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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權會計准則如何制定

發布時間: 2021-08-14 08:16:02

Ⅰ 新會計准則下,債權豁免應該如何處理

債務人對於取得的豁免債務在會計核算上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計入企業獲得的一項收益,體現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借:應付賬款/借款貸:資本公積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也稱債權債務的全面轉移,它是指某人的債權、債務全面轉移給另一人或數人。這種情況只有在公民的繼承和法人的合並或分立時發生,公民繼承時,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便由繼承人全面承受,只在債務的價值超過遺產總值時,才有可能發生債務的消滅。如有兩個以上的繼承人時,便由他們協議分擔。

Ⅱ 可轉換債券怎麼做會計處理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新會計准則發布後對可轉債業務的會計處理作了較大的調整,對於該債券的發行者來說,也就必然關注如何在新准則指導下,對可轉債進行合理的會計處理。會計網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所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其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每張面值一百元。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雙重屬性,發行時與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定期發放利息;但它還賦予債權人在未來一定期間可依合約上的轉換價格,將其持有的公司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的權利。《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所謂轉換期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股份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2、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因而發行企業可以用較低的利率籌措資金。例如海馬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1月16日發行的5年期「海馬轉債」,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別為1.5%、1.8%、2.2%、2.5%、2.7%,是當時銀行同期利率的36%~43%,可見,可轉債的發行企業的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3、發行人贖回性和投資人回售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3]所謂的贖回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而回售則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為了保障債券持有人的權益,債券發行人有可能在回售日或贖回日承擔一定的利息補償金。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債券要低得多。如果發行公司的股價不能如預期上漲,使得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低於公司債券面額時,則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只能得到較低的利息。為此,多數可轉換公司債券附有回售權,允許債券持有者可於持有該債券滿一定期間後,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買回該債券。

Ⅲ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關於債務重組的規定體現在哪

一、問題的提出

二 債務重組過程中會計規則的法律意義

(一)債務重組的法律屬性與會計屬性 三 對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法律分析

(一)、在修改債務條件的重組方式下,重組債權入帳價值應如何確定?
1、現行會計准則的規定及其效果
以修改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包括延長債務償還期限,降低債務的利息率,豁免原債務的累計利息,豁免部分債務,或者上述方式的組合。《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第8項規定: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 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 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 計入當期損益」。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指南將 「將來應付金額」 解釋為包括將來應付債務的面值和利息.[7] 相應地, 在這種債務重組方式中, 債權人應將債權的帳面余額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 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第14項)。將來應收金額包括重組後債權的面值與利息。
由此可見,現行會計准則對於新債權的入帳價值的規定主要是兩點:第一,重組後債權的入帳價值是將來支付總額,不摺合為現值;第二,將來支付總額包括未來應計利息。用例示說明如下:
假定A公司欠B銀行三年期貸款100萬元,年利率10%。由於A公司陷入財務困難,到期本息130萬元均不能償還。雙方達成延期還款,降低利率的債務重組安排,B銀行同意給予A公司兩年的寬限期,利率降為5%(同期市場利率為8%),並豁免原貸款的累計利息。按照會計准則的規定,對於A公司來說,重組後債務的入帳價值為將來應付總額110萬元,即100萬元本金與兩年利息10萬元),與原債務的帳面價值130萬元相比,債務人實現重組收益20萬元;另一方面,B銀行將將來應收總額110萬元作為重組後債權入帳,其與原債權的帳面價值130萬元之差20萬元確認為重組損失。
上例顯示,在現行會計准則下,銀行的兩項損失未能得到充分確認:
第一,所豁免的債務人原三年貸款利息30萬元的一部分(即10萬元)。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是重組後債權的入帳價值被規定為「將來支付總額」,包括「將來應計利息」。 由於原貸款的利息損失與新貸款安排下的應計利息相互抵消,因此只有兩項利息的差額部分被確認。
第二,新的貸款安排下協議利率5%與現行市場利率8%之間的利差所隱含的市場利率損失。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是重組後債權的入帳價值是將來支付總額,不摺合為現值。
2、未來應付利息入帳對當事人利益的影響
以修改債務條件為形式進行的重組債務, 是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變更其原有合同關系, 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活動。重組後形成的新債權(債務)的入帳價值, 一方面以貨幣的方式揭示了債權人所作的讓步, 另一方面也是雙方當事人預期未來可得利益或者付出的坐標。它應當准確地反映在重組後雙方之間存在的新的合同關系, 並為會計上進一步確認重組債務對雙方財務狀況以及經營成果的影響奠定可靠的基礎。然而,未來應付利息計入重組後新債務價值的規定顯然與這一思路相背離。
從債權人一方來看, 重組後債務的未來利息實際上是新的合同關系下, 債權人可以預期取得的未來收益。將這筆未來應付利息計入重組後債務的帳面價值, 虛增了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實際獲得的利益對價, 減少了債權人應確認的重組損失的數額, 未能充分反映債權人所作的讓步。另一方面, 當債權人日後實際收到利息時, 直接沖減債權帳面價值, 不能反映債權人的利息收入, 歪曲了債權人的財務狀況。
從債務人一方來看, 將重組後債務的未來應付利息計入帳面價值, 債務人減少了重組收益的確認, 減輕了相關的稅負. 同時, 債務人日後支付利息時, 直接沖減債務面值, 不會發生利息等財務費用, 未能真實反映債務人的籌資成本。
由此可見, 將重組後新債務的未來利息計入債務的帳面價值,一方面掩蓋了債權人讓步的幅度, 另一方面, 也使債權人/ 債務人未來的融資關系未能得到真實而公允的反映。
3、對折現問題的再思考
未來利息應否入帳,與折現因素相關。以修改債務條件為形式進行的債務重組,客觀上隱含著「以合同修改之時作為損益計算的時點」這一前提。此時,原有債務終止,新債務承接。在新債務有面值並計息的情況下(如老貸款延長還款期並計息的情形),會計准則的制訂者實際上面臨兩種選擇:(1)考慮折現因素;這意味著新債務按現值入帳,新債務現值與原債務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則反映當事人之間的損益分擔。在計算現值時,新債務的面值與未來應付利息都包括之內。因此,在考慮折現因素的前提下,未來利息應當入帳,不過應按照一定的貼現率進行折現。(2)不考慮折現因素,即按照合同修改時點新債務的面值入帳,並依據新債務的面值與原債務的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損益,此時,未來利息部分就不應當入帳,也不能參與損益計算,否則就會虛增新債務的入帳價值,也未能充分反映債務人實際獲得的重組利益以及債權人實際讓步的程度。
現行債務重組會計准則沒有考慮折現因素,主要是基於現階段我國會計信息的提供者與需求方的實際狀況。[8] 但是,會計准則一方面將折現因素剔除在外,另一方面卻將未來應付利息入帳,未能保持其邏輯上的一致性,必然導致債務人與債權人「一家歡喜一家愁」的結果。

(二) 債轉股方式下應否確認重組損益?

以債權轉股權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 其核心是如何確定股權的價值並在財務報表中反映, 這個問題又與是否確認重組損益密切相關, 現行《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採用股權的公允價值入帳並確認重組損益的處理方式,其第7項規定: 債務人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總額(或股權份額)確認為股本(或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相應地, 《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第13項要求債權人應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長期投資;重組債權的帳面余額與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重組損益確認。
這一規則用例示說明如下:
假定A公司銷售一批材料給B公司, 取得後者簽發的半年期帶息商業承兌票據一張。由於B公司發生財務困難, 到期無法兌現票據。雙方達成債轉股的債務重組安排: B公司以本公司的普通股1萬股置換了其原簽發的商業匯票。在重組日, 該匯票的本息和為10.4萬元, B公司普通股面值為1元, 股票市價為每股9.6元, 稅費不計。對於該項債務重組, B公司確認重組收益0.8萬元(債務帳面價值10.4萬元-股權公允價值9.6萬元), 同時確認股本1萬元, 資本公積8.6萬元。A公司則確認其股權投資9.6萬元, 重組損失0.8萬元。 [9]

從會計原理的角度看, 確認債轉股中的重組損益的理由似乎非常充分。 [10] 然而, 如果我們暫且跳出會計技術問題的框架, 從法律或者公平的視角來看待這一規定, 不免產生另一番感覺, 即: 對債權人來說, 債權轉股權的代價似乎大得令人難以接受。
現行會計准則處理隱含的一個前提是: 在債權轉股權方式下, 原債權的帳面價值必然大於轉股後股權的公允價值, 即債權人在債權轉股權的同時, 遭受了 「重組損失」; 相應地, 債務人則增加了股本與資本公積, 並實現了重組損益。然而, 對債務人「重組收益」的正當性以及相應地債權人 「重組損失」的必然性, 我們有必要打一個問號。試想, 如果債權人不同意讓步並進行債務重組, 而是強行要求債務清償, 債務人可能被迫進入破產清算。在這種情形下, 債權人完全可能獲得現有股東更有利的地位, 因為其全部債權都可以列為破產債權在股東之前獲得清償. 然而, 按照現行會計准則進行重組後, 債權人的債權一部分被放棄, 一部分轉化為資本公積, 剩餘的部分方轉化股本或實收資本, 與其它股東一起分享企業凈資產, 而陷於財務困境的企業的凈資產通常並不是一個令人振奮的數字。兩相比較, 債轉股與債權即時實現兩種方式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有如天壤之別, 不禁令人對這種債務重組的可行性產生疑問。[11]
有幾個方面的理由似乎可以用來支持會計准則確認重組損益的做法: 第一, 既然債務重組意味著債權人的讓步, 其放棄一部分債權是難免的, 出現重組損失是必然的; [12] 第二, 股權以帳面價值入帳, 不單獨確認重組收益, 致使這項交易的經濟性質未能得到反映, 債務人實際獲得了好處這一有價值的信息也未能傳遞給外界; [13] 第三, 股權按照公允價值入帳, 以股份的面值或股權份額作為實收資本, 而將股本或實收資本與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符合一般股票發行的核算原則。[14] 第四, 會計准則只不過是記錄交易的技術規范。債權帳面價值是否大於股權的公允價值, 是否出現重組損益, 是當事人之間談判的結果, 會計僅僅是被動地將現實中產生的重組損益記錄下來而已。
筆者以為, 上述四個方面的理由都難以成立。
1、 何謂「債權人作出讓步」?
當債務人陷入財務困境, 債權人將債權轉化為股權, 本身就是對債務人的讓步, 至少減輕了其利息負擔以及還債的壓力, 降低了其財務杠桿比率, 改善了其財務結構. 何況, 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在衡量債權人的讓步時, 沒有將折現因素考慮在內, 已經在確認債權人讓步程度方面打了折扣。因此, 考慮到債權人成為股東的特殊時點, 那種強求債權人再犧牲一部分債權以換取股權的債務重組, 實際上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剝奪。其實質結果是債權人被迫進行了雙重讓步: 首先是被迫接受債轉股方案, 其次是所轉換成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低於債權帳面價值。
2、 什麼是 「債務重組中有價值的信息」?
債務重組是否為債務人帶來實質意義上的 「重組收益」, 歷來是一個仁智互見的問題。[15] 從實際情況來看, 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是沒有抵押擔保的, 債權人通常不到竭盡債務人的可變現資產的程度就不會作出讓步。在這種情形下, 耗盡了可變現資產的債務人在帳面上顯現 「重組收益」, 並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是有抵押擔保的, 債權人沒有必要作出讓步, 除非抵押品的可變現凈值下降。如果債權人在抵押品貶值的情形下作出讓步, 雖然債務人的債務減少了, 但他並沒有因此而盈利, 因為作為抵押品的資產的價值與債務額同時下降了。[16] 在債權轉股權的情形下, 是否存在會計上可計量的 「重組收益, 是一個爭議更大的問題。[17]如果僅僅為了傳遞 「債務重組」 (而不是重組損益)這個有價值的信息, 信息披露似乎是更好的選擇, 它不僅能達到向外界傳遞信息的目的, 而且還避免了因重組收益計入債務人的損益表所可能產生的誤導效果。[18]
3、一般股票發行下如何確認股權的入帳價值?
在會計上, 所有者權益的入帳價值按照實際成本原則確定。不論是一般的股票發行還是債轉股, 股權的入帳價值都是發行股票公司所實際收到的對價, 在債轉股中, 這種對價表現為債權的帳面價值, 它代表著債權人/新股東對公司的實際投入。實際成本計量是公司法的注冊資本制度對會計計量的客觀要求。[19] 實踐中, 股票發行時, 股權的入帳價值以公司實際收到的對價為入帳標准; 當公司經營期間進行配股時, 不論配股價與股票市價(如果該公司股票有市價的話)之間關系如何, 公司仍然按照配股價而非股權的公允價值來確定股權的入帳價值。普通可轉換債券的會計實務也傾向於以債務的帳面價值入帳,[20]不確認轉股收益。因此, 如果是為了求得與一般股票發行的會計處理一致, 債務重組中的股權理應以債權的帳面價值入帳, 不確認重組損益才是。
4、債務重組會計准則是否僅僅是消極的反映工具?
會計技術性或者會計工具論的觀點,似乎完全可以拒絕從法律的視角對現行會計准則提出的批評。然而,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指出的, 在當下我國的企業債務重組進程中, 會計准則並不僅僅是消極的、被動的記帳規則, 它同時也是設權規則[21]。有關債務重組制度配置的缺損, 特別其中法律規則的缺乏, 使得債務重組會計准則客觀上具有一般法律規范的示範與導向效應。它在一定程度上設定了債權人與債務人談判的路徑, 奠定了他們之間權利義務配置的基本框架。現行會計准則所採用的「債權=股本+資本公積+重組損益」的會計模式, 將債權人放棄一部分債權, 承擔重組損失視為當然的結果, 不可避免地對債務重組的實踐產生消極的影響。例如, 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注意力首先集中到債權人應放棄多少債權這個敏感的問題上, 而債權人所感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勢必增加其對債務重組的對抗情緒, 延長債務重組的進程。 高效率與低成本為債務人帶來的利益, 通常被認為是債務人尋求債務重組而不是破產的最直接的動力。[22] 從這個意義上說, 確認債轉股中的重組損益, 表面上看是對債務人有利,[23] 實際上損害了債務人的利益。 相反, 如果債務重組會計准則不確認重組損益, 而是要求全部債權都按照股權的公允價值摺合股份入帳, 債權人與債務人關注的焦點就會轉移到對股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上, 這個問題相對於「放棄債權」來說更多地具有客觀性色彩,通過評估機構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參與, 債權人與債務人比較容易達成一致的意見,從而可以加快債務重組的進程。
綜上所述, 不論是遵循一般會計原理, 還是著眼於均衡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的法律機制, 我們都無法認同在以債轉股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 確認債務人「重組收益」 與債權人 「重組損失」 。債權人的全部債權應當按照其帳面價值與股權公允價值之間的比例摺合成股份, 這是債權人所具有的合法權益。會計上不承認這種情形下的 「重組損益」, 其原因並不在於債權人未作出讓步, 而是因為債權人的讓步, 即在債務人陷入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將債權轉換為股權, 與債務人同舟共濟, 是無法(或者說在現行會計技術手段下很難)用會計的方法來進行確認和計量的。

四 債權人利益主體的缺位:理論的悖論?
(一)兩個實踐中的例子
對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法律分析, 似乎可以推導出其未能允當界定債權人利益的結論。應該承認,這一結論幾乎完全是理論演繹的結果,其是否能夠真正成立,恐怕需要對債務重組准則的經濟後果進行實證研究。由於資料與能力的限制,本文無法完成這一任務。
另一方面,實踐中我們也發現一些或許可以稱為「理論的悖論」的例子。無論是國外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制訂還是我國企業的債務重組, 債權人對會計准則的關注點似乎與我們所設想的利益導向背道而馳。例如, 本文第三部分(一)中所評論的 「重組新債務按照未來應付總額入帳, 未能充分了債權人所作的讓步」, [24] 指出其對債權人不公平。然而, 實踐中債權人似乎並不希望充分反映其作出的讓步, 恰恰相反, 他們可能要求盡可能少地確認重組損失, 或者更在意債務人獲得重組收益。前一種情形在美國70年代制訂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過程中體現得最為明顯,後一種情形的例子則可以從我國當前證券市場中信手拈來。
美國1975年制訂《財務會計准則第15號----債權人債務人對困難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時, 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以及以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為代表的會計職業界都傾向於對債權人的重組損失進行充分估計和揭示, 要求債權人(主要是商業銀行)立即確認損失, 損失的量度是新債務的折現值(剔除各種費用)與舊債務的總額(含本金與利息)的差額。 這一建議遭到了美國商業銀行以及銀行監管機關的強烈反對, 認為這種做法誇大了銀行的債務重組損失, 要求在確定新債權的數額時, 剔除折現因素。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最終屈服於銀行界的壓力。因此, 一項延期履行、降低利率的新債權安排, 只要到期本金與利息之和與原有債權的帳面價值的數額相當, 債權人就可以認為不存在重組損失。
在我國, 債權人對自身利益的漠視以另一種方式表現出來。我們看到, 一些陷入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 輕而易舉地獲得了債務人對其債務的豁免, 或者債權人同意將其債權轉化為股份。以如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在1999年進行了五項債務重組,確認重組收益1639萬元,占當年利潤總額的49%。五項債務重組形式各異,其創意令人折服:有作為關聯公司的債權人直接豁免其債務,[25]有低額資產償付高額債務,[26]有連環償債,兩次形成重組收益的,[27]甚至還有直接承接他人債務,然後獲得豁免而形成重組收益的。[28] 如意集團的債權人絞盡腦汁的似乎不是收回債權,而是放棄權利,頗與常理相背。
應當如何解釋這些現象? 它是否意味著要求會計准則關注債權人利益純屬 多餘?是否證明了本文的出發點--均衡債務人與債權人利益—對於會計准則的研究缺乏意義呢?
(二) 債權人利益的具體分析
實踐中債權人利益主體的缺位, 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債權人的構成, 有關會計准則出台的時機,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特殊價值等, 都可能導致債權人利益主體的缺失。[29]
仍以上面提到的美國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一波三折為例。1975年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制訂債務重組規則的背景是當時出現的三種債務危機: 70年代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的普遍拖欠, 幾十億元的紐約政府債券的到期不能償還, 70年代中期開始通貨膨脹引發的利率上揚, 使銀行原有長期信貸資產顯著貶值。在這三類債務危機中,債權人都是銀行,因此與債務重組會計准則關系最密切的是銀行。銀行債權人反對按照折現法確認重組損失, 主要有三條理由:第一,考慮到當時通貨膨脹的嚴重性,引入折現因素可能導致銀行的財務報表反映巨額虧損;第二,在銀行業普遍為房地產抵押貸款所累,資產證券化以及其他風險轉移機制尚未建立的情形下, 要求銀行無保留地確認重組損失不僅影響單個銀行的財務形象, 而且可能引發整個金融系統的信用危機;第三,將折現因素引入損失的計量, 隱含著要求銀行確認基於市場利率的變化而導致的現行資產預期收益的損失, 盡管銀行的債務人根本不存在違約的可能性。這實際上是對銀行適用現值會計法。在其他所有行業都依然採用歷史成本法的情形下, 要求銀行適用現值會計法, 對銀行業是不公平。 可以說, 美國銀行界對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反對, 正是其保護其自身利益的特殊表現形式。[30]
我國上市公司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利益主體的缺失, 則是基於當下我國證券市場運作的特殊機理。上市公司 「殼」資源的珍貴, 導致其主要的債權人--通常也是其大股東--對上市公司債務人的價值另有一番度量。因此, 以豁免債權方式為上市公司輸血, 盡管它導致了債權人遭受了債務重組損失, [31] 但是由於債權人本身的財務報告並不對外披露, 這種損失的負面效應並不會立即顯現出來。相反, 債務人由於債務重組而取得的重組收益則立竿見影: 上市公司凈資產利潤率大幅度提高,從而可獲得配股資格;[32]有的ST公司則依此扭虧為盈,不僅擺脫了因連續三年虧損而滑入PT深淵的夢魘, 而且因出現帳面盈利而一舉摘掉ST帽子, 至少在此後三年內無被摘牌之虞。[33] 債權人--大股東從此也可以安享三年上市資源。由此可見, 以大規模豁免債務方式表現出來的債權人對自身利益的漠視, 實質上是我國當下市場機制中債權人保護其利益的特殊方式, 只不過它以扭曲的形式表現出來。現行會計准則對於債務重組損益的確認, 恰好迎合了債權人這種扭曲反映的需要。[34]
(三)幾點啟示
由此看來,上述「悖論」現象的存在,並沒有證明債權人利益主體的缺位,恰恰相反,它生動地展現了債權人利益在債務重組會計准則中凸現的具體方式,從一個側面昭示了從法律的視角研究債務重組會計准則這一路徑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這些「悖論」的存在也提醒我們,債權人利益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經濟背景中具有完全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利益的度量並非如一個會計處理例示中的數字結論般直接而明晰。因此,我們在分析債務重組會計准則時,不能簡單地滿足於理論的演繹,而需要關注會計准則所指向的債務重組的特定背景,對其中當事人的利益需求進行全面、細致的分析。
近年來我國進行的債務重組更多地體現了國家干預的特點,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市場行為。因此,債權人缺乏對直接影響其切身利益的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關注,也實非出人意料。隨著債務重組進入規范化的市場運作軌道,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均衡必然成為雙方關注的焦點。當前我國債轉股實踐的膠著狀態以及圍繞著債轉股而引發的理論論爭,充分反映了這一點。從這個意義上看,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拒絕債轉股而要求債務人破產,可以被視為一個象徵,它昭示了債務重組中債權人意識的覺醒,也對債務重組的制度建設發出了一個強烈的信號。債務重組會計准則作為債務重組的技術支撐,盡管其本身就是近年來改革的產物,但是,基於本文第三部分的分析所提出的問題,恐怕也無法置身於這一制度建設或者重構的進程之外。

五、 結語

完善的市場、會計與法律規則,是債務重組順利進行所必不可少的制度配置。在上述三個方面,我國目前僅會計准則初見端倪。然而,從法律的視角對會計准則進行的理論分析表明, 現行債務重組的會計准則未能對債權人的利益給予必要的關注, 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債務人尋求債務重組的利益驅動。
從法律的視角解讀會計准則,是一種研究方法上的新嘗試。它有其特定的存在基礎,即債務重組會計制度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利益配置的設定效果。盡管會計作為一種「通用的商業語言」,具有較強的技術性、中立性, 但是會計准則的經濟後果要求准則制定者關注其所描述、反映的對象,特別是其中凸現的利益關系。特定國家、特定時期、特定社會經濟文化背景中發生的債務危機類型,構成了各國債務重組的特定背景,它可能對債務重組會計准則提出與會計理論上的預設完全不同的要求。順應這種要求的制度配置,似乎是一個必然的選擇。當然,對這一研究思路本身的驗證,以及對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經濟後果的最終結論,恐怕還需要通過實證研究來作出。在這個意義上,本文很可能是僅僅樹立了一個放矢之的而已。
引用: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2944.asp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Ⅳ 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的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9.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10.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上述重組中,如果涉及多項非現金資產,債權人應按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11.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上述重組中,如果涉及多項股權,債權人應按各項股權的公允價值占股權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股權的入賬價值。
12.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於將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等於或小於將來應收金額,債權人不作賬務處理。
如果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債權人不應將或有收益包括在將來應收金額中;或有收益收到時,作為當期收益處理。
13.以混合重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以現金、非現金資產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再按第1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再分別按受讓的非現金資產和股權的公允價值占其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後的余額進行分配,以確定非現金資產、股權的入賬價值。
上述重組中,如果涉及多項非現金資產、多項股權,應在按上款規定計算確定的各自入賬價值范圍內,分別按第10條第2款、第11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3)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並對該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後的余額,先按第13條(2)的規定進行處理,再按第1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Ⅳ 債權轉讓之中有什麼會計問題

債權轉讓的會計處理分析

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項目)屬於貨幣性資產‚所謂貨幣性資產是指該類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固定或可確定的。應收款項屬於流動資產‚是因貨物交易或勞務交易等原因產生‚應向交易的對方收取的款項。既然應收款項屬於貨幣性資產‚那麼在交易結算中‚就可以用來計量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如果用非貨幣性資產和應收款項進行交易‚那麼‚應當按貨幣性交易的原則進行核算。但是在現行的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中‚難以找到確定的規范解決像下面這個例子中所涉及到的問題。

例如:甲企業向A公司購買一批原材料‚價值10萬元‚增值稅款17‚000元‚材料已經入庫‚但是‚在結算貨款時甲企業和A公司協商‚將其持有的應收B公司的貨款12萬元支付材料款‚並經B公司確認同意。假設A公司原材料的生產成本(賬面價值)為70‚000元。對於這個事項A公司如何處理可有這樣幾種理解:

1.對於A公司而言‚貨物的銷售符合收入確認原則‚雖然沒有收到貨款‚但是收到收取貨款的依據‚該依據雖然不是購貨方的承諾‚但是經過確認證實是甲企業應收B公司的債權‚既然都是債權‚那麼應收甲企業和應收B公司並沒有什麼不同。因此‚應當按照貨幣性交易的原則‚確認銷售收入。既然是收到12萬元的應收賬款‚那麼‚收入應當按照這個金額確定。即:

借:應收賬款-B公司12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2‚564.1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17‚435.90

借:主營業務成本70‚000.00

貸:產成品70‚000.00

2.該項交易應當分為兩步:第一步是貨物交易‚即:A公司的原材料以10萬元的價款銷售給了甲企業‚並確認了應收甲企業的貨款117‚000元。第二步是甲企業沒有錢支付貨款‚提出用應收B公司的債權抵償‚這一步算債務重組‚按照債務重組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即:

Ⅵ 會計准則制定的原則是什麼

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 企業會計准則把對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篩選出13條(06年改為11條),定名為"一般原則",要求企業會計工作遵照執行。它們已在本書§1.4中列出。 這些原則是對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我國會計核算規范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一般原則"不僅是衡量會計信息質量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注冊會計師審計會計報告公允性的一個參照標准。 (一)真實性 真實性原則是指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地反映經濟業務、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做到內容真實、數字准確、資料可靠。 真實性原則包括真實性、可靠性和可驗證性三個方面,是對會計核算工作和會計信息的基本質量要求。真實的會計信息對國家宏觀經濟管理、投資人決策和企業內部管理都有著重要意義,會計核算的各個階段都應遵循這個原則。 (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有用性 有用性原則是指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管理的要求,滿足有關各方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滿足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 會計的主要目標就是向有關各方提供對決策有用的信息,如提供的信息與進行決策無關,不僅對決策者毫無價值,而且有時還會影響他們作出正確決策。所以會計核算的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對決策者有用才行。 (四)一致性 一致性原則是指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這樣才便於同一企業的不同會計期間的會計信息進行比較,從而對企業不同期間的經營管理成果有一個直觀的了解。 一致性原則並不否定企業在必要時對會計處理方法作適當變更當企業的經營活動或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會計處理方法,但要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及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在財務報表批註中加以說明。 (五)可比性 可比性原則是指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只有遵循可比性原則,一個企業才可以同本行業的不同企業進行比較,了解自己在本行業中的地位,存在哪些優勢和不足,從而制定出正確的發展戰略。 另外指明一點,一致性和可比性實際上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一致性原則解決的是同一企業縱向可比問題,而可比性原則解決的是企業之間橫向可比的問題。廣義上說,兩者均可稱為可比性。 (六)及時性 及時行原則是指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保證會計信息與所反映的對象在時間上保持一致,以免使會計信息失去時效。凡會計期內發生的經濟事項,應當在該期內及時登記入賬,不得拖至後期,並要做到按時結賬,按期編報會計報表,以利決策者使用。 特別是當今信息社會,會計資料若不及時記錄,會計信息不及時加工、生成和報送,就會失去時效,變成一堆沒用的信息,對進行決策也就不會有任何幫助。可見,會計信息的及時性要求,是其有用性的限制因素。 (七)清晰性 清晰性原則是指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都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利用,能清楚的反映企業經濟活動的來龍去脈及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根據清晰性原則,會計記錄應准確清晰,賬戶對應關系明確,文字摘要清楚,數字金額准確,手續齊備,程序合理,以便信息使用者准確完整的把握信息的內容,更好的加以利用。 (八)權責發生制 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指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製作為會計確認的時間基礎,即收入或費用是否計入某會計期間,不是以是否在該期間內收到或付出現金為標志,而是依據收入是否歸屬該期間的成果、費用是否由該期間負擔來確定。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權責發生制是一種記賬基礎,建立在該基礎之上的會計模式可以正確的將收入與費用相配合,正確的計算損益。 (九)配比性 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是指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配比。這一原則是以會計分期為前提的。當確定某一會計期間已經實現收入之後,就必須確定與該收入有關的已經發生了的費用,這樣才能完整的反映特定時期的經營成果,從而有助於正確評價企業的經營業績。 配比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因果配比,即將收入與對應的成本相配比;二是時間配比,即將一定時期的收入與同時期的費用相配比。 (十)實際成本 實際成本原則,亦稱歷史成本原則,是指企業的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物價如有變動,除有特殊規定外,不得調整起賬面價值。按照此原則,企業的資產應以取得時所花費的實際成本作為入賬和計價的基礎。歷史成本不僅是一切資產據以入賬的基礎,而且是其以後分攤轉為費用的基礎。 (十一)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 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原則是指在會計核算中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如果支出所帶來得經濟收益只與本會計年度有關,那麼該項支出就是收益性支出;如果支出所帶來得經濟收益不僅與本年度有關,而且同時與幾個會計年度有關,那麼該項支出就是資本性支出。區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有助於正確的確認當期的損益和資產的價值,保持會計信息的客觀性。 (十二)謹慎性 謹慎性原則是指在有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作出判斷時,保持必要的謹慎,不抬高資產或收益,也不壓低負債或費用。對於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應當加以合理估計。實施謹慎性原則能對企業經營存在的風險加以合理估計,在風險實際發生之前將之化解,並對防範風險起到預警作用,有利於企業作出正確的經營決策,有利於保護所有者和債權人利益,有利於提高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十三)重要性 重要性原則是指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 重要性原則與會計信息成本效益直接相關。堅持重要性原則就能夠保證會計信息的收益大於成本,如對於不重要的項目,也採用嚴格的會計程序,分別核算,分項反映,就可能會導致會計信息成本高於收益。在評價某些項目的重要性時,一般來說,應從質和量兩個方面來分析。從質上來說,當某一事項有可能對決策產生一定影響時,就屬於重要項目;從量上來說,當某一項目的數量達到一定規模時,就可能對決策產生影響。

Ⅶ 如何把企業會計制度轉變成新會計准則

2007年會計新准則,變化非常大,現將科目轉換總結如下,以供參考:
1「現金」科目變為「庫存現金」科目。
2.新准則取消了「短期投資」、「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二級科目。
3.新准則取消了「應收補貼款」科目,並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中國會計社區是國內最知名、最火爆的會計論壇.
4.「物資采購」科目變為「材料采購」科目。
5.「包裝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並為「周轉材料」科目。
6.新准則取消了「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
7.新准則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8.新准則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企業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餘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中國會計社區是國內最知名、最火爆的會計論壇.
9.新准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中國會計社區是國內最知名、最火爆的會計論壇.
10.新准則增設了「累計攤銷」科目。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的攤銷額。
11.新准則增設了「商譽」科目,從「無形資產」科目分離出來,產生於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
12.原制度要求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的企業設置「遞延稅款」科目,而新准則設置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其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教材第五章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率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稅率
13.新准則取消了「應付短期債券」科目,而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負債」科目。核算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14.「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合並為「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15.「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合並為「應交稅費」科目。
16.新准則中設置的「預計負債」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17.「盈餘公積」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關的核算。
18.新准則增設了「庫存股」科目,核算企業收購、轉讓或注銷本公司股份金額。
19.新准則增設了「研發支出」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研究和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中國會計社區是國內最知名、最火爆的會計論壇.
20.新准則增設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以及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
21.「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變為「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22.「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變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23.「營業費用」科目變為「銷售費用」科目。
24.新准則增設了「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25.「所得稅」科目變為「所得稅費用」科目。
26.新准則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

Ⅷ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

可轉換公司債券 是可轉換證券的一種。從廣義上來說,可轉換證券是一種證券,其持有人有權將其轉換成另一種不同性質的證券,如期權、認股權證等都可以稱為是可轉換證券,但從狹義上來看,可轉換證券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 對於,它的相關會計處理,東奧小編在下面的內容中通過相關文字進行了相關說明。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會計處理: 我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採取記名式無紙化發行方式。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既含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應付債券;再按照該可轉換公司債券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是合同規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按一定利率折現的現值。其中,利率根據市場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級並在相同條件下提供幾乎相同現金流量,但不具有轉換權的工具的適用利率確定。發行該可轉換公司債券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其初始確認金額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應付債券」科目下設置「可轉換公司債券」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份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科目,按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負債成份,在轉換為股份前,其會計處理與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即按照實際利率和攤余成本確認利息費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確認應付債券或應付利息,差額作為利息調整。 首先,對股份公司來說,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在股票市場低迷時籌集到所需的資金;可以減少外匯風險,還可以通討債券與股票的轉換,優化資本結構;甚至可獲取轉換的溢價收入。其次,對投資者來說,投資者購買可轉換債券,可以使手上的投資工具變得更加靈活,投資的選擇餘地也變得更加寬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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