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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補償款如何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8-14 09:17:47

A. 公司收到賠償款的會計分錄

1、保險公司賠付前,單位墊付修理車輛的費用支出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收到保險賠償金,修車費用和賠償金相等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3、收到保險賠償金,修車費用大,保險賠償金少

借:銀行存款

借:管理費用--修理費(超出保險賠償部分)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4、收到保險賠償金,修車費用小,保險賠償金多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貸:營業外收入(保險賠償多部分)

(1)收到的補償款如何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企業收到保險公司的賠款的賬務處理:

1、資產損失時:

借: 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

貸: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 (針對購入時有進項稅的)

2、保險賠款時: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理賠款

貸: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3、收到賠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理賠款

B. 收到職工交來的物品賠償款的會計分錄怎麼

1、收到職工交來的物品賠償款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會計分錄如下:

借:現金

貸:營業外收入

2、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債務重組利得、企業合並損益、盤盈利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政府補助、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款收入、捐贈利得等。

(2)收到的補償款如何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營業外收入 - 賬務處理

企業應通過「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營業外收入的取得及結轉情況。該科目可按營業外收入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營業外收入的主要組成是政府補助利得,政府補助利得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企業取得的、用於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

確認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分配遞延收益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企業確認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或通過「遞延收益」科目分期計人當期損益。

營業外收入的賬務處理:

企業應設置「營業外收入」科目。

1、企業確認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或固定資產清理、銀行存款等)

貸:營業外收入

2、確認政府補助利得:

(1)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分配遞延收益時: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確認現金盤盈利得: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營業外收入

C. 企業收到拆遷賠償款,怎樣做賬務處理

對企業搬遷補償款賬務處理,主要涉及《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

1、因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的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企業應於收到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然後區別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第一、屬於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和停工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並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即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二、屬於補償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搬遷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資產清理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在無形資產轉銷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三、屬於補償搬遷後新建資產(主要為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並作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後的結余,應當轉入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由全體股東共同享有,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2、因非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包括因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的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

企業應於收到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3)收到的補償款如何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企業拆遷賬務處理應注意事項:

第一、屬於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和停工損失的,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二、屬於補償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搬遷損失的,在固定資產清理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在無形資產轉銷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三、屬於補償搬遷後新建資產(主要為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作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業搬遷完畢,遞延收益應保留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金額,差額部分應轉入營業外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D. 企業收到房屋補償款,如何做會計處理,交不交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明確了將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是指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准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

二、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於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推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其餘額並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對於符合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搬遷企業,其取得企業搬遷收入,在審核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的條件時,不計入企業的總收入。


企業收到房屋補償款的會計處理:

(一)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主要是用於開發,其土地成本構成存貨的一部分,取得的土地返還款屬於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所以會計處理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比較妥當,並且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可以保持一致。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的規定:確認的政府補助利得,借記「銀行存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

因此,房地產企業收到政府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或政府給予獎勵款,應視與資產還是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按上述規定核算,最終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而不是沖減「開發成本」。

E. 收到拆遷補償款怎樣做賬

1、收到補償款: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2、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並轉增專項應付款。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准則進行處理。

(5)收到的補償款如何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餘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於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餘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F. 收到政府補助如何做會計分錄

1、收到的政府補助用於企業以發生費用 屬於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2、收到的政府補助用於長期資產(如購買固定資產) 屬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分攤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政府補助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而且,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政府補助收入應當視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是否設置了限制,分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6)收到的補償款如何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滿足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政府補助收入,其主要賬務處理包括:

(1)接受的政府補助,按照應確認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政府補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或者「政府補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

(2)如果限定性政府補助收入的限制在確認收入的當期得以解除,則應當將其轉為非限定性政府補助收入,借記「政府補助收入——限定性收入」,貸記「政府補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期末,將「政府補助收入」科目的各明細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借記「政府補助收入——限定性收入」,貸記「限定性凈資產」科目:借記「政府補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G. 收到政府拆遷的賠償款會計如何入帳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之規定:

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並轉增專項應付款。

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財政部文件情況進行處理:

(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

(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四)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搬遷結束後,專項應付款如有餘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後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公司應該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此外,對於搬遷發生的財產損失,應該報相應級別的稅務機關批准(具體取決於各地規定),才能准予稅前扣除。

(7)收到的補償款如何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按4種不同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企業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可不用在當年確認收入,視搬遷進展情況,可在規劃搬遷次年起五年內確認收入。

H. 協議收到業績補償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A公司於2013年向C公司收購其持有的B公司57%的股權,並於年底前完成收購行為,A公司自2014年合並B公司報表,收購後C公司持有B公司43%股權。A、C不是關聯方,構成非同一控制下合並。
雙方在收購協議中約定,B公司2014年需完成凈利潤2000萬元,如未完成差額部分由C公司用現金向B公司補足。2014年B公司經審計後的凈利潤為1200萬,2015年3月C公司按約定將差額款800萬元用現金補足至B公司。
觀點一:根據對賭協議規定,A公司收到的補償款屬於或有對價范疇。按照企業合並准則講解規定,當企業合並合同或協議中提供了根據未來或有事項的發生而對合並成本進行調整時,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確認的支出也應作為企業合並成本的一部分。在購買日因未來事項發生的可能性較小、金額無法可靠計量等原因導致有關調整金額未包括在企業合並成本中,未來期間因合並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事項很可能發生、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符合有關確認條件的,應對企業合並成本進行相應調整。
觀點二:標的企業原股東補償給上市公司,其或有對價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中的金融工具,應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化產生的利得和損失可按該准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本案例對賭補償可視為看跌期權,在合並日其公允價值為0。2014年對賭未完成,則該看跌期權公允價值變為800萬。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2010年講解)第二十一章以及中國證監會《2012年上市公司執行會計准則監管報告》關於或有對價的規定,該或有對價形成的資產屬於金融工具,其後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化計入當期損益。標的企業原股東補償給標的企業與補償給上市公司,其實二者沒有本質區別。拋開法律主體,運用合並報表會計主體的整體觀,子公司歸屬於上市公司的部分包含在合並報表內。因此均應計入當期損益。
觀點三:根據財政部2008年發布的財會函【2008】60號、《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問答(2009第2期)》(證監會會計部函【2009】60號)、《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5號》第六條解答,控股股東和少數股東的業績補償視同權益性交易計入資本公積,其他非關聯方業績補償視同或有對價,該或有對價形成的資產屬於金融工具,其後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化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3號-企業合並》正文第58段,「購買日後購買方所確認的或有對價公允價值的某些變動,可能是由於購買方在購買日後獲得了有關購買日就存在的事實和環境的信息。」這些屬於計量期間的調整。「然而,購買日後發生的事項導致的改變不屬於計量期間的調整,比如滿足特定收益目標、達到特定的股價或研發項目取得里程碑式的成果等。」我們認為,案例中所述業績補償不屬於觀點一所述對企業合並成本進行調整的情況。
實務中,出於謹慎性考慮採用觀點三進行會計處理的上市公司較多。標的企業原股東置換股份後成為上市公司少數股東,根據對賭協議補償給上市公司,或者出售股份後雖然不是上市公司少數股東但仍是標的企業少數股東,根據對賭協議補償給標的企業,這兩種情況在實務中爭議較大。上市公司合並交易未完成之前,交易對手與上市公司並無關聯關系,之後才成為少數股東,其負有的補償義務與身份並無多大關系,更多的是基於對賭協議的約定。因為其身份的改變而否定其交易實質,理論依據似乎不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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