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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抵減如何作會計分錄

發布時間: 2021-08-15 19:04:12

1. 加計抵減需要計提嗎,具體怎麼寫分錄

你好,不用計提。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關於《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其他收益

2. 增值稅抵扣如何做會計分錄

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發布,細化增值稅改革具體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點之一就是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即加計抵減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個細節嗎?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執行期間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確認條件
生產、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
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要區分不同設立時間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 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四是確認的連續性 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
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
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五是准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
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
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六要區分三種情況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七要記住一個例外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
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需要按政策規定予以剔除
八是單獨核算加計抵減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
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九是首次需填表聲明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
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
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十是有始有終
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後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
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3. 去年加計抵減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部分未計入,今年怎麼進行賬務處理

加計扣除是無形資產的研發加計扣除,可以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減除免徵稅額和不征稅額,屬於當期一次性抵扣的稅額不能結轉至以後年度。

4. 4月1日開始進項加計抵減會計分錄後月末要結轉嗎

從4月1日起開始的,可以享受加計抵減,而沒有享受的,可累計到享受當期一起計提加計扣除額。

5. 增值稅 直接減免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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