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會計准則的本質
㈠ 新會計制度准則如何理解
新會計准則的主要內容:
(1)《存貨》:
取消後進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進計劃中已經取消了後進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與實物流在大多數情況下不一致。本次准則體系建設中,對於非原則性問題,盡可能與IFRS保持一致。
(2)《借款費用》
對於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問題,允許為生產大型機器設備、船舶等生產周期較長的資產所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資本化,計入存貨價值,而不再直接計入損益,也就是可資本化的資產不再限於使用專門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
(3) 投資准則。主要修訂內容為調整投資的分類方式。調整後的投資分類為:
A、 交易性證券投資,類似於原先的短期證券投資。期末按交易所市價計價(視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再採用現行的單邊調整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l 持有到期投資,即原先的長期債券投資,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較長,主要為債券。此類投資以歷史成本計量,但如發生減值,則需計提減值准備。
B、權益性投資,即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法、權益法核算基本維持現狀,這與IFRS僅在合並報表中使用權益法不同,可稱為「會計核算的權益法」,准則同時管到會計核算而不僅僅是報表列報,IASB對此也已認同。
(4) 固定資產准則。基本變化不大,主要變化是在確定凈殘值時,引入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概念。由於目前尚難直接借鑒和全面引進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經與IASB協調,要求改變固定資產凈殘值的確定方法。
(5) 生物資產准則。本准則主要規范農墾企業對生物資產的會計處理,將生物資產劃分為生產性、消耗性、公益性三類,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該准則的可操作性較強,其規定與農墾企業的現行會計實務也比較接近(另一項與相關企業的會計實務比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氣開采》准則)。該准則不引進公允價值計量,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調研時農林主管部門反對。
(6) 資產減值准則。明確了若干項資產減值跡象,以及可收回金額為協議銷售價格減去處置成本後的凈額或者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同時明確所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這是考慮到目前借減值准備的計提和轉回操縱利潤的問題很大。新會計准則體系與IFRS的實質性差異之一,對此IASB表示,因美國准則也不允許減值准備轉回,所以他們將與美國方面協調此問題)。
(7) 投資性房地產准則。該准則是一項新准則,用於規范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不是自用)項目的處理。在會計報表中將單列「投資性房地產」項目,會計處理可以採用成本模式(與固定資產差異不大)或者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同時規定如有活躍市場,能確定公允價值並能可靠計量,也可以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不計提折舊或者減值准備。財政部的觀點也是謹慎使用公允價值,但在准則中不能排除公允價值的使用,這與IAS40以公允價值為主導還是有差異的,但IASB也已表示認可。
(8) 職工薪酬准則。對應於IAS19,職工薪酬也就是企業付給職工的所有報酬,包括工資、福利、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其他社會保障性繳款、住房公積金等。該准則規范的內容與現行政策基本比較接近。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定稿可能會取消計提應付福利費的規定,而改為所有企業一律據實列支,職工福利類支出超過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限額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補充養老保險在准則中也有規定,目前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試運行企業年金。年金繳款可以交給信託管理人或者其他受託投資管理機構。年金在IFRS中有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大類,其中設定提存計劃的處理基本與補充養老保險一致。設定受益計劃在國內的法規中未作規定,實務上國內目前也沒有,所以准則中對此未作規定。
(9) 債務重組准則。改變現行的「一刀切」將由於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而是恢復最初債務重組准則的原狀(但規定限制條件),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於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財政部認為,此時抵債物資雖然可能沒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但是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果雙方是非關聯方,雙方的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0) 所得稅准則。該准則是新准則體系中實施難度最大的准則之一。與現行的應付稅款法相比,該准則的理念有重大變化,參照IAS12的規定,強調權責發生制原則和資產負債表觀的理念,以利潤總額為基礎調整若干項目後求得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基礎(按資產負債表觀調整利潤總額)。
(11) 非貨幣性交易准則。引入公允價值和評估作價。如沒有活躍市場,則非關聯的交易雙方在無第三方干預的情況下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2) 企業合並准則。本准則的影響較大。企業合並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並、新設合並和控股合並。按照合並雙方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分為處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目前在中國的企業合並中為大多數)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控股合並不取消法人資格,實質是股權投資,在投資准則中規范;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是本准則所規范的內容。目前中國的企業合並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例如中央、地方國資委所控制的企業之間的合並,或者同一企業集團內兩個或多個子公司的合並,這不一定是合並方和被合並方雙方完全出於自願的交易行為,合並對價也不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不代表公允價值,因此以賬面價值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以避免利潤操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可以有雙方的討價還價,是雙方自願交易的結果,因此有雙方認可的公允價值,並可確認購買商譽。商譽的減值問題在資產減值准則中單獨予以規定,只減值不攤銷。該准則對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的處理方法與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目前IFRS中尚無規定,因此該項規定不作為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之間的差異看待。
(13) 合並財務報表准則。與《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相比,該准則所依據的基本合並理論已發生變化,從側重母公司理論轉為側重實體理論。合並報表范圍的確定以控制的存在為基礎,更關注實質性控制,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並范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准則排除了比例合並方法,但要求業務與母公司差異較大的子公司也應納入合並范圍。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並范圍。
(14) 每股收益准則。該准則為新制定的披露准則,不涉及確認和計量問題。重點是解決可轉債、期權性質的認股權證等問題。該准則的制定背景是:繼續沿用2001年證監會發布的第9號編報規則《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已不能滿足要求。本准則借鑒IAS33的規定,要求計算基本EPS和稀釋EPS,且這里的稀釋EPS概念不同於證監會9號編報規則中的攤薄EPS,計算方法更加科學化。同時,在利潤表的後面直接披露EPS數值。
(15)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則。本准則基本維持現狀,無重大變化。但與IAS24相比存在實質性差異。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國家控制的企業不能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這一豁免規定,但中國的國有企業,其性質不同於西方,國有經濟規模大,取消該豁免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對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的確定延續目前的規定,即國有企業之間只有當存在投資紐帶或者其他實質性控制關系時才認定為存在關聯方關系。IASB表示對中國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問題將在IASB下次理事會會議上作專題研究,並且在資產減值准備轉回、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捐贈與補助視同國家投資等目前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國的幫助。
(16) 捐贈與補助准則。IFRS對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採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國有所不同,准則規定對研發撥款等文件明確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從其規定(例如將專項撥款視同國家投資,計入資本公積);沒有特殊規定的才計入收益。這是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的第三項實質性差異。
(17) 金融工具准則。這些准則對金融企業的影響較大,例如將金融資產分為四大類。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並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
㈡ 如何理解會計准則的經濟後果
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不是你企業的收入,還要還給第三方,所以不能確認為收入。
㈢ 《企業會計制度和准則》和《會計法》有何區別,本質上
《
會計法
》是
會計法律
中的層次最高的法律
是制定其他會計法律的基礎
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准則
而《企業會計制度和准則》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監督對
會計機構
和會計人員以及工作管理的制度
㈣ 正確認識會計准則性質有何理論意義
會計准則是指導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報告以及財務會計處理程序的指南。國內外許多學者都將探討會計准則的性質作為研究會計准則的起點。綜合國內外學者的論述,關於會計准則的性質問題,大致有四種代表性的觀點,而不同觀點下會計准則的制定過程、目標、准則的法律地位等問題都各有不同。本文簡要評述這幾種觀點,並結合現實討論我國會計准則的性質定位。
一、關於會計准則性質的幾種觀點
1、技術手段論。「技術手段論」認為,會計准則是一種純客觀的技術性規范(江金鎖,2005)。王建新(2006)認為,「會計准則制定應以技術性為基礎、中立性為原則。會計准則制定要看技術是否可行,會計環境是否可取,是否與客觀經濟條件和實務處理相符,會計准則制定應盡可能的反應經濟現實。」並且認為,從技術水平上考察會計准則,他有可能達到「完整、有序、系統和內在統一」。事實上,美國會計界曾一度熱衷的「高質量會計准則」,可以說正是該觀點的一種延伸。但以美國為代表的會計原則發展史可以表明,這一完善的會計准則從未出現。綦好東(2000)認為,「將會計准則看成一種純粹的技術手段,只是看到了會計准則實施過程所呈現的技術規范這一外在形式,而沒有對會計准則的制定過程及實施結果給予足夠的關注。」客觀地講,技術手段的確是會計准則制定的基礎,但會計准則決不單單是一項純客觀的技術規范,會計准則的完善過程也絕不僅是會計技術水平的提高。因而,一項「完善的會計准則」或「高質量的會計准則」也許僅是一種假設的「理想狀態」,或者說是會計准則變革和發展的「方向」或「目標」。
2、經濟後果論和政治程序論。「經濟後果論」是與「技術手段論」直接對立的。所謂「經濟後果」,按照澤夫(1978)的解釋,是會計報告將影響企業、政府、工會、投資人和債權人的決策行為,受影響的決策行為反過來又會損害其他相關方的利益。關於會計准則的經濟後果,有一種更通俗的理解,即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及經濟業務的復雜性日趨提高,企業真實的經營狀況越來越成為一種「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存在狀態(劉峰,2003),它只能通過會計數據對外表達,因而不同的會計政策選擇將導致不同的「經營成果」,從而會產生不同的「經濟後果」。「經濟後果論」為會計研究領域的許多問題提供了一個重要的研究視角。由此,會計准則的經濟後果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會計准則不再被認為是一種純粹的技術規范,而被理解為公司利益集團關系的調節器(曲曉輝,2003)。
「政治程序論」是「經濟後果論」的進一步延伸。它著眼於准則的制定過程,並認為准則的制定過程實質上是一個政治過程。「澤夫(2002)對准則制定徵求意見過程中的『政治』游說進行了探討,他對『政治』一詞的解釋是:報表編制者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出於自利的考慮或勸說,可能會損害到投資者或其他報表使用者的利益。」可見,「政治程序」和「經濟後果」二者是內在一致的:正是因為會計准則「經濟後果」的存在,才促使各利益集團設法干預准則的制定過程,最終將准則的制定演變成一種「政治程序」。兩者相比較而言,經濟後果是目的,政治程序是手段。會計准則制定機構將承受來自不同方面的壓力,必須協調不同集團的利益沖突,以期尋找可獲得相關利益集團各方能夠接受的准則。在這方面,發達資本市場上的准則制定過程最為典型。可以說,這兩種觀點都能夠較好地解釋英美模式下的會計准則制定。
3、公共合約論(契約屬性論)。謝德仁(1997) 認為,「會計准則的性質在於它是一項關於一般通用的會計規則的公共合約。」綦好東(2000)認為,「將會計准則定義為一種公共合約能夠更好地解釋會計准則制定、實施及實施後果的系統性特徵。」王建新(2006)進一步指出,「會計准則是一種不完全合約。由於外部世界的復雜性、不確定性,合約當事人不能完全預見到與合約相關的可能事件出現的情況;也由於當事人的機會主義和風險規避、信息不對稱和不完全,合約當事人不可能完全了解到與交易合約相關的全部信息……合約總是不完全的,會計准則作為一種規范會計行為的合約關系,同樣也是不完全合約」。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考察,合約的不完全性是客觀存在的,會計准則這種合約的不完全性,是由准則制定者的有限理性、經濟環境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以及准則執行機制的不完善性等因素所造成的。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轉軌時期不盡完善的市場經濟國家,准則的這種不完全性都是存在的。會計准則的不完全契約屬性,可以解釋會計准則的制定和完善過程中所呈現出的曲折性、長期性和復雜性等特徵。
4、制度安排論。劉峰(2000)提出,會計准則的本質是一項制度安排,具體來說是一項用來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安排。按照諾斯(1971)將制度分為「降低交易成本和降低風險兩種」的觀點,他認為會計准則這項制度安排主要是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同時附帶具有降低風險的作用。綦好東(2000)也認為,「從本質上講,會計制度也是調節人與人社會關系的准則……會計准則作為一項制度安排,與其他制度安排的重要區別是,它通過提供會計信息加工的技術標准,來減少會計信息使用者搜集、鑒證、利用會計信息的交易成本,以減少不確定性,從而實現制度所具有的調節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的功能。」另外,劉峰(2006)又進一步闡述了這種觀點,指出:「會計准則作為一項制度安排,其本質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對資本市場的投資信心……會計准則之所以存在,是為了有助於方便地達成交易契約並使該契約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一套普遍接受的會計准則是公司交易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准則的改變也就意味著公司交易行為的變更……根據Black 和Kraakman(1996)的觀點,會計准則的制定應主要考慮以下兩方面因素:一是能夠為公司管理人員提供足夠的職業判斷空間以促進交易結構實現的靈活性;二是有效保護外部投資者免受公司內部人(包括管理人員和大股東)的機會主義行為的利益侵佔。」很顯然,他認為會計准則這項制度安排主要是為了服務資本市場發展和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外部投資者)的目的而存在。將會計准則的性質定義為一種制度安排,還可以解釋准則在制定、執行、變遷過程中的許多問題。
5、其他觀點。主流觀點之外,也存在著一些不甚一致的新鮮觀點。宋英惠(2006)認為,會計准則本質上是一種「均衡博弈規則」。其實質是「產權利益主體為了保護各自的產權利益進行重復博弈而自發演進的結果。」這一觀點是從博弈均衡觀出發所得出的新鮮觀點。但實質上,它與其他觀點是相通的。產權利益主體為了保護各自的產權利益進行重復博弈的過程,表現在會計准則的制定中就是利益主體為了不同的經濟後果而干預會計准則的政治化過程。換句話說,准則的制定過程就是利益主體間的相互博弈過程。由此而產生的「博弈均衡規則」實質上體現了「公共合約」的性質。周華、戴德明(2006)同樣從制度分析入手,通過考察會計制度的演進,提出:「會計制度(廣義會計制度)的本質是財稅制度、法律制度、與會計技術體系相互融合所形成的會計政策的集合,是法律制度、財稅制度規定的企業利益分配機制的具體實現程序。在這個意義上,會計制度可視為民商法和稅法的實施規則,而會計計量技術則是現代會計、法律財政制度之間的結合點。」該觀點的不同之處在於,它將會計制度的服務對象擴展到資本市場之外,會計制度的本質是「企業利益分配機制的具體實現程序」,是一種內在遵從於財政稅收體制和法律秩序的會計行為規則,其目標是「促進管理效率的提高和利益分配的均衡」,從而最終達到「確定經濟關系、規范經濟行為、維護經濟秩序和服務經濟活動」的宏觀目標。正如筆者所言,該觀點所傳遞的是一種「體現本土價值觀的會計理論」,所倡導的是一種「按照財稅法、民商法和會計制度一體化的改革路徑來進一步提高會計制度的可用性。」
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德日會計准則(或法規)、國際會計准則的性質特徵考察我國會計准則性質定位之前,有必要了解幾種國外會計准則的性質特徵。按照國際會計模式的一般分類(即英美法系的會計模式和大陸法系的會計模式),這里我們主要探討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美國會計准則、德日會計准則和國際會計准則的性質特徵。
1、美國公認會計原則(GAAP):介於經濟後果論和政治程序論之間。美國會計准則的制定應當介於經濟後果論和政治程序論之間(劉峰,2004)。「亦即,不同會計政策的選擇將會對那些受約束的企業產生差異懸殊的經濟後果;在美國的政治制度下,那些因此而出現不利後果的企業必然尋求立法者的干預和保護;國會的介入使得會計准則的制定變成一個政治過程:在指向分散的多重利益集團之間尋求一個所有參與方都能接受和認同的平衡點。」美國的理論界和實務界都認為,美國的資本市場是全世界最發達的,美國的會計准則也是全世界質量最高的會計准則。作為英美法系國家的代表,美國的會計准則不是法律條文,而是由一整套會計文告構成的公認會計原則(GAAP),這一公認會計原則具有兩大特徵:一是公認性;二是權威性(曲曉輝,2004)。一般認為,美國會計准則的制定機構是會計職業團體,其間經歷了由會計程序委員會(CAP)和會計原則委員會(APB)到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的轉變,其准則制定的權威性,主要來自於權威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支持和認可。根據1934 年發布的《證券交易法》,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須提供統一的會計信息,並於1934 年成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SEC負責制定所有上市公司必須遵循的統一的會計規則或准則。1937 年SEC 授權會計職業團體美國會計師協會(AIA)制定會計准則,而自己卻保留了財務報告規則的制定權和對會計准則的最終審查權。SEC 的第150 號會計系列公告(ASR150)指出,由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制定發布的會計准則屬於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會計處理方法是為證券法所認可的會計方法。由於SEC 的支持,FASB 的《財務會計准則公告》(SFAS)和《解釋》被會計界視為半官方的准法規。
從准則的法律地位上來講,美國的會計准則即不是法律,也不是法律的具體化;從准則導向上來講,美國會計准則應當是一種原則導向的會計准則,或者至少是一種「原則導向與規則導向的混合體」。民間職業團體的制定模式,原則性的准則導向,這些因素似乎決定了美國會計准則較弱的「自我執行」特徵,但是由於美國相對完善的市場環境、高效率的司法體系、適時的政府幹預等因素的存在,依然較好的保證了會計准則的有效執行,保證了會計信息的真實、公允,履行了准則制定的投資者保護觀。
2、法、德、日等國家的會計准則:法律的具體化。德國會計法規一直由政府制定,並包含在商法內,近年來,商法已被修改,明確規定德國的上市公司可以選用德國會計規則、國際會計准則或美國會計准則;法國的會計規則由國家會計委員會擬訂,交有關政府部門審定,並體現在商法內;日本企業會計商會(BADC)及其前身作為財政部下設的咨詢機構,一直負責制定日本會計准則和審計准則……在成文法國家,如法國、德國,相當一部分會計規范散見於商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典中,在這種會計模式下,會計准則本身是一般法律的一部分,因而廣義的會計准則就具有法律地位。這種會計模式的特點是:會計准則由政府制定;會計規范嚴重受稅法、商法等的制約;真實公允地反應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被置於次要地位;企業管理人員和注冊會計師在會計處理上幾乎沒有判斷權。在會計國際化的浪潮中,大陸法系會計模式正朝英美會計模式轉變(郭永清,2003)。
3、國際會計准則(IAS):明顯的「政治程序」特徵。國際會計准則的制定充分表現出「政治程序」的特點。國際會計准則的制定不只是一個單純的技術問題,其制定過程常常表現為:世界各國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藉助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IASC)這一平台爭奪制定權的博弈(王建新,2002)。從技術層面考察,國際會計准則有兩大特點:「處理重要項目是國際會計准則的一項基本原則;廣闊的被選空間是國際會計准則的一個局限(曲曉輝,2001)」,國際會計准則是典型的原則導向會計准則,這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一個基本觀點;從另一個角度講,國際會計准則也只有實行原則導向才能適應不同國家和地區間的制度環境差異。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一直致力於會計的國際協調,一心想為世界資本市場提供一套「為投資者所信任的全球化的會計准則」,改組後的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發布的IFRS 目標,定位於全球資本市場跨國上市和籌資的財務信息的決策導向。但是,國際會計准則從立項階段主要考慮的就是發達國家強勢利益集團的利益取向,准則的最終出台不可避免地成為主要發達國家利益斗爭的結果。曲曉輝(2003)指出:「毋庸諱言,改組後的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在組織結構、人事安排、發展目標、國際財務報告准則(IFRS) 建設計劃和國際會計准則(IAS)修訂計劃等方面,清楚地表現出維護發達國家利益、為發達資本市場服務的趨向。」
三、我國會計准則的性質定位
綜合以上分析,將我國會計准則定義為一種制度安排,它不僅僅具有降低交易費用的作用,還是技術手段與經濟功能的綜合,是法制化經濟手段的一部分,是適應我國特殊制度環境的配套性的制度安排。
首先,我國會計准則的制定機構是財政部會計司,就准則體系的法律定位而言,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屬於法規體系的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法規體系通常由四部分構成:一是法律;二是行政法規;三是部門規章;四是規范性文件。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中的基本准則屬於「部門規章」,具體准則及其應用指南屬於規范性文件。會計准則作為法規體系具有強制性的特點,要求企業必須執行,否則就屬於違法行為。因而在我國,會計准則不單單是一項公共合約,它是一項制度安排,屬於法規體系的組成部分,從形式上具有了一般公共合約無法比擬的強制力和約束力。
其次,會計制度規范在一個經濟系統內由政府制定施行而發揮作用,就是一個會計管制的過程(馬駿,2005)。就我國准則體系的內涵而言,強調的是會計要素和主要經濟業務事項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同時兼顧了會計記錄的要求。顯然,這種管制實際上是對會計信息的管制,是對會計信息確認、計量和披露等信息生成過程的管制。會計管制是現代市場經濟政府幹預的重要形式之一,會計准則作為一種制度安排,不但是一項技術規范,它是技術手段與經濟管制功能的綜合,是「法制化經濟手段的一部分(馮淑萍,2004)」。
再次,就我國會計准則制定的直接動因而言,我國之所以要制定會計准則,有三種代表性的觀點:(1) 因為我國的經濟體制已經發生了較為徹底的轉變,舊的會計制度已經不能適應要求,要構建新的會計核算規范,而會計准則是較為恰當的形式;(2) 會計作為宏觀經濟管理的組成成分之一,理所當然要與其他宏觀管理政策相協調、相配套;(3)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開放,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為了方便引進外資,也為了我國企業能夠走向世界,我們應該在經濟上向國際靠攏。因此,比照世界上多數經濟發達國家的做法,制定會計准則,以取代統一的會計制度勢在必行(劉峰,2000)。劉峰將我國會計准則的制定定義為一種「被動的創新」。筆者認為,「被動」二字恰如其分地描述了准則制定的直接動因。會計准則更多地體現為人為設計的結果,以准則為指導的會計實務更多地體現為遵循一種「安排」而不是「慣例」。
最後,我國會計准則作為一項制度安排,依然具有經濟後果、政治特徵及不完全性。應當承認,只要存在對外披露財務報告的需要,就需要一定的計量和披露規則,因而這樣的規范就一定會引起利益在相關集團之間的分配關系的確立。任何一項會計法規的出台,總是或多或少地影響到有關方面的利益。會計法規比較重大的變動,會導致利益關系集團各有關方面利益的重新分配,並會產生相應的社會影響(曲曉輝,2003);另一方面制度從深層次講是一定時期人們利益選擇的結果,我國會計准則的制定過程中雖然沒有利益集團的斗爭和博弈,但它依然是利益選擇的結果:在我國制度的供給者一直是政府;在大中型企業及上市公司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具有主體地位,政府是最大的利益主體及信息需求主體;由政府主導的會計准則可以保證准則制定及實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但准則的制定人員幾乎都是技術型的政府官員,會計准則委員會只是一個咨詢機構,准則制定過程中的調研和徵求意見的范圍有限,難以兼顧各方面利益。這種政府導向的制度安排必然是「不完全性」的。就政治程序的屬性而言,准則的完善有賴於各利益主體的充分博弈,我國准則體現政府的目的更多,「強權博弈」表現突出,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我國現行准則作為政府的一種制度安排是一種未經博弈的選擇,這樣大大約束了准則制定的充分博弈,不利於准則的健康發展。
㈤ 會計制度和會計准則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會計制度是對商業交易和財務往來在賬簿中進行分類、登錄、歸總,並進行分析、核實和上報結果的制度,是進行會計工作所應遵循的規則、方法、程序的總稱。
會計准則是規范會計賬目核算、會計報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於把會計處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礎之上,並使不同時期、不同主體之間的會計結果的比較成為可能。按其使用單位的經營性質,會計准則可分為營利組織的會計准則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准則。
2、適用范圍不同
具體會計准則大多隻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適用於其他企業。
會計制度適用於除金融保險企業以外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大、中型企業。
(5)如何理解會計准則的本質擴展閱讀:
會計准則的功能不是絕對地替代私人契約,而是作為私人契約缺位時的一種替代,其本質上是私人契約與公共契約的結合。作為一種契約,會計准則的功能就是適度地縮小管理當局會計政策選擇的自由度或幅度。
從嚴格意義上講,只在存在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會計政策,管理當局就會相機選擇一種方法操縱會計信息來使自己 的效用滿意化。
會計制度分類如下:
會計憑證編制、傳遞、審核、整理、匯總的方法和程序;會計科目的編號、名稱及其核算內容;賬簿的組織和記賬方法;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和編制方法、報送程序;會計資料的分析利用;會計檢查的程序和方法;電子計算在會計中的應用,會計檔案的保管和銷毀辦法;會計機構的組織;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等。
㈥ 會計的基本原則
企業會計要素分為六大類,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其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三項會計要素主要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收入、費用和利潤三項會計要素主要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
動態要素:
收入、費用、利潤
靜態要素: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分為五大類,即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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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什麼叫會計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是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普遍適用的財務會計部門規章。
現行《企業會計准則》是財政部於2006年制定頒布,於2007年1月日起施行的,分為1個基本准則和38個具體准則。
㈧ 對會計准則的理解是什麼
會計准則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規范。它是指就經濟業務的具體會計處理作出規定,以指導和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
「會計准則」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規則和指南。按其使用單位的經營性質,會計准則可分為營利組織的會計准則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准則。
它的目的在於把會計處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礎之上,並使不同時期、不同主體之間的會計結果的比較成為可能。
㈨ 企業會計准則中的控制如何理解
會計准則中的控制,有以下的概念和講解:
《新准則》中多次提及「控制」,尤其是在企業合並中。所謂「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他的主要表現形式體現為公司持有多少表決權以及持有什麼類型的表決權。表決權是指被投資單位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項持有的表決權。在實務中,通常表現為:
第一,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5%以上的股權,並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成員中,本公司或本公司可以控制的子公司派出董事會成員超過全部董事的半數以上,實質上形成對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控制。
㈩ 會計准則的實質大於形式如何運用的
會計的實質與形式一般不矛盾,但是當實質與形式矛盾時,會計處理時以考慮該事項的經濟實質為先。例如:2010年年末某企業的長期借款賬戶有貸方余額100萬元,其中有30萬元在2011年年底之前已到償還期。
根據上述資料,雖然這100萬元的借款形式上都是長期借款,屬於非流動負債,但是其中30萬元應當在一年內償還,其經濟實質已經構成流動負債。因此在2010年末資產負債表上的長期借款項目中只能填列70萬元,另30萬元應作為流動負債項,列入「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項目反映。這就是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具體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