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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如何獲取審計證據

發布時間: 2021-08-15 19:03:08

⑴ 注冊會計師獲得審計證據的方法有哪些

詢問、觀察、檢查、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穿行測試

⑵ 獲得審計證據的八大具體程序分別是指什麼

根據《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5號——審計證據》的規定,在審計過程中可以採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審計程序(或審計方法)來獲取審計證據。

檢查
檢查是注冊會計師對會計記錄和其他書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審閱與復核。
1、審閱
審閱是對會計料及其他資料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認真的閱讀和審核,以判斷其真實性和合法性。通常,運用審閱方法獲取審計證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⑴審閱原始憑證時,應注意其有無塗改或偽造現象;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業務負責人的簽字等。
⑵審閱會計賬簿記錄時應注意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及其他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如據以記賬的原始憑證是否正確、齊全;記賬憑證反映的會計分錄編制及賬戶的運用是否恰當;賬簿記錄的內容是否與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相一致;貨幣收支金額是否正常;成本核算及其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等等。
⑶審閱會計報表時,應注意: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按照規定以賬簿記錄為依據進行的;項目分類是否正確;會計報表附註是否對應予揭示的問題做了充分的披露等等。
2、復核
復核是指對有關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所反映的內容,按照其核算程序、計算要求和鉤稽關系進行復查、核實。具體包括:
⑴復核各種原始單據所記載的數量、單價、金額及其合計數是否正確。
⑵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賬上的記錄是否與相應的原始憑證記錄相一致。
⑶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賬和記賬憑證反映的內容是否與總賬及對應的明細賬記錄相符。
⑷總賬的余額是否與其所屬明細賬的余額合計數相符。
⑸總賬賬戶的借方余額合計數是否等於其貸方余額合計數;總賬各賬戶的借方發生額合計數是否等於貸方發生額的合計數。
⑹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金額是否與對應賬戶的余額或發生額合計數相一致或相聯系。
⑺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數據計算是否正確,各報表之間的有關項目的數據是否一致。如果與前期數據有關,是否與前期會計報表上的有關數據相符。
⑻外來對賬單是否與本單位有關賬戶的記錄相符,如不相符是否按規定調整一致。

3.監盤
監盤是注冊會計師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各種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項目的盤點,並進行適當的抽查。注冊會計師對實物資產、現金及有價證券等的監盤應採用適當的方式。對於現金的監盤可以事先規劃,准備有關的記錄表格或調整表格、實施突擊性的監督盤點,而對於那些隱藏可能性小、體積龐大、質量較重的材料和固定資產則可以事先預告被審計單位,甚至要組織被審計單位有關參與人對監盤規劃事項進行學習,然後按預定程序進行監盤工作。
由於監盤方法強調的是:盤點工作由被審計單位進行,注冊會計師只進行現場監督,但對於那些價值較高的物資,注冊會計師應親自進行抽點,必要時對那些使用較頻繁的材料物資也應實施抽點。
監盤所取得的證據是為了證實以下幾個方面的認定:①資產的實物形態是否真實存在;②對資產的監盤結果是否與賬面金額相一致,如不一致應查明原因並進行調節,其不一致的原因往往包括記錄遺漏、短缺、毀損、貪污盜竊等等。運用監盤方法獲取的往往是實物證據,它不能證實以下幾項認定:被審計單位是否對資產擁有所有權,被盤點資產如何確定其價值,被盤點資產是否完整。因此,注冊會計師還應另外實施對實物資產的計價和所有權的審計程序。

4.觀察
觀察是注冊會計師實地察看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實物資產、有關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採用觀察方法可以獲取環境證據。它只能幫助注冊會計師對被審事項整體合理性進行評價,而對具體的各項認定不能提供最直接的證據。同時,注冊會計師對於觀察中所發現的問題應進一步實施審計。

5.查詢及函證
查詢是注冊會計師對有關人員就被審事項進行書面或口頭詢問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查詢方法往往更多地獲得口頭證據,注冊會計師應注意的是需就同一事項對不同人員進行查詢,以確定各種口頭證據能否相互印證。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第三者發函詢證的一種取證方法。對於被函證事項應由被審計單位簽名確認,然後由注冊會計師親自投遞函件並收悉回函。如果沒有回函或者回函結果不滿意,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

6.計算
計算是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原始憑證及會計記錄中的數據所進行的驗算或另行計算。在會計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需大量地運用計算方法來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進行計算的目的是在於驗證被審計單位的憑證、賬簿和報表中的數字是否正確。注冊會計師運用計算方法取證時,應採用與被審計單位確定的政策和選定的方法相一致,但在計算形式和順序上可以按注冊會計師認為最有利於提高效率的方式進行,不一定要遵循被審計單位的原定方式和方法。

7.分析性復核
分析性復核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被審計單位重要的比率或趨勢,包括調查這些比率或趨勢的異常變動及其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而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分析性復核方法可以獲得有關項目存在異常變動的證據。對於異常變動項目,注冊會計師應重新考慮所採用審計方法的適當性,必要時應追加審計程序,以獲取更為可靠的審計證據。在實施分析性復核程序時,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簡易比較、比率分析、結構百分比分析和趨勢比率分析方法,同時應考慮數據之間是否存在某種預期關系,如果不存在預期關系,不應運用分析性復核。

8.關系分類
1.審計程序的分類
為了獲取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可以在會計報表審計全過程中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審計程序。這些審計程序也稱為審計方法。適用於審計過程中的任何環節(當然,應根據需要),不受審計階段性的限制。實際上,根據現代會計報表審計的要求,由於在不同審計階段的目的不同,審計程序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⑴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根據審計准則要求,注冊會計師每次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時都必須執行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以了解內部控制制度如何設計、運作方式,以便充分合理地計劃審計工作。
⑵符合性測試程序。它是為了獲取審計證據,以證實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設計的適當性及其運行的有效性。在符合性測試中,注冊會計師可以大量運用觀察方法和審閱方法,即審閱被審計單位有關內控制度的各種手冊、文件,觀察某一項制度的執行情況,當然還可以運用詢問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或是注冊會計師重新去執行某項控製程序。由於符合性測試的范圍和控制風險估計水平有關,如果控制風險水平為很高時,注冊會計師可以執行很少的甚至可以忽略符合性測試程序。
⑶實質性測試程序。它包括注冊會計師實施對交易和余額的詳細測試以及對財務數據和非財務數據應用情況進行的分析性測試。實施這類程序可取得證實管理當局會計報表認定是否公允的證據。在對交易和余額的詳細測試中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和計算等單個的程序,詳細測試和分析性測試各有其獨特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在每次會計報表審計中必須執行實質性測試程序。
由此不難看出,取得對內部控制制度了解的程序、符合性測試程序、實質性測試程序這三類程序的實施有著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它們也分別體現了審計工作的進程。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和分析性復核根據需要可分別在不同審計過程中予以實施,是一種單項的審計程序。
2.審計程序與審計證據和認定的關系
單項審計程序的實施可以獲得多種認定有關的審計證據,同時,如果要獲得用於證實同一認定的審計證據,也可以選用多種審計程序。例如:對應收賬款函證的結果,可以證明應收賬款存在的認定,也可以證明應收賬款計價的認定;為了取得證實應收賬款存在認定的證據,可以實施函證獲取,也可以通過檢查會計記錄、核對有關資料來獲取。

⑶ 注冊會計師可以採用下列什麼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

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可根據需要單獨或綜合運用以下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檢查
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和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進行實物審查。
(二)觀察
觀察是指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
(三)詢問
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 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並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四)函證
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採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
(五)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准確性進行核對。
(六)重新執行
重新執行是指注冊會計師獨立執行原本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七)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⑷ 多選題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獲取實物證據的審計方法有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獲取獲取實物證據的審計方法有A.檢查 、D.監盤 。

一、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
(一)檢查
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和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進行實物審查。
(二)觀察
觀察是指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
(三)詢問
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並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四)函證
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採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
(五)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准確性進行核對,重新計算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六)重新執行
重新執行是指注冊會計師獨立執行原本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七)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二、審計證據的涵義
審計證據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中為證明審計事項,形成審計意見而獲取的憑據。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三條至第五條對審計證據的涵義進行了規定。准則指出,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三、審計證據按外表形式分類
審計證據按外表形式分類,可以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
1、實物證據。實物證據是指通過實際觀察或盤點所取得的、用於確定某些實物資產是否確實存在的證據。實物證據主要用於查明實物存在的實在性和數量的正確性,如現金、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
2、書面證據。書面證據是注冊會計師所獲取的各種以書面文件為形式的一類證據。它包括與審計有關的各種原始憑證、會計記錄(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和各種明細表)、各種會議記錄和文件、各種合同、通知書、報告書及函件等。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往往要大量地獲取和利用書面證據,書面證據是審計證據的主要組成部分,故可稱之為基本證據。
3、口頭證據
口頭證據是被審計單位職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對注冊會計師的提問進行口頭答復所形成的一類證據。通常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會向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詢問會計記錄、文件的存放地點,採用特別會計政策和方法的理由,收回逾期應收賬款的可能性等。對於這些問題的口頭答復,就構成了口頭證據。
4、環境證據
環境證據也稱狀況證據,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事實。具體而言,它又包括以下幾種:(1)有關內部控制情況;(2)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的素質;(3)各種管理條件和管理水平。

⑸ 注冊會計師是採用什麼審計程序來獲取審計證據的

可使用順查、逆查、直查等順序檢查法和詳查、抽查、重記等范圍檢查法。具體方法有審閱、核對、盤存、詢問、分析、推理、模擬數據、重新處理和程序檢查等。

⑹ 審計證據的獲取過程

根據《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5號——審計證據》的規定,在審計過程中可以採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審計程序(或審計方法)來獲取審計證據。 檢查是注冊會計師對會計記錄和其他書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審閱與復核。
1、審閱
審閱是對會計料及其他資料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認真的閱讀和審核,以判斷其真實性和合法性。通常,運用審閱方法獲取審計證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⑴審閱原始憑證時,應注意其有無塗改或偽造現象;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業務負責人的簽字等。
⑵審閱會計賬簿記錄時應注意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及其他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如據以記賬的原始憑證是否正確、齊全;記賬憑證反映的會計分錄編制及賬戶的運用是否恰當;賬簿記錄的內容是否與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相一致;貨幣收支金額是否正常;成本核算及其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等等。
⑶審閱會計報表時,應注意: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按照規定以賬簿記錄為依據進行的;項目分類是否正確;會計報表附註是否對應予揭示的問題做了充分的披露等等。
2、復核
復核是指對有關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所反映的內容,按照其核算程序、計算要求和鉤稽關系進行復查、核實。具體包括:
⑴復核各種原始單據所記載的數量、單價、金額及其合計數是否正確。
⑵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賬上的記錄是否與相應的原始憑證記錄相一致。
⑶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賬和記賬憑證反映的內容是否與總賬及對應的明細賬記錄相符。
⑷總賬的余額是否與其所屬明細賬的余額合計數相符。
⑸總賬賬戶的借方余額合計數是否等於其貸方余額合計數;總賬各賬戶的借方發生額合計數是否等於貸方發生額的合計數。
⑹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金額是否與對應賬戶的余額或發生額合計數相一致或相聯系。
⑺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數據計算是否正確,各報表之間的有關項目的數據是否一致。如果與前期數據有關,是否與前期會計報表上的有關數據相符。
⑻外來對賬單是否與本單位有關賬戶的記錄相符,如不相符是否按規定調整一致。 監盤是注冊會計師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各種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項目的盤點,並進行適當的抽查。注冊會計師對實物資產、現金及有價證券等的監盤應採用適當的方式。對於現金的監盤可以事先規劃,准備有關的記錄表格或調整表格、實施突擊性的監督盤點,而對於那些隱藏可能性小、體積龐大、質量較重的材料和固定資產則可以事先預告被審計單位,甚至要組織被審計單位有關參與人對監盤規劃事項進行學習,然後按預定程序進行監盤工作。
由於監盤方法強調的是:盤點工作由被審計單位進行,注冊會計師只進行現場監督,但對於那些價值較高的物資,注冊會計師應親自進行抽點,必要時對那些使用較頻繁的材料物資也應實施抽點。
監盤所取得的證據是為了證實以下幾個方面的認定:①資產的實物形態是否真實存在;②對資產的監盤結果是否與賬面金額相一致,如不一致應查明原因並進行調節,其不一致的原因往往包括記錄遺漏、短缺、毀損、貪污盜竊等等。運用監盤方法獲取的往往是實物證據,它不能證實以下幾項認定:被審計單位是否對資產擁有所有權,被盤點資產如何確定其價值,被盤點資產是否完整。因此,注冊會計師還應另外實施對實物資產的計價和所有權的審計程序。 計算是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原始憑證及會計記錄中的數據所進行的驗算或另行計算。在會計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需大量地運用計算方法來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進行計算的目的是在於驗證被審計單位的憑證、賬簿和報表中的數字是否正確。注冊會計師運用計算方法取證時,應採用與被審計單位確定的政策和選定的方法相一致,但在計算形式和順序上可以按注冊會計師認為最有利於提高效率的方式進行,不一定要遵循被審計單位的原定方式和方法。 1.審計程序的分類
為了獲取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可以在會計報表審計全過程中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審計程序。這些審計程序也稱為審計方法。適用於審計過程中的任何環節(當然,應根據需要),不受審計階段性的限制。實際上,根據現代會計報表審計的要求,由於在不同審計階段的目的不同,審計程序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⑴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根據審計准則要求,注冊會計師每次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時都必須執行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以了解內部控制制度如何設計、運作方式,以便充分合理地計劃審計工作。
⑵符合性測試程序。它是為了獲取審計證據,以證實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設計的適當性及其運行的有效性。在符合性測試中,注冊會計師可以大量運用觀察方法和審閱方法,即審閱被審計單位有關內控制度的各種手冊、文件,觀察某一項制度的執行情況,當然還可以運用詢問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或是注冊會計師重新去執行某項控製程序。由於符合性測試的范圍和控制風險估計水平有關,如果控制風險水平為很高時,注冊會計師可以執行很少的甚至可以忽略符合性測試程序。
⑶實質性測試程序。它包括注冊會計師實施對交易和余額的詳細測試以及對財務數據和非財務數據應用情況進行的分析性測試。實施這類程序可取得證實管理當局會計報表認定是否公允的證據。在對交易和余額的詳細測試中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和計算等單個的程序,詳細測試和分析性測試各有其獨特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在每次會計報表審計中必須執行實質性測試程序。
由此不難看出,取得對內部控制制度了解的程序、符合性測試程序、實質性測試程序這三類程序的實施有著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它們也分別體現了審計工作的進程。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和分析性復核根據需要可分別在不同審計過程中予以實施,是一種單項的審計程序。
2.審計程序與審計證據和認定的關系
單項審計程序的實施可以獲得多種認定有關的審計證據,同時,如果要獲得用於證實同一認定的審計證據,也可以選用多種審計程序。例如:對應收賬款函證的結果,可以證明應收賬款存在的認定,也可以證明應收賬款計價的認定;為了取得證實應收賬款存在認定的證據,可以實施函證獲取,也可以通過檢查會計記錄、核對有關資料來獲取。

⑺ 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時考慮的相關事項有哪些

評價審計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時的總原則是: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足以形成審計意見。具體來說,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1、財務報表所有重大方面,注冊會計師是否均已獲取審計證據,如果還有遺漏的項目,則審計證據是不充分的;
2、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數量是否充分,除了證據質量極強的情況外,如果只是孤證,則審計證據是不充分的;
3、被審計單位重大錯報風險,當此風險極高時,審計證據的數量和質量要求需要更高;
4、審計證據一致性,當不同來源的審計證據能夠互相印證時,證明力較強;
5、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與被審計事項具有直接聯系、邏輯關系;
6、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一般來說,從外部獲取的證據更可靠,在內控有效運行期間形成的內部證據較內控失效期間形成的更可靠,注冊會計師直接獲取的證據較間接獲取的更可靠,原件較復印件、傳真件更可靠、書面或電子文檔記錄的較口頭的更可靠等。

⑻ 注冊會計師獲得審計證據的方法有哪些

注冊會計師獲得審計證據的方法有:
訪談
函證
盤點
實質測試
穿性測試
重新計算

⑼ 請問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其特性包括哪些

1)證據范圍的廣泛性。除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等證據外,還可以是其他證據;(2)證據用途的多樣性;(3)證據收集主體的特定性;(4)證據資源的特殊性;(5)審計證據是審計質量的主要保證。 總述審計證據的特性是指審計證據內在的特徵和性質,具體體現為注冊會計師圍繞這些特徵和性質收集審計證據時應達到的基本要求。對審計證據的特性,在國際上有不同的描述。國際審計准則認為審計證據的特性包括充分性和適當性(sufficiency&appropriatenes),其中適當性又包括相關性和可靠性(relerance&reliability)兩個方面。美國審計准則提出審計證據特性包括充分性和勝任性(sufficiency&competence),其中勝任性可以從可靠性(validity/reliability)和相關性(relerance)兩個方面進行解釋。我國的台灣省則稱審計證據的特性為充分性和適切性(包括相關性和可靠性),而香港直接描述為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三個方面。我國獨立審計准則沿用了國際審計准則的提法,在《審計證據准則》第五條中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後,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使得注冊會計師形成審計意見,即收集的審計證據數量是否足夠。根據定義可知:審計意見的形成是建立在有足夠數量審計證據基礎之上。那麼,是否審計證據越多越好?回答是否定的。因為為了取得過多的審計證據必然要耗費過多的審計成本,影響審計效益和效率。根據審計證據准則,評價和判斷審計證據是否充分,應當考慮以下因素:①審計風險;②具體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③注冊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的審計經驗;④審計過程中是否發現錯誤或舞弊;⑤審計證據的類型與獲取途徑。1.審計風險通常,人們在考慮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特性的時候,一般不考慮檢查風險而考慮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對其影響。這是因為,檢查風險的大小是由其他風險水平確定之後計算分析而得的,是其他風險水平變化後的結果。眾所周知:當固有風險水平較高時,注冊會計師對實質性測試的范圍應擴大,即所收集的審計證據數量應越多,反之亦然;當控制風險水平較高時,注冊會計師同樣需要收集數量較多的審計證據。因此可以看出: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水平與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是同向變動關系。這兩個風險要素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1)審計項目的性質。對於那些重要的審計項目,一旦發表錯誤意見,注冊會計師就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和責任。因此為謹慎起見,注冊會計師必須多渠道地廣泛收集證據,以降低審計風險,確保審計質量。同樣,對於那些具有冒險性質的被審項目和初次接受委託的審計項目,均要求注冊會計師認真做好調查工作,增加收集審計證據的數量。2)內部控制性質和強弱。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是注冊會計師評估控制風險的主要依據。如果注冊會計師經調查評價認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設計完善且執行有效,則可將控制風險水平評估得低些,此時針對內部控制的符合性測試則應擴大取證范圍和增加取證數量,而針對交易記錄和金額的實質性測試范圍可縮小並相應減少取證數量。反之亦然。3)業務經營性質。被審計單位業務經營活動越復雜,注冊會計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就越高。即使有的時候注冊會計師能搜集到很多的高質量審計證據也難以證實經濟業務的性質,那麼注冊會計師就需要冒很大的審計風險。因此,注冊會計師考慮接受委託時,應對此表示充分的關注,給予充分的估計,做到防患於未然,並且在審計過程中針對這種情況應斷然採取措施,進行相應的處理。4)管理當局的可信賴程度。管理當局是否誠實、正直和可靠,關繫到是否可能存在重大錯誤和舞弊現象。對於這種情況,注冊會計師應高度警惕並提出相應的審計處理措施。5)財務狀況。無論出於何種目的,管理當局試圖掩蓋事實,粉飾財務狀況,以期「錦上添花」的做法不為鮮見。尤其是當財務狀況不佳,經營者通過延期攤銷費用、延期注銷損失或故意漏列負債來編制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更應清楚地認識並防止由於經營風險轉嫁成為審計風險的可能性,增加審計證據的數量,以支持審計意見。6)被審計單位時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這一現象的原因大體都是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表示不滿,或者是無法使注冊會計師就範於其某種目的。顯然這無疑會增加審計風險,接任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應提高審計證據質量,或增加審計證據的數量。2.具體被審項目的重要程度若被審項目很重要,注冊會計師對它的判斷發生失誤時往往引發對會計報表整體判斷失誤,因而要求對那些重要的項目擴大取證范圍,增加取證數量,以減少審計失誤,降低審計風險。相反,對那些個別判斷失誤且不至於引發整體判斷失誤的不重要項目,可以減少審計證據的數量,以節約審計成本。3.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經驗相對而言,有著豐富審計經驗的注冊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擅於捕捉蛛絲馬跡,然後順藤摸瓜,查清問題的真相;也擅於以比較少的審計證據較為准確地判斷出被審事項的真實狀況。然而,也不乏存在不思總結、不善評價和專業判斷能力較差的注冊會計師,對於他們而言,增加必要的審計證據數量是保持謹慎的最根本途徑。4.審計過程中是否發現錯誤和舞弊無論是初次審計還是歷次審計,一旦發現了存在錯誤和舞弊的現象,注冊會計師應考慮它對整體會計報表會帶來增加存在問題的可能性及影響,因此,在審計過程中應考慮增加審計證據的數量,以形成恰當的審計意見。5.審計證據的類型與獲取途徑在本節的第一個內容中已經闡述,採用不同途徑可以獲得不同類型的審計證據,不同類型的審計證據其證明力也不盡相同。對於那些由注冊會計師親自計算加工而得的親歷證據和從獨立的第三者那裡獲得的外部證據,其質量是較為可靠的,因而取證數量可以相對減少。而對那些容易被偽造的內都證據,在取證數量上應增加。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根據審計證據准則,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指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即審計證據應當與審計目際相關聯,並能如實反映客觀事實。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實質上是指審計證據的質量因素,它和審計證據的充分性互為補充,共同體現其證明力的作用。這表現在:從支持審計意見的歸宿點來看,如果審計證據的質量(適當性)越高,所需審針證據的數量(充分性)就可以減少;如果審計證據的質量(適當性)越低,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充分性)就應增加。1.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是指取得的審計證據必須與審計目的相關聯。例如:為了實現證實實物資產的所有權目標,注冊會計師應取得相關的書面證據和口頭證據,而不應去收集那些與所有權目標無關的實物證據或環境證據。審計測試最為基本的環節包括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在符合性測試獲取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圍繞內部控制測試目的考慮獲取審計證據是否與下列事項相關: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在所審計期間是否一貫得到遵循。在實質性測試中,注冊會計師應圍繞各項目交易和金額記錄來考慮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與下列事項相關:資產、負債在某一特定時日是否存在。資產、負債在某一特定時日是否歸屬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的發生是否與被審計單位有關。是否有未入賬的資產、負債或其他的交易事項。資產、負債計價是否恰當。收入與費用是否歸屬當期,並相互配比。會計記錄是否正確。會計損表項目的分類反映是否適當,是否前後一致。2.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是指審計證據能夠反映和證實客觀經濟活動特徵的程度。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到審計證據的類型、取證的渠道和方式等等因素的影響。判斷審計證據的可靠程度可以把握以下幾個標准:1)書面證據比口頭證據可靠。2)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3)注冊會計師自行獲得的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4)內部控制較好時的內部證據比內部控制較差時的內部證據可靠。對於這一點我們可設想有以下兩種被審計單位:A公司管理制度健全嚴密,會計崗位職責明確,科學分工,合理牽制;B公司由於人手緊張,會計崗位由兩人包辦,即一個出納和一個記賬。顯然由於缺乏必要的牽制,且不說B公司記賬員是否存在有舞弊的意圖,就是正常的核算處理都難免存在錯誤和遺漏。因而,A公司提供的各種資料要比B公司值得信賴得多。5)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當然,對於那些不能相互印證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是無法發表審計意見的,因此,應該增加審計程序,從事進一步的取證工作。

⑽ 注冊會計師運用哪些審計方法獲取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的獲取方法有:

  1. 檢查

  2. 監盤

  3. 觀察

  4. 查詢及函證

  5. 計算

  6. 分析性復核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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