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暫估如何做會計分錄
A. 固定資產已經按暫估價值入賬,竣工結算後發現實際成本與暫股價值不一致,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如何做分錄呢
1、9月份暫估入帳:
借:固定資產 1000000
貸:在建工程 1000000
2、
9月份不提折舊,
10月份開始計提(假設此固定資產是用於車間生產的):
借:製造費用-折舊 8333.33(100萬/12*10)
貸:累計折舊 8333.33
11月份折舊分錄同10月份
3、11月份確定固定資產價值為120萬
用紅字沖回9月份分錄:
借:固定資產 1000000(紅字)
貸:在建工程 1000000 (紅字)
同時做:
借:固定資產 1200000
貸:在建工程 1200000
注意:之前暫估入帳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用做調整。
4、11月份的折舊分錄同10月份:
借:製造費用-折舊 8333.33(100萬/12*10)
貸:累計折舊 8333.33
5、12月份按照120萬的原值計提折舊,之前計提的不要調整
借:製造費用-折舊 10000(120萬/12*10)
貸:累計折舊 10000
B. 固定資產暫估價值如何做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這個時候就要開始計提折舊,但是以後調整的時候不用去調折舊,調入賬價值就可以了
C. 固定資產估價入賬的會計分錄咋做(預付了一部分貨款)
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或者是分期付款的固定資產,在沒有開始正式交付使用時不必暫估入固定資產科目。
應該將預付的款項計入「在建工程」科目或者「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科目。
如果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之前,已經確定購建該固定資產的全部費用,待該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時就可以將其從「在建工程」科目或者「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科目結轉到「固定資產」科目,並在次月計提折舊。
如果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時,還不能確定購建該固定資產的全部費用,就需要暫估結轉到「固定資產」科目,結轉時暫估值大於「在建工程」科目或者「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科目借方余額之差額,應計入「應付賬款」科目。待確定購建該固定資產的全部費用後,再對固定資產的原值和已計提的折舊進行調整。已計提折舊在同一年份的可以追溯,跨年度的一般不宜追溯。下面舉例暫估入賬的會計處理:
假設:某企業購建一台需安裝的設備,該設備在當年3月交付使用,3月底購建該設備在「在建工程」賬戶的借方余額30萬元,由於有部分安裝人工費未付,因此暫估入賬設備價值為35萬元,5月份實際支付安裝人工費為6萬元,故該固定資產價值確定為36萬元。要求對上述業務進項會計處理。
1、3月份固定資產暫估入賬
借:固定資產——××設備 350000
貸:在建工程 300000
應付賬款——安裝費 50000
2、5月份支付人工安裝費
借:固定資產——××設備 10000
應付賬款——安裝費 50000
貸:銀行存款 60000
D. 關於固定資產暫估入帳帳務處理
有發票嗎,發票是6000就按6000入帳。
借:原材料
6000
貸:銀行存款
6000
E. 固定資產暫估入賬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人使用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 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 資產投人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對固定資產估價入賬及其調整在會計准則上,按照《〈企業會計准 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 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 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國稅函〔2010〕79號文件明確固定資產 暫估人賬及其調整的稅務處理,但納稅人應注意,此項規定同企業會計 准則規定仍有很大差異:
第一,在實際投入使用時,沒有全額發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規定 金額暫估人賬計提折舊,但是緩沖期只有12個月,並且發票取得後還 要進行納稅調整。
第二,取得全額發票後,如果與暫估價格有出人的,稅務處理上須 進行追溯調整。該項規定很好地體現了稅法上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但對該規定,仍存在不少爭議:如果12個月內取得全額發票,對 計稅基礎進行調整時,相應地計提折舊適用追溯調整法,還是適用未來 估計法;12個月內又零星取得發票,是否調整計稅基礎;12個月內未 全額取得發票,是否承認原來暫估確認的計稅基礎中取得發票部分等問題,
第一,折舊調整適用追溯調整法;第二,12個月內 雖未全額取得發票,但又零星取得發票,對取得部分可以調整計稅基 礎;第三,12個月內未全額取得發票,承認暫估計稅基礎中取得發票 部分,並繼續計提折舊。
F. 暫估入庫以及暫估沖回在會計分錄上怎麼處理
1、暫估入庫憑證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附明細)
貸:應付賬款--暫估材料
2、次月沖回暫估入庫憑證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材料(紅字)
3、收到發票該怎樣做就怎樣做就OK了
(6)固定資產暫估如何做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與要求,固定資產已實際投入使用的,可按暫估價值計提折舊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待辦理竣工決算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相應的調整處理。分錄一般如下:
暫估固定資產入賬分錄:
借:固定資產-暫估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暫估轉入固定資產
財務決算批復入賬分錄:
先沖紅原有暫估分錄:
借:固定資產-暫估固定資產(紅)
貸:在建工程-暫估轉入固定資產(紅)
在做以下分錄:
借: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長期待攤費用)
貸:在建工程-各明細科目
增值稅法規定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未對收入確認條件作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條件,其規定與《企業會計准則》趨同。因此,我理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所稱暫做收入,是「會計上已做銷售處理」。
如果納稅人的銷售業務,
①符合《企業會計准則》關於收入確認的條件;
②按稅法規定,尚不產生納稅義務;財稅處理如下:
1、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交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
貸:產品銷售收入(營業收入)
2、產生納稅義務時: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暫估商品未做入庫但成本已結轉,發票到後調整。
如果當時估價較低,那麼現在補計成本即可。
借:庫存商品貸:應付賬款補結轉差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
G. 金蝶7月暫估固定資產入賬,11月才開票回來,怎麼沖賬或是怎麼做會計分錄啊
如果金額無差別,就做
借:固定資產暫做紅字
貸:其他應付款紅字
發票,
借:固定資產
貸:其他應付款
其他不作調整
以上在總賬處理,卡片不變
如果金額不等,做固定資產卡片變動,根據變動卡片重新記賬就可以。
希望能幫助到你!
H. 固定資產暫估入帳
問題:1、電站於2007年9月運行發電,但由於是第一次發電,電費要在三個月後才能收到,也就是2007年12月份才收到第一筆電費.那麼我在九月份的報表中,要填制利潤及利潤分配表了嗎??
要在9月就確認收入..入應收賬款..而不能等到實際收到電費時才確認收入..
2、我是否在九月份的報表中就要進行「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但是我們有大部份的設備和建築工程都沒有付完款,也就是還沒有發票,那我應該怎麼進行暫估入帳??同時,我們的「建築安裝投資」沒有分明細
沒有發票..但有合同..按合同價暫估入賬..
「建築安裝投資」沒有分明細 ..哪只有按其中的大項..自己分個明細.
3、前面看到有些老師的回答說可以根據合同暫估入帳,那麼會計分錄怎麼做??如果要請會計師審計,那麼是由單位提出,還是會計本人提出??
借.固定資產..貸.. 在建工程..
一般是搞竣工決算審計..當然是由單位提出了..
4、然後,在10月份發生的業務,是否就要按營業帳處理了??比如不能再將費入進「待攤投資」科目了???而是要進「管理費用」等科目了??
以後發生的費用..如果是屬於以前的..當然還要以進待攤投資..因為最後還要按實際價款調整原來的暫估價..
I. 在建工程已按暫估值入固定資產,可是結算值小於入賬價值,該如何做分錄處理.
1、按照準則的新規定,只要在建工程達到預定使用狀態,即便沒有竣工決算,要按照估價結轉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2、待實際工程決算出來後,可以調整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但是不調整計提的折舊額了。調整的時候,因為此刻的在建工程借方是實際發生的成本,和暫估的價肯定有差額,就本例提的結算值小於入賬價值,應該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否則就做相反的分錄,目的是讓在建工程科目沒有餘額。
特此回答!
J. 固定資產暫估入賬會計如何處理
固定資產暫估入賬一般是指固定資產已經投入使用,但還沒有取得全額的發票時處理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規定金額暫估入賬,並從入賬次月起計提折舊。等發票到了以後再調整固定資產入帳價值。(只調整固定資產原值,已提折舊不調整)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