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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監督是如何實現的

發布時間: 2021-08-16 10:50:13

1. 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監督可以分為單位內部監督、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效發揮會計監督職能,不僅可以維護財經紀律和社會經濟秩序,對健全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也起到重要作用。《規范》第四章在明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履行《會計法》賦予的監督職權的基礎上,提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單位內部的其他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和控制,以更好地為單位內部管理服務;同時,對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問題也提出了相應要求,本節僅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進行表述。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規范》第七十三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就是說,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會計監督的對象本單位的經濟活動。盡管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但不能理解為會計監督僅僅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事情,單位領導應當積極支持和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行使好會計監督職權。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依據

《規范》第七十四條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依據作了規定。主要包括:(1)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如財政、稅收、金融、外匯、價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2)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本《規范》、《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具體准則》及其應用指南、《小企業會計准則》等。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4)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准則制定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5)各單位內部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等。

上述內容體現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不僅要認真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還應對單位內部的其他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以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

三、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

對會計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是對會計信息質量實行源頭控制的重要環節,是會計基礎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規范》第七十五條在重申《會計法》關於對原始憑證審核監督規定的基礎上,對有關監督程序和要求作出了相應規定。其基本要求是:

(一)對原始憑證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核和監督

《規范》在第七十五條中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這是對原始憑證真實性、合法性審核監督要求的規定。所謂不真實的原始憑證,是指原始憑證表述的事項與實際業務不符,是一種虛假的憑證;所謂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是指原始憑證所表述的事項與經濟業務相符,但經濟業務本身不符合法規制度的規定。如一張購貨發票所表述的購貨與實際數量不符,或者發票上的購貨單價、金額被塗改,與實際單價、金額不符,這張購貨發票是不真實的原始憑證;如果這張購貨發票本身手續齊全,與驗貨情況相符,但所購買的貨物屬於需要經過一定批准手續的商品而未辦理批准手續,這張購貨發票就是不合法的原始憑證。《規范》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有責任、也有權不予辦理。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的是記錄錯誤,有的是故意歪曲事實、弄虛作假等等。會計人員通過審核監督原始憑證,及時發現問題,採取項措施,制止、糾正和揭露經濟業務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保護單位、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並為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打下基礎。

(二)對原始憑證准確性、完整性的審核和監督

《規范》在第七十五條中同時規定:「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這是對原始憑證准確性、完整性審核監督的具體要求。作為記賬依據的原始憑證,不僅必須真實合法,而且必須准確和完整。所謂不準確的原始憑證,是指原始憑證沒有準確地表述經濟活動真相,或在文字上、數字記錄上發生差錯等;所謂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是指憑證上的文字說明、有關數字沒有按會計制度的要求填寫齊全。這類原始憑證主要是由於工作人員在填寫工作上的差錯或疏忽造成的,只要退還經辦人員改正記錄或補充記錄,仍可以作為記賬的依據。

認真審核原始憑證,確保其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是會計人員的基礎工作之一,也是會計監督的重要環節。大量的會計事務都是從審核原始憑證開始的。對原始憑證的審核是否認真,直接影響會計核算的質量和會計工作秩序的正常進行。

四、對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的監督

《規范》第七十六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者賬外設賬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作出處理」。第七十八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這是對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監督問題作出地規定。

會計賬簿是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一個單位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是了解一個單位全面經濟活動情況的重要依據;而財務報告是反映一個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會計法》和《規范》都規定,財務報告必須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這是表明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認真登記會計賬簿和編制財務報告,審核監督賬簿和報表的各項內容,確保賬簿記錄和財務報告的真實、全面,是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會計監督的內容。

五、對財產物資的監督

《規范》第七十七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這是對財產物資監督的規定。

賬實、賬款、賬賬相符,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強財產物資管理的重要措施。《規范》強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從其業務特點出發,加強對本單位的財產物資的監督和管理。具體要求是:

(1)各單位要建立賬簿、實物、款項和實物核查制度,保證賬賬、賬款、賬實相符。通過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各項財物、款項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及時記錄、計算、反映、核對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2)會計人員對賬實不符的情況要作出處理。發生賬實不符的現象是常見的,但形成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於工作上的差錯,有的是由於生產技術上或經營管理上的問題,有的來自自然界的影響,有的是由於違法分子作案引起的。對於出現賬實不符的問題,會計人員要及時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有些問題可以直接處理,如一些合理的物資損耗等,只要在規定的損耗標准和范圍內,會計人員可以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而對超出會計人員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如因管理不善發生大量盤盈盤虧等,會計人員無法對這些問題直接作出處理,應當立即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要求查明原因,作出妥善處理,以保護公共財產安全、完整。

六、對財務收支的監督

對財務收支的監督。是會計監督的關鍵內容。由於財務收支活動是經濟活動中違法違紀問題的焦點,因此對財務收支的監督也是會計監督中難度較大、問題較多、矛盾較集中的環節。《會計法》第十九條和《規范》第七十九條對財務收支監督問題作了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2)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3)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4)對認為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5)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6)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另外,《規范》還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以及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等實行監督作出了規定。

2. 淺談如何做好會計監督工作

1、強化會計監督意識,加強會計核算
2、完善內部審計,建立信息公開制
3、健全法律法規,建立防範機制

3. 會計,在實際工作中,是怎麼實現相互監督這一職能的。。

就是會計做出的憑證要經過別人的審核才能入賬啊

4. 新形勢下如何做好會計監督工作

一、科學地進行會計事後監督的必要性
會計事後監督乏力帶來的影響是很大的,它會使會計人員因缺乏監督養成不規范的行為,不按會計程序嚴格操作,不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和聯行制度,漏洞不能及時查堵,錯誤不能及時發現糾正,嚴重的是可能帶來較大的資金損失,甚至引發違法犯罪活動。而面對當前日益加劇金融風險,不斷增多的人為案件,加上犯罪分子多種多樣的作案手段,不加強對資金風險的防範監督,就極易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所以,科學地進行會計事後監督是很有必要的。
二、現行會計事後監督的不足之處
1.內容單一。傳統的會計事後監督偏重於會計規范化,檢查的內容多是憑證要素、計息積數及賬務核對的「六相符」情況等,但對會計風險防範方面的監督較少,特別是對會計核算過程中的高風險環節,如重大事項的授權審批,暫收暫付科目的使用等缺乏實時有效的監督。在當前金融風險日益加劇,人為案件不斷增多的情況下,面對犯罪分子多種多樣的作案手段,如果我們仍然只是注重規范化檢查,對資金風險防範不加強監督,極易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2.方式傳統。長期以來,檢查監督的方式多依據憑證、賬表、簿記等資料進行非現場檢查,而對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如是否嚴格按操作規程辦事,印、押、證是否三分管、三分用,系統口令是否嚴密保管、人走是否及時簽退等操作方面的現場檢查較少。偏重於事後賬務正確性的檢查,輕事中處理的合規性的監督。而會計工作是一項環節眾多的細致工作,任何一個環節監督不到位,都容易留下隱患,影響資金安全。
3.時間滯後。現行的會計事後監督基本採用手工操作,如手工進行流水賬勾對,逐張審核會計憑證,撥打算盤進行總分核對等,使得事後監督時間拖得較長,等到發現問題時,已經是「出門的」或是「隔夜的」影響資金周轉的差錯,造成了損失。因此,現有的事後監督具有明顯的時間上的滯後性。而且隨著業務量的不斷增大,事後監督的手工操作已出現了事後監督質量不高的問題,從而影響到整個賬務核算質量。
4.重點不突出。現行的會計事後監督一般是依據傳票、帳簿、報表等進行事後監督,偏重於會計業務正確性的事後監督,不注意會計業務合規性、風險性的事後監督,這樣造成事後更正改錯的多,預警「防範」的舉措少,不僅耗時、費力,而且效果差。只是完善了帳務,沒有起到監督的作用。
三、科學地進行會計事後監督的建議
1.通過會計分析,有的放矢的進行風險防範檢查和現場檢查。實施會計事後監督,應把防範風險作為重中之重,重點對可能產生風險尤其是資金風險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在帳務方面,會計事後監督不僅僅是審查憑證的規范性、完整性,帳務的正確性,更重要的是審查憑證的合法性、資金往來的合法合規性。對每一筆會計分錄的借貸方按資金來源和去向認真配對審核,對聯行查詢查復書要進行經常檢查,對有疑問的查詢查復書要追根究源,並跟蹤到底。在全盤了解業務的基礎上,抓住風險點,嚴把風險關。在各項制度落實方面,會計事後監督要採取到現場檢查抽查的方法, 現場檢查即到一線崗位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一是在現場督促各項規章制度的徹底落實:監督是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辦理業務,是否存在「一手清」現象,監督印、押、證是否堅持三分管、三分用,有無交叉代班情況,監督受理憑證是否嚴格審核,傳遞憑證交接制度是否落到實處等。二是在現場檢查中,可以發現工作中制度不夠完善的、操作規程存在漏洞的、處理業務方法欠妥的等需要改進的問題,並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議,使會計事後監督並不只限於事後監督,而且具有事前防禦能力。
2.配備高素質的會計事後監督人員。一般來講會計事後監督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會計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會計職稱,達到一定的資質水平。只有熟業務、懂制度才能從檢查中發現問題和隱患。一方面,會計事後監督人員要通過不斷學習各項業務知識和內控制度,來提高自身素質。具體說來,要重點學習會計法、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財務制度、內控管理制度、電子聯行制度、電子計算機管理制度及會計事後監督的程序和方方面面,要不斷提高會計事後監督人員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寫作能力,將事後監督情況寫出科學詳盡的分析報告,定期向領導匯報,協助領導作好會計管理工作。
3.利用計算機進行會計事後監督。會計事後監督要跟上會計制度改革和科技發展的步伐,解決會計事後監督時間上的滯後問題,應盡快開發綜合的會計事後監督系統,該系統要求既能對前台儲蓄、對公業務的正確性、合理性進行監督檢查又能與前台聯網,這樣一方面部分代替人工操作,從而降低勞動強度,縮短勞動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過聯網,會計事後監督人員可以及時查看、調閱、核對各會計義務崗位的有關資料,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錯誤。通過這個系統與現有手工監督、會計分析的有機結合,可以達到控制風險,減員增效的目的。
總之,科學地進行會計事後監督,能杜絕會計事務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堵著一些漏洞,完善會計內部管理機制,讓會計人員自覺尊紀守法,把會計工作做得合理合法。

5. 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通過什麼來進行的

會計核算和監督的主要依據是會計憑證。

會計的核算職能,是指會計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確認(定性)、計量(定量)、記錄和報告(出結果)。
會計核算的內容包括: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資本、基金的增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會計的監督職能,是指對特定主體活動和相關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真實性審查,是指檢查各項會計核算是否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是否如實反映經濟業務或事項的真實狀況。
合法性審查,是指檢查各項經濟業務及其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財經紀律,執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以杜絕違法亂紀行為。
合理性審查,是指檢查各項財務收支是否符合客觀經濟規律及經營管理方面的要求,保證各項財務收支符合特定的財務收支計劃,實現預算目標。

6. 國家會計監督如何實施

國家監督也稱政府監督,也是一種外部監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這是中國經濟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它與單位內部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實行的會計監督是相輔相成的。
政府會計監督是以政府法定機構為監督主體所實施的宏觀監督,包括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及稅務監督等幾種類型。財政監督是財政部及地方政府各級財政(廳、局)依法對企業會計活動所實施的監督,是最主要的國家監督形式;審計監督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或政府審計機構依法對企業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實施的監督;稅務監督是由國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對企業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7. 會計監督的根源

從一般意義上講,會計監督是指會計作為一種經濟監督形式所具有的職能作用;但廣義地說,它還包括對會計監督活動進行再監督的含義,這時的「會計監督」就體現了「監督會計」的另一層含義,即會計監督既指會計作為監督主體所實施的監督活動,也指會計作為被監督對象由其他經濟監督形式所實施的監督[1].可見,會計監督系統是具有層次性的。這種層次性還表現在,會計監督有內部會計監督和外部會計監督之分。內部會計監督系統主要是指通過會計、內部審計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及其所體現的經濟活動進行的經濟監督;外部會計監督系統主要是指國家有關部門、中介組織等在得到授權或者受託的情況下,對指定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及其所體現的經濟活動進行的經濟監督。

會計監督是經濟監督系統的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一個監督系統。這里,我們主要分析一下構成這一系統的內外兩個層面上的內容,即內部會計監督系統和外部會計監督系統。

內部會計監督系統是微觀層面上的會計監督系統。從目標上看,內部會計監督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准確,保證單位資金、財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單位的各項財務收支及其會計核算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從主體上看,內部會計監督的責任主體不僅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本身,也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等其他機構或人員。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是內部會計監督的主要執行主體;從客體上看,內部會計監督的內容主要是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業務事項;從方法上看,內部會計監督主要體現為核算監督和制度監督兩種手段。從主要意義上講,核算監督和制度監督共同構成了內部會計監督系統。核算監督主要依賴於會計核算職能的發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是核算監督的行為主體,制度監督則主要依賴於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單位負責人是其第一行為與責任主體。內部會計監督系統的主要意義在於能形成單位的「自控」機制,在為單位內部服務的同時也有利於維護單位其它利益相關主體的利益。然而,單位內、外部利益主體之間(如企業經營者與國家、投資者、債權人)是存在利益沖突的,這種「自控」機制會因單位內部人員的合謀而失效,因而需要有高效的「外控」機制來保障。因此,在內部會計監督系統的基礎上,還需要外部會計監督系統對經濟活動進行再監督。

外部會計監督系統是由獨立於被監督單位之外的主體來執行的,它以單位整體作為監督的對象,但主要通過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再監督來實施。外部會計監督系統由社會會計監督和政府會計監督兩部分構成。社會會計監督即指民間審計監督,它是中觀層面上的會計監督形式,其主要職責是鑒證單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政府會計監督指由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會計監督,它是宏觀層面上的會計監督形式。它要對政府負責,主要包括財政監督、國家審計監督、稅務監督、證券監管、銀行監督、保險監管等形式。各種政府監督檢查部門,所針對的單位、監督檢查的目的和重點各不相同,但強調的都是對單位會計活動及會計資料的監督檢查,都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從一般意義上講,民間會計監督與政府會計監督共同構成了外部會計監督系統。社會會計監督主要通過對單位會計信息的鑒證來監督單位的經濟活動,以實現為投資者、債權人等社會公眾服務的目的;而政府會計監督則主要通過對單位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的核查來監督單位的經濟活動,以維護國家利益。

新的會計法就是從系統論的角度對會計監督進行了不同層次的界定,明確了它是由內部會計監督、注冊會計師監督和政府會計監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而這一體系又是由內部會計監督系統和外部會計監督系統共同構成的。

完善的會計監督系統,必須在有效的運行機制下才能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這就需要對會計監督系統存在的前提、產生的根源及在此基礎上所形成的作用機制等問題進行分析。

分析會計監督存在的前提,不能不從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和信息不對稱角度入手。監督和被監督之間存在共同的利害關系,但更多的情況是雙方易於形成利益沖突。利益沖突形成會計監督存在的前提之一。利益沖突的形成原因,從理論上講,是由於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在企業內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目標取向不同而形成利益沖突。所有者將資本投入到企業,就是要為了使其保值增值,可以綜合表述為企業價值最大化。而經營者的目標與所有者是不一致的,經營者可能更為關心自己的薪金、聲望、地位等。所有者的資本一旦投入企業,就形成法人財產,經營者可以支配這些財產,經營者在享有經營自主權的同時,自然關注其自身利益。在一般情況下,為在任期內取得經營業績,經營者會傾向於採取風險較大的方案甚至是違法經營等短期行為,而不是採取利於企業長遠發展的方案;為提高自身聲望與地位,會不計成本追求企業的規模擴張等。這些做法,會在不同程度上損害所有者的利益。正是由於這種利益沖突,需要設計有效的約束機制來保證所有者資本保值增值的目標實現,會計監督正是在這一需求之下產生的。經營者要以會計資料報告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所有者以會計報告來衡量自身目標的實現程度,以會計監督防止利益受損。

監督與被監督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也是會計監督存在的前提。根據非對稱信息理論,市場上買賣雙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異的,通常供方有較完全的信息,需方有不完全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希望通過輸出對自己有利的信息使自己獲利,而較少信息的一方則通過各種手段去獲取信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利用這種信息的不對稱規律來達到自利的目的,這就是經濟學所關注的「機會主義」和「損人利己」現象。在會計上,有的會計人員及其組織利用這種不對稱的信息規律,採取「隱瞞財務信息」、「虛假會計信息」等方式進行作弊。具體表現有三:一是會計人員自身利用信息優勢謀取私利。二是會計人員與經理人員採取合謀的手段進行舞弊。上已述及,經理人員關注的是自身的收入、聲望和地位等,與所有者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有所不同。在公司制企業中,股東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是通過財務報告來了解企業的。而經理人員直接經營企業,掌握企業全面的信息,他們可以通過隱瞞企業的真實信息來達到自身的目的。三是企業所有者利用信息優勢欺騙企業外部相關利益人。盡管企業要通過會計報表向外部披露企業的財務信息,但是企業的真實情況可能只有企業內部人員知道,這使企業有條件提供假會計資料來偷漏稅、騙取銀行貸款或騙取其他信用等。

因此,必須構築監督體系來解決由於這種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利益沖突,否則企業不可能正常運轉下去。而我們這里所討論的信息主要是指會計信息,那麼所實施的也必然是會計監督。不進行會計監督,財務欺詐或會計造假會盛行,使市場交易費用變得無窮大,影響市場的正常運轉;也使人們會逐漸懷疑會計信息的可信度、有用性,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存在方式。既然一方要隱瞞信息,另一方要竊取信息,那麼雙方博弈的「均衡點」應是通過會計監督系統促進會計財務信息公開、公平、公正。

會計監督產生的根源。會計監督是一種行為,也是一種權利,如果行為者沒有權力,就無法實施監督。會計監督權來自於兩權分離後所形成的委託代理關系。在企業中,存在著多層委託代理關系,它們之間呈樹狀結構,一般的企業具有四個層次:所有者(股東)——經理人員,經理人員——中層各職能部門,中層各職能部門——普通員工之間分別存在一個委託代理關系。在第一層次中,所有者擁有企業財產的終極所有權,他將財產交與經理人員經營管理,當然有權監督經理人員;在第二個層次中經理人員將經營權進一步分解,委託各職能部門行使,當然有權監督各職能部門;第三個層次道理同第二個層次。在企業外部,國家對國有企業擁有所有權,從而擁有對國有企業的監督權。在我國,這種監督權是授權財政部門來行使的。同時,國家也授予稅務、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以會計監督權。

會計監督系統的作用機制是在分析會計監督的存在前提和產生根源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如上所述,在公司制企業中,存在著多層代理關系,維護這種代理關系,是會計監督系統存在並得以有效運轉的根本動機。這不僅需要企業內部建立起有效的會計監督制度,更需要企業會計制度的有效。

經營者對生產經營活動要進行監督。經理層受所有者之託,經營管理企業,在經理層與各職能部門之間,存在這樣的矛盾:經理層要確保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以履行受託責任,而各職能部門可能只關注自身的利益。那麼會產生這樣的問題:經營者如何保證自己目標的實現?如何有效激勵並制約下級為自己的目標服務?要對經營管理活動的各方面情況進行及時了解和有效控制,運用會計監督系統是必不可少的。在購進、銷售、生產、支出、損益形成處理、籌資投資等環節的會計監督,實際上就是以經營者為主體所實施的行為。經營者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是通過委託會計人員實現的。通過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保證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最終保證經營者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在這一層次,會計人員實施的監督是最基礎性的,也是最重要的。但是,在企業的權利制衡結構中,會計人員處於經理階層與普通員工的中間層次,處於這樣一種地位的會計人員如何能實施會計監督呢?上已分析,會計人員的監督權因經理人員經營權的進一步分解而產生。任何層次的監督人都會偷懶,如何保證會計人員會有效運用這一監督權呢?如果沒有良好的約束激勵機制,會計人員同樣可能會出現「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2],即利用職務便利損公肥私。因此在設計會計監督系統時,按互相牽制的原則設置會計崗位,通過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來防止個別會計人員的離軌行為。同時,經營者對會計人員有效的監督給予物質上獎勵或提升的機會來激勵監督的積極性。會計人員的直接責任人是經理人員,只要經理人員有足夠的利益刺激和恰當的約束機制,這一層監督的運行應當是順利的。

所有者要通過對經營者業績的考核與評價實施監督。所有者與經營者由於各自目標不同,會出現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那麼就產生了這樣的問題:所有者如何保證自己目標的實現?如何有效激勵並制約經營者為所有者的目標服務?公司的經營管理層是否盡到責任,這是公司治理結構中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如果不對經營者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與評價,我們所說的對經營者的監督就只表現在形式上。在這方面會計可以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利用會計信息考核與評估所有者資產是否保值增值,管理人員有無營私舞弊等。所有者正是通過會計監督系統的有效運作,把對經營者的監督落到實處。但是當經理與會計人員出現「合謀」這一較為復雜的情況時,對其實施監督,首先要考慮經理人員的利益激勵問題。在傳統的獨資、合夥企業,由於經理人員集所有權和經營權於一身,擁有對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因而經理有足夠的刺激去監督會計人員。在公司制企業中,對經理人員實行待遇豐厚的年薪制,或採用股票期權等分配方式,將經營者的利益與所有者的利益聯系在一起,使他們在一定程度上利益一致化,從而提高經理層監督的積極性,解決經理人員與會計人員的「合謀」問題。其次,考慮如何監督經理階層。盡管通過激勵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經理人員與會計人員的「合謀」問題,但因經理人員與會計人員屬內部代理層次,不觸及財產權關系,其「合謀」動機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解決問題的一般做法是,建立「三權分立」的法人治理結構,由董事會進行重大問題決策,並藉助監事會進行日常監督,另外藉助企業外部的會計監督形式予以監控[3].

會計監督作用機制的良好運行,有賴於全方位的保障措施,健全法制是其中之一。對此,我們提出以下意見:首先,應進一步完善《會計法》。新修訂的《會計法》較前雖有很大改進,但是仍有一些地方需進一步完善。如會計報表由不直接負責經營管理工作的董事長在會計報表上簽章並承擔責任,同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總會計師要在會計報表上簽章,而總經理要不要簽章並承擔責任?監事會是否應該對會計報表履行監督程序並在會計報表上簽章並承擔責任?在《會計法》中對這些問題應做出明確規定。又如,外部會計監督形式對企業往往會造成重復檢查,但卻都能查出現新問題,然而沒有哪個監督部門做最後結論,並承擔責任,企業經營者的會計責任沒有被真正解除。因而《會計法》應作出關於會計責任解除的相應規定,即規定除故意欺詐外,會計報表一旦被某個會計監督部門認可,該部門就應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負責,這樣可以強化會計監督系統中各個層次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

其次,不斷健全和完善以《會計法》為中心的會計法規體系。目前需要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盡快研究制定與《會計法》相配套的法規、制度或者實施辦法,以保證《會計法》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財政部門應盡快研究制定會計監督實施辦法、內部控制制度規范等規定。同時,要對現行的會計法規、制度進行清理,嚴格有關會計規章制度的報批和備案制度。特別是要對地區性的會計規章進行全面清理,對不適應新形勢要求、不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相抵觸的,要及時進行修訂。
再次,促進《會計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會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具體操作應與相關法律銜接緊密。如由於《會計法》適用於全社會各單位,對國有單位的違法行為人可以追究其行政處分,而對私營企業主則不易操作。因此,在相關法規中要明確他們的行政責任。又如《會計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對照《刑法》,對會計犯罪行為規定很少,僅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在《刑法》中應增加與《會計法》相應的會計犯罪的內容。

最後,規范《會計法》、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的關系。目前,我國頒發並實施了新的企業會計制度[4],對企業會計准則也進行了完善。會計制度和會計准則處在並行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要處理好《會計法》、會計制度和會計准則的關系。《會計法》不宜具體,不應過分強調操作性,不應將屬於會計准則甚至屬於會計制度規范的內容歸人其中。至於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二者之間的關系,一直是理論界爭論的焦點。會計制度與會計准則都是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的組成部分,均屬於具有行政法規性的規范性文件[5],兩者都是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行為,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作出的規定,但由於二者涵蓋的業務內容不同、側重點不同、適用范圍不同等,尤其是根據我國具體的會計工作實際,它們將在較長一段時間內並存,二者不可互代。即使是現在實行了統一的企業會計核算制度,情況依然如此。

8. 淺談如何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 會計監督的概念
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各單位的法定義務。會計監督可以定義為經授權的會計人員按照本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使用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單位內部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綜合監督和督促,以確保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為管理和決策服務,從而達到提高單位經濟效益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會計監督的主體應該是經授權的會計人員而不是會計機構。監督是一種權力機制,會計監督的客體即監督的對象是企業內部經濟活動的全過程。會計人員通過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手段全面反映企業活動,監督的依據是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對企業和會計人員的外部約束力量,監督的直接目的是為企業管理者做出決策服務,最終是為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2 計監督的內容
當前經濟管理處於新舊體制交替階段,新的規章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適應經濟發展要求和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的會計法規制度體系正在建立。隨著改革不斷深化,企業經營范圍在不斷擴展,經營方式也在不斷改變,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要求,但現行的核算制度與這些變化了的情況還不相適應。筆者認為,由於會計核算是會計監督的基礎,是會計工作的核心和重點,因此,監督的內容應從核算工作開始。
一是要對單位原始憑證的審核監督, 原始憑證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最基本證據, 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起點,也是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准確、完整的關鍵。因此對原始憑證的審核監督,是各單位經濟活動依法進行的重要環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是否有賬外設賬的違法行為,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支出、費用、成本、利潤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督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一項重要任務和職責,只有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對單位收支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才能堵塞漏洞,防止違法違紀現象發生。
二是要看會計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監督各單位的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三是要實現會計電算化。實現會計工作手段的現代化,是推行會計改革,充分發揮會計管理職能的重要保證。對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要檢查其使用的會計軟體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用電子計算機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
四是要監督檢查各單位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會計法》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從事會計工作必須持證上崗,這是我國會計管理工作的一項創新。因此要堅決制止不懂業務的無證人員上崗。
3 會計監督的方法
3.1 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以強化會計監督職能作用。
要加強對各項法規制度的學習和宣傳,使之人人懂法,人人守法,強化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制,《會計法》明確了單位負責人作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要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要時刻牢記自己的責任,應以身作則,帶頭執法,不得干預、阻撓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更不能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切實維護國家財經紀律,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不斷提高執行財經法紀法規的自覺性,切實加強對本單位會計工作的領導,完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理順會計工作關系,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以及會計信息的真實與完整,確保《會計法》和各項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
3.2 實行會計監督,建立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根據當前會計工作狀況,很有必要由財政部門配備專職的會計檢查人員,對所屬會計單位進行常年的循環往復的檢查,促進會計人員業務水平的提高,保證檢查制度的正確執行。

9. 什麼叫會計監督,會計監督有哪些內容

會計監督主要包括:
一、內部監督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實際上是一種微觀層面的監督形式,具體由企業內部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企業經營管理者、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等對企業的會計工作、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經營成果等各方面進行核算監督和制度監督。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指單位為了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單位經營管理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避免或降低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和效果,實現單位經營管理目標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會計法》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主要包括: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授權批准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全控制;風險控制;內部報告控制;電子信息技術控制。實施內部會計監督過程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即指民間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依法對委託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並據實做出客觀評價的一種監督形式,它是一種外部監督。就中國目的情況而言,社會監督包括了法定監督和非法定監督兩種類型:法定監督主要是由注冊會計師依法實施的監督,監督目標由審計准則來設定;非法定監督的典型表現是群眾監督,《會計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賦予了社會公眾檢查的監督權利,但並未規定其監督義務。
三、國家監督
國家監督也稱政府監督,也是一種外部監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這是中國經濟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它與單位內部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實行的會計監督是相輔相成的。
政府會計監督是以政府法定機構為監督主體所實施的宏觀監督,包括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及稅務監督等幾種類型。財政監督是財政部及地方政府各級財政(廳、局)依法對企業會計活動所實施的監督,是最主要的國家監督形式;審計監督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或政府審計機構依法對企業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實施的監督;稅務監督是由國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對企業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10. 如何進行會計職業監督檢查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對經濟活動的本身進行檢查監督,藉以控制經濟活動,使經濟活動能夠根據一定的方向、目標、計劃,遵循一定的原則正常進行。會計監督可分為單 位內部監督、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構成會計監督體系。單 位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 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但內部會計監督不僅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事情,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療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陳擔最終責任。國家監督是一種外部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 發現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接受委託,對委託單 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一種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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