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上的撕票該如何處罰
1. 會計使用假發票入賬,且金額超過一萬,應該怎麼處罰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體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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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罪的認定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所謂虛開,既包括在沒有任何商品交易情況下的憑空填寫,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況下的不實填寫。前一種是虛假注冊公司,從稅務部門領購到真實發票以後,給需要發票而沒有發票的人憑空填開。
其按發票面額收取款額,但收取後並不交納稅款,而是提包走人。後一種是正常的公司(或企業)收取一定費用,利用自己的發票給別人代開發票(就是所說的走票)。
前題是營業執照上有此業務,而且由受票方負擔稅金。這樣它也不用交稅還能得到一定的好處。新的《刑法》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中有妨害發票管理的犯罪。
2. 綁架之後又撕票的判什麼罪是按綁架罪從重處罰還是按故意殺人罪處罰還是數罪並罰
綁架之後將人質撕票,符合綁架罪的判刑標准。「撕票」如果從行為上看就是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無論是否是故意殺人,按刑法規定會處死刑,不會單獨定罪,也不會數罪並罰,均以刑法第239條規定處罰。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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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3、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奸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並罰。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網路—綁架罪
3. 違反會計法的處罰
根據我國《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違反會計法規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等。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論《會計法》法律責任認定和處罰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准則。我國於1985年5月1日頒布實施了建國以來第一部《會計法》,並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的需要,幾經修訂,於2000年7月1日起頒布實施了現行的「新」《會計法》。在現行的《會計法》的內容中,除了對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作出詳盡的規定外,還對會計管理的許可權、會計的責任主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及會計的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界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在「新」《會計法》實施以來的多年的會計實踐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不足之處和問題,尤其是在會計的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處罰中,存在的問題則更為明顯,甚至發生出現問題找不到責任人,即使找到責任人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找到的責任人可能是「替罪羊」,或者承擔的責任不到位,致使近年來會計領域造假現象屢禁不止,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甚至影響到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的建立。
會計的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會計法》和有關會計工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在實際工作中,追究會計的法律責任首先必須找到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現行《會計法》第28―31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還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同時,還規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違法違規的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檢舉違法違規行為。」這實際上確立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主體地位和在通常情況下對會計資料的虛假和重大遺漏承擔主要責任。這里明確規定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是單位、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按現行《會計法》定,單位是指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單位負責人是指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兩類:一類是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的業主等;另一類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長或者主任是合作企業的法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會計機構可以單獨設置,如財務處、財務科、財會股等,也可以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人員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包括獨立的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的會計人員中指定的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人員是指會計機構中擔任非領導職務的會計人員。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以國家人員論。
盡管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對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作了較為明確的界定,但是筆者認為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因為,按照現行《會計法》對會計責任的認定要求,實際工作中,按照單位內部管理需要,將其對會計工作的責任在有關人員之間進行適當分解,以在單位內部形成層層制約的會計責任體系: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單位的各種會計賬簿扉頁的賬簿啟用表中,分別登記記賬人、稽核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總的負責人,被排在第三責任人的位置,筆者認為,這種單位內部責任的分解,已不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因為在現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主體多元化,存在著企業所有者和企業實際經營者相互分離的問題,尤其是在公司制企業,董事長雖然是法定代表人,但總經理是負責日常經營管理並負責組織編制會計報表,從而導致有些企業的董事長並非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者,甚至有少數董事長同時在多個企業兼任或掛職。這樣勢必會造成董事長承擔名義上的責任,而應該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者如總經理卻逍遙法外,從而使應該依法追究的會計法律責任,無法落到實處。同時,《會計法》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責任人員簽章的規定,實際上是從計劃經濟體制下較為單一的企業組織形式出發的,沒有考慮到現在的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組織形式多樣性的情況,在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一一列舉,這一做法只能是在形式上強調了會計的法律責任,很多單位的財務部門都有單位負責人的個人印簽章,所以,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上雖然加蓋了單位相關責任人的章,但這些責任人連財務會計報告看都不看,又從何談起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在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進程中,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大多採取股份制的形式,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企業的股東大會,常設管理機構是企業的董事會,常設監督機構是公司的監事會。所以,筆者認為,應當按照國際慣例,將單位的會計法律責任承擔者,確定為企業單位的「管理當局」,單位負責人是管理當局中最主要的負責人,在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中,應該作為第一責任人,應當而且也必須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同作為管理當局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監事會的相關人員,也應該按照單位負責人與其他責任人員的分工,由各單位規定其各自應承擔的會計法律責任。將會計法律責任主體界定為企業單位的管理當局,能夠使經濟活動中應該承擔責任的人,均能夠各司其責,使各項經濟活動的具體參與者和監督執行者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最大限度地防止責任落空。關於會計人員的責任,會計人員的職責主要是按照會計規則進行會計工作,並對其任免機構負責。《會計法》中規定,會計人員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當不予接受,這就將偽造、變造的及違法的會計事項排除在單位會計核算之外。但是,單位的會計人員是多層次的,依法要求其負責的層次也應有所區別。所以,應當刪除《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人員對違法違紀的收支必須單位負責人報告的規定,會計人員對拒絕受理的違法違紀的收支應當向所在單位的上一層次的會計人員報告,以使會計人員徹底從兩難境地中解脫出來。當然,如果會計人員主觀上願意向單位負責人或政府有關部門檢舉所在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是另外一回事,因為檢舉權是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這里應當說明的是,如果是國有企業中由國資委委派出的財務總監,一旦發現國有企業中存在著違法違紀的會計事項,必須及時與該國有企業的單位負責人溝通,並及時向國資委等相關政府部門報告,以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定,除了責任主體確認上存在的問題外,還存在著會計法律責任認定范圍上的缺陷。會計法律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會計法律責任認定在時間范圍上存在的缺陷
眾所周知,《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准則。我國現行的《會計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修訂發布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從2000年7月1日起生效。1993年12月29日發布並實施的原《會計法》效力終止。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新《會計法》的基礎上,國家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制定並發布了統一的、適用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除不對外籌資、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企業外)《企業會計制度》,並於20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後來財政部有配套制定並實施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依據《會計法》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是符合會計法律責任認定的時間順序的。但是,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外正式宣布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正式出台。由1個基本准則和38項具體企業會計准則構成的全新會計准則體系,標志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正式建立。在新的會計准則體系中,雖然保留著中國特色的部分條款,但主要體現了與國際會計准則的趨同,更多地表明了市場經濟對會計的要求。因此,也必然存在著與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會計法》的一些條款的差距。所以,筆者認為,財政部在出台全新的會計准則體系之前,應該對現行的《會計法》進行修訂,然後再以修訂後的《會計法》為依據,制定並發布既與國際會計准則相趨同又能體現中國特色的新會計准則體系。這樣,才能體現《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的地位。
(二)會計法律責任認定在空間范圍上存在的缺陷
現行的《會計法》在第一章總則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域范圍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或公司、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也包括主管機關和其他經濟監管機關辦理會計事項必須依照本法。境外的中國大陸的投資企業屬於所在國法人,應當執行所在國的法律,但是在其向國內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時,應當符合會計法的要求。對於我國駐外使領館等,由於不受外國管轄,只執行國內的會計法律,所以也必須符合《會計法》的要求。盡管《會計法》中對其施行的空間范圍作了明確的規范,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計法》並沒有在其空間范圍內產生應有的作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由於其資金來源於國家,或者由國家投資或控股,因而,要受到國家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各企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及國家稅務部門等諸多部門的監督、檢查。所以,《會計法》的執行也比較規范。但是對於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個體企業,由於其資金來源不屬於國家,除了國家稅務部門依法對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涉稅問題進行檢查外,國家財政部門、國家審計部門等很難對其會計核算和執行《會計法》的規范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檢查,從而使《會計法》在這些單位喪失了法律約束力,形成了《會計法》執行過程中的真空地帶,造成很大程度上的會計信息失真。因此,筆者認為,應該盡快在《會計法》中增加專門對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個體企業如何執行會計法的約束條款,明確這些企業違反《會計法》應該承擔的法律後果,從根本上規范他們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現實工作中,雖然有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約束企業單位的會計行為,但是仍然存在大量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究其原因,關鍵是在會計法律責任處罰措施中存在著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共八條,主要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責任形式。其中行政責任又稱行政制裁。它是指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犯有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種行政制裁。它一般是由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當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會計法》規定,對行政責任的追究又可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四種:①責令限期改正;②通報;③罰款;④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行政處分又稱紀律處分,它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單位負責人違反《會計法》所列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一種行政制裁。行政處分應當是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對於《會計法》中所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的處罰形式,理論上是非常完備的,但仔細考慮以上的相應處罰措施,嚴格講起來對於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比較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民營企業及個體企業等則缺乏應有的法律效力,因為,對這些企業單位來說,其工作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均不為國家工作人員,所以,行政處分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盡管行政處罰措施中有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等措施,但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民營企業和個體企業來說,罰款對於他們違反《會計法》等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在稅收、銀行貸款等方面的經濟利益來說,其博弈的成本太低,而且還存在著無法查出的可能性。因此,筆者認為,對任何機關、單位、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直接或委託國家審計機關或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對所在地的機關單位、各種類型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並進行量化評比,劃分是否合格的等級,並頒發相應等級的證書。對於不合格的企業單位,除給予以上《會計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處分外,當地財政部門一定要與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稅和地稅部門聯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稅、地稅部門在進行新一年度的工商營業執照年檢、國稅機關的稅務登記證年檢、地稅機關的稅務登記證年檢時,對執行《會計法》和相關會計法律法規不合格的機關、單位、企業等一律不給予年檢和稅務登記,停止銷售發票。情節嚴重的應立即吊銷其營業執照和國稅地稅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增加其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風險和博弈的成本,最終使其喪失經營資格,使他們在思想上真正意識到違反會計法應該承擔的嚴重的法律後果。
(二)刑事責任方面。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主體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違反會計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就是指違反會計法律規定後所應當承當的刑事法律後果。現行的《會計法》在第六章中,規定了違反會計法的相關規定應承當的法律責任以及應給予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措施,對於刑事責任,只是說明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但並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情況下構成了刑事犯罪,如果構成刑事犯罪應承當何種形式的刑事責任以及如何量刑等。而我國的現行刑法中也沒有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專門的規定,尤其是沒有把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方式作為一種犯罪加以規定,而大多數是作為目的犯罪,從犯罪結果上加以規定。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刑法還沒有將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作為一種單獨罪刑加以規定,只是將違反會計法的規定作為一種犯罪手段,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正因為這樣,也從客觀上產生了會計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漏洞,因為如果一個機關單位或者企業違反了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甚至銷毀會計憑證和賬簿,只要稅務機關、主管部門、審計機關、證監會、銀監會等部門查不出其偷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等行為,就無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這是認為的給會計法實際執法設置了障礙,往往會造成違法不究的情況產生,使實施犯罪的企業單位逃脫法律的嚴懲。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增加一章――處罰措施,將違反《會計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一種單獨的罪刑加以規定,明確企業單位如果違反了《會計法》應如何確定其犯罪的性質和程度。對構成刑事犯罪的應單獨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具體措施,也就是說,機關企業單位只要違反了《會計法》,產生了刑事犯罪的事實,就可以依據《會計法》對刑事犯罪的處罰措施,對其量刑定罪,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樣,可以從根本上給予《會計法》獨立的執法空間,對有效的打擊會計領域的犯罪將起到極大的作用。
5. 除了《會計法》,還有哪些法律法規中有關於會計責任和處罰的內容
1.根據 《刑法修正案》的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
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會計法》規定處以通報、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 。
2、授意、指使、強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和《會計法》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作為共同犯罪,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處罰。
3、單位負責人打擊報還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及補救措施
根據《刊法》和《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不僅要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還要求對受到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4、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規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河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根據(刑法》第397條的規定處罰.根據《刑法》第398條的規定,
5、會計法律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區別
會計法律責任和審計法律責任的具體界定:
(一)下列行為應界定為單位的會計法律責任
1.違反《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及進行會計核算。如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另設一套或多套賬簿,造成企業的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
2.違反《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3.違反國家及地方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4.在社會審計機構審計過程中,企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應認定為企業會計責任。
5.社會審計機構發表了審計意見,出具了審計報告,而企業不予採納的,應界定為企業會計法律責任。
6.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通同作弊,企業應承擔相應的會計法律責任。
7.企業發生的其他違反國家財務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會計法律責任的具體表現
會計信息失真目前非常普遍和嚴重。
(一) 虛假會計信息的表徵
1、會計假帳概念
2、體制型假帳
3、客觀型假帳
4、主觀型假帳
6. 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等構成犯罪的刑法上的處罰如何
根據《刑法修正案(一)》
一、 第一百六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7. 對會計的處罰
如果會計參與,觸犯刑法,要判刑的,一般的按會計法律法規處罰,搞不好讓你辭職。公安局有經濟偵查部門
8. 對違法會計行為及其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審計、稅務、銀行、保險、證券監管等相關法律對違法會計行為及其處罰的規定如下:
1.根據《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被審計單位有前述行為的,審計機關認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以及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
3.根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帳冊外另立會計帳冊。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按照規定,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商業銀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根據《保檢法》的有關規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保險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5.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股票、公司債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對於經核准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報送有關報告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會計法》適用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答案]:A
[解析]:《會計法》適用的行政處罰有三種:警告、罰款和吊銷會計資格證書。所以選項A正確。
10. 會計處罰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是對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所謂「隱匿」,就是指用隱藏、轉移、封鎖等手段掩蓋會計資料,不使他人知道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就是採用秘密手段將會計資料掩蓋起來,以防止他人發現或者知道。其目的就是未了躲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掩蓋犯罪事實。
所謂「故意銷毀」,就是指明知銷毀會計資料的後果而仍然採取燒毀、撕毀等手段,有意識地毀壞、消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行為人在主觀上確有故意,而不是過失;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銷毀行為。否則,不構成違法行為。具體表現有:
(1)故意銷毀保管期未滿,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
(2)故意銷毀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
(3)故意不按照有關銷毀會計檔案規定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