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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辭去會計

發布時間: 2021-08-16 22:57:11

1. 想辭去會計職務

辭去會計職務,
就意味著改行,或者說意味著離開本單位。
因為會計是不太可能在本單位從事其他工作的,這就是會計工作的特殊性,還是三思而後行吧。

2. 主辦會計該怎樣辭職

部門領導不會阻礙你更好的發展的,如果領導真的為你好,你有了更好的發展空間,他(她)會支持你鼓勵你的,離開這個公司你還可以常常和你們領導保持聯系,告訴他你的現狀,這樣大家都會很開以的。工作方面,你需要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公司可以選人頂替你的工作,與接替的人做好工作交結,走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這樣也讓你們部門領導更加欣賞你。

3. 我是會計,想辭職,但不知道怎麼辦。

1、企業沒跟你簽勞動合同首先要補償你兩個月工資,按照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從08年1月1日起實施並執行新合同,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合同的,要賠償兩個月的工資
2、公司給你上保險沒?如果沒上這部分是可以要求補上或補齊同等金額
3、你應該按正常程序提出辭職,並在這之前就收集好相關的企業違約的材料,先跟企業談你的要求,如果不行就准備勞動仲裁,只要有充分的證據,現在基本都是保障勞動者的
4、但有一點你要特別注意,在這個期間你不能違法公司的任何規定,以免被動。所以一切都要按正常程序執行。

4. 我是做會計的,想辭職,但是領導不批,怎麼辦

你去找主管,想辦理讓主管寫下個字,然後再給領導批。這時領導批不批已經不重要了。因為勞動法規定,只要提前一個月辭職,不管批不批,都是可以結工資走人的。讓主管簽,主要是證明你已經提出了辭職,至少最後批不批,也不是大問題了。不批大不了等一個月。

主管簽了後,你可以口頭將這事向領導說說,教育一下他勞動法。

5. 申請辭去會計職務的申請書怎麼寫

XXX領導:
本人是你行聘用的臨時工,在你行信貸部工作已近兩年.兩年來,在工作中,我認識到本人不適宜做銀行工作.為了不影響貴行正常業務的開展,經過慎重考慮,決定辭去貴行聘用的臨時工工作.請批准我的申請,同意我的辭職. 此致
敬禮
申請人你行臨時工 XXX
XXXX年X月XX日
-----------
部門經理_________先生(小姐):

6. 辭職會計怎麼寫

由於自己要全力備考注冊會計師,感覺一邊工作一邊學習精力實在不夠用,想先考試再工作。

7. 會計辭職需要辦什麼手續

整理好自己的帳目
將做完及未做完的經濟業務列明白
在上級領導的監督下與新的來會計辦理交接手續,三方簽字確認,分清責任以免以後的麻煩。
帶幾天新來的會計熟悉業務。

8. 會計才做半年,想辭職怎麼開口 老闆對我很不錯

我想問一下,為什麼 要辭職?你是還想找個會計工作呢,還是想換行業。
會計這東西,越做越吃香。老闆現在就你一個會計,對你還不錯,你其實有更多的理由是留下來幫他的。要不你就在離職之前,給別人找一個候補人員,我說的對嗎?
再說,你也可以趁這個時候,再把自己的專業知識好好穩固一下,另外也可以做些別的兼職,只要你願意。何苦,離開別人,自己也沒有下家,反而弄的自己不仁義呢?

9. 會計如何離職

你現在在試用期還是屬於公司的正式員工?如果是試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
如果是正式員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離職,到時間辦理離職手續就可以。
以上勞動法都有規定的,公司規定不用理會。

10. 財務人員如何寫辭職信

.認真看我下面的回答,這是正確辭職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提出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網路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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