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會計如何做賬
原始憑證粘貼好後按照簽批程序簽字,經辦人-部門負責人-總經理-老闆都要簽字,然後編制記賬憑證,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總賬,日記賬,明細賬,月末記賬,結賬,編制報表,納稅申報
Ⅱ 請問個體戶怎麼做賬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並有固定資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依法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1)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萬元以上;從事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的;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個體戶,可以按照小企業會計准則做賬,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依法報稅繳稅。
如果沒有專職的會計人員,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外部機構代理記賬
Ⅲ 請問個體工商戶的財務帳怎麼做是和企業一樣的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通知略)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個體工商戶的稅收管理,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使個體經濟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賬徵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建立、使用、保管賬簿和憑證,但依法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不設置賬簿或者暫緩建賬的個體工商戶除外。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設置復式賬:(一)2人(含2人)以上合夥經營且注冊資金達到10萬元以上的;(二)請幫工5人(含5人)以上的;(三)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銷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四)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建立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及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設置簡易賬:(一)請幫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二)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銷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建簡易賬的其他情形。建立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建立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反映生產經營情況並進行簡易會計核算。
第五條
依法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不設置賬簿或暫不建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商品進銷存登記簿等。
第六條
復式賬簿中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總分類賬必須使用訂本式,其他賬簿可根據業務的實際發生情況選用活頁賬簿。簡易賬簿均應採用訂本式。
第七條
建立復式賬和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購領統一格式的賬簿、憑證;設立賬戶、啟用賬簿時應事先送主管稅務機關審驗蓋章。
第八條
建賬戶必須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賬務,不得塗改、撕毀、挖補。
第九條
賬簿和憑證(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要按發生的時間先後順序填寫、裝訂或粘貼。
第十條
建賬戶對各種賬簿、憑證、表格必須保存10年以上,銷毀時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驗,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建立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按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月度會計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6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報出。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可委託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稅務代理等社會中介機構及其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代辦有關建賬事宜。聘請財會人員建賬應填報《個體工商戶聘請財會人員代為建賬申請審批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實施。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代理建賬人員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培訓考試,合格者准予代理建賬記賬;對在代理建賬記賬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或者考試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建賬記賬資格,不準代辦賬務。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經稅務機關批准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其機內賬可視為經營收入賬。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建賬戶實行查賬徵收方式徵收稅款。建賬初期,也可實行查賬徵收與定期定額徵收相結合的徵收方式徵收稅款。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依照本辦法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或者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成本、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徵收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當地同行業同等規模其他納稅人的納稅水平按月從高核定其應納稅額,並可依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十六條
以建賬戶流轉稅徵收權的歸屬劃分建賬管轄權,即:以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為主的業戶,由國家稅務局負責督促建賬和管理;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業戶,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督促建賬和管理。
個體工商戶是繳納定額稅的,這個稅額在你辦理工商執照的時候就已經定了,每個月固定稅額是多少就交多少,跟你盈虧沒有關系。財務帳只是你自己看的。企業繳稅的話,如果是規模納稅人,是要向稅務局上報會計報表的,根據會計報表來征稅。
拓展資料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家庭或戶,個體工商戶還可以起字型大小,並以其字型大小進行活動;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家庭或戶。《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它們的債務,在個人經營的情況下,以個人財產承擔,在家庭經營的情況下,以家庭財產承擔。
Ⅳ 個體戶怎麼做賬
個體工商戶一般是不需要做賬的,就做個流水賬就可以了,除非你規模比較大。
如果要做的話就參照小企業會計制度做,建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庫存商品明細賬、明細分類賬(含固定資產賬、費用賬、往來賬)就可以了。
如果稅務部門沒特別要求就可以不用做了。
(4)個體工商戶會計如何做賬擴展閱讀:
個體戶 即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並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法律特徵
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工商業經濟在法律上的表現,其具有以下特徵:
1、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主要是城鎮待業青年、社會閑散人員和農村村民。此外,國家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准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是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個體工商戶經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才可以開始經營。個體工商戶轉業、合並、變更登記事項或歇業,也應辦理登記手續。
3、個體工商戶只能經營法律、政策允許個體經營的行業。
Ⅳ 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怎麼做賬
不過個體工商戶做賬要求和公司不同,做賬方式也不同,個體戶做賬有復式賬和簡易賬。
復式賬:
1.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簡易賬:
1.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Ⅵ 個人所得稅科目下的「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怎麼做帳
個體工商戶同企業一樣,按照利潤的構成要素計算會計收益,然後在會計收益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項目計算納稅所得。
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6)個體工商戶會計如何做賬擴展閱讀
所得稅繳納的稅務處理
1、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應納稅款在計算出來後,記入「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賬簿的貸方;實際繳納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2、會計收益與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不同,據此計算的所得稅應借記「所得稅」科目,表示費用的發生。
3、若是會計收益與應納稅所得額結果一致,只須按應納稅款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4、若是兩者不一致,其應納稅款也會存在差別,一般按會計收益計算的應納稅款,借記「所得稅」科目。
Ⅶ 個體工商戶的一般賬務處理程序
根據會計核算規范,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的賬務有兩種形式,一種簡易賬,只做銷售賬、成本賬、存貨盤點表、利潤表;還一種是復式賬,這種須做憑證及其他賬,類似一般公司賬務處理。採用哪種形式跟規模及收入有關,4-8W設簡易賬,8W以上做復式賬,還有一個條件記不太清,具體可以查會計核算規范。
還有一種是如果廠不大,就核定徵收,
Ⅷ 個體戶需要做賬嗎
個體工商戶需要正確建立賬簿,准確進行核算。《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明確指出凡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內容節選: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徵收管理,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賬徵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稅務機關應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並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第六條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七條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第八條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置賬簿並辦理賬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和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執行。
設置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反映生產、經營情況並進行簡易會計核算。
第十條復式賬簿中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總分類賬必須使用訂本式,其他賬簿可以根據業務的實際發生情況選用活頁賬簿。簡易賬簿均應採用訂本式。
賬簿和憑證應當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填寫,裝訂或者粘貼。
建賬戶對各種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第十一條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月度會計報表應當於月份終了後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當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報出。
Ⅸ 個體戶記賬需要什麼會計科目
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它應收款,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應付賬款,短期借款,應交稅費,其它應付款,應付職工薪酬,實收資本,本年利潤,利潤分配,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營業費用)等,差不多了
Ⅹ 個體工商戶應該如何做賬
個體工商戶可以做簡易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