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偽造會計憑證是如何定罪
⑴ 26.根據《會計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
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偷稅罪的行為表現: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根據《會計法》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中介組織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佔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⑵ 某會計主管偽造了會計憑證,應給與的處罰有什麼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特徵
偽造會計憑證的行為,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的行為;變造會計憑證的行為,是指採取塗改、挖補以及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真實內容的行為;偽造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賬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記賬簿,或者對內對外採用不同的確認標准、計量方法等手段編造虛假的會計賬簿的行為;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採取塗改、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虛假的會計賬簿記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對財務會計報告擅自進行沒有依據的修改的行為。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征、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未明確將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作為單獨犯罪加以規定,而只是在其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後,按照犯罪情節、手段,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tjA t-_N:H.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l0%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l2A_k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g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佔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政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包括:
1.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的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公告。通報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送達被通報人,並通過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圍內公布。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⑶ 會計上偽造記賬憑證、做假賬,什麼樣的標准才判刑
領導負主要責任,但是你應該知道,如果對你有人身威脅,那麼你提供證據是不用負什麼責任的,但是依你說的,那麼你的會計證是要吊銷
責任,如果金額較小,是要求你罰款,吊銷會計證,數額大的是要罰重金,然後還要判刑的,自己去把握了,
⑷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編制虛假財務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編制虛假財務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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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⑸ 偽造會計憑證有什麼處罰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特徵
偽造會計憑證的行為,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的行為;變造會計憑證的行為,是指採取塗改、挖補以及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真實內容的行為;偽造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賬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記賬簿,或者對內對外採用不同的確認標准、計量方法等手段編造虛假的會計賬簿的行為;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採取塗改、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虛假的會計賬簿記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對財務會計報告擅自進行沒有依據的修改的行為。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征、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未明確將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作為單獨犯罪加以規定,而只是在其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後,按照犯罪情節、手段,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tjA t-_N:H.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l0%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l2A_k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g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佔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政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包括:
1.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的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公告。通報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送達被通報人,並通過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圍內公布。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
⑹ 偽造會計憑證是犯罪嗎
偽造會計憑證是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⑺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會構成哪些罪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刑事責任
此行為沒有作為單獨犯罪加以規定,而是在其後果嚴重時,按照犯罪情節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1)偷稅罪(具體見教材)
偷稅罪的行為表現: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2)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具體見教材)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見教材)
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佔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例如:根據《會計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其罪名可能有( )
A 偷稅罪 B 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 C 侵犯財產罪 D 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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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會計人員偽造會計憑證如何處罰
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通報,對單位處5000-10W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5W以下的罰款。
國家工作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對會計人員,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⑼ 向審計部門提供虛假會計憑證應獲什麼罪
隱匿會計憑證罪或隱匿、銷毀會計憑證罪。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