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丟了會計如何收錢怎麼辦
1. 會計憑證遺失如何處理
財務會計憑證丟失處理:財務記賬憑證丟了,如果是手工記賬的單位,可以手工做一張同樣的憑證;如果是財務軟體記賬,直接進財務軟體再列印一張就可以了,這些都很容易處理,最主要的是原始憑證。
出入庫單相對簡單,可以直接復印存根聯。銀行業務可以直接去銀行補打相應的回單。如果是發票丟失,就需要去相關單位,找到存根聯進行復印,並寫清說明作為憑證附件。
會計憑證的保管是指會計憑證記賬後的整理、裝訂、歸檔和存查工作。會計憑證作為記賬的依據,是重要的會計檔案和經濟資料。本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可能因為各種需要查閱會計憑證,特別是發生貪污、盜竊、違法亂紀行為時,會計憑證還是依法處理的有效證據。
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進行賬簿登記,如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
2. 會計賬簿丟了怎麼處理
首先要到派出所報案,然後去所在的稅務局備案,根據相關規定要罰款的。
3. 把會計原始憑證丟失了錢也付了該怎麼辦怎麼補
首先你應該找到開具發票方,像其申請出具曾於××年×月×日開具××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望採納
4. 存貨丟失取得賠款怎麼做賬務處理
存貨盤點表,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對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存貨盤點表,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對報廢、毀損的存貨,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存貨,應取得國家有關技術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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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損失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存貨發生的損失包括有關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以及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發生的盤虧、變質、淘汰、毀損、報廢、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
2、固定資產損失包括企業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發生盤虧、淘汰、毀損、報廢、丟失、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
3、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包括企業已經發生的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在建工程項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應工程物資報廢或削價處理等發生的損失。
5. 貨物丟失,但要付款,會計分錄怎麼做
(以實際成本法為例)先以全額入賬:
借:在途物資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借:原材料
貸:在途物資
再處理丟失部分:
借:待處理財產損失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6. 我購買了一批材料,已經付款了,可是付款的單據丟失了,在會計上面如何處理
這種情況,一般可以找銀行,要求重新列印一個回單給你,就可以I正常的據以入賬了
7. 貨運部把我們公司的貨弄丟了,賠償的款項應該怎麼做會計分錄
貨丟了:
借:待處理財務損益
貸:庫存商品
收到賠償款:
借:銀行存款(賠償款)
貸:待處理財務損益
少賠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務損益
根據會計分錄涉及賬戶的多少,可以分為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
簡單分錄是指只涉及兩個賬戶的會計分錄,即一借一貸的會計分錄;
復合分錄是指涉及兩個(不包括兩個)以上賬戶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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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第一: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第二: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並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8. 會計賬簿丟失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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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納稅人的會計賬簿和憑證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能丟失、被盜或焚毀的,丟失會計賬簿和憑證的納稅人也很難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或證明。
2、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3、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會計賬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丟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稅務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扣繳義務人
9. 根據國家規定丟失會計憑證如何處理
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1、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會計人員有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4、有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憑證的保管主要有下列要求: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註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根據財政部制定的規定: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可以復制。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註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註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
5、每年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在年度終了時可暫由單位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後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6、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