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會計不變賬法院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㈡ 如何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
破產清算把握好三方面工作
在破產清算中,破產企業作為一個會計主體,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必須做好:
(一)清查財產及債權債務
縱觀破產企業的狀況,不同企業破產的原因可能不盡相同,但管理不善可能是其通病。因此,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對財產、債權債務等的全面清查十分重要,這也是關繫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破產企業的財產清查由破產企業進行,企業應當接受清算組的指導。清查的內容包括各種資產(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的清查核實,也包括財產損失,債權債務的清查核實。同時,還應該對企業的會計文書、檔案等進行查證、核對。
(二)進行有關的會計處理,編制相應的會計報告
破產企業在法院宣告破產以後,應在進行財產清查的基礎上,辦理有關的會計業務。企業宣告破產以後。正常的生產經營已經結束,應按照辦理年度會計決算的要求進行相應的會計業務處理。主要包括:
(1)對積壓的各種原始憑證進行清理,在取得審批授權以後,進行會計業務處理;
(2)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已經發生但尚未進行會計處理的業務,如應提的折舊,應付利息,應付稅金,應付房租等應當提足,在賬面上進行全面反映,在報表上真實披露;
(3)計算完工產品和在產品成本:
(4)結轉各項損益科目和利潤分配等,並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5)編制破產日的科目匯總表,資產負債表和自年初至破產日的利潤表。由於這一時點還沒有進入破產清算,會計主體沒有變化,因此,會計報表的格式,編制方法等應按照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按要求向有關部門報送報表。
(三)整理會計檔案,編造移交清冊
清算組進入並接管企業以後,破產企業應及時向清算組辦理會計檔案、文書等的移交。這些檔案包括:企業的各種檔案,文件,合同,規章制度,債權債務證明,各種賬冊,報表以及企業的各種印章等。這些檔案、文書在移交以前,破產企業應當全部整理好,並按檔案管理的要求,編造移交清單,准備移交。在此之前,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理。
㈢ 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科目設置及賬務處理方法有哪些
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及賬務處理
一、科目設置
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的會計檔案等財務資料後,應當在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後,增設以下會計科目。破產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級科目中設置明細科目。增設的會計科目分為債務類、累計清算凈損益類和清算損益類。
(一)債務類科目設置。
應付破產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類破產費用。
應付共益債務: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類共益債務。
(二)累計清算凈損益類科目設置。
累計清算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編制破產財務報表日結轉的當期清算凈損益科目余額。破產企業財產與債務的差額,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損益類科目設置。
財產處置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處置破產財產產生的、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後的凈損益。
債務清償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清償債務產生的凈損益。
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按照破產清算凈值調整財產賬面價值,以及按照清償價值調整債務賬面價值產生的凈損益。
其他收益:本科目核算除財產處置、債務清償以外,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其他收益。
破產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項破產費用,主要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本科目應按發生的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
共益債務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共益債務相關的各項費用。根據破產法,共益債務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變賣和分配破產財產而負擔的債務,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其他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除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費用之外的其他費用。
所得稅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企業所得稅費用。
當期清算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結轉的上述各類清算損益科目余額。
破產管理人可根據破產企業的具體情況,增設、減少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二、賬務處理
(一)破產宣告日余額結轉。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管理人根據破產企業移交的科目余額表,將部分會計科目的相關余額轉入以下新賬戶,並編制新的科目余額表。
應付破產費用:將「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屬於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費用的余額,轉入本科目。
應付共益債務:將「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屬於破產法所規定的共益債務的余額,轉入本科目。
累計清算凈損益:將「商譽」、「長期待攤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收益」、「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其他綜合收益」、「未分配利潤」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
(二)破產宣告日余額調整。
破產管理人應當對破產企業擁有的各類財產(包括原賬面價值為零的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已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等)登記造冊,估計其破產清算凈值,按照其破產清算凈值對各財產科目余額進行調整,並相應調整「累計清算凈損益」科目。
破產管理人應當對破產企業的各類債務進行核查,估計其清償價值,按照其清償價值對各債務科目余額進行調整,並相應調整「累計清算凈損益」科目。
(三)處置破產財產。
破產企業收回應收票據、應收款項類債權、應收款項類投資,按照收回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收款項類債權或應收款項類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出售各類投資,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關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出售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實物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應當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及其他稅費,貸記「應交稅費」,按上述各科目發生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
破產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當繳納的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上述各科目發生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國家給予一定補償的,按照收到的補償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破產企業處置破產財產發生的各類評估、變價、拍賣等費用,按照發生的金額,借記「破產費用」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破產費用」等科目。
(四)清償債務。
破產企業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相關已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破產費用」、「應付共益債務」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費用」科目。
破產企業按照經批準的職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按照相關已確認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支付所欠稅款,按照相關已確認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清償破產債權,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破產企業以非貨幣性財產清償債務的,按照經確認的清償金額,借記相關債務科目,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債權人依法行使抵銷權的,按照確認的抵銷金額,借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相關財產科目。
(五)其他賬務處理。
在破產清算期間通過清查、盤點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賬財產,應當按照取得日的破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財產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在破產清算期間通過債權人申報發現的未入賬債務,應當按照申報確認日的清償價值,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相關債務科目。
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應當對所有財產項目按其於破產報表日的破產清算凈值重新計量,借記或貸記相關財產科目,貸記或借記「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應當對所有債務項目按其於破產報表日的清償價值重新計量,借記或貸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或借記「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作為買入方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財產破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財產科目,按照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應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項,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共益債務」或「預付款項」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額,借記「其他費用」或貸記「其他收益」科目;企業作為賣出方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按照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轉讓的財產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照應繳納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或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破產企業發生破產法第四章相關事實,破產管理人依法追回相關破產財產的,按照追回的財產破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財產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破產企業收到的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如有已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考慮可以抵扣的金額後,應當據此提存應交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破產企業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應當將「財產處置凈損益」、「債務清償凈損益」、「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其他收益」、「破產費用」、「共益費用」、「其他費用」、「所得稅費用」科目結轉至「當期清算凈損益」科目。同時將「當期清算損益」科目余額轉入「累計清算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結束日,剩餘破產債權不再清償的,按照其賬面價值,借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㈣ 有朋友做過破產管理人的會計么小弟有賬務處理的問題想咨詢
北京人才濟濟,雖然有抱負的人都會有到大城市闖一闖的想法,但是出頭之人寥寥可數,你必須考慮實際問題,比如你是否有能力把工作做到出彩,是否有毅力堅持,是否可以接受在北京的生活或許比起你以前的日子來說簡直是地獄。如果你可以克服經濟,生活,來自父母和同齡人的壓力的,並且一直有干勁,能不斷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質的話,還是可以去闖一闖的,畢竟年輕就應該挑戰自己。不過如果你在北京以後會一直從事會計工作的話,你必須提高學歷,雖說會計重在經驗,但是一個高級會計,一個會計管理者的學歷要求,能力要求,和素質要求都是非常高的。希望你可以好好考慮一下,不要盲目北漂,要注重提升能力,加油。
㈤ 破產清算財務 處理大概是怎麼做的呢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清算的會計處理,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供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的相關財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及其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法院宣告破產處於破產清算期間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破產企業)。
第二章 編制基礎和計量屬性
第三條 破產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以非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四條 破產企業按照法院或債權人會議要求的時點劃分會計期間,並編制破產財務報表。
第五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財產應當以破產清算凈值計量。
破產清算凈值是指,在破產清算的特定環境下和法定時限內,最可能的變現價值扣除相關的處置稅費後的凈額。
第六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債務應當以清償價值計量。
清償價值是指,不考慮企業的實際清償能力和折現因素,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企業應當清償的金額;經債權人申報並經法院確認的債務,其清償價值應為法院確認的金額。
第三章 確認和計量
第七條 破產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後,按照破產宣告日的破產清算凈值和清償價值對財產和債務進行初始確認,相關差額直接計入累計清算凈損益。
第八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財產應當按照破產清算凈值進行後續計量,債務按照清償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破產企業應當對財產和債務的賬面價值按照破產財務報表報告期末(以下簡稱「破產報表日)的破產清算凈值或清償價值進行調整,差額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九條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財產處置的,破產企業應當終止確認相關被處置財產,並將處置所得金額與被處置財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扣除直接相關的處置費用後的差額,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債務清償的,應當先按照償付金額,終止確認該債務項目部分賬面價值。剩餘賬面價值在企業的償付義務完全解除時,應當終止確認並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十條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各項費用、取得各項收益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十一條 計入當期清算損益的所得稅費用,應當僅包括基於本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繳納所得稅額。
第十二條 破產企業因盤盈、追回、購入等方式在破產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破產清算凈值進行初始計量,初始確認的賬面價值與取得該財產的成本(如有)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十三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新承擔的債務,應當按照承擔時的清償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並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四章 破產財務報表的列報
第十四條 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編制破產財務報表,向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等報表使用者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的財務狀況、現金流量變動、清算損益和破產債權償付狀況。
第十五條 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包括破產財務狀況表、清算損益表、破產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應當以破產宣告日為破產報表日編制破產財務狀況表及相關附註。
在法院或債權人會議所要求的時點,破產企業應當根據該時點確定破產報表日,編制破產財務狀況表、清算損益表、破產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在向法院申請裁定破產終結前,破產企業應當編制清算損益表、破產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第十六條 破產財務狀況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報表日財產的破產清算凈值、債務清償價值和累計清算凈損益。
財產項目和債務項目的差額在破產財務狀況表中作為累計清算凈損益列示。
第十七條 清算損益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收益、費用。清算損益表中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處置財產、清償債務、調整財產債務賬面價值、支付破產費用、支付共益債務、支付所得稅等。
第十八條 破產現金流量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貨幣資金余額的變動情況。破產現金流量表採用直接法編制,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處置財產、清償債務、支付破產費用、支付共益債務、支付所得稅等。
第十九條 債務清償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債務清償情況。債務清償表應當根據破產法規定的債務清償順序,按照各項債務的明細單獨列示。債務清償表中列示的各項債務至少應當反映其原賬面價值、確認金額、清償比例、實際需清償比例、本期及累計清償金額、尚未清償比例等信息。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條 破產企業應當在破產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破產財產明細信息,包括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和期末余額。
(二)未確認債權的明細,包括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和期末余額。
(三)期末貨幣資金余額中已經提存用於向特定債權人分配或向國家繳納稅款的金額。
(四)財產處置損益的明細信息,包括財產性質、處置收入、處置費用及處置凈收益。
(五)破產費用的明細信息,包括費用性質、金額等。
(六)共益費用的明細信息,包括費用性質、金額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在本規定施行日之後被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XX月XX日起施行。《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
㈥ 法院受理債權人的破產後,債務人(公司)拒絕交出公司會計賬冊,導致無法清算怎辦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說可以先公告送達,大股東再拒絕交出相關資料,你可以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南京高孟浪律師:18652010966
㈦ 法院撥款給破產管理人,處理一個企業破產事,關於財務做帳,請高人指點,如幫忙搞定,有資金報酬。
人民法院有權選定具有資格的人員充當管理人,管理人的職責不是接管破產企業,而是進行破產清算。
㈧ 破產帳務如何處理
破產清算相關的帳務處理
2011-10-08 15:35:36| 分類: 學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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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回應收款等債權的核算
收到抵頂有關債權的實物時,按實物資產預計可變現金額借記"產成品"等科目,按應收金額和預計可變現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清算損益"科目,按應收金額,貸記"應收款"、"應收票據"等科目;
如果是以銀行存款或現金等方式收回應收帳款等,則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收金額和實收金額的差額,借記"清算損益"科目,按應收金額,貸記"應收款"、"應收票據"等科目。對於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按核銷的金額,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應收款"等科目。
二、變賣材料、產成品等存貨的核算
變賣材料、產成品等存貨時,按實際變賣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帳面價值和變賣收入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清算損益"科目,按帳面價值,貸記"材料"、"產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處置、銷售產品等應繳納的消費稅等,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按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流轉稅計算應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
三、取得的其他業務收入的核算
清算期間取得的其他業務收入,應按實際收入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清算損益"科目;發生的稅金等支出,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
四、固定資產以及在建工程處置的核算
變賣機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時,應按實際變賣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帳面價值和變賣收入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清算損益"科目,按帳面價值,貸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轉讓相關資產應交納的有關稅費等,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
五、轉讓無形資產的核算
轉讓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時,按其實際變賣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實際變賣收入與帳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清算損益"科目,按資產的帳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等科目;轉讓相關資產應交納的有關稅費,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
六、轉讓對外投資的核算
轉讓企業原來的對外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資的帳面價值與轉讓收入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清算損益"等科目,按投資的帳面價值,貸記"投資"等科目。對於清算期間分回的投資收益,應按實際取得的款項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清算損益"科目;若原來已將應分回的投資收益記入了"投資收益"科目,在實際分回投資收益時,應沖減投資,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投資"科目。
七、破產費用的核算
清算期間支付的各項破產費用應通過"清算費用"科目核算。實際支付有關費用時,按實際發生額,借記"清算費用"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八、轉讓土地使用權、支付職工有關費用的核算
1、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核算
對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取得時已計入了"無形資產"科目,因此轉讓時,按其實際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帳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實際轉讓收入與帳面價值的差額,貸記"土地轉讓收益"科目。
對於無償劃撥取得的沒有入帳的土地,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就按實際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土地轉讓收益"科目;對於原來作價入帳已記入"固定資產"科目的土地,在轉讓時,應按其實際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帳面價值,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實際轉讓收入與帳面價值的差額,貸記"土地轉讓收益"科目。
按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還應交納營業稅等稅費,按應交納的稅費,借記"土地轉讓收益"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
2、以土地使用權支付有關費用的核算:
從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支付未參加養老、醫療社會保險的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保險費,向有關部門撥付職工安置費時,應按實際支付金額,借記"土地轉讓收益"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不足支付職工安置費,以其他破產財產支付職工安置費時,按實際支付金額,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3、.結轉土地轉讓清算損益:
清算終結時,應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凈收益轉入清算損益,借記"土地轉讓收益"科目,貸記"清算損益"科目。
九、結轉清算損益
清算終結時,將需要核銷的各項資產轉入清算損益,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材料"、"產成品"、"無形資產"、"投資"等科目。
將"清算費用"科目的余額轉入清算損益,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清算費用"科目。
十、清償債務的會計處理:
1、支付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
按照實際支付金額,借記"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現金"、
"銀行存款"科目。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職工的各種費用,應直接計入清算費用,不通過"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
2、交納所欠的稅費
按實際交納的金額,借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清償其他破產債務
按實際清償各種債務的金額,借記"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款"、"借款"等有關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4、結轉清算損益
清算終結時,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按照有關規定,尚欠的債務不再清償,應予注銷,借記"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款"、"借款"等科目,貸記"清算損益"科目。
十一、分配剩餘財產的會計處理
破產財產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後的剩餘部分,按規定應上繳主管財政機關(或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向股東進行分配,分配剩餘財產時,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一、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以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歷經12年的多次修改,大陸第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終於2006年8月27日通過《企業破產法》,定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於1986年制定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同時廢止。
二、 《企業破產法》的適用對象,僅限於企業法人,該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因此非企業法人即無適用之餘地。詳言之,非法人型之私人企業、合夥企業、個人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甚至自然人個人,都沒有該法的適用。
三、 《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申請破產清理債務。由此可見,企業法人破產的原因有三,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四、 企業法人負債而具有上述破產原因時,債務人、債權人或依法負清算責任的人,都可以向管轄的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第三條、第七條)。不論何人提出破產申請,均須提出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不過,如系債務人提出申請,還應另外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第8條)
五、 《企業破產法》第一章總則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並分別作出下列具體的規范:(一)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第8條第3款);(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算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第48條第2款);(三)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第59條第5款);(四)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第67條中段);(五)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費用後,第1清償順序為所欠職工上述第48條第2款規定的工資、補助撫恤費用、保險費用和補償金,第2順序為欠繳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第3順序為普通破產債權(第113條)。如對所欠職工上述第48條第2款規定的工資、補助撫恤費用、保險費用和補償金,未能全部清償,則不足清償部分優先於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而受清償(第132條)。
㈨ 破產管理人日常開支怎麼進行賬務處理
一、破產管理人必須熟悉和掌握《破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新《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實施)與舊《破產法》有著顯著的一些主要差異,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由於法律知識相對而言較弱,因此必須用心學習和掌握些主要差異,這些主要差異包括:適用范圍不同;破產條件不同;引入了破產管理人制度;引入了破產重整程序等等。
一是新《破產法》適用於所有的企業法人,而舊《破產法》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是舊《破產法》的破產條件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新《破產法》的破產條件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三是舊《破產法》處理破產企業日常事務的機構為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而新《破產法》則引入了破產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但從實踐情況來看,一般都由律師所、會師所或清算所等中介機構擔任。
四是新《破產法》引入了破產重整程序,破產重整程序主要規定了重整的提出、草案起草、草案內容以及有效通過條件等內容。
此外,作為擔任破產管理人的事務所工作人員,還應當了解和掌握與破產管理人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二)、(三)》等等。
二、做好與債務人、股東和債權人以及法院的溝通、協調工作
債權人申請破產時,債務人的管理層及其股東,可能會有抵觸情緒;而債務人申請破產時,債權人往往又有抵觸情緒。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時,要注意分辨其中的微妙關系,處理好與管理層、股東、債務人、債權人的關系。此外,所有的破產管理工作的開展,都離不開法院和主審法官的支持和指導,因此需要與主審法官保持暢通的溝通渠道,對一些容易引起矛盾甚至可能激化的事情,一定要請主審法官來協調,我們要保留足夠的耐心,否則,會激化矛盾或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筆者擔任破產管理人時,就遇到類似事件。某房地產企業因開發的專業市場(門面)適銷不對路導致資金鏈斷裂而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其股東抵觸情緒非常大,加上其是海外華人且因借款給原企業股東而被動接盤成為股東,他不停的上訪、煽動其他債權人給政府施壓、請北京媒體「曝光」所謂的破產黑幕等等,在規定的時間內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資料和資產等等,給破產管理工作帶來巨大的壓力。面對如此壓力,筆者作為管理人,並沒有驚慌,一方面,積極與股東和其管理層進行協調和溝通,另一方面,及時將股東的情況反饋給主審法官和當地政府,經過主審法官和當地政府的溝通和協調,最終,該公司向管理人移交了印章、財產和相關資料,使破產管理工作走上了正常程序。
三、做好債權的核實、認定工作
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但如何進行審查呢?新《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無明確操作細則。從筆者的經驗來看,做好債權的核實、認定工作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統一債權申報表格式及提供資料要求。債權申報表要將本金和孳息債權、其他債權分開;債權人申報時,一定要注意提請債權人將債權總額、已付多少、未付多少在債權發生情況中說明明,以便於債權的核實;提供的資料則主要包括個人身份證明、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相關證明)、授權委託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明,以及債權成立的相關資料等等。
二是盡管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輕車熟路,但對債權的核實認定不建議採用審計方式來確定,因為大多數破產企業會存在大量的未入賬負債,且其中的關系較為復雜,稍有差池,會引起債權人情緒激動。因此,從筆者及其他機構的交流經驗來看,建議採用讓請債務人的股東或管理層與債權人相互核對的方式來核實、認定債權,即債務人與債權人核對一致的債權,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即可認可該項債權。
三是關注法律法規對破產債權認定的一些特殊規定。如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對未約定利息或約定高息的債權,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來認定利息;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不作為破產債權等等。
四是僅有相關收據或合同原件,但無法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的,包括個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有效的營業執照等,不能認定為債權。
五是申報的債權應是公司債權,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不能認定為破產債權。筆者在實例中就遇到有多個債權人跑來申報其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有些借條(據)還在借款人處寫明了公司名稱(但未加蓋公章),但如若沒加蓋破產企業印章,不能認定為破產企業債權。
四、對建築工程等具有優先權的認定要慎之又慎
對房地產企業破產而言,其破產時,除抵押、質押權之外,往往還涉及「建築工程優先權」和「購買商品房的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就對前述兩項優先權做了明確規定:
一是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是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是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是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在實際審查債權過程中,管理人應當注意:①相關權利人是否書面放棄了優先受償權(這種情況在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銀行貸款案例中常見);②對部分超過行使優先權期限的債權人,建議通過訴訟方式來確認其優先權,從實例來看,盡管超過了優先權的行使期限,但一般只要提起訴訟,法院一般會判決認可其優先權;③建築工程優先權行使范圍只限其地上地下建築部分,不應當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價值;④商品房主要是指普通住房,不包括門面、車庫等投資類商業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