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會計確認收入
A. 採用不同的會計基礎,應如何確認收入費用
會計基礎主要有兩種,即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採用不同的會計基礎確認收入費用如下:
1. 收付實現制。
收付實現制,又稱現金制,是指企業單位對各項收入和費用的認定是以款項(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的實際收付作為標准。凡屬本期實際收到款項的收入和支付款項的費用,不管其是否應歸屬於本期,都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入賬;反之,凡本期未實際收到的款項收入和未付出款項的支出,即使應歸屬於本期,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入賬。
2. 權責發生制
權責發生制,又稱應收應付制、應計制,是指以權責發生為基礎來確定本期收入和費用,而不是以款項的實際收付作為記賬基礎。凡是應屬本期的收入和費用,不管其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入賬;反之,凡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已收到款項或付出款項,都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入賬。
B. 從會計科目中如何確定收入
預收賬款一般是指客戶提前打款給你訂貨或者預付貨款定金給你的,這個沒辦法直接確認收入是多少,只能看出你們公司銷售模式和奇貨可居,而且預收賬款現在很多都是直接做在應收進去的,年末有審計的時候在重分類調整。
應收賬款是指你們公司還應收回的款項,這個跟回款的力度,銷售回款制度有關系,也沒辦法確認收入
銀行存款是指你們銀行上還有多少錢可以用,也沒辦法反應出收入的多少
主營業務收入指企業從事某種主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營業收入,所以確認收入的多少只能通過主營業務收入來確認的,當然收入應該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跟其他業務收入和為當月的營業收入。
C. 財務人員注意,如何讓開票,確認收入,納稅三者的時間
會計確認收入需滿足四項原則:商品或勞務已交付、主要風險已轉移、收入與成本能可靠計量、預計應收款能收回。會計做賬強調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同時滿足這些條件,就應當確認收入。會計賬面確認收入後,就應該同步確認增值稅銷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年第25號《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但這不意味著現實中確認增值稅銷項稅與會計確認收入是完全同步的。
現實中存在著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提前開具發票的情況,也存在著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延後開具發票的情況。
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確認原則在實踐中可以概括為兩句話:一、只要會計確認了收入,無論是否開票,都要確認增值稅銷項稅;二、只要開了票,無論會計是否確認收入,都要確認增值稅銷項稅。可見,稅務是在兩頭攔堵企業。
開票、確認收入、納稅,如果三者能保持一致會計工作最省心。不一致時,每月的納稅申報都需要做調整,需要向稅務作解釋說明。如開票滯後時,需在增值稅申報時通過附表1的「未開票收入」來調整。頻繁地做這樣的操作,會加大會計對賬的工作量,無異於自找麻煩。
要做到開票、確認收入、納稅三者一致,並不容易。這是個系統工程,有時受制於現實的無奈,不能簡單地在會計核算環節做硬性要求。譬如,有的客戶要求開具發票與付款掛鉤,收到發票後再付款。這樣一來,開發票與確認收入就脫節了。
怎麼才能更好地解決這一難題呢?最好從銷售源頭布局,在簽訂合同時把會計的這一意圖貫徹進去,在合同中約定在商品交付時同步開票、按完工進度開票。這樣做等於在業務前端做了約定,後面賬務處理與納稅申報自然就能省事。
D. 會計收入確認:,請問高手,怎麼確認收入
如果在這里沒有得到合適的答案,建議你到論壇里咨詢一下,那裡專業的人比較多一些,看看能不能給您一個合適的答案。
E. 會計上如何確認收入
就是銷售商品(出售東西)你收到的金錢或是銀行存款就是你的收入,
還要區分的是你的主營業務收入還是其他業務收入還或是營業外收入.
F. 會計確認收入問題
你好,你的分錄處理的是正確的,但是答題需要看題目要求,最終題目問的是「甲公司該項銷售業務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影響中,正確的有」,既然是財務報表,那麼涉及「長期應收款」的財務報表是《資產負債表》。
由於《資產負債表》項目中,只有「長期應收款」項目,沒有「未實現融資收益」這個項目,因此「未實現融資收益」在《資產負債表》中填寫時,應直接沖減「長期應收款」的金額後再填寫;未確認融資費用在資產負債表中直接沖減長期應付款的金額,所以最終在《資產負債表》上體現的長期應收款余額應該是4500
祝學習進步!
G. 會計做帳中怎麼確認收入的時間
你好:
你的問題是:1.銷售貨物,如果是收到現金,那麼就是收到現金後確認收入。如果是轉賬或者電匯等,要過幾天才能到賬的話,是發出貨品後就確認收入。2.應該說是確認收入時候開發票。開票的時間要理論上與確認收入的時間一致。開票即取得了索取銷售款的憑據,意味著銷售的實現,所以就是開票要根據收入確認的時間。發票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但實際工作中,可以在次月開具發票時確認收入。
關於會計核算中,收入的確定的具體時間有如下規定:
確認收入為收取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分為: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不論是否收到均為當天確認,)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託其他單位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物的當天。為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H. 幾道稅務會計的簡答題,有沒有高手幫解答下急~~~~~謝謝!
1.收入確認的原則不同
會計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和潛在的投資者全面、真實、准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的變動情況。因此,會計核算要遵循客觀性原則、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謹慎性原則,注重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不僅僅是收入法律上的實現。
稅法的目的是對納稅在一定時期內所獲得的經濟收入進行測定,從而對此課征一定量的稅收,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滿足政府實現經濟和社會職能的需要。因此,稅款的徵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則和確保收入的原則,注重界定和准確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具體而言:
(1)會計制度和稅法雖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則,但兩者是有區別的。前者是從准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角度,確認收入與成本的配比,包括對象的配比和期間的配比和期間的配比。後者是從保護稅基、公平稅負的角度對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加以規定。
(2)會計上強調收入的重要性原則,而稅法不承認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不論其業務事項是否重要,也不論其涉及的金額大與小,一律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稅收入和應稅所得。
(3)對一些收入的處理上,會計上通常要充分考慮這些收入將來要承擔的潛在義務,以確保能准確反映一個實體真正的長期獲利能力。但稅法,特別是所得稅法一般情況下不考慮納稅人潛在的負債可能性,納稅人的經營風險國家不予承擔。只要納稅人對贏利或潛在的贏利有控制權時,稅法就會對納稅人的所得加以確認。當然有時稅法會根據社會經濟政策需要,限制或推遲收入的確認及收入時間的確認。
2.收入確認的條件差異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收入確定的基本條件包括經濟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計量的可靠性。而稅法應稅收入確定的基本條件則根據經濟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備,是否取得交換價值,強調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索取價款的憑據。
3.會計收入與分稅種的應稅收入不同
企業會計制度為便於不同行業會計信息的比較,按經濟業務的性質劃分會計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和補貼收入。而各個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應稅收收入與會計收入不對稱,不同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會涉及不同稅種的應稅收入,如工業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企業會計核算時,按會計分類確認並計量會計收入,納稅時,按照各稅種的應稅收入的規定計稅。
4.收入確認范圍的不同
企業會計制度對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提出了明確的確認標准。稅法規定,企業應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可見,稅法確認的收入范圍要大於會計制度確認收入的范圍。稅法確認的應稅收入不僅包括會計收入,還包括會計上不做收入的價外費用及視同銷售。稅法的規定主要是出於公平稅負和征管上的需要,如為平衡外購與自製貨物增值稅的稅負,增值稅條例規定,納稅人將自產貨物用於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方面,要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再例如就增值稅鏈條式課稅方式而言,由於增值稅是逐環節對增值額課稅,並憑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為了保證鏈條的連續、完整,就必須對委託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等會計上不作收入的行為,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5.收入確認時間的不同
會計制度規定只要符合會計上的確認收入的條件,當期就要確認收入。稅法上一般在納稅申報表中反映確認應稅收入,對應稅收入的時間區分不同的稅種做出不同的規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都分別規定了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同時在同一稅種下,應稅收入的確認還要區分不同的交易性質。如納稅人同樣是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增值稅、消費稅確認收入的時間,均為發出貨物或應稅消費品的當天;營業稅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不動產時,其收入的確認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再例如,就增值稅而言,採用委託銀行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收入確認的時間為,前者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後者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I. 會計中如何確認收入,並與稅收方面的差異
稅收「收入」是指增加企業經濟利益的全部流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會計「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准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所以,兩者之間的差異,顯然易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