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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會計處理是如何進行的

發布時間: 2021-08-14 04:39:53

『壹』 BOT賬務處理

一、BOT業務的會計處理
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
(2)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合同的企業(合同投資方)。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單位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後的一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後續經營服務。
(3)特許經營權合同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准、工期、開始經營後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准及後續調整作出約定,同時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義務,並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做出規定。
1.與BO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
(1)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於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基礎設施建成後,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後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建造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並視以下情況在確認收入的同時,分別確認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第一種情況,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後的一定時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例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於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所形成金融資產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進行處理。項目公司應根據已收取或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成本類科目)。
第二種情況,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後,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能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
項目公司應根據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

『貳』 BOT工程結算時的會計分錄怎麼做啊

形成無形資產的,分錄是:
借:無形資產
貸:工程結算

形成債權的,分錄是:
借: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叄』 什麼是BOT公司,BOT公司會計跟普通公司有何不同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
中國一般稱之為"特許權",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來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由於BOT項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項目的債務不計入項目公司股東的資產負債表,這樣項目公司股東可以為更多項目籌集建設資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標人的歡迎而被廣泛應用。

『肆』 高速公路BOT方式如何記賬

高速公路是一種投資大,建設周期長,投資回收慢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短缺制約了高速公路的發展,多渠道地籌集建設資金是目前的首要任務,BOT就是目前政府普遍採取的一種融資方式。BOT主要應用於高速公路建設、跨海(江)橋梁建設、公鐵立交、水電站建設等能帶動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以及《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第五項均對BOT等融資方式都進行了講解,但都是些原則性的規定,並沒有具體案例支撐和詳細的計算演示。本文擬通過案例解析高速公路BOT方式的會計處理問題。
高速公路收費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解釋中規定「BO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只能作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對於高速公路經營企業,這項無形資產即其獲得的公路收費權。
與BO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
BOT根據項目進展,其收入確認一般分兩個階段:項目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於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項目建成運營期間,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l4號——收入》確認與後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高速公路大修費用的費用化還是資本化
按照合同規定,企業為使有關基礎設施保持一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處理。
由於高速公路車流量較大,為使高速公路在移交時保持正常使用狀態,預計發生的大修等費用,應按現值計算預計負債。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要求BO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鑒於高速公路大修是對建成使用後的高速公路進行的預防性、應急性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以使其恢復原設計狀態的作用,其目的是為了改善通行條件,但並不能大幅增加高速公路的車流量,也不能延長高速公路的收費年限和收費里程,所以不宜將高速公路大修費用資本化,出於「穩健性」原則的考慮,應將其費用化,將大修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BOT項目移交的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公路收費權記入了「無形資產」核算,在特許經營期內已攤銷完畢,高速公路日常經營養護管理費計入當期損益,因而到期移交只進行實物交接,不作會計處理。
例: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由於地方財力有限,決定採取BOT方式籌建,經省物價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廳等相關部門許可,投資方經營收費30年,期滿歸還政府。2010年由甲公司投資10億元,組建了高速公路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在簽訂BOT合同後組建了項目公司並開始項目運作。丙公司中標承建該項目的主要工程,並於2010年下半年進入施工建設階段,整個建設工程預計在2013年10月1日前完工。經營期間通行費收入按7:3比例進行分配,甲公司占收入的70%,地方政府佔30%,經營管理費用由甲公司承擔。
解析:
1、建造期間,丙公司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丙公司發生各種成本的會計處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
結算工程價款:
借:應收賬款——甲
貸:工程結算。
確認計量收入費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營業務成本
貸:主營業務收入。
2、甲公司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要求:BO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而是作為無形資產或者金融資產。
(1)項目開工前的會計核算
項目進行土地預審、環境評價、水土保持及工程可行性研究發生的前期費用的會計處理:
借: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2)建造期間,甲公司按合同規定計量支付給丙公司工程款
借:無形資產
貸:應付賬款——丙。
(3)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
借:無形資產
貸:應付利息。
(4)通過預測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為保證高速公路移交時保持良好的運營狀態,高速公路移交前的運營期內,每年需預計發生的大修等費用,按現值計算預計負債
借:管理費用
貸:預計負債。
(5)經營期間發生的各項經營養護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等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
(6)經營期間,按合同規定分配通行費收入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70%)
應付賬款——地方政府(30%)。
(7)經營期內每年採用「車流量法」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累計攤銷。
(8)30年經營期滿,項目移交時,由於在特許經營期間,高速公路收費權—「無形資產」已經攤銷完畢,無需再作會計處理,只進行實物交接。
根據國家統計局網站2011年3月4日公布的「十一五」經濟社會發展成就系列報告顯示,「十一五」時期,交通運輸業成就卓著,高速公路里程達到7.41萬公里,居世界第二位。國家高速公路網主骨架預計「十二五」末將基本建成,屆時,中國高速公路通車總里程將有望達10萬公里,超過美國躍居世界第一。
報告指出,截至2010年底,全國公路網總里程達到398.4萬公里,5年增加63.9萬公里。2007年底,「五縱七橫」12條國道主幹線提前13年全部建成,西部開發8條省際通道基本貫通,全國公路網密度由「十五」末的每百平方公里34.8公里提升至40.2公里。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規定BOT業務應當滿足的條件:
1.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
2.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合同的企業。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後的一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後續經營服務。
3.特許經營權合同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准、工期、開始經營後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准及後續調整作出約定,同時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義務,並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作出明確規定。

『伍』 BOT項目的會計核算有哪些

單位做了項目,回款及時與否和應收應付這些賬務處理沒有矛盾,項目發生時就應當按照相關支出及時完整的登記往來款項和賬目。項目移交時需要及時完整的理清相關往來及債權債務,該結轉資產的分別結轉,單並不意味著一定要沖平,你們按照實際情況進行結轉即可。對於未完工的部分,移交政府時做在建工程或者項目。

『陸』 會計中BOT是什麼東西

BOT是英文建設——運營——移交的縮寫,即build—operate—transfer。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至於CPA考試的情況是這樣的,BOT是今年新增的內容,一般新增是必考的。但是去年考了一個大題,今年小題出現BOT的概率很大,注意復習。

『柒』 BOT建設項目應如何作會計處理

BOT建設項目具有民營化、全額投資、特許經營期和壟斷經營4個基本特徵,是一種典型的「以權換權」的融資經營方式。在這種模式下,項目建設投資商不擁有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即項目投資建設主體(特許經營期內的運營主體)並非項目產權主體。因此,這就對其會計實務處理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文試圖對此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在BOT模式下,項目投資建設主體如何確認投資形成資產的屬性,決定著投資成本的計量和攤銷方法,進而影響到項目運營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合理性。但是,無論是會計准則、會計制度還是會計實務上,對於BOT模式下建設項目所形成資產屬性的確認以及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至今尚沒有明確和規范統一。會計實務中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建設項目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建設項目作為長期債權投資處理;項目建設成本作為長期應收款處理;建設項目作為無形資產處理。
對BOT建設項目資產屬性確認及會計處理方法的建議。筆者認為,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十三條「實質重於形式」的會計原則,在BOT方式下,項目建設投資商經濟活動的實質可以描述為:通過投資建設「自創」取得了項目一定期限的專營權和收益權。因此,應當確認其投資形成資產的屬性為無形資產。而且,資產成本的計量也不應等同於一般自創無形資產的初始成本進行計量。因為專營權是在項目建成並經業主驗收合格後授予的,開發建設者對項目的全部投入,應視為取得專營權的完全(外購)成本予以資本化。況且,項目建設成本在本質上屬於代建成本,相應地,用於項目的借款所產生的利息,也應當予以資本化。同時,BOT項目的建設成本最終形成並按「無形資產」核算這一理論成立後,投資商就可以以項目合同約定的經營收益期為期間,按年平均攤銷無形資產成本。筆者認為,這種會計處理辦法應當得到認可。

『捌』 BOT模式財務處理

BOT,最典型的就是收費公路

商場建好後

產權是國有企業的

老闆是運營者,按照利潤享受分成(國有企業僱傭老闆來經營)

老闆向個人投資者借錢(付利息給個人投資者)

運營期結束,例如20年後,老闆可以再出一筆錢,把商場買下來,產權就從國有企業,變成了老闆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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