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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如何移交

發布時間: 2021-08-17 02:47:27

❶ 會計工作在移交時怎樣移交

會計移交及檔案管理辦法 作者:comm 第一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三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四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中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五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六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七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第八條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九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別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十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中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范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任。 第十二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單位合並、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求採納

❷ 會計如何辦理工作交接

你好!
交接前准備工作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27條規定,應作好以下准備工作:
(1)已結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等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移交點收
(1)現金要根據會計帳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電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政權數量要與會計帳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會計帳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說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4)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相符,如有未達帳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帳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專人負責監交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交接後事宜
(1)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帳簿,不得擅自另立帳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一份,存檔一份。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❸ 會計工作交接應注意什麼

會計交接的內容
交接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會計工具、印章和其他資料(如戶口登記簿、土地登記簿、會議記錄簿、文書檔案等)
實行會汁電算化管理的村社,還應移交會計軟體、數據磁碟及相關資料
編輯本段會計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准備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編輯本段會計交接的注意事項
第一、交接表要寫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
第二、發票要看仔細。發票本數與事實相符。企業帳要與銀行帳相符。現實和實務往來是否相符。保管帳與實務是否相符。要清點倉庫。固定資產也要盤點。
第三、有時間的話,單位往來帳要相核對。個人帳要核對。
總之會計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則後果自負。所以不要怕麻煩。涉及會計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實。前任會計交接後沒有責任的。
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必須在移交清單上簽名或蓋章的人有
監交人
移交人
接交人

❹ 第一次做會計,會計工作交接要注意什麼,要怎麼

會計交接的七大要點

交接內容

1、物品交接

憑證、賬簿、報表及附註、文件、工具、印章和其他資料(如戶口登記簿、土地登記簿、會議記錄簿、文書檔案等);

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的企業,還應移交會計軟體、數據磁碟及相關資料等。

2、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本是會計自身的事,但具體企業具體分析,會計需要在交接時將企業的性質、業務交代清楚。能給出每月的期末結賬操作指南、每月的主要工作事項、信息系統使用指南、日常業務處理流程,最好不過了。

3、事項交接

跟交接人再三確認好企業正在進行的一些業務處理的關鍵點,近期的重大財務事項等;也要告知交接人近期需解決的一些重要事項。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這是《會計法》與《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會計人交接工作做出的明確規定。

交接程序

1、交接申請

因為會計人涉及的工作內容重要且廣泛,務必提前向企業提出會計交接申請。內容大致包括:申請人姓名、交接原由、交接時間、交接的具體安排、有無重大報告事項等。申請的內容不復雜,這供參考。

2、不留尾巴

負責是一個能提升成就感的東西。最好將交接截止期放在月末,將月底之前的憑證、帳簿、報表等編制登記完畢。接受手頭尚未處理完畢的工作。否則,想到可能會給別人留個尾巴、影響他人工作效率,會不會內疚於自己的不負責任呢?

3、整理列表

會計人都是非常靠譜的,將交接的各項事宜列個清單妥妥的。即以上交接內容。

4、列印清單

確認交接無誤後,交接雙方與監交人各執一份蓋章或簽名的交接清單,同時需註明:企業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會計交接不同於一般崗位交接,關繫到工作連續性的同時,還將涉及法律法規,定要嚴肅認真才好。

❺ 會計賬冊如何移交

根據賬簿規則:

1、記賬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2、在交接記錄欄內填寫交接日期、交接人員和監交人員姓名,並由交接雙方簽字並蓋章。

3、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

4、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

(5)會計工作如何移交擴展閱讀:

賬簿登記的規則

一、登記賬簿的一般規則

1 、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及時地登記會計賬簿。

2 、按各單位所選用的會計核算形式來確定登記總賬的依據和具體時間。

3 、對於各種明細賬,可逐筆逐日進行登記,也可定期(三天或五天)登記。但債權債務類和財產物資類明細賬應當每天進行登記。

4 、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應當根據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隨時逐筆順序進行登記,最少每天登記一次。

二、登記賬簿的具體要求

1 、必須用藍黑色墨水鋼筆書寫,不許用鉛筆或圓珠筆記賬

2 、應當將會計憑證的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同時要在記賬憑證上簽章並註明已經登賬的標記(如打∨等),以避免重登或漏登。

3 、應按賬戶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現象,應在空行、空頁處用紅色墨水劃對角線注銷,註明「此頁空白」或「此行空白」字樣,並由記賬人員簽章。

4 、賬簿中書寫的文字或數字不能頂格書寫,一般只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以便留有改錯的空間。

5 、記賬除結賬、改錯、沖銷記錄外,不能用紅色墨水。因為在會計工作中,紅色數字表示對藍色數字的沖銷或表示負數。

6 、對於登錯的記錄,不得刮擦、挖補、塗改或用葯水消除字跡等手段更正錯誤,也不允許重抄。應採用正確的錯賬更正規則進行更正。

7 、各賬戶在一張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和余額,寫在本頁最後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本頁最後一行的「摘要」欄內註明「轉次頁」字樣,在下一頁第一行的「摘要」欄內註明「承前頁」字樣。對「轉次頁」的本頁合計數如何計算,一般分三種情況:

(1)、需要結出本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轉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如現金日記賬及採用「賬結法」下的各損益類賬戶;

(2)、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轉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累計數,如採用「表結法」下的各損益類賬戶;

(3)、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積發生額的賬戶,可以只將每頁末的余額結轉次頁。如債權、債務結算類賬戶和財產物資類賬戶等

❻ 會計交接怎麼進行

  1. 交接前准備工作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27條規定,應作好以下准備工作:
    (1)已結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等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 移交點收

    (1)現金要根據會計帳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電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政權數量要與會計帳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會計帳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說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4)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相符,如有未達帳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帳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3. 專人負責監交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4. 交接後事宜
    (1)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帳簿,不得擅自另立帳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一份,存檔一份。

❼ 會計人員如何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按照要求把會計賬務等情況交於接管人員。

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辦理完畢未了的會計事項,包括:對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證明等。

同時,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現金、有價證券、印章以及其他會計用品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時,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以保證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7)會計工作如何移交擴展閱讀: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實施細則》第三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已經受理的會計事項,尚未填制記帳憑證的應及時填制完畢。尚未記帳的,應全部入帳。

2、不論是在月末還是在月中移交,移交的帳簿均需結出余額、在余額後加蓋移交人印章。

3、填寫帳簿啟用表的有關移交項目,並加蓋有關人員的印章。

4、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加以說明。

5、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憑證、帳簿、報表、公章、現金、支票簿、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等內容。

第四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應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應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上級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

❽ 會計工作移交有什麼步驟和要點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財政部頒布實施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第三節「會計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注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范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並、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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