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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 2021-08-16 08:27:37

如何做好財務風險的規避

財務風險是風險中最為常見的一種,對財務風險的概念有兩種認識:

第一種認識,財務風險屬經營風險的一種,它不同於一般的經營風險它特指股份制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資金運動風險,包括籌資、融資、投資和用資等活動中所面臨的各類風險。

第二種認識,企業所有的經營風險都可以認為是財務風險,財務風險是經營風險的貨幣化的表現形態。
財務風險的規避:
一、會計責任風險的規避

新頒布的會計法不僅強調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主體,而且還擴大了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單位負責人來說如何維護會計資料的真實性、防範可能出現的會計責任風險是至關重要的。從我國現階段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看,既有人為的因素也有會計技術因素的影響,既有單位負責人的因素,也有會計人員自身因素的影響。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單位負責人為自己的業績或企業自身的利益,而指使會計機構弄虛作假而致虛假的會計信息給企業帶來的。針對上述原因本文認為單位負責人要防範會計責任風險應重視以下幾點:

第一點,加強單位負責人自身的法律意識,提高其綜合素質,這是貫徹執行會計法避免會計責任風險的關鍵。

第二點:設置總會計師崗位充分發揮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作用
第三點,加強內部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

第四點,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單位負責人必須配備有資格且高素質的財會人員拒絕任何法制觀念淡薄職業道德水平低技術不過硬的人員。
二、企業經營中財務風險的規避

這里的生產經營主要是指:企業的生產和營銷在企業的生產和營銷方面由於市場條件的變化和企業管理方面的問題會在企業財務方面造成風險。

在生產方面,在通過市場采購生產資料的條件下,機器設備和原材料的供應數量和價格都存在著不確定因素。

在營銷方面,消費者數量的變化、銷售渠道的變化、其他代用品市場供求變化、競爭者情況的變化都會企業產品在銷售上出現的風險。

企業財務壓力的風險貫穿於經營活動中,但並不說明企業束手無策。相反,企業可以通過各種風險經營策略採取主動措施化險為夷。

❷ 如何防範目標公司財務上的法律風險

一、財務管理及其法律風險
財務管理是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簡單的說,就是與「錢』打交道的活動。這些活動主要有融資活動、投資活動、會計核算、稅收籌劃、利潤分配、破產清算等。
企業不論規模大小,這些與「錢」打交道的活動都會潛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即在各項財務活動中由於各種難以預料和無法控制的因素,使企業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存在蒙受經濟損失或減少更大收益的可能性。如企業在投融資過程中,由於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對投融資對象選擇不當、簽約行為不規范、防範措施不到位,會導致與其所期望達到的目標相違背的不利後果發生;企業流動性不足,資產不能正常和確定地轉移現金,應收賬款不能及時回收、企業債務和付現責任不能正常履行,會引起違約等不利後果的發生;企業的涉稅行為因為不能正確有效遵守稅收法規,也會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或不利的法律後果;特別是財務管理人員管理不當行為甚至發生的職務性犯罪行為,更是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
二、財務管理不當行為分析
1、民間借貸及非法集資
(1)長期以來我國政府部門對金融實行嚴格管控,許多企業在銀行借貸無門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企業與自然人之間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民間借貸在我國十分盛行,但也伴隨著大量的非法集資案件發生。所謂的非法集資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願,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2)由於中小企業在融資方面異常困難,導致其不得不遊走於「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之間,企業稍有不慎,其借貸行為合法性就會無從保障,甚至會墜入刑事責任的「深淵」。
①《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以及《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因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的規定,其借貸合同常常會被確認為無效合同。
②非法集資是受法律禁止的:《商業銀行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避免企業向個人借款構成非法集資必須確保借貸行為不突破上述四個條件。
(3)財務管理人員確保民間借貸的合法性的操作方法:
①企業間不直接拆借,通過銀行委託貸款的方式能避免借款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的風險。
②企業向個人借款應把握: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應在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利率4倍以內;企業借貸對象指向特定對象,如家庭成員、親友、本單位職工等進行拆借;企業借貸行為沒有進行公開宣傳,不具有公開性;企業借貸的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借貸企業具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
2、職務侵佔及挪用資金
(1)財務管理最大的風險,應該是資金的安全,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的行為對企業的威脅最大。職務侵佔就是非國有公司工作人員的貪污行為,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而挪用資金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都是貪利行為,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職務侵佔罪以非法佔為已有為目的,而挪用資金則只是暫時借用本單位的資金,沒有永久佔有的故意。
(2)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的手法可謂多種多樣:最常見的就是截留款項,如銷售人員利用回收貨款的便利長期拖欠不入賬,供個人使用,有的甚至直接攜款潛逃,企業負責人假借支付客戶好處費,發放下屬秘密獎等名義,白條虛報巨額資金將相關款項占為己有;有的手法則非常專業隱蔽專業,如財務會計人員利用會計處理技巧在審核原始單據,填制記帳憑證,登記帳薄,編制會計報表等方面作虛假帳務處理,以假亂真,銷售人員與不法人員串通作案,製造貨物失竊、被騙假象,然後以受害者身份向公安機關報案,蒙蔽企業和公安機關。
(3)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具有貪欲的人能輕易侵佔或挪用公司的財產和資金,一般是因為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造成的,如企業允許業務員在催款時經手現金,業務員就可以要求客戶直接將貨款匯入其個人銀行賬戶或直接向客戶收取現金,為侵佔企業資金提供極大便利,財務崗位設置不當,一人多崗,為發生專業性的財務處理提供的便利。除了制度不善外,還有一部分原因是因為財務管理人員不盡職,疏於管理造成的,如企業財務負責人往往只負責審核、簽批資金,只看財務報表,聽取財務人員的匯報,對企業整體財務狀況未做深入了解。
3、虛假出資及抽逃資本
(1)對企業來說融資容易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管理容易涉嫌職務侵佔,而作為財務管理重要構成部分的投資,則容易涉嫌虛假出資和抽逃資本等違法行為。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繳足出資的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行為。而抽逃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為。虛假出資是為了虛假出資是為了騙取股份,抽逃出資是為了挪用資金。
(2)虛假出資有三種類型:貨幣資金未真實存入企業驗資賬戶是典型的虛假出資,企業貨幣資金增資時的循環出資現象即從企業銀行賬戶將資金打給擬出資股東,股東再用這些資金向企業出資,看似資金到賬了,其實也屬虛假出資;存貨、機器設備、非專利技術等非貨幣資產的虛假出資,高估作價特別是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高價評估最為常見,對於明顯偏高的作價部分屬於虛假出資,股東不與企業辦理資產交接手續,僅在帳務上體現存貨,而不將存貨實物實際入庫也屬於虛假出資;還有一類是需要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非貨幣資產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權、車船、專利技術等虛假出資,為按法律規定的時間要求將產權變更登記到被投資企業,也屬於虛假出資行為。
(3)抽逃資本,包括抽走貨幣資金、抽走非貨幣性資產兩種形式,手段更是五花八門,無所不用其極。企業驗資注冊後抽走貨幣資金在會計賬目上通常反映為:虛掛貨幣資金、虛掛應收預付款項、虛掛投資、虛購存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而抽走非貨幣性資產一般表現為公司驗資注冊後,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房產、土地使用權、專利、車船等以及非專利技術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股東(或變相轉讓給股東),或股東長期無償佔用上述非貨幣行資產。
(4)良好的信用體系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是企業制度順利、有效實施的前提。虛假出資和抽逃資本的行為直接違反了國家對公司登記的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安全,侵害了公司、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權益;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也是一些不法公司詐騙銀行貸款,騙取他人財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活動的重要環節,危及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社會經濟活動公平,嚴重擾亂和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社會穩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因此對公司出資行為的檢查是工商管理機關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主要內容,懲治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罪更是是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
①《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虛開發票及偷逃稅款
(1)發票管理也是財務管理重要的工作內容。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正確地填制發票是正確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基礎。只有填制合法、真實的發票,會計核算才會准確,會計核算質量才有保證,提供的會計信息才會真實完整。
(2)會計核算的准確性及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要求都需要企業加強發票的管理,企業必須依法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但是許多企業或個人受利益的驅使卻置法律於不顧,大肆違反法律規定開具和使用發票。最典型的發票違法行為就是虛開發票行為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一般發票。虛開行為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等行為。
①為他人虛開:行為人在沒有銷售商品或者沒有提供服務的情況下,為他人開具發票;或者是行為人雖然銷售了商品或者提供了服務的情況下,但為他人開具交易內容或交易數量、金額不實的發票。
②為自己虛開:鑒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可以用來騙取出口退稅或者抵扣進項稅款,因此行為人在沒有商品交易或是提供或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往往也會為自己開具發票。
③讓他人為自己虛開:行為人為了實現自己侵佔或貪污資金、套取財政資金等不法目的,通過支付「手續費」等形式要求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行為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但行為人沒有開具發票的資格,因此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給商品購買者或接受服務者。
④介紹他人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屬於虛開發票的共犯,通過介紹,虛開發票者和發票使用者得以連接起來,最終促成虛開發票交易行為的發生。
(3)發票是企業經營活動的重要憑證,也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虛開發票不僅騷亂了國家的稅收征管執行經濟秩序,更會導致國家稅款的減少,因此是國家重點打擊對象,虛開發票,對於涉案企業和個人本身來說,都是斷送個人前程和企業生命的得不償失的行為。
虛開發票,情節較輕的,將會受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情節較重的,將會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①《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②《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金;虛開的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金;虛開的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金或沒收財產;虛開的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③《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條: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企業是營利性法人,利益最大化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目標,而稅收是企業的重要支出,稅收越多,則企業經營成本就越大,利潤就越低。為了達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標,企業自然會開展一定的節稅活動,進行稅收籌劃,加強稅務管理。
(5)稅費重,利潤薄,是中國大多企業面臨的生存寫照。在中國,單就稅收而言就達18種之多,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煙葉稅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契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資源稅、關稅等等,如果在加上各種亂收費,企業經營所獲得的利潤就微乎其微了。因為為了把利潤留住,許多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演變成了偷稅漏稅活動,逃避稅款繳納的現象十分普遍。
(6)企業偷逃稅款的手段可謂五花八門,但總結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①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及用於記賬的發票等原始憑證。賬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互有聯系的若干賬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為,用以全面、系統、序時、分類記錄各項經濟收支的簿籍。記賬憑證,是由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其內容應用會計科目和復式記賬方法,加以歸類整理,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和登記的帳簿的憑證。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依照真賬簿、真憑證的式樣製作虛假的賬簿和記賬憑證,以假充真的行為,俗稱「造假帳」、黑白帳;變造則是指在正規合法、真實有效的發票上採用刮、擦、挖補以及化學等方法,更改或增添發票記載的有關內容,如改變填制日期、接收單位、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行為;隱匿是指行為人將賬簿、記賬憑證故意隱藏起來,使稅務機關難以查實計稅依據的行為;擅自銷毀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間內,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的行為。
②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沖抵或者減少實際收入的數額,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少利潤數額等行為,例如虛列預提費用、多提固定資產折舊、專用基金計入成本、違規攤銷等;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為人將取得的經營收入不記入帳簿,或者只將少量收入計入賬簿而將大部分收入置於賬外的行為,俗稱「收入不入賬」,例如減少營業外收入、隱瞞投資收入等行為。
③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就是指已取得應稅收入,應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行為人,不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並經稅務機關通知,仍拒不申報的行為。
④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就是指行為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低稅、先徵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五是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7)偷逃稅款,能將利潤留存企業,但也給企業埋下了安全的隱患,甚至給企業和個人帶來了刑事處罰。
①《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刑法修正案(七)中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5、不當分配及非法清算
投融資活動需要財務管理,利潤分配甚至破產清算同樣需要財務管理,不當的分配活動及非法的清算活動都會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
(1)企業作為營利性法人,其經營活動會形成利潤所得,而利潤所得應該根據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入賬,不得侵佔截留,但是現實中許多企業經常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將應列入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有價證卷及其他資產不列入單位賬簿,通過私存私放的方式給以截留,該等私存私放的資產俗稱「小金庫」。
(2)「小金庫」截留的不一定是公司的利潤,「小金庫」收入的主要資金來源是單位銷售收入的一部分及其他營業外或不合法收入,實踐中常見的方法有私自截留職工工資和營業收入、虛構營業支出、虛增經營成本套取的現金,高息存貸款的息差,違法或違規獲得的收入,非法收受的回扣等。但當企業有利潤所得時則更容易誘惑「小金庫」的發生,是企業不當分配分潤的表現形式之一。
(3)「小金庫」的顯著特徵是化大公為小公、化小公為私分,公款淪為「私房錢」,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腐敗,同時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敗。「小金庫」為企業領導違規使用資金提供了條件,容易誘發企業領導發生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違法犯罪行為;「小金庫」截留收入不入賬簿,減少了國家稅收收入,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也會涉嫌偷稅漏稅等刑事犯罪;「小金庫」用於請客送禮,商業賄賂,更會侵犯公務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誘發貪污腐敗行為的發生。因此取締「小金庫」凈化市場經濟秩序,規范財務管理活動的重要法律舉措。
(4)不當分配更多的是指企業「非法」分配利潤即不依照公司法及其他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分配公司的利潤所得。企業利潤所得的分配程序:企業的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後,首先要繳納所得稅;稅後剩餘部分的利潤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利潤再按如下順序進行分配:支付被沒收的財物損失,違反稅收規定支付的滯納金和罰款;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盈餘公積金;提取公益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5)任何違背利潤分配程序的分配均為不當分配,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企業在正常營業期間,受利益的驅使會容易發生不當分配利潤現象,同樣企業在因經營期限屆滿、經營不善發生嚴重虧損、違法違規經營被依法撤銷關閉等原因需解散並終止企業主體資格的過程中,也會發生不當分配的現象即非法清算現象。
(7)非法清算主要體現為:不進行清算,企圖通過逃避清算的方式來逃避公司的債務;違反公司法及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清算,如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不通知公告企業的債務人,不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提供虛假資產評估報告、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甚至公司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等等。
(8)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以後不進行清算,違反法律規定進行清算等非法清算活動,公司及非法清算的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span>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中對公司不清算和清算瑕疵的責任承擔做了相應的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在清償債務之前就分配財產的,則必然造成對國家、職工、債權人的利益的損害,出此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予以刑事制裁。
②《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都規定了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0以上100000以下的罰款。
③《刑法》第162條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0000以上200000以下罰金。
三、財務管理不當行為的法律責任
1、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財務人員屬於專業人員,一般需要持證上崗,如果對外提供虛假的報表,對造假負有責任的財務主管人員、其他責任人員需要因此承擔會計責任,可能因為會計造假而被吊銷的資質證書,也可能會被追究以「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而審計責任則是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工作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於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實施的會計信息欺詐,對故意行為,則以「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訴和處罰;對非故意但因嚴重不負責任而出具了重大失實文件的,則以「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同時必須指出,認為只要對外提供的報表是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即便是虛假的財務人員也不會有什麼責任,到時就推說「我不知道,我看到經過審計了就認為肯定是沒有問題的」的認識是嚴重錯誤的,對造假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其他責任人員想以審計責任推卸會計責任是走不通的。
2、民事責任: 財務管理不當行為可能會因與《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也令公司及相關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如對上市公司來說,提交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報告,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如果公司提供虛假陳述(包括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的財務報告,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就可能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公司的民事侵權責任;再譬如在公司並購過程中,如果在盡職調查時提供虛假的報表,隱蔽財務真實狀況,則可能構成對並購合同的違約,從而令公司承擔重大的違約責任;財務工作人員因為工作失職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則可能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通過起訴或勞動仲裁方式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3、行政責任:財務管理不當行為,如主觀惡性不大,情節相對較輕、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企業需承擔的責任形式一般為行政責任。如《會計法》對需承擔行政責任的財務管理不當行為就有了相當詳細的規定,這些不當行為主要有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私設會計帳簿,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等等。
4、刑事責任:這是最嚴重的處罰形式,財務管理不當行為如主觀惡性較大、情節較為嚴重、對社會的危害也比較大,就可能受到刑事懲罰,刑事責任主要散落在《刑法》、《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稅收徵收管理法》、《審計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公務員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嚴重的財務管理不當行為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罪、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罪、偷逃稅款繳納罪等等,而涉及的刑罰有管制、拘役、罰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等等。
四、風險防範策略
1、就公司而言,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優化財務管理流程是風險防範的根本。
2、就財務管理人員而言,堅守崗位是職責,勇於說「不」是智慧,而證據保護是關鍵
3、風險防控,加強對財務管理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也是相當重要的

❸ 會計人員應怎樣避免風險

1:作為一名財會人員,應該去主動學學《會計法》和《企業財務制度》,法律規章中對財務人員承擔責任有明確的規定。
2:作為一名會計人員應該了解所在公司的財務情況,這樣才能對後面出現的突發情況有個應對,所謂知己知彼了。

❹ 財務人員如何在工作中規避會計責任風險開題報告

如何去規避財務人員在工作中的責任風險呢?在這里財務人員需要不斷的提高自己,去學習.從簡單重復的工作向管理會計進行轉型。只有從最底端向高端的管理轉型,這樣才有可能不被取代。在這里推薦給大家一個證書:CMA,從最底端向高端的管理轉型必備證書!

❺ 如何規避財務人員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財務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會面臨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但是法律風險具有全局性,其產生原因和影響范圍都是貫穿於企業日常運行的整個過程,並受到來自各方面因素的制約和影響,而絕不僅僅是企業財務人員。因此,企業在應對各種法律風險時,不應該將眼光只片面地停留在企業財務人員身上,要積極調動企業上下各方面的力量,全面分析和評估潛在的風險和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完善法律風險預警體系,並切實保證各種措施的有效落實。

❻ 如何防範財務法律風險

一、正確認識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是企業在財務活動中由於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致使財務預期收益發生偏離。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由於這種風險的不利演變,導致企業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降低,甚至出現巨額虧損並無力清償即期債務。財務風險客觀存在於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主要特徵表現在:
1.是客觀。即財務風險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它處處存在,時時存在。2.是全面性。即財務風險存在於企業資金籌集、資金運用、資金積累、資金分配等財務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3.是不確定性。即財務風險在一定條件下、一定時期內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4.是收益與損失共存性。即風險與收益成正比,風險越大收益越高,反之收益就越低。


二、財務風險的成因

企業產生財務風險的原因很多,既有企業外部原因,也有企業自身的原因。財務管理因決策失誤、管理不善及缺乏風險意識等原因造成財務風險,其存在於財務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

1、制度環境的變化;

2、資產的流動性差是引起財務危機的直接原因;

3、企業資本結構不合理;

4、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

❼ 財務人員怎樣規避責任

1、遵紀守法,切勿以身試法、主動犯罪
自身觸犯法律是最直接也是最能夠規避的風險。遵紀守法,是每個工作人員的職業操守,只要依法守法,認真做好自己分內的事,這個所謂的法律風險也就不存在了。
對於財務人員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現為模仿領導簽名從而進行貪污、挪用、侵佔、提供虛假報告、偷漏國家稅款等行為。如某出納截留收入,某會計私刻印章將單位資金轉入自己的私人賬戶,某財務負責人在公司辦公會提出以為職工謀福利為名私分國有資產並得以通過、實施,還有挪用公款導致公司資金虧空、捲款潛逃等等。這種現象的產生,主要是財務人員私慾膨脹、鋌而走險或僥幸心理過重的結果。
會做賬不應該是體現在這種事情上,為了自己的私慾做假賬。主動犯罪的結果,一定是收到法律嚴厲的制裁。當然,如果中途醒悟回頭是岸,對於主動自首的人,法律還是會從輕發落的。
不過財務人員貪用公款的現象雖然存在,但畢竟只是少數,多數情況下,還是受脅迫完成的。
2、被迫違法要留有利證據
財務人員更多時候是一個承上啟下的角色,為了生存,領導說怎麼做就怎麼做。最常見的,比如,某企業老闆要求將部分收入不入賬來偷漏稅款、提供虛假報表騙取銀行貸款等,省下來的錢嘛,可以用來增加員工福利。你說,一小會計,老闆說要這么做,可是明顯這么做的不對的是違法的,那到底是做呢還是不做呢?據叔不完全統計,大部分會計還是會違心做的吧?而當企業出現問題,始作俑者的領導又會跳出來置身事外,把所以責任推卸到財務人員身上,會計從一個從犯變成一個主犯。
事實上,在法律中真正的「被迫」並不會遭受法律處罰,當然視情節大小會有連帶的小懲戒;因此只要能有證據證明自己是被迫的,都可以有效的降低會計自身的法律風險,最多就算是違反了會計職業道德。但最主要的問題是財務人員通常並不清楚如何才能有效自我保護,如何才能擁有有力證據證明自己「被迫」這一事實,並且,有時候是根本沒有這種自我保護的意識,從而把自己陷入了風險之中。
其實,當受領導要挾的時候,有條件的話可以進行錄音,特別是打電話的時候,錄音是最方便的;其次,讓你們的談話是暴露在公司的監控攝像頭下的;當然,有很多領導也會注意防範這些點,這個時候,會計只有通過留存票據或者記日記賬的方式,來降低風險。日記本雖然不是一個客觀性的證據,但是常年累月的記錄也可以作為一個案底參考。因此,當會計或者其它財務人員受到上級的不正當指示而又不得不去做的時候,記住盡可能地留下可以留的東西以防萬一。
3、該走的程序不能少,改簽的名字不要替
財務報銷有時候要走的程序可能會比較繁雜,可能需要這個領導那個經理簽名什麼的,這時候,作為會計,一定不能為了省事而代替領導簽名,否則,出了事只能是自己背鍋了。
就像第2點說到的脅迫犯罪,在簽名這件事上更是要小心再小心。因為通常企業老闆偷稅漏稅之後,餘下來的那些錢一部分是作為員工福利的,一部分可能就是自己私吞了,或者建成一個公司的小金庫,方便一些瑣碎事項的資金使用等等。這個時候,掌管這一大筆金錢的小銀行——會計就要注意了,盡量不要留有現金,如果非要留,也不要留多,所有費用支出什麼的,該提供票據的還是要提供,該簽名領用的還是要簽名,可以銀行轉賬的盡量銀行轉賬。特別是老闆提錢的時候,通常金額都會比較大,銀行轉賬可以留票根,方便以後對賬。

❽ 會計人員如何防範會計法律風險

摘要:新《會計法》的實施,對於規范會計行為,防止會計信息失真,具有重要意義,它強調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但並不意味著會計人員對此不責責任,稍有不慎,將遇到各種法律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❾ 如何預防會計實際工作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不做假賬,不偷稅漏稅,合理避稅,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制度。堅持原則。

❿ 會計如何規避風險

2017年可說是會計改革元年,會計證取消、金三嚴查、發票新政、會計黑名單??

各種對會計嚴控監管的措施不斷更新,會計已成「高風險」職業,

今後,會計人如何保住飯碗繼續走下去呢?

1、會計證取消

2017年,國家一紙文件,會計證取消了!沒有會計證罩著的2000千萬財務人茫然了,下一步該怎麼走?新《會計法》還加強了對會計的約束,會計成為一個高風險高危的行業。

2、金稅三期嚴打

稅務檢查風暴來臨,國地稅聯合稽查,很多企業被稅務機關約談,只有財務才知道這裡面的風險有多大!

3、財務機器人上崗

基層核算會計面臨危機。人工智慧在銀行對賬、月末入款提醒、進銷項差額提醒、增值稅票真偽查驗等業務流程對比人工效率極大提升。

4、實名制辦稅認證

稅務機關僅受理已採集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申請的涉稅事項,只有在國稅實名認證後,才可以正常辦稅。辦稅人員風險陡然增大!

5、會計「黑名單「誠信檔案

會計在任職期間的財務造假,需要追究終身,會計所有的會計記錄需要保存至少10年,你的責任需要你終身背書,嚴重的可能坐牢。

6、以票控稅

納稅人發生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停止發放發票,直至收繳其結存的發票,並注銷稅控系統發行信息。

此外,造假賬需求、業務不規范、缺乏對政策的深度解讀等現實問題更是加劇了會計行業從業風險。那麼,新的一年,會計人需要如何保住飯碗繼續走下去呢?

如何風險規避

1.堅決不買發票。

金稅三期對企業風險識別能力太強大,只要企業有違規,可能面臨非常嚴重的後果!輕則補稅,重則刑罰!千萬不要試圖碰觸那條線,後果是企業和財務負責人都不能承擔的!

2.輕易不去掛名財務負責人!

目前稅務系統正在打造一個以企業法人和財務人員為主的人員庫,只要收集你資料之後,你有違規,以後你就在稅務背上黑名單。小公司或者代理記賬公司之類的會計尤其需要注意這一點。

3.離職必須做好信息變更!

這一點是會計行業新的風險,現在稅務管控嚴格,如果你離職了還掛名財務負責人,如果你上家有問題,你可能被稅務監控。

4.離職後公司不予變更財務負責人,留好證據!

很多小公司,就一個會計。你離職了,可能沒有會計跟你交接,這個時候一定要保護好離職證據!與原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了,應要求該公司進行財務負責人變更。其次,離職會計可聯系該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協調解決,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應資料進行變更。

新政不停,會計人前路漫漫。保持一顆敢於挑戰、堅持學習的心,多花時間學習稅務新政策,不斷更新自身業務水平,提升實操能力,新的一年,會計人需要讓自己更加「值錢」,才能保住飯碗繼續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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