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退稅款會計如何處理
一般批准退回可以做: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退稅款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退稅款
貸:營業外收入-即征即退收入
Ⅱ 軟體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退稅時如何賬務處理謝謝!
借記銀行存款或者其他應收款,貸記營業外收入。
稅法規定:軟體企業的出口退稅可以免除所得說。因此每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注意把收入中的軟體退稅對應的營業外收入剔除出來,防止多交所得稅。、
建議採納。
Ⅲ 軟體企業收到所得稅退回會計如何處理
收到的退稅,按照目前的會計准則規定記到營業外收入,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稅收返還
Ⅳ 軟體產品退稅應當如何入帳
1、軟體產品的增值稅退稅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營來外收入-軟體退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軟體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4)軟體退稅款會計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四、軟體產品界定及分類本通知所稱軟體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體產品包括計算機軟體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體產品。嵌入式軟體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中並隨其一並銷售,構成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體產品。
五、滿足下列條件的軟體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Ⅳ 嵌入式軟體增值稅退稅賬務處理
第一步:確認嵌入式軟體產品的銷售額。
按照《通知》第四條規定,在判斷和計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稅額時必須剔除計算機硬體和機器設備的銷售額,納稅人應依次選擇按以下方法計算機硬體和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方法:1.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3.按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成本×(1+10%)。
不過,如果納稅人選擇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體和機器設備的銷售額,除分別核算軟體產品與非軟體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進項稅額外,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產品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正即退優惠政策。
第二步:確認嵌入式軟體產品的進項稅額。
《通知》第六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體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體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通知》規定專用於軟體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可不得進行分攤,直接用於抵扣軟體產品的銷項稅額,如:用於軟體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列印器具設備、工具軟體、軟體平台和測試設備等發生的進項稅額。
第三步:計算嵌入式軟體產品的實際稅負,確認實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數額。
例如:某計算機生產企業2011年1月~9月隨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嵌入式軟體產品取得綜合性不含稅收入300萬元,發生進項稅總額24萬元,該企業選擇計稅價格法計算確定計算機硬體和機器設備的銷售額,按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體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假如賬面記載計算機硬體和機器設備的成本為200萬元,則嵌入式軟體產品的銷售額為:300-200×(1+10%)=80(萬元),嵌入式軟體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為24÷300×80=6.4(萬元),應納增值稅稅額為80×17%-6.4=7.2(萬元),軟體產品實際增值稅稅負為7.2÷80×100%=9%,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稅額為7.2-80×3%=4.8(萬元)。
不過,納稅人在享受嵌入式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時還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嵌入式軟體產品必須同時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符合條件的嵌入式軟體產品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方可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將按照實際成本或者按照銷售收入比例確定嵌入式軟體產品應分攤進項稅額的方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Ⅵ 關於軟體企業退稅的會計操作
依據財稅[2000]25號《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O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作為軟體企業的增值稅稅收籌劃,筆者認為軟體企業的籌劃點主要是在含增值稅銷售收入一定時,盡可能多退回。增值稅的金額,因為按上述規定,該這稅在一定條件下是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所以此退稅可有效地擴大企業稅後凈利潤。
下面分兩種方法講述增值稅逮稅的稅收籌劃思路。
一、外購進軟體產品發票選擇上,普票會較增值稅專用發票多退稅
對可以享受退增值稅的軟體企業而言,籌劃方法是在保證同樣質量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外購材料。
例一、 某公司是二家軟體和硬體的生產企業。2006年1月份,公司軟體產品實現的收人為1700萬元,銷項為289萬元;外購軟體產品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該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6%,未能取得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此時的應退增值稅額為
首先是軟體超稅負額=289一1700 X 3%=238(萬元)。
結果是:2006年1月該公司應退增值稅金額為238萬元。
例二、 假設例一中該公司的外購軟體產品的進項為1O萬元,此時的應退增值稅金額為軟體超稅負額=(289-10)-1700 X 3%=228(萬元)。
結果是:2006年1月該公司應退增值稅金額:228萬元。
由此可見,外購軟體產品收取的是普票或是專用發票所退的增值稅相差金額為10萬元。
要注意的是:該公司因外購產品的供貨方由二般納稅人變為小規模納稅人,相應的軟體產品的成本亦會發生變化。如該公司外購軟體產品的材料進項10萬元時,公司的成本為10÷17%=59(萬元)。而公司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外購相同材料時,考慮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應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售價應為59 X (1+6%)=63(萬元)。公司的材米鬥成本上升了4萬元。考慮增值稅退稅及材料成本上升麗個因素,此籌劃方案會使該公司的稅後凈利潤變化為10-4 X(1—33%)=7.32(萬元)。
二、設立分支機構時,利用現行稅收政策實行增值稅由總機構統一核算匯繳,可達到多退增值稅的目的
在設立分支機構時,非獨立基核算的:分支機構且符合下文規定的條件時,可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增值稅並可獲退稅優惠;如果設立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將會損失金額巨大的增值稅退稅優惠。
國稅發[1998]1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A、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B、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並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依據相關文件,軟體企業在全國設立分支機構時,首先要符合總分機構統一核算的要件,其次是符合分更機關不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和收取貨款兩條行為的要件時,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其它情況應由分支機構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
例三、某公司是一家大型財務軟體的生產銷售公司,2007年預計要在全國各地設立分支機構50個。預計每個分支機構年均銷售軟體金額為1000萬元,增值稅銷項為170萬元。從總公司的采購成本不含稅為500萬元,進項為85萬元。總公司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為17萬元。
在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時:該公司2007年可退增值稅金額為=[(170-17)-1000 X 3%]X 50=6150(萬元)。
當分支機構向所在地納稅時:總機構全年可退增值稅金額為[(85-17)一1000:X 3%]×50=I900(萬元)。
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總機構的增值稅是期徵收即退,故不考慮退稅因素時,兩種繳納增值稅方式對企業所得稅無影響,如果考慮退稅因素,則在匯總繳納退回的增值稅時,企業稅後凈利潤增加金額為4250萬元(6250—1900),經濟效益十分明顯。
總之,軟體企業的增值稅籌劃方案主要是在合理安排生產經營的情況下,依法做到軟體產品增值稅進項減少,銷頂增加,盡可能增加增值稅的退稅金額,然後用退回的增值稅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盡可能擴大企業的稅後凈利潤。
Ⅶ 軟體企業收到稅務局的增值稅退稅款會計分錄如何寫
這個屬於新准則中的「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增值稅退稅
Ⅷ 軟體企業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怎麼做會計分錄
軟體企業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一、根據正常銷售,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繳納增值稅時:
1、本月上交本月應交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2、本月上交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三、計提應收的增值稅返還:
借:其他應收款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四、收到增值稅返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8)軟體退稅款會計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1、即征即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與出口退稅先征後退、投資退稅一並屬於退稅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特殊方式的免稅和減稅。
2、先征後返:又稱先征後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徵收入庫後,再由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的一種稅收優惠,屬退稅范疇,其實質是一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與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後返具有嚴格的退稅程序和管理規定,但稅款返還滯後,特別是在一些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存在稅款不能及時返還甚至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資料來源:網路:即征即退
Ⅸ 軟體退稅收入如何進行稅務賬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中,對A類預繳申報表的有關項目和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其中,申報表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