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賬務如何剝離
A. 哪些部門可以在會計方面被剝離
在一個企業內,凡是能夠獨立運營,獨立法人,有自己的銷售收入核算體系和成本構成體系,佔有獨立的資產,范圍清晰的單元,都可以進行剝離,在會計報表上進行資產核銷,使得主體部分負擔更小、競爭力更強。例如鋼鐵企業的醫院、學校、賓館、餐飲、服裝生產、元器件供應、貿易、建設施工、設備維修等都可以剝離,精幹鋼鐵主流程。
B. 資產剝離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稅法規定,企業為減資等目的而發生的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於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不存在納稅調整問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轉銷了「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項目,應經過稅務機關核准,並按規定計繳所得稅。
【例】A 公司為主要生產照相器材的公司,其投資的子公司也多為與生產照相器材或與其原材料采購、產品銷售有關的公司。同時,A 公司為實現多元化經營,也擁有與照相器材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生產性子公司。為重組上市,A 公司股東大會決定將與生產經營照相器材無關的子公司與一部分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剝離出A 公司,同時減少A 公司500 萬元人民幣的實收資本,作為B 公司投資的實收資本,A 公司的原股權結構保持不變,B 公司的股東及股權結構與A 公司相同。
假設:A 公司實收資本為3 000 萬元。具體剝離數據為:流動資產100 萬元,長期股權投資800 萬元;流動負債50 萬元;公司的資本公積為100 萬元,盈餘公積為150 萬元,未分配利潤為100 萬元。在履行完相關的減資程序後,A 公司應作會計分錄為:
借:流動負債50 萬元
實收資本500 萬元
資本公積100 萬元
盈餘公積150 萬元
未分配利潤100 萬元
貸:流動資產100 萬元
長期股權投資800 萬元
C. 咨詢一下,會計實務中的錢賬分離到底是如何體現的
主要體現在現金的管理與賬務的管理分開,由二個或二個以上的人員或部門來管理。
錢賬分離的重要性:錢一般由公司的出納來管,比如報銷業務員路費,匯錢給客戶,跑銀行,買發票等等,而賬一般由公司的會計來管,如果錢上有問題,會計的賬就會反映出來,反之如果賬有問題,那麼出納那邊的錢自然就對不上,這樣就很容易查出舞弊所在了。
D. 債務剝離的會計處理
不好意思,我一點也不懂你說的是什麼
幫不上忙!呵呵、、
E. 資產剝離重組的會計處理
【例】A 公司為主要生產照相器材的公司,其投資的子公司也多為與生產照相器材或與其原材料采購、產品銷售有關的公司。同時,A 公司為實現多元化經營,也擁有與照相器材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生產性子公司。為重組上市,A 公司股東大會決定將與生產經營照相器材無關的子公司與一部分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剝離出A 公司,同時減少A 公司500 萬元人民幣的實收資本,作為B 公司投資的實收資本,A 公司的原股權結構保持不變,B 公司的股東及股權結構與A 公司相同。
假設:A 公司實收資本為3 000 萬元。具體剝離數據為:流動資產100 萬元,長期股權投資800 萬元;流動負債50 萬元;公司的資本公積為100 萬元,盈餘公積為150 萬元,未分配利潤為100 萬元。在履行完相關的減資程序後,A 公司應作會計分錄為:
借:流動負債50 萬元
實收資本500 萬元
資本公積100 萬元
盈餘公積150 萬元
未分配利潤100 萬元
貸:流動資產100 萬元
長期股權投資800 萬元
F. 什麼叫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設想為什麼要分離具體怎麼操作謝謝
近年來,隨著我國會計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企業會計准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公布與實施,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問題逐漸引起人們的重視,並成為當前討論與研究的一個熱門課題。不少同志主張實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建立與財務會計相獨立的稅務會計。所持的理由是: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目標、法律依據、核算原則不同,收入與費用確認范圍與確認時間不相一致,由此會造成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之間的重大差異,認為借鑒美國等國的經驗建立核算這種差異的專門的理論和方法,實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是一種必然要求。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是否應該分離,關鍵在於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兩者的差異程度及其可協調性。我們認為,從我國的稅收制度、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的發展歷史和現狀看,並不存在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現實必要性。
要討論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問題,首先應明確稅務會計的定義。但目前,見諸於書刊的關於稅務會計的定義眾說不一,甚至是含混不清的。有的認為稅務會計即是所得稅納稅的會計處理;有的則認為,通常意義上的納稅的會計處理不是稅務會計,稅務會計是用專門的理論和方法來處理應稅所得與會計收益差異的一個會計分支。有的認為,稅務會計就是所得稅會計;有的則認為稅務會計的內涵大於所得稅會計,它還應包括流轉稅會計。之所以有種種內涵不十分明確的說法,源出於來自美國等國家的稅務會計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論體系。而我國一些學者所講的稅務會計基本上都是從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的所得稅會計演變過來的。因此,我們的討論,是把稅務會計定義為,以對所得稅應稅所得與會計收益差異為核算對象,建立專門的會計理論和方法,形成獨立於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這一觀點為前提的。
主張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以下簡稱「分離論」)的理由之一是,稅收目標與會計目標不同。認為財務會計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能真實、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財務報告;稅務會計的目標是保證財政收入、調節經濟、公平社會分配。兩者目標不同,必然使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發生重大差異,並且認為力圖縮小兩者差異的努力,是不可能成功的。從以上的論據中,我們可以看到,「分離論」是以會計目標和稅收目標的不可協調性為假定條件的。其實這一假定條件是不能成立的。因為世界各國在處理會計目標與稅收目標方面有多種模式,如法國、日本、德國等國家由於會計准則(或制度)的法制化,政府一般要求會計准則或會計制度的制定應滿足所得稅應稅所得計算的要求,使稅法要求與會計核算趨於基本一致。因而在這些國家裡,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比較小,這些國家的會計學者也很少論及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問題。但在美國、加拿大等國的情況則大不一樣,這些國家裡,由會計職業團體制定的會計准則,強調會計的客觀性、公允性,企業在會計處理上也有很大的自由度,並不與稅法要求主動協調,使會計所得與應稅所得之間存在重大差異,並使這種差異的核算變得相當復雜,所以這些國家的學者也就提出了建立稅務會計的問題。從各國實踐看,在處理會計目標與稅收目標的關繫上,既存在相互協調的模式,也存在不相協調的模式。在中國,會計准則是由政府制定的,會計與稅法之間更有著充分的可協調性。這樣,一個尖銳的問題就提到我們面前來了:為什麼法國、日本、德國可以做到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比較小,而我們兩者之間的差異本來就很小,為什麼必須擴大兩者的差異,實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呢!
主張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第二個理由是: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法律依據不同,前者主要依據的是會計准則;後者則是國家稅法。兩者因其法律依據不同,故其收入確認范圍與確認時間不同,從而造成會計收益與應納稅所得者的重大差異。為分別核算和反映這種差異,稅務會計應與財務會計相分離。這一論據是與上述會計目標與稅收目標不同的論據相聯系的。注意兩者之間的協調,差異就小;互不協調差異就大,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是否應該分離取決於應稅所得與會計收益之間的差異程度。應稅所得與會計收益差異有兩類:一類是永久性差異;一類是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由計算一定期間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的內容(口徑)不同而發生的,在以後各期不能轉回的差異。由於永久性差異的會計處理並不涉及深奧的理論和復雜的會計方法,因而一般並不作為實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理由,盡管它屬於稅務會計的一項內容。時間性差異是由一定期間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所包含項目計算時間不同而產生的,在以後期間可以轉回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的核算涉及一定的理論和復雜的會計方法。正是由於稅務會計實際上主要是研究核算時間性差異的理論和方法,因而,稅務會計是否要與財務會計相分離,最終取決於時間性差異的程度和時間性差異是否具有可控性。時間性差異盡管可以列舉許多條,但在我國實際上主要是折舊,以及長期合同的收益計算等幾個問題。我們認為,對這些問題是應當而且也可以通過稅收政策、財務政策與會計政策之間的協調予以控制的。
以折舊為例,我國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了一些行業可以實行快速折舊,而稅收法規認可財務制度的規定,在這里財務政策與稅收政策是統一的,都以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為目標,因此在折舊問題上也就不存在什麼時間性差異的問題了。稅法在許多方面認可財務制度,也是符合我國歷史傳統和適合我國會計人員工作習慣的,也是有利於稅收徵收管理的明智之舉。稅收法規認可財務制度,不是稅法跟財務制度走,而是法規體系中高一層次的法規(國務院頒發的稅收條例)對低一層次的法規(由財政部長令發布的「兩則」)的認可和肯定,是稅收政策與財務政策之間協調的一種正常而又重要的方式。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作為同一層次的法規,同樣存在著可協調性,如果把這種同一層次法規之間協調,看成是一種誰跟誰走、誰服從誰的關系,那就必然會走到互不協調、相互排斥的路子上去,由此會帶來種種不必要的矛盾。
在這里我們還需要指出的是,「分離論」在論述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問題時,總是迴避了我國現實存在的財務制度體系。或許認為在1993年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後,建立起來的由《企業財務通則》、行業財務制度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組成的新財務制度體系是多此一舉,本不該存在;或者認為這是一種過渡,最終會被稅法和會計准則所替代,而置於視野之外。但這種研究問題的方法本身脫離了我國的實際,是以外國不存在財務制度體系作為研究前提的。其實,在美國等國也不是沒有財務政策,只是分別在稅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作出規定,只是沒有形成象中國這樣完整的財務制度體系。而且就我們的判斷,或許正是由於他們沒有形成完備的財務制度體系,需要不斷補充和完善規范應稅所得與會計收益之間的差異,而使所得稅法的規定十分復雜,甚至復雜到要請注冊會計師、律師才能准確計算應稅所得的地步。在中國則由於有了完備的財務制度體系,並與會計制度、稅收法規相協調,許多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的差異得以事先處理,使會計與稅收的核算依據趨於接近,而不是拉大差異,使所得稅法規有可能做到簡明、易懂、方便納稅和征管。
主張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第三個理由是,財務會計為使報表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允許企業在一定的情況下對收益和費用進行合理的估計。而稅法為了保障稅收收入,便於征管,一般不允許企業估計收益和費用。稅法與財務會計在核算原則上確實存在上述差別。但問題在於,稅法的反對估計,不允許有不確定性的核算原則,在復雜的經濟情況下也存在著靈活性,即可協調性,核算原則的可變動性。以美國對長期合同收益的會計處理為例,在1989年前,允許納稅人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工合同法之間進行選擇,列報納稅所得。完工百分比法要求納稅人每年根據估計合同完工百分比確認一部分合同收益進行納稅。完工合同法則在合同完工且經客戶驗收後確認收益。因此,納稅人通常選用完工合同法從而遞延確認收入,在某些極端的情形下,納稅人會以合同未完工為名遞延多年。考慮到遞延的機會及潛在的弊端,美國國會採用各種措施,緩慢卻又是堅決地限制使用完工合同法,終於在1989年,停止使用完工合同法。在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的研究項目ED32,即會計報表的可比性中,對確認建築合同的收入和凈收益,也建議採用完工百分比法,如達不到確認利潤的條件,則確認與成本有關的收入,並建議刪去全部完工法。這個例子說明,雖然完工合同法沒有估計和半點不確定性,卻可在稅法中不允許採用;完工百分法,雖有估計成份,卻在稅法中強制採用。可見,所謂稅法與財務會計核算原則不同,並不是絕對的,還是可以視不同情況作不同處理的。
我國的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雖然很小,但畢竟存在。問題是擴大這種差異,走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路子?還是進一步搞好財務政策、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協調,努力縮小這種差異?有的主張實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同志認為,財務制度規定的內容原本屬於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內容,認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最終要替代財務制度。我們認為這一觀點來自西方國家沒有財務制度的現實,但其所得稅制度過於復雜的弊端卻被忽視了。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會計制度和財務規范有其歷史的發展過程,並形成了一定的慣例,是不宜照抄照搬的。對這一點我們在上面已作了初步的分析。不考慮我們自己的傳統和習慣,只能把問題搞得復雜化,甚至帶來不必要的混亂。其實,問題不在於由誰作出規定,重要的是財務政策與稅收政策必須保持一致性。我們過去財務制度中的問題是統的過多、管的過死。經過十幾年的改革,特別是《企業財務通則》的實施,應當說基本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在今後,重要的是在進一步的改革中搞好三者的協調,保持三者政策上的一致性,切忌出現各搞各的、互不協調的情況。在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的處理上,力求控制時間性差異,決不應人為擴大這種差異。如有的主張實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同志提出,應由稅收法規作出統一的固定資產價值標準的規定,並且應當是沒有彈性的價值標准。這種觀點只能是把問題搞得復雜化,把應稅所得額的調整搞得十分繁瑣,而對稅收本身並無實際益處。這種主張,無異是把分離變成目的,為分離而分離。
G. 財務管理中收購和剝離是什麼意思
收購(acquisition)是指一家公司(收購方)通過現金、股票等方式購買另一家公司(被收購公司或目標公司)部分或全部股票或資產,從而獲得對該公司的控制權的經濟活動。
剝離是投資或收購的反向操作,即公司將其子公 司、部門、產品生產線、固定資產等出售給其他公司的一種交易,資產剝離主要包括資產出售與分立兩種形式。資產剝離價值創造主要來源於核心競爭力效應、 信息效應、消除負協同效應和市場形象效應。
H. 債務剝離的賬務處理
借:短期借款 10000
貸: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乙單位 10000
借:應付賬款 10000
貸:應付賬款-乙單位 10000
I.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應該分離嗎
兩種會計分離是否一種必然選擇
財務會計(簡稱「財務」)與稅務會計(簡稱「稅務」)相分離或相合並(包括基本統一),這在國際上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中都有成功的先例。其中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普遍實行「分離」辦法,而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則普遍採取兩種會計合並的管理體制。是分是合,何者為優?應該說各有所長短。筆者認為,財務稅務制度合一可能更適合中國國情。
我國的會計環境更接近於大陸法系國家。任何一種管理制度,包括財務會計制度和稅務會計制度(包括具體確認標准和計量方法等內容),是優是劣,重要的判別標准,是看它能否適合具體國情,適合當時當地的「生存環境」。就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相比較而言,大陸法系國家的國有企業比重大,國家行政對於市場經濟的直接干預程度高,國民經濟的市場化程度較低,股票市場不太發達,企業直接向股市融資的比例較低,社會對於會計信息依賴性也較弱,還有會計制度制定主體主要是政府,民間機構作用和影響較小。等等,這些制度環境都較接近我國的國情。所以德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採取的財稅合一的制度模式的成功經驗更值得我國借鑒。
分與合的制度成本何者更有優勢,有待進一步觀察和研究。
制度成本包括制定成本和執行成本。「合」的成本劣勢主要有:財務制度的修改變動,由於直接牽涉國家稅收,因此對於必須適應市場經濟改革和資本市場發展形勢而進行穩健性修改和完善,都要同時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其難度和阻力必定增大,制定成本也就提高,甚至一些內容可能因財政阻力而無法修改。而實行「分」的制度模式時,則財務會計制度的修改和創新,可以「自行其是」,不必顧慮財政因素的影響和阻力。近年我國財務會計制度規范建設發展較快,就有這種有利因素的支持。相比較而言,「分」的制定成本總體上較為節約。但可能在執行成本方面較大。
在執行成本方面,「分」的成本可能要遠大於「合」。由於我國有「合」的歷史傳統(包括觀念方面)和豐富經驗,這不但體現在制定主體的政府,也表現在廣大的各級各層次的執行者,包括1200萬的會計人員、廣大的稅務工作者以及其他有關監督檢查機構人員,腦子里都紮根著「合」的烙印。即使重新修改,在接收的信息量方面,「合」與「分」相比,前者也可大量省卻「分」造成的制度差異的內容。特別是我國現有的財會、稅務人員的總體專業素質較差,要讓他們在短時間內廣泛適應兩種制度分離的制度更新專業要求,實在難度很大。這將導致「分」的制度執行(包括宣傳貫徹和協調、處罰等)成本大量增加。
我國兩種會計分離對企業會計的影響
學習負擔增重 一個企業會計工作,在進行會計核算過程,從會計憑證到財務報告,都可以和應該依據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規范,但企業的涉稅事項在納稅申報時則必須按照與財務會計相分離的有關稅務會計規定進行處理,並且在涉稅業務上只能以稅務會計為准。這就要求會計人員不但要熟悉財務會計,而且要同時掌握稅務會計,以免在稅收上多交、少交等造成意外損失。即與財務、稅務會計合一的制度相比較,現在要做一個稱職的企業會計人員,必需多花些精力去學習由於財務稅務分離而增加的專業內容。
職業分工加快
加速稅務中介的發展。由於財務、稅務會計的分離,並且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化和企業競爭加劇,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加強,專業化要求提高;在稅務會計方面,制度體系也日益完善,確認標准和計量方法越來越精細,同時在稅收征管上更是加強嚴格執法力度,使涉稅業務風險增大。財務稅務會計分離,及它們都向著更加專業化發展,使原來包羅財務稅務於一身的「會計人」,越來越難以再勝任一身兩職。這些都自然促使企業涉稅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有必要成為一個獨立的服務專業,為大中型企業提供稅務籌劃等顧問咨詢,為廣大中小企業、個人提供日常稅務咨詢和納稅申報等具體涉稅代理業務。
在大中型企業可能分化出專職稅務會計。大中型企業涉稅事務多,涉稅金額大,對企業財務影響重大,設置專職稅務會計有規模效益,所以本人贊成在涉稅關系復雜且數量大的大中型企業中志設稅務會計的主張。至於小型企業和一些業務較簡單的中型企業,其涉稅業務可以主要通過委託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代為處理。相關熱詞:財務會計稅務會計
J. 資產剝離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在資產剝離中,購買者通常是一家已存在的企業,因此不會產生新的法律實體,對購買者而言,實際上是吸收合並或收購。被剝離的資產一般以下列兩種形式出現:具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無法人地位的按地區、產品分類的部門、分公司或生產線。 資產剝離的會計處理,應分別被剝離資產的形式不同而有區別。當進行剝離的企業出售的是其控股子公司時,應根據收到的現金(或其他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若被剝離的資產為企業內部的無獨立法人地位的部門或產品生產線時,則應視為資產處理,通過「固定資產清理」進行核算,清理中的凈損益,列入「營業外收支」。 而且資產剝離的會計處理,取決於企業的市場經濟形式。市場經濟形式不同,會計處理也大相徑庭,貴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市場經濟形式,在以下的論述中選擇適合自己的會計處理: 1.國有企業,國家剝離企業的社會職能涉及被剝離項目的資產轉移或者經營職能的改變,將有關項目無償轉交給國家規定的職能部門經辦的會計核算,借「實收資本―國家資本」、「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或者是借「盈餘公積」,貸「固定資產」。 將有關資產有償移交的會計核算,企業如果將資產進行有償轉讓,實際上是對單位固定資產的出售,需要通過「固定資產清理」進行核算,清理中的凈損益,列入「營業外收支」。 2.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制企業的資產剝離的會計處理和資產交換方式息息相關。企業的經營活動,必然是一個追逐利潤的過程,資產交易作為公司的一種市場行為,當然也不例外,資產交易的方式主要有收購兼並、股權轉讓、資產剝離和資產置換4大類,而每一類又表現出不同的交易動機。從單個企業資產交易的角度來看,其具體交易動機又會表現出不同的形式,而且大多數資產交易的動因不僅局限於一個因素,而是由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關於股權轉讓,從轉讓主體上劃分可以是股東將自己對該公司的股權轉讓,也可以是企業轉讓自己對外投資的股權,但若續前一問題進行分析,應該是股東轉讓自己股權,算不上企業的整體股權轉讓。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履行一套完善的股權轉讓程序:如股東會決議、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支付和收取股權轉讓款、注銷和簽發出資證明書、變更股東名冊、修改公司章程、進行工商登記變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