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離職如何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Ⅰ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對直接負責人和單位等什麼處罰/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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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Ⅱ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有哪些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是違反會計核算規定的,其法律責任根據《會計法》有以下懲罰:
1.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4.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Ⅲ 已辭職,前公司不給更改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我該怎麼辦,可以找哪裡投訴嗎
找國稅網上可以投訴,或者打12366就可以了。
Ⅳ 我是我想一下 變更會計核算方法 這是什麼意思!
例如,現在使用的成本計價方法是「先進先出法」,如果改為「加權平均法」,就屬於會計核算方法變更。
再如,現在使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是平均年限法,如果改為加速折舊法,也屬於會計核算方法變更。
會計核算方法一經確定,不能輕易改變。起碼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能改變,如果隨意改變,會計報表缺乏前後的一致性與數據的可比性。
Ⅳ 會計辭職,單位不配合到稅局辦變更財務負責人,怎麼辦
會計辭職,單位不配合到稅局辦變更財務負責人,怎麼辦?
最近幾個月,經常遇到會計兄弟姐妹問大小編:自己從公司辭職了,結果公司死活不配合到稅務局辦變更財務負責人,怎麼辦?
要知道,這個財務負責人變更,事情說大不大,可說小也不小,現在稅局流行黑名單制度,萬一這公司要是出了啥違法的事,搞不好作為財務負責人,就會跟著進黑名單。
這一進黑名單,以後還哪個企業敢請你啊?你想想啊,企業請會計,肯定都不想請個被稅局盯著的會計吧?結果這一但進了黑名單,那以後對個人來說,飯碗不說砸了,肯定也得成個破碗了。
那麼,作為會計,辭職後,公司死活不配合,導致自己無法到稅局變更財務負責人把自個名字銷掉,怎麼辦才能把這風險降到最低呢?
說到這個問題,首先就要說說法律的規定了。
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企業稅務登記的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可以看到,企業不辦變更財務負責人,那是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是要受到行政處罰的。
既然屬於違法行為,那稅務機關就有責任去糾正,去處罰對不對?那麼我們作為會計,只需要把自己離職這個事實,光明正大的告訴稅務局就行了。
稅務局要是不管,那就是不履行職責,明知企業違法而不管,這可是瀆職啊!
退一萬步說,就算稅局不管,但將來萬一企業出問題,而和你實際沒關系的情況下,稅局要是把你列入黑名單,那你完全可以起訴稅局,一是要求稅局恢復你名譽,二是要求稅局履行職責,三是要求嚴懲瀆職。
這么一整,誰還敢把你列入黑名單呢?
當然,這里的關鍵,還是得證明,你確確實實把自己離職的事告訴稅務局了。那麼怎麼證明呢?寫個書面報告,把手機的錄音錄相功能打開,交到稅局,剩下,就沒你啥事了。
當然,有人嫌麻煩,怕得罪人,總想著啥都不幹,那以後真要出事了,被放進黑名單里,把飯碗砸了,也只能是活該了。
Ⅵ 已經離職了,單位不變更財務負責人,怎麼辦
作為財務人員,只需要把自己離職這個事實,光明正大的告訴稅務局就行了。
企業稅務登記的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更換財務負責人而不辦理變更手續,那是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是要受到行政處罰的。既然屬於違法行為,那稅務機關就有責任去糾正去處罰,作為財務人員,只需要把自己離職這個事實,光明正大的告訴稅務局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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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二十五條也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財務人一定要明白,財務工作本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會計人員在離職的時候必須要到稅局辦理好財務負責人變更。
Ⅶ 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哪些
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即追溯調整法和未來適用法。
一、追溯調整法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採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追溯調整法通常由以下步驟構成:
1、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2、編制相關項目的調整分錄;
3、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財務報表相關項目及其金額;
4、附註說明。
其中: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累積影響數通常可以通過以下各步計算獲得:
1、根據新會計政策重新計算受影響的前期交易或事項;
2、計算兩種會計政策下的差異;
3、計算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
應說明的是,一般來說,會計政策變更的追溯調整不會影響以前年度應交所得稅的變動,也就是說不會涉及應交所得稅的調整;但追溯調整時如果涉及暫時性差異,則應考慮遞延所得稅的調整,這種情況應考慮前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
4、確定前期中每一期的稅後差異;
5、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二、未來適用法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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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舉例
1、發出存貨成本的計量,是指企業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採用的會計處理。例如發出存貨成本的計量是採用先進先出法,還是採用其他方法。
2、長期股權投資的後續計量,是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的會計處理。例如,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是採用成本法,還是採用權益法核算。
3、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是指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所採用的會計處理。例如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是採用成本模式,還是採用公允價值模式。
4、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是指企業取得的固定資產初始成本的計量。例如,企業取得的固定資產初始成本是以購買價款,還是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進行計量。
5、無形資產的確認,是指對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是否確認為無形資產。例如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是確認為無形資產,還是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6、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計量,是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事項中對換入資產的計量。例如,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還是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
7、收入的確認,是指收入確認所採用的會計原則。例如,企業確認收入時要同時滿足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等條件。
8、借款費用的處理,是指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即是採用資本化,還是採用費用化。
9、合並政策,是指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所採納的原則。例如,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會計年度不一致的處理原則;合並范圍的確定原則等。
Ⅷ 公司用我的會計證進行了稅務登記和財務登記,我現離職超過兩個月,但新會計一直不去變更,怎麼辦
一、到當初辦理稅務登記與財務登記的機關。書面寫個離職聲明,找負責你原公司的專管員簽字,表示有權機關已知悉。以後哪怕有事,持有這個聲明,你就可以免責。
專管員不簽的話,可以回原單位找主管或者會計簽,蓋公章,有同樣的作用。
二、在當地官方報紙上登報聲明,從某年某月某日起已脫離原公司,原公司所有會計事項與自己無關。保留好登報收據及刊登報紙,可以作為離職證據。
三、從原單位取得離職證明。離職證明就可以從法律上證明你已離開了原公司,不再承擔其後發生的相關責任。
四、從現任單位取得就職合同、錄取通知書等。保留好。如果可能,咨詢一下,是否能夠公證。公證書是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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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簽名或蓋章。離職之後,除了自己不再簽字外,要及時收回所有印鑒。
稅務登記與財務登記上登記的會計人名,只能證明是登記用途。真正需要負法律責任的是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報銷憑證、單據、票證、各種財務相關合同、擔保合同等財務文書上的簽字或鑒章。
所以,離職之後,要及時收回所有個人圖章。
二、不隨意在後補文件上簽字。
離職之後,對於原公司要求在原就職期間未蓋章或簽字的文件、合同、報表、憑證、單據,票證等補蓋章、補簽字時,一定要謹慎。以免離職後誤簽文件引發法律責任。
Ⅸ 企業可以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嗎
隨意變更會計的處理方法,肯定是不可以的;無論何事件的處理都沒有隨意性質的;
企業應當在符合會計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合理的變更會計的處理方法;
合理的變更會計的處理方法,一定要取得合理的依據或原始憑證。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五條(共十條):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會直接影響會計資料的質量和可比性,因此,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Ⅹ 我已經辭職,前公司不給更改財務負責人,我該怎麼辦急!
你已經正式辦理離職手續了,已經不是他們公司的人了,而且離職後從未參與他們的財務工作,他們沒有更改名字是他們的責任,他們再出事跟你是沒有關系的。你也可以通知他們更改,這樣你就更沒有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