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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會計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8-14 09:13:33

① 視同銷售行為怎樣進行的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將以下八種行為歸入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於銷售;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會計准則》商品銷售收入只有在同時滿足下述五個條件時方可予以確認:
一、企業己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己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四、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針對會計和稅法對視同銷售收入的認定不同,現通過案例對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核算原則談談個人看法。
【例1】某上市公司(一般納稅人,下同)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項目(從2009年開始全國實施消費型增值稅,為簡化核算,這里假設該工程項目不屬於抵扣范圍),該產品的生產成本為20萬元,計稅價格為30萬元,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
分析:此筆業務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第4種情況,將自己的產品用於工程項目時,按生產成本轉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1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
【例2】某上市公司以原材料對外投資,雙方協議按成本計價。該批原材料的成本為100萬元,計稅價格為130萬元。原材料的增值稅稅率為17%。
分析:此筆業務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第5種情況,按原材料成本轉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1221000
貸:原材料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21000
【例3】某上市公司,年終為獎勵10名先進工作者,公司以其生產的成本為2000元的洗衣機作為福利發放給企業職工。該型號冰箱的計稅價格為每台3000元。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分析:此筆業務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7第種情況,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351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3510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借:主營業務成本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例4】企業將生產的一批產品無償捐贈給福利機構,該批產品的成本為150000元,市場售價為20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
分析:此筆業務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第8種情況,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184000
貸:庫存商品 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②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有:
1、屬於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2、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將自產、委託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將自產、委託加工物資,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企業會計准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視同銷售並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③ 視同銷售的賬務及稅務怎麼處理

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
例如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市場推廣,直接計入銷售(營業)費用,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
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
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商品出庫,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對於第一種賬務處理,會計與稅法上會產生差異。
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在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納稅人對視同銷售如何在報表中填列產生了爭議,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已經將外購的禮品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時,作視同銷售處理。
那麼,所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還要填寫?如果填寫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復扣除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購買了100元禮品,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准,最多允許稅前扣除60%,即60元。
如果作視同銷售處理,則需要調增100元,再作視同銷售成本處理,調減100元。
這樣做,不是相當於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了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實際扣除了160元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看一下會計處理。
不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17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故管理費用按購入價計算。
該企業如果作了以上會計處理,則需要進行如下納稅調整: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0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
第二,比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0,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17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17元。
實際納稅調增46.8元(117×0.4)。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不需納稅調整,管理費用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17元,納稅調增46.8元(117×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對比不難看出,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必須填寫扣除,符合稅法配比原則的要求。
而管理費用的扣除是企業費用支出,與視同銷售成本扣除是兩種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為存在重復扣除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如果將自製的產品作為禮品贈送,企業視同銷售收入要按公允價值來計算。
例如企業贈送的禮品市價是120元,自產產品成本為100元。
不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20.4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120×0.17)。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按此規定,增值稅應按市價計算。
按以上賬務處理,第一,企業需要對視同銷售收入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2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
第二,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調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內。
第三,比較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140.4元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20元,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20.4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20.4元。
實際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業已按視同銷售處理: 借:管理費用140.4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視同銷售利潤20元,管理費用140.4元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20.4元(140.4-20),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業沒有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而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比較麻煩,而且容易出現調整錯誤的情況。

④ 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稅法規定的8種視同銷售情況:
①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託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託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②銷售代銷貨物;
(受託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准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總結】以上8種情況中,第③、④、⑧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的情況都要確認收入。

⑤ 視同銷售會計分錄怎麼做

視同銷售賬務處理需要確認收入和應交稅費,同時結轉成本。

以企業向職工提供非貨幣性福利舉例,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和一般銷售的賬務處理差別不大,不會造成增值稅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報表收入不一致。

⑥ 視同銷售分錄怎麼做啊

可以這樣做分錄:

視同銷售是按銷售收入一樣申報銷項稅額,不需要經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否則帳面銷售收入就與實際銷售不一致。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就是原來的進項稅額,所以也可以用進項稅額轉出來申報和記帳。


借:營業費用
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庫存商品
或者
借:營業費用
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貸:庫存商品

(6)視同銷售會計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視同銷售行為,全稱「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意為其不同於一般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只是在稅收的角度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視同銷售」。

    目前稅法中將以下八種行為歸入視同銷售行為: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

    ④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⑦ 視同銷售行為怎樣進行的會計處理

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賬務處理方法比較獨特,它們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稅收的問題。

在財會賬務中的處理方式是:

業務發生後,一般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於基建項目)

應付福利費(用於集體福利項目)

營業外支出(用於個人消費)

生產費用(用於免稅項目,包括生產成本和製造費用,以下同)

貸:產成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7)視同銷售會計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1月28日,財稅(2005)165號文件: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於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徵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這一規定與會計處理產生了差異,其意在維護國家稅權、也防止納稅人通過所謂代銷形式無限期遞延納稅義務的產生。所以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也要視同銷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視同銷售行為是從會計和稅法兩個角度來說的,會計上認為這些行為由於大多數不符合常規會計上的收入確認標准。

而從稅法上看,它們與銷售行為類似,所以需要繳納增值稅,並對其所獲相關收益進行計量並對其所得繳納所得稅。

⑧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及稅務處理

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市場推廣,直接計入銷售(營業)費用,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商品出庫,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對於第一種賬務處理,會計與稅法上會產生差異。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在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納稅人對視同銷售如何在報表中填列產生了爭議,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已經將外購的禮品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時,作視同銷售處理。那麼,所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還要填寫?如果填寫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復扣除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購買了100元禮品,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准,最多允許稅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視同銷售處理,則需要調增100元,再作視同銷售成本處理,調減100元。這樣做,不是相當於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了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實際扣除了160元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看一下會計處理。
不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17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故管理費用按購入價計算。
該企業如果作了以上會計處理,則需要進行如下納稅調整: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0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比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0,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17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17元。實際納稅調增46.8元(117×0.4)。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不需納稅調整,管理費用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17元,納稅調增46.8元(117×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對比不難看出,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必須填寫扣除,符合稅法配比原則的要求。而管理費用的扣除是企業費用支出,與視同銷售成本扣除是兩種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為存在重復扣除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如果將自製的產品作為禮品贈送,企業視同銷售收入要按公允價值來計算。例如企業贈送的禮品市價是120元,自產產品成本為100元。
不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20.4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120×0.17)。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按此規定,增值稅應按市價計算。
按以上賬務處理,第一,企業需要對視同銷售收入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2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調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內。第三,比較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140.4元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20元,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20.4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20.4元。實際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業已按視同銷售處理:
借:管理費用140.4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視同銷售利潤20元,管理費用140.4元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20.4元(140.4-20),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業沒有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而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比較麻煩,而且容易出現調整錯誤的情況。

⑨ 視同銷售會計分錄

一、幾種視同銷售的會計分錄如下:
1、屬於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注意此處:營改增後,不再視同銷售處理,不再計算銷項稅額。)
2、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將自產、委託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將自產、委託加工物資,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准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5、視同銷售並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二、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1、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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