費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科目。這就與現行稅法發生了矛盾。在稅法沒有修改或者不能修改之前,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只能按照新的《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再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Ⅳ 稅法與會計之間的聯系
國家稅務總局前不久下發《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以前大量的規范性文件政策都失效,雖然已經頒發了200多個規范性文件,但是相對於形式各樣的經濟業務而言,還是有許多經濟業務沒有所得稅規范性文件來明確。本文件給出了明確答案。即:有稅收政策的按照稅收政策執行,無稅收政策的按照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執行。這是一個值得商榷的規定——沒有稅收政策的按照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執行。初看起來是不錯的選擇,作為一個要求強制性、時效性、效率性非常高的稅收法律,這樣的規定實在是很值得質疑——本來就應該自己職責解決問題去推脫給別人來處理。大家都知道: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其實一點也不比稅法規定簡單,也是經過不斷修改更新的發展成長過程,甚至有許多問題還尚處於爭論未定的狀態下,與其說會計是個法律規定,倒不如說是個理論性的學術。因此財政部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只做出框架原則性規定(任何法律也無法對所有經濟業務做到明確規定),強調會計人員可運用職業性判斷處理相關事項。現在企業執行的《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分行業會計制度,它們之間多多少少是有些差異的。還不算上由會計人員運用職業性判斷做出的「第四類」賬務處理(我們戲稱「四不象」會計制度)。會計賬務處理簡直就是五花八門,很難統一。稅務機關應堅守的原則:所有納稅人計稅平等。對同一經濟事項。不因為納稅人適用不同的會計制度或選擇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繳納不同的稅款。稅法於會計之間的關系很微妙不能夠說稅法「屈從」於會計,但是兩者之間還是有聯系的,只能夠說兩者相互配合才可以使經濟更加穩定的發展。
Ⅳ 稅法與會計制度規定不同時,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問題解答(三)》的規定,對於因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就有關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計量標准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其處理原則為: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的規定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的確認、計量標准與稅法不一致的,不得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計算的利潤總額(即,"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與稅法規定就某項收益、費用或損失確認和計量等的差異後,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並據以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
Ⅵ 結合稅法與會計學,請問稅法在會計學中有什麼影響
稅法是一個獨立學科,但會計中的稅法,僅僅是涉及稅務核算,其他稅種在會計核算中比較簡單,所得稅費用核算最復雜!所得稅與像其他稅種一樣,簡單的按文件和制度來就可以,所得稅,非常深奧,對會計利潤的影響較大!目前的所得稅相關會計處理涉及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等,也是不斷在變化!
Ⅶ 我國稅法規定對企業會計核算的影響可以從哪些方面闡述
主要是應納稅所得額和會計利潤的調增調減,主要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從這兩方面就可以,比如稅法和會計的折舊年限是不一樣的,期末報稅要進行調整。另外稅法一般規定業務招待費等的最高標准什麼的,這個要注意一下啊。其實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目的就是根本不一樣的,一個是為了准確核算經營成果,一個是為了准確報稅,稅法的規定是報稅是需要考慮的,但是會計准則是貫徹整個會計周期的,稅法是特定時候對會計准則的否定。
我是學會計的,還不是很精通,希望對你有啟發~
Ⅷ 會計與稅法怎樣協調
日常記賬應按會計制度記錄,納稅調整隻是在繳納稅款時對你的會計利潤按稅法與會計的差異進行調整,不涉及調賬的問題。
現在的情況是,可以在平時記賬是,多考慮稅法的影響,在會計制度允許的范圍內,採用合理的會計政策,適當避稅,這裡面就有很多竅門。
Ⅸ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會計的影響有哪些
1.新稅法加強對會計信息的監督
會計信息作為一個對外報告、對內管理的信息系統,真實可靠是其「生命」。然而,會計行業的現實卻令人擔憂。作為國際公認的會計楷模——美國,接連發生施樂公司等一系列的財務造假案。我國有色金屬行業首批AAA級信用企業的中國鋁業,被動地捲入一樁涉嫌財務造假丑聞中,而這樁涉嫌財務造假的始作俑者,正是2007年底換股吸收合並的山東鋁業,也就是如今的中國鋁業山東分公司。通過對這些財務造假案的剖析,可以看出財務造假的特點是虛報盈利水平、人為推動股價、提高債信評級和盲目擴張,導致投資者利益損失和國家稅收流失,並引發財務信用危機。稅法以會計信息為基礎,稅法的法定性和強制性使得其對會計信息的監督具有「剛性」。我國會計信息失真和會計誠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正是由於原稅法與會計的關系過度分離,削弱了稅法對會計信息質量的保護和監督作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同時規定企業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稅務機關在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審查中,如發現交易價格不合理的,經過實地調查核實後,有權按合理的方法重新調整交易價格。對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等偷稅行為,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行政處罰,觸犯刑法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為保證稅款不流失,新企業所得稅法建立了一套對會計信息強有力的外部監督機制。
2.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資、外資企業的稅率、稅前扣除標准及稅收優惠措施,新會計准則明確規定了企業核算所得稅費用只能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債務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協調,使各類企業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得到了統一。
(1)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我國原內、外資企業的適用的稅率不一樣,以致雙方的財務指標沒有可比性。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統一為25%,在國際上屬於中等偏下的水平。稅率的統一,不但使內、外資企業的財務成果口徑一致,而且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
(2)新稅法統一了稅前扣除標准
新稅法擴大了工資全額扣除范圍, 統一了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和廣告費扣除標准。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進行稅前扣除,即企業按職工每人每月1600元的標准進行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據統計,2007年全國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4932元,月平均工資為2077.67元,按計稅工資稅前扣除,增加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然而,外資企業則按全額工資進行稅前扣除。新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均可以按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進行稅前扣除,擴大了工資全額扣除范圍。原內資企業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比例有3%、10%和100%,但大多數企業都按3%的比例進行扣除。而外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可以據實扣除。新稅法規定,各類企業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均為年度利潤的12%,既公平了稅負,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原內資企業的廣告費的稅前扣除是按類別區分的,一般企業的廣告費按當年銷售收入的2%、8%、25%扣除。而外資企業均可據實全額稅前扣除。新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均按銷售收入的15%准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減少了扣除級次,降低了營業成本。
3.對會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實際工作中,我國採用了會計與稅收相分離的做法,也就是,企業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依據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進行,而納稅申報時要依據稅法規定進行。這一、兩年,我國新企業所稅法和新會計准則的陸續頒布實施,要求會計人員不斷的學習、更新知識,在較短的時間內適應這種劇烈的變化。會計人員在處理所得稅會計時,既要掌握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債務法,又要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法規,正確處理稅法和會計之間的差異,並能在財務報告中准確反映,這都需要會計人員有較高的專業能力和業務素質。
新企業所得稅法是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一項制度創新,真正實現了「兩法合並」的改革。它推動稅法與會計的協調發展,為我國會計與國際會計接軌發揮了重要作用。
Ⅹ 會計做賬是按稅法規定做賬還是按會計准則做賬,兩者區別與聯系
會計做賬按會計准則相關規定做賬,納稅時按稅法相關規定納稅。比如業務招待費,平時按發票全額入賬,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時需要調出40%。思考一下,還是按會計准則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