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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法體系如何分類

發布時間: 2021-08-13 22:05:33

什麼是會計的法規和制度簡述我國現行會計法規體系的組成內容。

會計制度,是進行會計工作所應遵循的規則、方法、程序的總稱。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我國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所屬財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在與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會計制度或者補充規定。會計制度的內容,有詳有簡。詳細的會計制度應包括:會計憑證的種類和格式以及編制、傳遞、審核、整理、匯總的方法和程序;會計科目的編號、名稱及其核算內容;帳簿的組織和記帳方法;記帳程序和記帳規則;成本計算方法;財產清查辦法;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和編制方法、報送程序;會計資料的分析利用;會計檢查的程序和方法;電子計算在會計中的應用,會計檔案的保管和銷毀辦法;會計機構的組織;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等。財政部從1992年起陸續頒發的分行業會計制度,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總說明;會計科目,包括會計科目表、會計科目使用說明;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編制說明;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會計制度屬上層建築,是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規章。隨著經濟體制,財政、財務、稅收制度的改革,會計制度也會作相應的改變。但在新的會計制度沒有建立或在改變原有規定以前,原有的會計制度還應繼續執行,以免造成無章可循,引起管理上的混亂,招致不必要的損失。

我國的會計法規體系,基本法,會計准則,會計制度

② 簡答題: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體系構成如何

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會計法律;

二、會計行政法規;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會計法律制度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有關會計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

會計法律制度是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會計關系,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以及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在一個單位,會計關系的主體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客體為與會計工作相關的具體事務。



(2)我國會計法體系如何分類擴展閱讀:

會計法律制度是通過一定的程序由國家立法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頒布和修改的,其表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條例。而會計職業道德表現形式既有明確的成文的規定,也有不成文的規范。

會計法律制度不僅僅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而且是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會計法律制度的這種保障機制不僅體現在其法律規范的內容中具有明確的制裁和處罰條款,而且體現在設有與之相配合的權威的制裁和審判機關。而會計職業道德上既有國家法律的要求,更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遵守。

③ 我國現行的會計法律體系包括什麼

會計法規體系:

一、會計法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
二、會計行政法規——國務院頒布的法規,《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等。
三、會計規章——財政部以財政部長令發布實施的會計文件。
四、會計規范性文件——財政部(不以部長令形式)發布的會計文件。

④ 我國會計法律體繫到底包括幾個層次 分別是哪幾個求解、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和地方性會計法規。其基本構成如下:

一、全國人大制定的 會計法律。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總稱,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法》主要規定了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管理許可權、會計責任主體、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職責許可權、並對會計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准則。

二、國務院制定的 會計行政法規。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准發布,制定依據是《會計法》。

1.《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於2000年6月21日發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規定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的構成、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責任等。它是對《會計法》中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的細化。

2.《總會計師條例》,國務院於1990年12月31日發布的,它主要規定了單位總會計師的職責、許可權、任免、獎懲等。

3.《企業會計准則》,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以財政部令[2006]33號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和以財政部文件財會[2006]3號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具體准則)》,對舊的會計准則進行了完善。 完善後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由1項基本准則、38項具體准則和應用指南構成,可理解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基本准則,第二層次為具體會計准則,第三層次為具體會計准則的應用指南。基本准則在整個准則體系中起統馭作用,主要規范會計目標、會計基本假定、會計基本原則、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等。具體會計准則又分為一般業務准則、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准則和報告准則三類。而具體會計准則的應用指南則類似於《企業會計制度》,主要對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分錄的編制和報表的填報等操作層面的內容予以做出示範性指導。

一般業務准則主要規范各類企業普遍適用的一般經濟業務的確認和計量,如存貨、固定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資產減值、借款費用、收入、外幣折算等准則。

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准則主要規范特殊行業中特定業務的確認和計量,如石油天然氣、生物資產、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及保險合同等准則。

報告准則主要規范普遍適用於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的准則,如財務報告的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分部報告、金融工具列報等准則。

新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建立後,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將隨適用范圍的逐步擴大而將予以取消。

三、財政部制定的 會計規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發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發布的會計方面的法律規范,包括各種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如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等,也屬於會計規章,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批准。

會計規章的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律和會計行政法規。如2001年2月20日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 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以及財政部門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1.《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一的、適用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它適用於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於2001年1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該制度於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於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於2004年8月18日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適用於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於2001年2月20日發布並開始施行,是財政部為了規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它適用於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於1996年6月17日發布並開始實施的。它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其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會計工作交接、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會計憑證規則、會計賬簿規則、財務報告規則、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等。

7.《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它是財政部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制定的一套會計監督管理制度, 運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其制定目的主要是為了規范會計行為,差錯防弊,從而保證其他會計法規的執行。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國家統一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發布並開始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1998年8月21日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1994年6月30日發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05年1月22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四、地方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根據規定,實行計劃單列管理的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范圍內制定、實施的有關會計工作的規范性文件,也屬於地方性會計法規。

⑤ 我國會計法規體系的層次結構及主要內容是什麼

中國特色的會計法規體系應該包括以下幾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會計法》、《公司法》等相關法規,它對全社會的經濟和會計工作具有約束作用;第二層次是基本會計准則,主要對一般性的會計問題包括中國特色會計的概念結構作出約束;第三層次是具體會計准則和統一會計制度;第四層次是各企業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根據具體會計准則或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會計操作制度。

⑥ 我國會計法規體系由哪幾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的關系是什麼

我國的會計法規體系具體包括:(1)會計法律,即《會計法》。它是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准則。(2)會計行政法規。它是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准發布,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如: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1992年11月16日國務院批准、同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等。(3)會計規章,是指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內容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其職責制定的會計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如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等,也屬於會計規章,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批准。會計規章依據會計法律和會計行政法規制定,如財政部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同憲法和會計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發布的會計規范性文件,也是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⑦ 屬於我國會計法規體系的組成部分有哪幾個

1)通用業務會計准則。主要解決各行業共同行業務如貨幣性資產、應收賬款等業務的處理。

2)特殊業務會計准則。主要解決如外幣業務、租賃業務等特殊業務的會計處理。

3)財務報表會計准則。規范企業主要會計報表編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准則。

每一具體會計准則一般包括引言(准則范圍)、定義(某准則涉及的概念)、一般確認原則、一般計量方法、一般報告原則、一般提示事項、附則(解釋權和生效日期)七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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