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政府會計進行審計
Ⅰ 政府審計的基本准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是為了規范審計工作,保證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審計署制定的准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工作,保證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是規范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依法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是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時,適用本准則。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必須由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承擔。
第五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後,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為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依據,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
第二章 一般准則
第六條 一般准則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
第七條 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審計組和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
(二)法定的職責和許可權;
(三)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經費保證。
第八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九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和職業謹慎。
第十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行政或者經營管理活動。在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廉政紀律的規定。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嚴謹的職業態度,保守其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在執行業務中取得的相關資料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錄用的審計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承辦審計業務。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和實施繼續教育、培訓制度,保證審計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十四條 審計署和省級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制度。
第三章 作業准則
第十五條 作業准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計劃、准備和實施階段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地方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報送上一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並指定審計組組長。審計組實行審計組組長或者主審負責制。
第十八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應當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編制審計方案。
編制審計方案應當運用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在評估審計風險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方法和步驟。
第十九條 審計方案經審計組所在部門領導審核,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准後,由審計組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承諾制度。
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書面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承諾。在審計過程中,審計組還應當根據情況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書面承諾要求。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將被審計單位交回的承諾書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當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對其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試,以進一步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方法。必要時,可以按照規定及時修改審計方案。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利用經核實確認後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審查被審計單位銀行開戶、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取得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且符合審計人員條件的人員參與某些特殊項目的審計。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在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和范圍。
第二十七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並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審計組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請示匯報。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組的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的重大過失和違法行為,應當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 報告准則
第三十條 報告准則是審計組反映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三十一條 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審計人員予以註明。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研究、核實。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結束後,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提出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六十日。
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及審計組的書面說明,一並報送審計機關。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報告的復核制度,設立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門人員,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
復核機構或者復核人員復核審計報告後,應當提出復核意見,並作出復核工作記錄。
第三十四條 審計報告經復核後,由審計機關審定。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可以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審定;重大事項的審計報告,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和復核機構或者復核人員提出的復核意見是否正確; (三)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四)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准確、合法、適當。
第五章 審計報告處理准則
第三十六條 審計報告處理准則是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後,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違反《審計法》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或者提出審計建議以及報告審計工作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評價,提出被審計單位的自行糾正事項和改進建議,出具審計意見書。
(二)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還應當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製作審計決定書。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處罰,但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三)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作出審計建議書,由有關機關給予處理、處罰。
(四)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處理書,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五)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與宏觀經濟管理有關的重要問題和重大的違法違紀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專題報告。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有權在三日內要求舉行聽證;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前,應當由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和移送處理書代擬稿進行復核。
第四十條 審計處理的種類:
(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三)責令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
(四)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帳目;
(五)依法採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四十一條 審計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依法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第四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一般應於九十日內執行完畢。特殊情況下,審計決定執行完畢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必須報經審計機關批准。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了解審計意見的採納情況,監督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如發現被審計單位超過九十日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第四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被審計單位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但對地方性法規規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審計不服的,應當先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審計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審計署申請復議。審計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計復議事項。
第四十四條 審計機關每年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本級人民政府的委託,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准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於1996年12月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同時廢止。
如何進行財務收支審計,切入點應該是從財務收支審計的審查主要內容、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范圍、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和注意事項著手。
一、從財務收支審計的審查主要內容進行財務收支審計。行政單位財務收入審計的主要審查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方面,檢查被審單位的財產物資管理有無領用手續,制度是否健全;
第二方面,檢查被審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和專用資金收支是否合理;
第八方面,檢查被審單位的資金和支出數額,是否合乎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五方面,檢查被審單位的資金收支和憑證、收據、票單是否相符;
第三方面,檢查被審單位的各種憑證並核對帳冊記錄是否正確無誤;
第四方面,檢查被審單位的修繕施工資金支出,有無任意增減項目或超支標準的項目;
第六方面,檢查被審單位的人員經費和公務經費支付的數額和項目是否按規定日期發放,是否超出了標准;
第七方面,檢查被審單位的行政事業資金收入數額是否合理,渠道是否正當;
第九方面,檢查被審單位的財產物資使用是否合理,有無浪費現象,物資折舊或報廢處理是否適當。
一、從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范圍進行財務收支審計。財務收支審計是指對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或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的審計、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財務收支審計、行政財務收支審計等。具體每個都有其審計的內容和范圍:
①基本建設項目的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和范圍:項目撥款是否按規定入賬、資金是否安全等、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的用途。
②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主要審計內容和范圍:資產的安全性等、財務支出范圍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賬務處理的正確性;.財務收入來源的合法性、入賬的完整性。
③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和范圍:
A.財務收入方面主要包括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收費票據、未經省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批准進行收費、賬外資金形成、應繳未繳財政專戶和沒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及坐支應繳未繳收入。
B、財務支出方麵包括發放各種補貼、獎金未經門批准、虛假發票、虛列支出、應交未交各種稅金及附加、購買控辦商品未辦理控辦手續、擠占、挪用專項資金、超越單位許可權處置資產、亂列支出、購置固定資產未記入單位的固定資產、財務其他方面主要報貨在往來款賬中長期掛賬和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④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和范圍:對企業負債、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的情況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進行審計;對企業的會計資料,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和的真實、合法進行;對企業損益,包括收入、費用和利潤的情9況進行審計;對企業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真實、合法進行審計。
Ⅲ 如何對使用會計軟體單位進行審計
1、對財務系統的數據或其他資料庫的數據可再利用
能利用財務軟體的數據介面,直接與財務系統相連,從會計電算化系統中取數。審計軟體只有能直接利用已有的電子數據,才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應能發現賬務數據是否被非法修改,並能查出財務系統的設置不對的地方。
現在大多數的財務軟體都是由客戶設置自動轉賬憑證和自己設置財務報表取數公式,會有設置錯誤的情況,如期末時將期間費用自動結轉的分錄只結轉借方發生額等情況。審計軟體應對財務系統的設置進行檢測,完成對財務系統的審計。
2、財務分析功能
通過輸入或者直接從財務系統取出企業未審報表,軟體能自動計算出各項財務比率;形成會計報表的趨勢分析、變動分析、杜邦財務體系分析等等,讓項目經理能輕松進行分析,分析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及審計風險,並作為確定審計重點的依據。
可根據財務報表和客戶評級計算出重要性標准,按照選定的分配標准將重要性水平分配到各賬戶,由項目經理來確認及調整。
(3)如何對政府會計進行審計擴展閱讀: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
公認具有代表性且被廣泛引用的是美國會計學會1972年在其頒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審計定義,即「審計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准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的系統過程」。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是審計的對象,也就是審計的內容。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代表著被審單位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如會計資料)的真實公允性的一種看法。本書第四章將深入探討這一問題。
收集和評估證據
證據是審計人員用來確定被審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真實公允性的各種形式的憑據。收集充分、有力的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一定意義上說,審計就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鑒定、綜合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
客觀性
客觀性是指不偏不倚,實事求是,這是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審計人員只有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作出審計結論、報告審計結果,才能達到審計目標,也才能使審計工作令審計意見的利害關系人信服。
Ⅳ 如何對主營業務收入進行審計
可以選用下面的程序:
1.獲取或編制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表:
(1)復核加計是否正確,並與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是否相符,結合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與報表數核對是否相符;
(2)檢查以非記賬本位幣結算的主營業務收入的折算匯率及折算是否正確。 "
2實質性分析程序:
(1)針對已識別需要運用分析程序的有關項目,並基於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通過進行以下比較,同時考慮有關數據間關系的影響,以建立有關數據的期望值:
1)將本期的主營業務收入與上期的主營業務收入進行比較,分析產品銷售的結構和價格變動是否異常,並分析異常變動的原因;
2)計算本期重要產品的毛利率,與上期比較,檢查是否存在異常,各期之間是否存在重大波動,查明原因;
3)比較本期各月各類主營業務收入的波動情況,分析其變動趨勢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被審計單位季節性、周期性的經營規律,查明異常現象和重大波動的原因;
4)將本期重要產品的毛利率與同行業企業進行對比分析,檢查是否存在異常;
5)根據增值稅發票申報表或普通發票,估算全年收入,與實際收入金額比較。
(2)確定可接受的差異額;
(3)將實際情況與期望值相比較,識別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差異;
(4)如果其差額超過可接受的差異額,調查並獲取充分的解釋和恰當的佐證審計證據(如通過檢查相關的憑證等);
(5)評估分析程序的測試結果。"
3.檢查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條件、方法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前後期是否一致;關注周期性、偶然性的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確認原則、方法。
4.獲取產品價格目錄,抽查售價是否符合價格政策,並注意銷售給關聯方或關系密切的重要客戶的產品價格是否合理,有無以低價或高價結算的方法相互之間轉移利潤的現象。
5.抽取若干張發貨單,審查出庫日期、品名、數量等是否與發票、銷售合同、記賬憑證等一致。
6.抽取若干張記賬憑證,審查入賬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是否與發票、發貨單、銷售合同等一致。
7.結合對應收賬款的審計,選擇主要客戶函證本期銷售額。
8.對於出口銷售,應當將銷售記錄與出口報關單、貨運提單、銷售發票等出口銷售單據進行核對,必要時向海關函證。
9銷售的截止測試:
(1) 通過測試資產負債表日前後若干天且金額大的發貨單據,將應收賬款和收入明細賬進行核對;同時,從應收賬款和收入明細賬選取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後若干天且金額大的憑證,與發貨單據核對,以確定銷售是否存在跨期現象;
(2)復核資產負債表日前後銷售和發貨水平,確定業務活動水平是否異常(如與正常水平相比),並考慮是否有必要追加截止程序;
(3)取得資產負債表日後所有的銷售退回記錄,檢查是否存在提前確認收入的情況;
(4)結合對資產負債表日應收賬款的函證程序,檢查有無未取得對方認可的大額銷售;
(5)調整重大跨期銷售。
10.存在銷貨退回的,檢查手續是否符合規定,結合原始銷售憑證檢查其會計處理是否正確。結合存貨項目審計關注其真實性。
11.銷售折扣與折讓:
(1)獲取或編制折扣與折讓明細表,復核加計正確,並與明細賬合計數核對相符;
(2)取得被審計單位有關折扣與折讓的具體規定和其他文件資料,並抽查較大的折扣與折讓發生額的授權批准情況,與實際執行情況進行核對,檢查其是否經授權批准,是否合法、真實;
(3)銷售折讓與折扣是否及時足額提交對方,有無虛設中介、轉移收入、私設賬外「小金庫」等情況;
(4)檢查折扣與折讓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12.檢查有無特殊的銷售行為,如委託代銷、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銷售、附有退回條件的銷售、售後租回、售後回購、以舊換新、出口銷售等,選擇恰當的審計程序進行審核。
13.調查向關聯方銷售的情況,記錄其交易品種、價格、數量、金額和比例,並記錄占總銷售收入的比例。對於合並范圍內的銷售活動,記錄應予合並抵銷的金額。
14.調查集團內部銷售的情況,記錄其交易價格、數量和金額,並追查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是否已予以抵銷。
15.根據評估的舞弊風險等因素增加的審計程序。
供你參考。
Ⅳ 政府審計應注意的問題
財政收支中違法行為的審計處理
審計機關在預算執行或財政決算審計中,經常會遇到行政事業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房屋出租收入、銷售收入不進行納稅申報,鄉鎮政府收取的鄉鎮企業承包費、租賃費收入不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不按規定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等,這些違法行為因為發生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審計人員一般稱之為違反財政收支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接受審計監督的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其他處理措施」。第四十六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並可以依法給予處罰」。據此,對審計機關在財政收支審計中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如何處理,目前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既然財政收支都是國家的資金,出現稅收違法行為,應採取糾正措施,不應該再進行審計處罰,如果處罰,等於是國家自己處罰自己,沒有實際意義。其主張應按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本級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對違法取得的資產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財政收入;」(對漏交稅金的行為),或者按該條第五款:「採取其他糾正措施」(對未按規定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行為,責令補扣補收並上繳稅務機關)的規定,只處理,不處罰。認為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處理處罰條款,只適用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
另一種觀點認為,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理不應區分財政收支審計或財務收支審計,只要發生稅收違法行為,不管是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還是企業組織或個人,都應該依照稅收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以體現法律面前一視同仁,審計處理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等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我們傾向第二種觀點。因為,《稅收征管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後款規定:「審計機關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為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依據」。這就從立法的角度,確立了財政收支中稅收違法行為的審計處理,必須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加之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本來就沒有絕對的界限,很多資金的收支從國家的角度是財政收支,但從具體核算單位的角度又變成了財務收支。因此在對稅收違法行為進行審計處理時沒必要再區分財政收支審計或財務收支審計。
Ⅵ 簡述政府財務審計
政府財務審計是財務審計的一種,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地方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以及合法合規性所進行的審計。政府財務審計的主要方式是書面審查。被審計單位依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如實提供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及有關會計資料,由審計機關派人到被審計單位審計或者由被審計單位報送審計。
Ⅶ 如何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一、加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力度的重要性
目前,我國的審計監督體系主要由政府審計--審計機關、社會審計--專業事務所和內部審計三大部分構成,其中,政府審計和社會審計構成外部審計,內部審計是相對於外部審計而言的。《內部審計實務標准》中將內部審計定義為:它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並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與外部審計所發揮的作用相比,內部審計沒有絲毫遜色,它就像人體的白細胞,在肌體內部建立自我完善、健康發展的免疫機制。內部審計擁有自己的優勢,能夠真正從單位實際出發,針對性更強,而且,內部審計主要由內部人員進行,他們更加熟悉自己單位的情況,因此對異常數據反映更加靈敏,審計效率更高。其重要性主要表現為:
(一)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有助於查錯防弊,進一步規范內部財務管理。近年來,財政對行政事業單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收支兩條線管理、部門預決算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政府采購管理等一系列改革,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權上了一道道「緊箍咒」,客觀地說,這些「緊箍咒」為某些行政事業單位設立「賬外賬」、「小金庫」等違法行為埋下了伏筆。通過進行有效的內部審計,不但能夠發現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差錯,也能夠及時發掘出深層的舞弊行為,確保入賬的會計資料真實、准確、及時、合理、合法,從而進一步規范單位的內部財務管理。
(二)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有助於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行政事業單位中,一直以來都存在著不規范的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讓、投資等行為,導致大量國有資產收益流失。通過內部審計,能夠對單位資產狀況做到心中有數,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有助於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目前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作用不明顯,有的內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成為問題和漏洞的保護傘,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效率和效果。通過內部審計,可以科學地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單位管理水平。
(四)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有助於遏制腐敗,促進機關廉政建設。通過明確內部審計定期檢查和抽查制度,能夠有效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發生。尤其是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能夠客觀評價領導在任期間遵守財經紀律情況、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有效監督領導的經濟行為,打擊經濟犯罪活動,遏止腐敗,促進單位廉政建設。
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所面臨的的主要問題
當前,有些先知先覺的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已經注意到了內部審計的作用,且內部審計在其單位內部已經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就目前總體情況來看,部分行政事業單位還處於被動接受外部審計的狀態,內部審計尚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內部審計工作在部分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相對滯後。從理論、認識、技術等三個層面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從理論層面看,缺乏健全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目前,現有的內部審計依據主要包括《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及其具體准則,其法律級別明顯偏低,亟待建立一套比較完備、健全的內部審計法律規范體系,實現內部審計及處理結果有法可依。
(二)從認識層面看,存在對內部審計重視程度不夠的現象。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內部審計的工作效果,重視內部審計工作,就為內部審計工作創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有助於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各項職能。反之,將阻礙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降低內部審計工作效率。目前,個別行政事業單位中,存在兩類錯誤認識:一類可以概括為內部審計否定論,這種觀點認為,內部審計都是自己人審自己人,不過是走過場,沒有任何實際作用;還有人認為,如今的會計集中核算、重大項目監審、收支兩條線管理、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購等制度的實行,以及比較頻繁的政府審計,對於行政事業單位來說已經足夠,內部審計沒有再重復審計的必要。還有另一類是內部審計絕對論,這種觀點誇大了內部審計的作用,希望內部審計能夠發現單位存在的所有問題。這兩種錯誤認識都不利於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尤其是第一種觀點的存在從某種程度上看,阻礙了內部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從技術層面看,存在高技術、多專業的專業審計人員匱乏的現象。根據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內部審計標准說明》規定,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具有財務、會計、企業管理、統計、計算機、概率、線形規劃、審計、工程、法律等方面的知識,以保證執業質量。但是,目前一般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人員大多是由單位監察或會計崗位調任,很少是內部審計專業人員。因此,在審計過程中,只能運用相關的會計理論,根據查閱的會計報表、賬冊、會計憑證等財務資料,對單位財務活動進行簡單層面評價,僅停留在差錯防弊等內部審計的初級階段。如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內控制度運行情況的監管,如不具備計算機專業技能,不熟悉單位業務流程就很難完成。
三、進一步改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幾點建議
盡管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存在一定的問題,但仔細分析並非都是無法逾越的障礙。只要我們能夠從解決外部矛盾入手,逐步為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更重要的是以解決內部矛盾為本,不斷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提高審計效率。這樣通過內外部矛盾的解決,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完全能夠克服目前的局限性,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免疫系統「功能,實現其「保駕護航」的作用。 (一)從外部矛盾入手,為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1.進一步完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體系。制定專門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職業規范,依據國家審計法律法規和財經法規建立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從而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同時,面對內部審計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內部審計法律法規建設必須與時俱進,杜絕理論滯後於實踐的現狀,從而逐步建立有行政事業單位特色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體系。
2.加強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一是加強內部審計和政府審計工作成果的相互利用。政府審計有著更為專業的人員、更加充沛時間,內部審計要充分借鑒政府審計工作成果,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復性工作,從而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二是內部審計工作可以邀請社會審計力量的參與。邀請社會審計的參與既可以解決內部審計任務重、人手少的矛盾,又有助於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準,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強與外部審計人員的溝通。包括日常的業務交流、制定審計計劃時的協調、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溝通,以及必要范圍內審計工作底稿的交流等。
(二)以解決內部矛盾為本,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1. 從理論層面入手,要不斷建立健全單位自身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目前形勢下,內部審計呈現出動態性和綜合性的特點,因此行政事業單位要依據國家相關審計法規和財經法規,結合單位實際加強在內部審計方面的調研工作,加大內部審計理論研究,不斷提高內部審計的理論水平,並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突出專業特點、可操作性強的內部審計規范,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系統化、科學化、規范化。
2.從認識層面出發,爭取領導重視,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往往涉及單位的難點和敏感問題,如果沒有領導的支持,內部審計人員根本無法放開手腳。因此,必須通過各種途徑宣傳內審的作用,一方面要引起本單位主要領導的重視,確保內部審計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另一方面要幫助被審單位主觀上對內部審計的職能有一個准確的定位,使他們理解內部審計的職業特點、職能作用,從加強管理的需要出發對內部審計有功能性的需求,而不是應付檢查。同時,內部審計人員要努力工作凸現內審工作實效,不斷促使廣大內部審計人員轉變觀念,不僅要善於發現問題,更要善於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在強化內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規范系統財務運作等方面充分體現內部審計的價值,從客觀上促進管理部門對內部審計的重視,為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3.從技術層面出發,不斷提高內審人員綜合素質,改進審計方法,提高審計效率。一是不斷改進審計方法,即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專業審計相結合;二是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道德修養、專業技能和協調能力;三是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能培訓等。
總之,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當前積極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緊迫性,相信通過行政事業單位的共同努力,內部審計工作一定能夠在廣大行政事業單位發展過程中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Ⅷ 在中國,如何對會計與審計進行監管監管的監管機構的構成和權力
在我國 各省市各級審計機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權。一切屬於政府審計范圍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必需接受配合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審計在經濟建設和政權建設起到制約監督作用。
Ⅸ 如何針對會計造假進行審計
會計造假與其他方面的舞弊是相互關聯的,如原始憑證、銀行對賬單、商業票據等,最後都歸結為會計造假,這里僅介紹常見的違背會計准則和行業制度方面的會計造假。 一、收入完整性 對財政專項資金收入的審計主要從其完整性入手,審查所有的收入是否都入賬了,也就是是否少作收入。專項資金的收入來源渠道主要有上級財政或部門預算安排撥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套、按規定徵收籌集、接受社會捐贈等。 (一)改變會計科目 如審計中發現,某縣交通局收到一筆上級直接撥入的公路建設資金,長期掛在「暫存款」科目,不反映收入,發生的支出沖減「暫存款」,而這些支出超出了資金使用范圍,但因為是在往來科目內,支出時不接受財政監督管理。會計年報做了二份,一份是對付財政和審計的,依然按「暫存款」報告,一份是上報給上級主管部門的,按「上級補助收入」報告。 審計只需對這些敏感會計科目重點關注,一是審查銀行賬戶,看資金來源和用途;二是與財政撥入資金核對,看其是否按財政撥入項目歸入對應的會計科目;三是審查往來賬的收支情況,從而發現資金收支的性質。 (二)設置「賬外賬」 如某縣社保局為了籌建社保大樓,在單位財務賬之外設立了一本「基建賬」,收支全部通過出納的活期存摺或現金運作。審計發現,該局收取部分單位的養老金、實物參保資產的租金等不做養老金收入,而是作為基建資金來源,建築商應繳納的職工養老金與社保局應支付的建築工程款互相抵消,一邊做基建收入,一邊做基建支出。而應支付給參保單位的退休工資等,直接在養老金專戶上列支。 「賬外賬」可以採用思維聯想法進行審計,社保大樓是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審計人員首先要想到如此大的工程投入,資金來源於何處?養老金賬上沒有參保單位繳納養老金的收入,卻有退休費用的支付,或雖有收入,但收入與支出明顯不對稱,審計人員就要分析聯想到是否存在養老金收入不入專戶賬的情況。 (三)通過下級入賬 如某縣民政局接受一省外企業的捐贈,縣民政局不做收入賬,而由援助項目——某農村小學所在的民政所開具行政事業性單位內部收據。審計發現,該省外企業憑縣民政局出具的公益性捐贈的證明材料和民政所的收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前扣除。而實際上援助小學只享受到30%的捐贈款,縣民政局截留30%放在賬外,用於發放職工獎勵,另外的40%返回給了捐贈企業的老闆個人。 這一情況通常只有在延伸審計時才能發現。 (四)多餘工程物資變賣處理不做收入 如某縣移民建鎮的公建設施項目,使用移民專項資金購買鋼材、水泥、沙石等工程物資,移民項目結束後多餘的工程物資變賣處理收入不做移民專項收入或沖減移民專項支出,而是作為縣物資總公司的營業外收入,用於職工的社保支出。 審計通過項目工程造價的審計,推斷工程物資實際耗用量,倒算出結余的工程物資數量和金額;也可以通過工程物資進出庫的授權審批內部控制的符合性測試,審查倉庫保管的物資賬,來分析判斷工程物資的實際結余情況,再追查結余物資的去向。 (五)多做收入 除了上述的少做或不做收入的情況外,還有多做收入的情況,即審計經常發現的地方配套資金的虛假收入。地方因為財力緊張,無力提供配套資金,但又想爭取上級補助資金,於是搞假配套,一方面做配套資金撥入,一方面又虛列項目支出,把配套資金套回去。 虛假配套的審計要緊緊圍繞項目及資金流程來進行,結合審查項目成本和銀行收付發生額記錄,重點關注大額現金支付項目資金的交易情況。 二、支出真實性 對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的審計主要從其真實性入手,審查所有的支出是否都是實際存在或已發生的,有無虛假的支出。專項資金的支出方向大部分為項目耗費,少部分為項目實施所必需的運作費用。 (一)虛列項目成本 是指根本沒有發生的成本支出項目,如上述的虛假配套收入,必然就存在虛假配套支出。此外還有項目單位有意虛列項目成本,套取資金彌補行政事業經費的不足,或設立小金庫,逃避財政監督。 對這一會計造假的審計,只需按照項目流程追查下去,虛假成本與虛假項目是對應的,追查證實項目未實施,或調查資金補助受益對象,也就能找到虛列項目成本的證據;也可以通過審查往來賬發現線索,有的應付或暫付項目工程款,長期不轉入項目支出,很有可能就是虛構的項目支出。 (二)重復列支成本 項目成本雖已發生,但已經做了支出而再一次做項目支出。如一次審計時發現某縣交通局支付某村級公路補助資金,憑工程結算稅務發票做了項目工程支出。在第二年,該局憑該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再做一次工程支出,並在復印件上說明由於原發票不慎遺失,故以此復印件入支出賬,復印件並有稅務發票專用章作證。 審計可以通過建立項目庫,標記已經完工並付清項目款的項目,這樣可以有效查出重復列支的情況;通過項目工程造價結算的審計也可以發現重復列支的情況;專項資金的項目很多是跨年度實施的,審計人員不僅要查看當年的項目支出情況,而且要關註上年或下年的同一項目的支出情況。 (三)巧立名目收費 近幾年加大了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力度,提取項目管理費、審查費、咨詢費、業務費等名目繁多的費用的情況表面看起來少了很多,但實際情況是,由於地方財政幾乎沒有安排項目運作經費,項目單位從公開提取項目管理費變為暗中操作。如某縣交通局在審批撥付資金時,採取先繳費後審批撥款的方式,收取咨詢費、設計費和監理費等。 審計可以抓住資金流這條主線,順藤摸瓜,這些巧立名目收取的費用從何處出賬,最終會被牽扯出來。如上述交通局收取的費用,審計通過審查資金流向,從交通局到鄉鎮項目業主,再到施工單位,最終查出該費用由施工方墊付,實際還是來源於專項資金。 三、資產與結余的處理 (一)資產的處理 有的項目管理單位用專項資金購置固定資產,不按規定做資產賬,而是賬外使用,用於本單位的行政事業公務或用於出租,獲取額外收益,收支均不入賬。審計某縣防汛指揮中心時,通過到房管局進行房屋產權認證,發現賬外房產。 如某縣社保局將企業參保的小車不作參保資產備查賬,也不按規定及時拍賣處理,而是作為單位自用車或送給縣級部門領導使用。審計通過審閱參保企業的備查資料,再到車管所進行車輛產權認證,證實縣社保局挪用社保資產的情況。 某縣自來水公司用國債資金購買地皮,計劃用於縣城高壓泵房供水改造工程,直接列支項目支出,項目也一直未實施。8年後因城市發展規劃改變,該公司將地皮拍賣,拍賣收入是原購地成本的十倍以上,資產處置收入一部分交由政府,一部分作為公司的其他收入。審計通過審閱國土局的有關資料,了解到此宗土地當初的用途是建高壓泵房,再追查該公司8年前的購地資金出處才發現線索。 (二)結余的處理 部分財政專項資金結余按規定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但必須列入下年度預算,有的部門就將結余資金不按規定列入預算,重復申報獲取部門預算資金;部分結余資金按規定在項目全部結束後,將結余資金交回財政,由財政重新預算安排使用,但一些有資金結余的部門或單位通過調整專項資金明細科目,虛列支出掛往來賬、第二年再沖回去等多種方式,少報或不報結余資金;有的單位年底將結余資金直接轉入「事業基金」,變專項資金為事業基金。 審計通過專項資金收、支的審核,很容易算出資金結余的實際數額。 四、財務報告 審計某縣民政局民政優撫資金時發現,通過虛報優撫對象人數和優撫等級,套取上級補助資金。有的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單位為了騙取上級補助資金、或粉飾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業績,有意上報虛假的財務報告,審計時只要將其上報的財務報告及相關報表資料與專項資金賬面數核對,就能發現虛報的情況,並能分析判斷出其他問題的線索。但為了不被審計發現問題,審計組要求提供上報的年度財務報告,被審計單位往往會找出如沒有上報的財務報告等理由或借口,不向審計組提供,這種情況下,要取得上級審計機關的支持。 五、關聯交易 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部門通常利用關聯關系來實施會計造假目的,審計主要針對關聯關系的合法性來分析、判斷會計造假的表現形式,並相應採取特有的審計方法和技術揭示會計造假的真面目。 如某市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向項目業主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預算等服務,收取項目咨詢費,通過審計發現該工程咨詢公司實際上是市發改委設立的,注冊資金在發改委財務賬上借出,項目法人是發改委的一位副主任,財務人員由發改委財務人員兼,咨詢服務業務由發改委綜合股和其他股技術人員兼,公司財務審批與發改委審批人是同一人。審計通過審查公司設立程序合法性,發現發改委的這一關聯公司。 某縣交通局將公路建設與改造項目大部分承包給下屬的公路養護中心,審計結果表明,其工程結算造價明顯高於其他標段的施工方。審計通過審查交通局的招投標程序和工程結算的情況發現這一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